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如毒品
2012-06-11洪流
洪流
最近媒体曝料司法体系内的某些黑幕,其中涉及到酷刑。众多善良的看客都不由得吓了一跳,原来我们的司法体系内有这么黑暗和恐怖的一角?
其实酷刑一直就存在。
翻开中国数千年的法制史,就是一部酷刑史。如同我们享誉全球的烹调艺术一般,对于酷刑,我们也是用尽了心思,备齐了大料。只要是能让人犯痛苦的手段,都尽可能发明出来,水也好,火也好,油也好,电也好,刀也好,药也好,全都用上,且花样翻新,绝不重样。
从目的来看,酷刑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为了求得答案而施加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身上的,即所谓的刑讯逼供,比如“苏秦背剑”、“鸭儿凫水”。一种是为了惩戒犯罪人并警戒潜在的犯罪人而施加于被判刑的犯罪人身上的,比如可以让看客们充分享受视觉盛宴和满足原始血腥嗜好的的檀香刑、车裂、腰斩、凌迟等等。后一种由于太过于违反人性和血腥,已被逐渐废除,而前一種,则或明或暗地存在于我们的司法体系中。本文谈及的是指前一种酷刑。
虽然我们今天的法律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刑讯逼供其实一直都存在,只不过存在的方式比较隐晦。酷刑的存在与经济发展的程度和信息传播的广度有比较大的关系,经济发达和信息通畅的地区,酷刑相对较少较轻较隐蔽,而经济不发达和信息封锁的地区,酷刑就相对较多较严重较公开。从早期被屈打成招的杜培武案,到后来咸鱼翻身的佘祥林案,直到今天媒体曝料的各个案件,无不潜藏着酷刑的影子。
如果我们不考虑人性之根本,撇开人犯的痛苦不谈,从社会性的司法目的来看,酷刑是有着存在的客观基础的,这也是为什么数千年来酷刑始终延续下来的根本原因。这个基础就是司法正义的需要。司法正义,要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而实现这个正义,就需要具体的侦查措施,但实践中的侦查并非完全理想化的。一方面,侦查手段的局限导致酷刑成了撬开犯罪人金口的不二之选;另一方面,司法程序的体系化、系统化和其他一些因素,也使得酷刑难以被灭根。但是在各种作用力的共同作用之下,除了当初最早的逼人犯开口给出答案的功能外,还增加了逼犯人承认我们需要他承认的答案的功能。酷刑已经变成了一部高效的机器,人犯变成了生产原料,原料进了机器,机器就可以按照操作者的需要加工他要的产品。
因此,酷刑机器成了炮制各种冤案的最根本原因。
司法人员并非不知道酷刑存在问题,但是身处这个体制之中,如果运用酷刑可以侦破九个案件而冤枉一个案件,他们可能还是要选择酷刑。
但是司法人员以及我们当中的大多数人忽略了这样一个前提:酷刑不是针对犯罪人的,酷刑针对的,是我们所有的社会人。如果酷刑可以用来制造冤案,那么,冤案中的被告,就可能会是我们中的任何一个并没有犯罪的人,包括施刑的司法人员。
我们之所以容易忽略酷刑的这个前提,是因为我们还并未完全脱离源自动物低级本性的血腥欲望,易言之,即我们对于酷刑的欣赏和麻木不仁。在我们的历史上,众多观众津津有味地观赏人犯受刑是常见的场景,还有更多的观众期待着用人犯的肉和血做药引子。这如同农贸市场上笼子里被束缚的鸡鸭一样,当其中一两只被摊主宰杀时,其他的鸡鸭往往都好奇地看着自己牺牲的同类,而它们并不会意识到,摊主的刀随时都会落到自己头上。
所以,当我们作为人,欣赏或忽视落到同类身上的酷刑时,其实我们都在潜意识中欺骗自己,认为这个酷刑与自己无关,所有因酷刑产生的痛苦都是别人的。这种我们自己并未意识到的欺骗,就如同吸食的毒品,我们深受麻痹却不以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