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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侨务外交政策

2010-08-15凌锐燕王丽霞

关键词:侨务外交政策华侨

凌锐燕,王丽霞

浅析我国的侨务外交政策

凌锐燕,王丽霞

侨务政策是中国在不同时期为指导侨务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而制定的涉侨方面的政策。我国在不同的时期所制定的侨务外交政策不尽相同;合理、有效的外交政策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侨务;外交政策;华侨

侨务政策是中国在不同时期为指导侨务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而制定的涉侨方面的政策[1]。中国外交侨务政策是中国侨务政策的构成部分,也是中国对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侨务外交政策必须与中国对外关系的基本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中国在不同的时期所制定的侨务外交政策是有所区别的。1840年以前,中国严禁国民向外迁移,不承认华侨;晚清政府在承受鸦片战争失败带来的痛苦之时,对民族危机也有了一定的认识,由被动到主动地确认中国公民的出入境自由权,并对海外华侨予以保护;中华民国至建立之日起就与华侨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1923年,中华民国颁布《务局章程》等一系列法令政策,保护华侨、维护广大华侨的利益。但是,由于当时的国际与国内环境,这些政策未得到有效的贯彻,只是纸上谈兵。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高度重视侨务工作,把“考虑和制订有关华侨的政策,作为国家总的政策不可分割的部分。”作为党的方针政策及重要工作的组成部份之一,侨务政策及工作与党所经历的风风雨雨息息相关。建国以来,中国的侨务政策随着大环境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归纳起来,新中国的侨务外交政策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时期是新中国侨务政策的形成期(从新中国成立至1955年)。在组织机构上,新中国逐步健全了各级侨务机构,并于1949年秋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的条文写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于在海外遭受帝国主义欺凌的华侨则开始明确保护的责任,护侨精神得到了明显体现。以马来西亚为例,在二战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马来亚及其后的马来西亚联邦由于在内政和外交上均受制于英美等西方帝国主义国家,其外交政策是反华、反共的。1948年6月至1949年1月,马来西亚政府逮捕、驱逐10000多名华侨出境,新中国则马上派船赴马来西亚接运难侨归国[2]。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周恩来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近数年来,对我国态度不友善的国家,华侨的境遇处于极为困难的状态。我们希望这些国家,对我国侨民勿施以差别待遇,并尊重正当权利和利益。同时对华侨劝导遵守当地政府的各种法律和社会习惯。”当时,各国还普遍盛行“华侨是中国‘第五纵队’的谬论,即以为新中国初期的侨务政策在于通过海外华人的帮助实现共产主义革命在当地的胜利。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不仅在口头上,同时在行动上明确表示要建立国与国之间的正常关系,推进和平、稳定的局面。1952年1月,中共中央制定《关于海外侨民工作的指示》,进一步明确指出侨务外交工作的中心点是:保护华侨正当权益;团结多数华侨,结成广泛的华侨爱国统一战线;对帝国主义和当地政府的迫害行为作斗争;全体海外侨胞要严格遵守我国外交政策,不应参加以直接推翻当地政府为目的的活动;申明中共不在海外华侨中建立组织,原有的组织经过一定步骤做到最后取消,同时劝告国内各民主党派不要建立海外支部[3]。可是,在当时冷战条件下,东南亚许多国家追随西方,未与我国建交,因此我国的侨务外交政策并未能获得他们的理解与信任。

第二个时期是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总的指导下实施“外交-侨务”一体的阶段(1955年至1966年)。1909年,清政府颁布血统主义国籍法,明确规定凡是中华种族之人,不论是否出生在中国,都属中国国籍。民国成立以后继续延用这一做法,而东南亚的殖民政府则依据出生地原则来确定国籍。这样,许多华侨就拥有了双重国籍身份。对此,中国政府“外交-侨务”政策的定位是:要经过一些时期,逐步引导华侨根据自愿原则加入当地国籍,成为居住国公民,并劝导华侨归化于当地。此政策是基于侨胞利益、国家利益、睦邻友好这三个层次来表述的,它不但可以从根本上改善华侨的处境,有利于东南亚各民族国家的构建,而且还为中国和东南亚国家关系的顺利发展奠定睦邻友好的广泛基石。另外,周恩来在关于处理双重国籍问题上还特别指出,“我们侨胞本身有许多事情,常常要找大使馆、领事馆,我们应该尽力帮助诸位解决困难。”[4]1965年,印尼发生大规模排华浪潮,许多无辜华侨受到迫害。对此,中国外交部一方面严正抗议排华暴行,另一方面应大批华侨要求,派出船只护送当地侨胞返回祖国。这既是对侨民正当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也是对中国尊严的维护。

第三个时期是“文化大革命”十年(1966年-1976年)。周恩来辛苦经营和亲自倡导的“外交-侨务”理论与实践一度被迫中断,党的侨务政策和侨务工作遭到严重的破坏;负责管理华侨事务、保护华侨利益的华侨事务委员会也一度被迫关闭。“极左”的做法也贯穿到海外华侨、华人社会,当地的华侨、华人因此受到不同程度的政治牵连。1967年,中国宣布充当世界革命中心,支援阿尔巴尼亚等国建设,支援东南亚和拉丁美洲的共产党武装斗争,支援各国新建立的马列主义“左”派共产党,支援亚非拉新独立和正在争取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大力反对美国帝国主义和苏联社会帝国主义以及各国反对派[5]。这严重破坏了周恩来一贯主张的“不输出革命”的外交方针,严重损害了中国与东南亚邻国的国家关系,导致海外的华侨华人在当地的生存与发展也因政治因素得不到居住国政府的保护。这一期间,国家关系中的华侨华人问题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

第四个时期是改革开放时期,中国政府重新关注华侨华人事务,逐步恢复和建立了各级侨务机构,重申了党的侨务政策,并制定了新时期的侨务政策,把毛泽东时期的八字方针发展为十六字方针,即“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侨务外交政策得到不断健全、完善。这一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侨务外交政策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对华侨,中国政府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也希望侨居国政府保障华侨的合法权益;教育华侨尊重侨居国,遵守侨居国法律,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长期共存;赞成和鼓励华侨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居住国国籍,反对采取强迫改变国籍的做法;凡是已经加入居住国国籍的,就自动失去中国国籍,但与中国人民仍存在着亲戚关系;对要求回国定居的华侨,国家保护其回国定居的权利,并给予安置。对外籍华人,中国政府承认他们与中国人民仍存在着亲戚关系,但要求严格区别他们与华侨的不同国籍;在工作方法上,以情相待,努力增进同他们的友好情谊与合作交流[6]。此外,中国政府对外强调坚持毛泽东、周恩来时期既定的侨务政策中有效的一面,逐步中断了和东南亚国家共产党在冷战时期的传统关系,中国与东南亚邻国的关系渐渐进入了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东南亚各国在对待华族政策方面作出了调整,对华侨华人到中国经商、旅游、探亲的出入境政策逐渐放宽。泰国和新加坡等国还有条件地吸收当地华侨华人的大陆亲属移民入境。另外,中国政府还鼓励华侨归化当地成为居住国公民,保护华侨华人正当的权益和利益。

中国侨务外交政策的演变,经历了从古代禁止向外移民到承认华侨的合法地位,最后到现在团结保护华侨的漫长过程,华侨的地位得到不断提升,这与新中国的成立、不断繁荣昌盛以及华侨经济实力的不断增长有着直接的、密切的联系。

当前所实行的侨务外交政策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第一,确立侨务为国家服务,国家为侨务服务的方针,有利于正确处理侨务与国家的关系。“国家为侨务服务”,就是国家根据时代的发展,给全球化时代中国侨务政策以新的定位,加大对外政策中对华侨的保护与支持的力度;“侨务为国家服务”,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只要求华侨对祖国的义务与奉献,而是结合了时代的特征,注入了新的内容,让海外华侨、华人和华族作为和平的使者、交流的载体,在国家建设和国际交往方面作出更为有意义的贡献。第二,鼓励海外华侨融入当地社会,加入侨居国国籍,有利于侨胞自身的发展以及中国与华侨居住国友好关系的发展。与过去情况完全不同的是,现在,华侨的社会地位、环境以及与居住国的关系已大大改善,新一代华侨已归化当地,越来越多地接受居住国的历史、文化、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他们对祖籍国的关系越来越淡化,我国应继续鼓励和支持他们的选择。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而言,鼓励华侨融入当地社会是十分重要的。第三,正确处理中国与华侨、居住国的关系,有利于中国、华侨与居住国三方共同利益的健康发展。中国政府负有对华侨引导、支持和帮助的义务,同时还要帮助他们处理与居住国、当地社会的关系。因此,中国政府在研究侨务外交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华侨所在国的背景,从当地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不能把主观的东西强加到他们身上。第四,在华侨中倡导共同富裕,有利于帮助海外华侨摆脱贫困,走向富裕。华侨作为中国公民的一部分,应该享受党和国家富民政策的好处,而不是简单地在舆论上和道义上的呼吁。这就要求我们在外交工作中要加大侨务工作的比重,帮助他们走上自我发展、自我提高的道路。第五,通过领事保护海外华侨利益。西方国家很早就懂得通过领事裁判权保护本国侨民的海外利益。相对而言,我国的领事保护则起步较晚。2006年5月,外交部在领事司设立了领事保护处,2007年8月建立了领事保护中心,并颁布《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对海外侨民实施领事保护制度,这有利于维护侨胞的权益。

[1]华侨华人百科全书法律条例政策卷编辑委员会.华侨华人百科全书法律条例政策卷[M].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00:341.

[2]聂德宁.战后中、马贸易关系的演变与发展[J].南洋问题研究,1999(4).

[3]曾瑞炎.毛泽东与华侨爱国统一战线[J].华侨华人历史研究, 1993(4).

[4]周恩来.关于华侨双重国籍问题[M]//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313-317.

[5]沿着十月革命开辟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N].人民日报, 1967-11-06.

[6]吴前进.国家关系中的华侨华人和华族[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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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29.14

A

1673-1999(2010)16-0013-02

凌锐燕(1987-),女,广西玉林人,华侨大学(福建泉州362021)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侨务政策;王丽霞(1964-),女,吉林长春人,华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侨务政策。

2010-05-10

福建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JA09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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