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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组织网上招募未成年成员的防控措施

2010-08-15蒋晓云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黑社会利用网络网吧

蒋晓云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经济管理系,吉林 长春 130028)

近年来,飞速发展的网络通讯技术,给国民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巨大便利,但同时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大肆泛滥。网络在改变现代人工作模式的同时也成为犯罪组织的常用犯罪工具,这一点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本文拟对犯罪组织利用网络招募未成年成员的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犯罪组织网上招募未成年成员肆虐的原因

犯罪组织网上招募未成年成员行之有年,且呈愈演愈烈之势,其肆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网络具有匿名性、秘密性,利用网络违法犯罪具有隐蔽性,风险较小。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发布和接受消息,犯罪组织成员不必暴露自己的身份,即可相约犯罪或在网上招募成员。网络使犯罪的现场模糊,计算机执行命令的速度极快,难以在现场直接抓获犯罪人或按照传统的方法和习惯收集罪证,而行为人极易销毁或藏匿数据或资料,大大增加了侦察的难度和确认责任人的难度。

2.网络具有开放性,受众广泛,通信速度快,不受地域时间限制。犯罪组织不可能在任何一个合法的媒体上发布广告招聘,但在网络上则没有这个限制。虽然法规限制不良信息在网上的流通,但基本上限于邪教组织犯罪、淫秽色情等具有明显特征的信息,且具有时间上的滞后性,某些信息即使事后被删除,但已对不特定的受众产生了消极影响。

3.网络的匿名性给人虚幻的印象,所以很多人称网络为“虚拟世界”。但网络事实上并非“人机对话”,互动的是现实的人,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是有现实危害的,这一点被网络情境模糊淡化甚至被很多未成年人忽略了。很多未成年人由于默认网上言行的虚拟性,误以为可以不负责任,当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时,已追悔莫及。

4.网络是未成年人普遍利用的工具,易被未成年人接受。我国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虽然起步较晚,但网民众多,对于很多未成年人而言没有网络的生活是不可思议的。很多犯罪组织利用未成年人的好奇心,用一些未成年人用语,在网上吸引其注意,吸收其加入犯罪组织。

在网络化时代,犯罪组织已经开始相信,他们在街上能做什么,在网上也能做什么,而这种相信似乎不无道理。在未成年人犯罪稳步增多、犯罪组织不断做大成势的形势下,对犯罪组织网上招募未成年成员的现象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有效控制,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二、预防犯罪组织网上招募未成年成员的微观措施

(一)通过技术手段净化网络环境

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网民上网时似乎具有充分的主动性。但商业化的信息网络提供的信息内容其实比传统媒体具有更强的倾向性和导向性,耸人听闻的标题、轻而易举的相关链接使未成年人网民被牵着鼻子走。为了防止未成年人在网上加入犯罪组织,技术层面的预防是第一道防火墙。

1.合理范围内限制未成年人学生上网,规范管理网吧。在家庭中,家长要鼓励孩子正确使用计算机及网络,适当限制未成年人上网时间。学校在可能范围内投入成本建设校园网,没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把学校的计算机房与互联网连接,并设置必要的阻止程序(如使用网站锁定模式,用户只能访问由管理者事先设置好的几个网站),在教学人员的帮助监督下适度对学生开放。学校与其为学生进网吧而绞尽脑汁,不如在教师的指导下给学生一定的上网自由。

目前,在我国有四分之一以上的网民通过网吧上网,家长、教师往往谈网吧色变。但妖魔化网吧的标签如果不能被未成年人自身接受,家长和教师的说教只能引起未成年人的反感。在未成年人进网吧无法阻止的情况下,不如有效地制约和规范,使网吧成为未成年人健康学习、娱乐、交流的场所。我国个别地区尝试过零网吧管理,却以失败告终。虽然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但是在网络普及的现代社会,取缔网吧似乎是不可能的,也是没必要的。与其让网吧在打压下“黑”起来,不如让它在规范下“绿”起来。

2.大力普及过滤软件,鼓励开发高效能的过滤软件。我国政府提出了滤网思想,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法规,颇见成效。但过滤软件对于个人用户的普及却远远不够。根据资料统计,网站过滤软件失败率为五分之一,而且这些设置也堵塞了五分之三以上的合法网站,软件功能单一、价格较高。法国有关机构已经建议政府立法,规定网络服务商必须免费提供不良信息过滤软件。这个建议值得我国借鉴。

(二)适当扩大侦查机关权限

网络具有虚拟和现实两重性,通过软件建立防御措施的老式方法解决问题已远远不够,必须在现实世界中找到犯罪组织,使其受到法律制裁,否则无法解决问题。为预防犯罪组织网上招募未成年人成员,必须加大侦查成本投入。网络环境要求改变传统的公安机关各自为政的现状,明确不同地域、不同机关对有组织犯罪的通报义务。有必要组建专门的网上侦查部队(网络警察),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的高效协作。

情报是刑事侦查工作的生命线,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而言,更具有决定意义。采取一些特殊的侦查手段(如窃读邮件、网上追踪、诱惑侦查),会涉及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冲突问题,但对于犯罪组织网上招募成员的行为,非此则侦查活动很难展开。我们认为,此类侦查手段可以采用,国外针对网络犯罪已经采用这类方法并结合传统的窃听、跟踪、监视等方式,这是网络背景下两害相权的无奈选择。另外,应由有关部门集中全部相关信息,统一调度警力,以避免重复侦查,浪费人力物力。

(三)明确网络服务商责任,畅通举报渠道

法律法规应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商的义务,要求及时巡视,发现不良信息立即删除、申报或作相应处理,一旦发现利用网络招募未成年人成员,立即与当地公安机关、网络服务商等有关单位联合应对,并对网上收集到的与该组织有关的所有资料,进行全面收集,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一旦确认该行为性质,则对犯罪组织进行处理,如网络运营服务商有违反义务的行为,应受到相应处罚,迫使其重视自己的注意义务。未成年人受网络的匿名性、虚拟性的影响,往往认为网络行为不负法律责任或者不会被侦查起诉,不会受到法律追究。有必要强制规定网络服务商在网页醒目位置提醒网民网上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规制,网上犯罪也会受到法律制裁。

防控犯罪组织网上招募未成年成员,必须畅通举报渠道,而畅通举报渠道更要从网络道德教育入手。行政机关为人力、财力和技术能力所限制,网络服务商受商业经营利益牵制,不上网的民众极少了解网络信息,而网民,尤其是大多数未被犯罪组织拉拢而在网上网下与同龄人接触较多的未成年网民是我们依赖的中坚力量。

三、预防犯罪组织网上招募未成年成员的宏观措施

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一直被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金科玉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网上招募未成年人成员的犯罪组织成员或者网上拉帮结派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可能触犯以下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未成年人从事黑社会活动的,如果不够刑事处分,应规定由政府收容教育,切不可放任不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犯罪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就该用“重典”。[1]这种观点不仅在我国流行,但与其他领域一样,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尤其是刑法控制手段的局限性,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必须采取更现实的、更根本的应对与防控措施。法制教育当然必要,但事实证明,人并不是懂法就不犯罪了。就一般的犯罪而言(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是否了解具体的法律或条文并不那么重要,相反,培养未成年人朴素的道德情感才是更有效的。

对未成年人网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人文教育和最基本的道德教育方面,口号式的高调教育在网络时代益发显得苍白无力。我们不能奢望每一个孩子在道德上都达到精英的高度(而我国传统的道德教育一向是“圣人式”的),我们首先要求孩子做一个平常人、一个不伤害他人而生活的人,这对于预防犯罪来说是更合理的,也是更有效的,而这个目标可以通过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

[1]邱兴隆.罪与罚演讲录[M](第一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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