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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参与权的思考

2010-08-15温庆红

重庆行政 2010年1期
关键词:党的政策参与权有权

□ 温庆红

关于党员参与权的思考

□ 温庆红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做出的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这是对十七大报告“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补充和完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点落实党员的四项权利在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及党内相关规定中都有不同程度的描述和体现,但从现实状况看,对党员的选举权、监督权界定比较明确,知情权随着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内民主的大力推进,也做了很多的探索,有了相应明确的制度安排。相对其他三项权利,党员参与权的内涵界定和实践形式都还需要进一步明晰和落实,本文从三个方面就党员参与权的内涵、实践意义、落实途径作一思考和探讨。

一、党员参与权的有关规定及内涵界定

(一)党内关于参与权的有关规定

相对于在党员头脑中根深蒂固的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受教育权等权利,甚至相对于近年提得较多的知情权来说,党员参与权都是一个比较新鲜的概念。党章关于党员八条权利的规定中,与参与权有关的表述有这样一些:党员有权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等等。200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对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第六条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第九条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第十八条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但即便有了条例的这些规定,党员的参与权的内涵和具体实现形式依然是不够具体,实际工作中缺乏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操作办法。充分行使各项权利,充分反映党员意见和建议。继续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

具体到实际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一是完善健全代议制,探索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党代表作用的新途径。开展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党代会每年召开一次,研究党的重大问题。同时,建立党代表活动日制度、党代表提案处理和回复制度等,加强党代表与选区党员群众的联系,听取和反映党员的意见和建议。真正使党代表成为党员群众的“代言人”。二是要扩大党员直接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范围。建立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党员展开讨论,充分吸纳意见和建议,通过网络等手段提供更多的直接参与平台,使党员意愿得以充分表达和体现。三是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完善投票表决制度,明确表决范围,对重要政策出台、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实施、重大资金使用等,实行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总之,党员通过广泛参与组织决策和管理,视野将会更加开阔,素质将会得到提高,将更加具备执行党组织决策的坚定性和自觉性。

作者:中共沙坪坝区委党校常务副校长

责任编辑:新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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