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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体系的形塑功能分析

2010-08-15

关键词:科学体系制度

何 艳

(云南财经大学 社科部,云南昆明 650221)

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体系的形塑功能分析

何 艳

(云南财经大学 社科部,云南昆明 650221)

科学发展观从理论转化为实践必须依赖制度路径和经由制度中介。制度体系之中介将科学发展观与人之生存和发展实践关联在一起。一端链接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体系承载着重要的信息载体功能,一端链接现实的人之生存与发展实践的制度体系承载着行为规范功能,它们共同构成了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体系的形塑功能,即该制度体系依照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和精神实质塑造人之生存与发展实践模式,将其转化为人的思想习惯和行为方式,将发展引导至科学发展之路。

科学发展观;制度;形塑;功能

任何美好且不失为科学合理的社会理想和理论在未转化为具体的实践,导引人的行为以使之按社会理想和理论主张的轨道前行之前,还只是抽象的理论和具有潜在的价值。科学发展观源于发展实践的理论需要,但作为理论的科学发展观向实践的转化并不具有直接性,须借助于制度路径,需依赖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和精神实质内化为内在理念的制度体系这一中介。作为路径和中介的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体系承载着重要的功能。

一、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体系对科学发展观的信息承载

科学发展观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在没有对象化为现实存在之前,其所构想的理想图景只是一种愿景、一种追求与可能。科学发展观的理性认识成果必须转化为人的实际行动才能使这种可能转化为客观现实。“思想根本不能实现什么东西。为了实现思想,就要有使用实践力量的人。”[1](P15)科学发展观只有转化为作为历史主体的人的实际行动才能实现向实践的转化。实践主体的活动是科学发展观从理论走向实践的根本途径。然而,缘于人所具有的自主性、选择的多样性、利己性等种种特性,制度之于人的生存和发展就具有了必要性与重要性。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构对实践主体的行为具有规范作用的制度才能确保科学发展观从理论走向实践。一言以蔽之,要实践科学发展观就需要把科学发展观的观念具体化为可操作的现实路径,即制度。也就是说,理论形态的科学发展观不具有现实的直接性,只有通过一系列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和精神实质的制度体系的建构和施行才能确保科学发展观的实践。确立科学发展观的理念、目标与战略选择之后,具有关键意义的是建构与之相应的制度体系。

观念要靠制度来落实,理想要通过制度来实现,不落脚于制度建设,再好的社会目标、理想和原则都不过是空中楼阁。作为观念与现实之间的中介物和转化器,制度是体现与凝结观念的载体。依照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与精神实质建构的制度体系,一方面实现了对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和精神实质的内化,另一方面依照制度所具有的规范功能向介入制度空间的人提供着科学发展观的观念信息。这既是观念规约制度,也是制度强化观念的必然要求与体现。依照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要求所建构的制度体系内化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和精神实质,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以制度化的语言表达出来并传递给介入其中的所有的人。他们可以借助于制度体系所提供的信息对科学发展观的实质性要求进行简约而具体的认知,对人之生存与发展的境遇和取向进行明晰的认识。借助制度提供的信息,人们在行动之前便可以知道自己的选择与行为意味着什么,其结果会是什么;可以依据制度提供的信息去确定自己的行动,知道该采取什么样的行动。诚如布罗姆利所指出的,“制度(1)界定独立的经济行为者在现状中的选择领域;(2)界定个体间的关系;(3)指明谁对谁能干什么。由于制度界定个体和集团的选择集,所以它们处于选择和行为的核心地位。制度安排的集合在特定时间决定经济条件。即,在任何一种经济中都有一套占主导地位的标准、准则、规则、惯例和法律结构界定个体和集团的选择集。……这些制度安排界定个人和集团可以自由作出决策的空间”。[2](P60-61)

依照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体系,人们能够明了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和自身行为的选择。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过程,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呈现与人的全面发展的不断促进和实现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之中贯穿着对现实中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网络中不合理与不和谐元素的理性认识和科学改造。就人与人的关系而言,表现为科学认识和改造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群体之间以及群体与群体之间不和谐的关系,使得不同的发展主体获得公正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和机会,使得人与人之间在人格上越来越平等,在对社会财富的享用上越来越公正,这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坚实而必要的基础性物质保障。就人与社会的关系而言,表现为全面认识和改造人与社会之间的不和谐关系,使得个人的自主性和自由程度不断得到提高,社会组织充分发展,社会全面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互动促进,这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宽广的自由和自主的社会空间。就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言,表现为正确认识和改造那些使得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张和矛盾重重的不合理的关系和行为,尊重自然界的生态规律,使得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其所必然依赖的生态条件。科学发展观从理论走向实践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在人、社会、自然三位一体的和谐关系中促进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体系为人之生存与发展实践提供预期

罗尔斯指出,制度规范的公开性保证介入者知道对他们互相期望的行为的何种界限以及什么样的行为是被允许的。存在着一个决定相互期望的共同基础。每个介入其中的人都知道当这些规范和他对规范规定的活动的参与是一个契约的结果时他所能做到的东西,一个介入一种制度的人知道规范对他及别人提出了什么要求。他也清楚别人同样知道这一点,他们也清楚他也知道。[3](P55-56)借助制度提供的信息,人们不仅可以确定自己的行动,使自身的行为有章可循,而且可以确定他人对自己行动的反应,可以预期他人的行动选择,并以此为基础确定维持或变更已有的行为选择和模式。“假使不能有把握地预期别人在未来以及目前不会有不利于我的举动,或者别人一定会实行他们的诺言,那末像人类这样一种靠‘预期’生活的家伙,就会不肯生产、储蓄或交换。”[4](P197)

在现代社会,人的交往空间不断开展,人的交往对象日益复杂,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频率不断加大,交往中介不断增多,这些均提升了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和社会活动的风险性。为了保持社会生活的稳定与人之交往活动的秩序的维系,就必须在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不断提升的同时又确保人之交往活动的安全性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使得吉登斯所言的“安全与危险”、“信任与风险”如此的现代性双重现象[5](P6)在恰当的契合点上和谐共处。在此中,承载信息且具有规范效力的制度能够使人通过并借助于制度对自身和他人的行为做出必要的预期,消减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的风险意识并提高安全感。这正是制度存在的重要功能,即“使复杂的人际交往过程变得更易理解和更可预见,从而不同个人之间的协调也就更易于发生。在社会混乱和无政府状态中,由于信息、监督和执行问题常常难以解决,劳动分工是不可能的。可靠的约定无法作出,人们相互沦为他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囚徒而难以自拔。制度减少了世界的复杂性,提供了一种简化识别负担的关键功能。制度使他人的反应更可预见,世界更加有序,从而使个人更容易与一个复杂而易变的世界打交道,也使个人更易于避免‘超负荷识别’”。[6](P142-143)制度提供的预期减少了人之社会交往活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降低了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正如拉坦和速水所言:“制度是社会或组织的规则。这种规则通过帮助人们在与别人交往中形成合理的预期来对人际关系进行协调。他们反映了在不同的社会中有关相对于人们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行为的个人和集体行为而演化出来的行为准则。……制度提供了对于别人行动的保证,并在经济关系这一复杂和不确定的世界中给予预期以秩序和稳定性。”[2](P23)

依据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体系向人们提供的确切信息,人们将进一步深层地认识现实实际中人之生存与发展置身于其间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网路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和谐的关系因素与需要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以及矛盾化解与问题解决的根本所在。正是“由于一般意义上的制度使个人的策略集成为有限集,使他的行为受到一定约束,成为多少有点固定的范式,因此制度就向人们提供了信息,即告诉每个人,其他人将在一定的局势下可能做什么,从而使每个人能够采取相应的行动。……制度的这种信息功能是人们之所以需要制度的根本原因之一”。[7](P164)

三、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体系对人之行为的约束

“虽然国家层面的制度同普通大众的日常社会生活相距遥远,但是,(1)制度和生活之间始终是相互渗透的,没有不受生活影响而完全独立运作的制度,同样也不存在不受制度作用而纯粹自发和自然的生活,生活领域所形成的非正式制度在某些时候会转化为正式制度的内容,反之亦然;而且,(2)制度若不以管理生活为目的,其合法性也就成了问题。”[8](P7)制度根源于人之生存与发展对秩序的需要,必然指向并回归于人之生存与发展的现实实践活动。为建构和维系顺应人之需要与现实境况的社会秩序,制度必然对人之行为进行约束。从应然的视角来看,人之行为具有自主性、选择的多种可能性和自由性等特性,人所从事的是自由自觉的活动,然而,在现实之中,人之行为却并非随心所欲和毫无限制。“没有限制的自由肯定是不存在的;脱离了社会秩序就没有人的存在,人只能通过社会秩序来发展自己的个性,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没有限制性条件的自由是不可想象的。”[9](P297-298)

“把一个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豁免等等。这些规范指定某些行为类型为能允许的,另一些则为被禁止的,并在违反出现时,给出某些惩罚和保护措施。”[3](P54)作为行为框架与活动尺度,制度是一种强制遵守的秩序和规范,对生活于该规范体系适用范围内的行为主体而言,它对人的行为构成约束。诺思在分析制度的各种约束构成的前提假定时指出,“我们靠经济理论的最大化假定来作出规定。该假定认为,个人在没有任何约束的情况下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其利润;其次,人类组织可以通过对某些行为类型的限制实现约束。如果没有约束,我们便置身于霍布斯丛林而不可能有文明”[10](P228-229)。作为行为规范的制度所承载的首要功能即在于对人之行为的约束。借助制度所提供的提倡什么与反对什么、鼓励什么与压抑什么等信息,人们可以获悉什么行为会得到社会的肯定、什么行为会受到社会的惩罚,尤其是后者,从而规范和引导人们做出与制度的鼓励和提倡相一致的行为选择,将人们的选择和现实行为导向制度约定的轨道。

“一般意义上的社会规则的首要功能是降低乃至消除人们行为的负外部性。当社会中的某个行为具有负外部性时,就需要通过制度对这种行为加以限制或者禁止。可以说所有的社会规则之所以存在,都是为了抑制某个主体行为对于其他主体的负外部性。”[7](P159)所谓的外部性是指进行交往的相关主体之间的行为和互动在结果上所构成的对非相关的第三者(个人、群体或社会)的各种各样的影响,其中,有害的影响即是负外部性。借助于制度对人之行为的约束功能,有助于降低甚至是消除人之行为的负外部性,亦即制度对于人之行为的约束有助于减少人之交往实践所导致的针对非相关的社会成员的负面效应,使得交往实践活动的成本由实施的主体来承担。正如在环境保护制度的建构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建构目的旨在使自然资源的开发和使用中的生成的成本内部化,使社会化的私人成本重新私人化;生态补偿机制通过调整损害或保护生态环境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将生态环境的外部性进行内部化。

四、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体系对人之实践的激励

在解决外部性问题上,“现代制度不是单纯地挤压和收缩主体的自由活动空间,而是通过建立稳定而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利益相关者通过相互竞争的方式,来消除或限制外部效应,使之不至于影响社会总体收益的扩展,同时还能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11](P71)制度的行为约束作用可以限制行动者危及他人、社会或自然利益的活动,产生消减或消除其负面效应的作用,但却无法促动行动者从事有利于他人、社会和自然的活动。为实现如此的促动,只有提供相应的激励。只有受到激励,一个人才会去从事满足他人需求、合乎社会需要、满足自然需求的活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体系之于人的行为不仅仅是约束,亦有激励作用。布罗姆利指出:“任何一个经济体制的基本任务就是对个人行为形成一个激励集,由此鼓励发明、创新和勤奋以及对别人的信赖并与别人进行合作。通过这些激励,每个人都将受到鼓舞而去从事那些对他们是良好益处的经济活动,但更重要的是,这些活动对整个社会有益,个人只不过是社会的一部分。”[2](中译本序P1)

借助奖励或惩罚的强制力量,制度对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正当行为给予利益报偿和激励,反之,则受到利益惩罚。“一般地说,社会允许的和作为社会榜样的行为的活动余地是在制度中被定义的,与此相悖的行为则是该受指责的,也许甚至要受到惩罚。”[12](P310)在科学发展观从理论走向实践的过程中,制度所形成的约束,能够把各种行为主体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相应抑制行为主体可能发生的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相符合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规范和协调行为主体(包括个人、群体和政府)的行为及其相互关系,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及人与自然之间的行为关系,进而确保行为主体的行为在制度的确定界限之内,使得存在于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三维关系网路中不和谐与不合理的关系的认识和改造不至于仅停留在观念层面,而是以规范的形式从理念向实践转化。

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体系在规范人之行为的同时,也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和精神实质内化为行动者的思想观念,进而转化为行动者固定的行为模式。可以说,制度对人们的选择与行为的约束与激励的过程同时也是人的行为方式制度化的过程。“制度为人们提供了一定的行为方式,社会或团体力图用这些行为模式去模塑其成员;而社会或团体的成员则通过自己的行为去认识、验证、实践这些行为模式,当他们接受了这些行为模式和行为规范并付诸实践时,以至在任何同类场合都以这种模式行事时,这套行为即被制度化了。”[13](P315)制度化的过程,亦即人的活动方式的形塑过程。在凡勃伦看来,“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由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综合,因此从心理学的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状态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如果就其一般特征来说,则这种精神态度或生活理论,说到底,可以归纳为性格上的一种流行的类型。”[14](P149-150)凡勃伦将制度视为一种“一般思想习惯”、“流行的精神状态”、“流行的生活理论”等,虽然这样的理解与我们所普遍认可的制度的内涵存在较大差异,然而从他的分析中仍可以看出制度内化于人及其对于人的行为和个性的塑造作用。

“社会制度形塑我们的行为,甚至塑造我们的期望。社会制度给我们赏赐,也就是让我们承担任务。

如果我们跨越雷池,针对我们的社会控制机制和压制手段几乎是无穷无尽的。在我们生存的每一刻,社会的制裁都足以孤立我们,嘲笑我们,剥夺我们的生计和自由,其终极手段是剥夺我们的生命。”[15](P100)从制度之于行动者的短期效力来看,制度通过给予惩罚来约束行动者不去从事某种活动,或者通过给予激励去激发行动者从事某种活动。从制度之于行动者的长期效力来看,制度所发生的规范效力一旦持续下去,就会从根上改变行动者的行为方式和偏好习惯。在科学发展观从理论走向实践的过程中,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实质的制度体系以约束与激励之方式将人之行为引导至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一致的轨道上来,并将从根本上形塑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借助于此,实现了科学发展观从相对抽象的理论向具体的发展实践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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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艳(1977-),女,云南财经大学社科部讲师,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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