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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恶与刑罚
——《红字》与《檀香刑》之比较

2010-08-15

关键词:酷刑梅斯红字

许 绮

(韩山师范学院外语系,广东潮州521041)

罪恶与刑罚
——《红字》与《檀香刑》之比较

许 绮

(韩山师范学院外语系,广东潮州521041)

《红字》是霍桑最优秀、最重要的作品,是一部揭示犯罪和隐瞒犯罪的悲剧小说。《檀香刑》以1900年八国联军攻陷北京等事件作为故事背景,描述了一桩骇人听闻的酷刑。两部小说都涉及了罪与非罪,刑法与惩罚的问题,在罪与罚的关系中可以发现不同文化背景下统治阶级对待人性的不同态度。

罪;刑法;惩罚;救赎;毁灭

一、概述

《红字》被认为是霍桑最优秀、最重要的作品。《红字》描写了在清教主义统治下的新英格兰发生的一起通奸罪。小说有三位主要人物:通过长期赎罪以求在精神上自新的少妇海丝特·白兰,长期受到信仰和良心责备而终于承认了罪过的丁梅斯代尔教长,以及满怀复仇心理完全丧失人性的白兰的丈夫齐灵渥斯。霍桑就是通过这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深入探讨有关人性和罪恶的各种道德和哲理问题。

茅盾文学奖入围作品《檀香刑》是莫言潜心五年完成的一部长篇力作。在这部小说中,莫言以1900年德国人在山东修建胶济铁路、袁世凯镇压山东义和团运动、八国联军攻陷北京、慈禧仓皇出逃为历史背景,讲述了发生在“高密东北乡”的一场可歌可泣的兵荒马乱的运动,一桩骇人听闻的酷刑,一段惊心动魄的爱情。

二、罪与非罪

犯罪是阶级社会中的普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要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它是与一定的刑法相联系的。

在西方,宗教势力几乎没有例外地要参与法律事务,有时候甚至主宰着法律权威的行使,使法律的判处屈从于宗教意志。从创作心理上来看,世界各国文学作家倾向于记忆现实生活中法律事务受到宗教势力渗透、左右的形象图画,并在创作中再现出来。《红字》一书就是宗教势力取代世俗法律审判的有力证明。

海丝特大胆追求爱情的做法无可厚非,她和丈夫之间毫无感情可言,她把身心奉献给了自己所爱的人,这是她证明自我价值的一种方式。但他们之所以被判为有罪是因为海丝特是有夫之妇,而丁梅斯代尔在人们眼里是一个纯洁的青年人,他年轻有为,前途光明。在清教徒社会里他们的行为确实是对清教统治的蔑视,同时也触犯了他们的教义,他们自己也认为做了错事并且选择了隐瞒犯罪。海丝特和丁梅斯代尔正是没能抑制欲望而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他们因为无法摆脱原罪而犯下本罪,可以说是诱惑和邪恶的结果,虽说他们对此无能为力但仍可以通过善行而获救。

《檀香刑》中,孙丙的所作所为都是他爱国热情的表现,他何罪之有呢?然而,在封建社会,对于剥削阶级来说,凡是危及他们利益,动摇他们统治地位的事情就是违法的,可以说,剥削阶级法律把镇压矛头直接指向广大人民群众,所以当孙丙的行为触犯了统治阶级的利益,他就被定为是有罪的。

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政权作保证的,判断有罪无罪的主体是执法官员,皇帝则是封建社会的最高立法者和执法者,如果掌握政权的人昏庸无能或刚愎自用,自私本能占上风,那么罪与非罪的界限将完全颠倒,人民群众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真正的犯罪分子或祸国殃民的罪魁祸首将逍遥法外。

三、刑罚与惩罚

海丝特违背教义犯下通奸罪,但执法官对海丝特慈悲为怀,决定让她怀抱婴儿站在绞刑台上示众几个小时,并在胸前佩戴一个红布做的“A”字,作为对她的惩罚,而惩罚的另一部分是她将终生在胸前佩戴这一字母,这无疑是对她人格的践踏。丁梅斯代尔的怯懦心理使他无法公开自己的罪行。在隐瞒犯罪的日子里,丁梅斯代尔备受折磨。丁梅斯代尔害怕的不是惩罚,而是遭到拒绝。只要他接受惩罚并感到有罪,他就能变善。“霍桑本能地赞同更高层次、几乎是异教徒的道德观,他让海丝特通过经常公开地忏悔取得思想上的净化与力量。”[1](P68)他把改造罪犯的希望寄托在灵魂的宗教忏悔上。

《檀香刑》中用大量的篇幅写了凌迟、檀香刑等处死犯人的刑罚,充满了血腥和暴力,尤其是檀香刑,它是一种酷刑,把在油锅里烧热的檀木从人的谷道里插进去,再从这个人的脖子后面钻出来,将这个人几天几夜地绑在树桩上,使其求生不能求死不得。莫言对于发明和运用这些刑罚的心理动机,进行了很深的揭露。接受刑罚的人似乎也觉得理所当然,因为中国人相信“杀人偿命”,“善恶有报”,不管是什么原因或理由杀了人就是犯法,必定以命换命。有罪之人就必须接受酷刑,而酷刑不只是对精神和肉体的折磨,更是对人性的摧残。

《红字》中的惩戒是让犯罪的人意识到自己的罪恶,通过反省忏悔来获得救赎,而《檀香刑》中对那一场又一场酷刑的叙述,一幕幕惨绝人寰的暴烈场景的精心演绎,“道出了中国传统刑术文化的血淋淋的真实本质”。弗洛伊德认为,所有生命的目标都是死亡。死本能最重要的派生物是攻击。他认为死本能还表现为残忍、自杀、杀人,甚至体育运动和战争毁灭也是受人类死的本能的欲望驱使。[2](P145)布朗则指出,人压抑自己的爱欲并使之升华为创造历史的动力,其根本原因在于人对死亡的逃避。人性中的攻击性是死亡本能向外的转化,死的欲望转化为杀

戮的欲望、毁灭的欲望和统治的欲望。[3](P423~424)人类历史上太多的人有残杀自己同胞的嗜血倾向,这是因为他们在压抑和仇恨中把自己的死亡本能转化为毁灭他人的冲动。“压迫者则以残酷为乐趣。”[4](P217)在小说中,莫言借德国总督克罗德的口,说出了一句极为精辟的话:“中国什么都落后,但是刑罚是最先进的,中国人在这方面有着特别的天才。让人忍受了最大的痛苦才死去,这是中国的艺术,是中国政治的精髓。”这也正是《檀香刑》所要表达的真实内核。

四、结语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之下,剥削阶级对待人性的态度是不同的。作为美国文明深层结构第一要素的基督教传统,更严格一点说,应该是在美国殖民时期意识形态中占主导地位的清教主义。清教教义将人视为与生俱来的有罪,唯有上帝的恩德才能救赎的尘世罪人。人要么得到上帝的救赎而进入天堂,要么就被打入万劫不复的地狱。在18世纪以前,美国人形象,基本上是一种“行动的人和上帝的人”的合一,大约从18世纪开始,才出现所谓高雅和低俗的分野。作为前者的代表,爱德华兹设法建立和完善一套让清教徒自觉地用清教教义的绝对原则进行自我对照、自我反省的机制。[5](P263~265)因此,在西方,“一种博大的忏悔精神开始渗透于西方人的人格结构之中”[6](P45)。有罪之人必须服务于上帝,以获得上帝的恩宠和救赎。而中国人的人格结构中,除了对现实处境的直接感受外,并不存在个人灵魂得到拯救的需要,所以对于那些犯罪、失了本性的罪犯,则已不被看作是人,而被当作不可救药的禽兽、害虫、妖魔鬼怪,而且只能通过暴力或刑罚来进行惩戒。

[1]Robert E.Spiller.美国文学的周期[M].王长荣,译.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6.

[2]任傲霜.突破心灵:精神分析大师弗洛伊德[M].北京:华文出版社,2008.

[3]方刚.精神我析[M].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1999.

[4]冯川.弗洛姆文集[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7.

[5]刘海平.中美文化的互动与关联[C].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7.

[6]邓晓芒.人之镜[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

责任编辑 强 琛 E2mail:qiangchen4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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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06.4

A

1673-1395(2010)03-0141-02

20100330

许绮(1970—),女,广东潮州人,副教授,主要从事英美文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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