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尔斯·泰勒论自由: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勾连
2010-08-15高飞
高 飞
(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福州350007)
GAO Fei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Fuzhou,Fujian 350007,China)
查尔斯·泰勒论自由: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勾连
高 飞
(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福州350007)
查尔斯·泰勒指出当代程序自由主义过分注重消极自由而拒斥积极自由是不妥当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都是自由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泰勒认为必须从消极自由走向积极自由,从而在实现两者的勾连中获取自由的整体意涵。这分为两个步骤:自由不仅要求外在无障碍,也要求内在无障碍,而且自由需要外在的仲裁;试图在本体论基础上主张一种“处境化自由”。泰勒的自由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程序自由主义的自由观,但其附有的束缚个人的危险使其自由观只能是以偏纠偏。
查尔斯·泰勒; 消极自由; 积极自由; 处境化自由
在1958年“齐契利社会与政治理论讲座”上,伯林发表了“两种自由概念”的著名演讲,明确提出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划分。消极自由指“就没有人或人的群体干涉我的活动而言,我是自由的”[1](P189),即外在无障碍;积极自由的积极含义源于个体成为他自己的主人的愿望,是“成为某人自己的主人的自由”[1](P200)。伯林的这种划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很大程度上,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并不是一对明晰的概念”[2](P2),伯林在崇尚消极自由时并没有完全放弃积极自由。然而当下主流的程序自由主义过于强调消极自由而使得自由基本与积极自由无涉,这引起了各种主义在自由的圣坛前聚讼纷纭。作为伯林的高足和社群主义主将的查尔斯·泰勒,反思了这种程序自由主义的自由观,他认为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都是整体自由意涵的一部分,都是自由的必备要素。要实现真正的自由,泰勒认为必须勾连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他把从消极自由到积极自由的道路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把我们的自由观从‘自由就是做我们想要的事情’转移到‘辨别动机、把自由看作是做我们真正想要的事情、遵从我们真正的意志、真正引导我们的生命’;第二步就是引入一种学说,声称社会中应该有某种标准的形式来实现真正的自我治理,离开了这种社会,我们不可能做我们真正想要的事情,不可能遵从我们真正的意志。”[2](P75)在第一步上,泰勒认为自由不仅应是一种外在无障碍状态,也应是一种内在无障碍状态,且自由需要外在的仲裁;在第二步上,泰勒通过本体论的整体论提出了一种“处境化自由”。
一、无障碍与外在仲裁
(一)外在无障碍和内在无障碍
在勾连的第一步,泰勒提出:按伯林的区分,秉持自由就是做我们想要的事情,或者说有什么是敞开着给我们做的这一观点的消极自由只能依赖于一种“机会性概念”(an opportunity-concept),即认为自由仅指没有外在阻碍;而积极自由则是一种“运用性概念”(an exercise-concept),即自由在于对自身生活的控制。
泰勒指出仅依赖“机会性概念”的消极自由的立场是由两方面造成的,一方面是我们文化中反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的、以自然科学为源头的思想的影响;另一方面出自一个策略性原因,虽然消极自由的拥护者受后浪漫主义的影响而珍视自我实现,但他们出于对极权主义的恐惧而将自我实现这块领地拱手相让,从而没有在维护个体自我实现和反对一个国家或阶级的集体自我实现中进行好与坏的区分,因此他们仅将自由视为外在无障碍。正如泰勒所言:“积极自由的反对者总是把积极自由的极端变体加到积极自由的拥护者头上,但是这些消极自由的拥护者好像很愿意采用消极自由理论中最粗糙的版本,……从根基上砍断积极自由理论,……没有给积极自由理论留下任何生长的空间。”[2](P71~72)
泰勒认为现代个体自由背后有个非常重要的动机,即“认为每个人自我实现的形式只来源于他/她自己,因此也只能由他/她自己独立地完成”[2](P69)。但只依赖“机会性概念”的消极自由认为:我要的是什么,我毫无疑问是清楚的,它排除了积极自由要求对动机的辨别,这在泰勒看来只是“扭曲变形的描述”,也是一条自由的“马其诺防线”。
因为自由既然包括按我们自己的方式来自我实现、自我满足这类自由,显然,外在的障碍和内在的障碍都能阻止自我实现,即不仅外在的压迫而且内在的恐惧和虚假意识都可能无法达到自我实现的动机。泰勒指出,从自我实现的角度看,仅依赖于“机会性概念”的消极自由存在4个内在障碍:完全没有自我实现,完全不知道自己的潜力,从未意识到实现潜能,由于害怕打破某些已内化为其主观部分的规范而无力去实现潜能。这些内在障碍阻碍了消极自由的真正实现。所以泰勒认为消极自由的纯粹“机会性概念”是不可能的,消极自由必须包含自我实现的某种概念,它既应是“机会性概念”,也应是“运用性概念”。这样,自由就不仅是一种外在无障碍的状态,而且还是一种内在无障碍的状态。
(二)外在的仲裁
泰勒认为对自由而言辨识动机非常重要。首先,即使把自由视为外在无障碍,也并不意味着绝对没有外在障碍,这仍要求我们根据对自由的损益程度进行区分,排拒霍布斯纯粹消极自由图式的纯粹量化判断,从而认为某些目标和活动比其他目标和活动更重要。泰勒举例说,政府设置交通信号灯和政府限制我礼拜相比,后者是对我重要自由的损害,而前者对我来说是微不足道的。这样在引入“重要性”概念后,自由就不再仅仅是没有外在障碍,而是对于重要的行动、对于人十分重要的事情没有外在障碍。所以泰勒认为:“即使是使用消极自由概念,我们也需要有什么是重要的这个概念作为背景。有了这种概念,我们就能判断出有些限制是与自由毫不相干的,而其他一些限制则或多或少颇为重要。因此辨别动机看来就对我们的自由概念非常重要了。”[2](P78)
到这里,粗糙的消极自由的拥护者可以这样辩白:承认并非所有的机会都是平等的,比较重要的目标就是我们更想要的东西。泰勒认为这种辩白正确但空洞:“如果我们试图给‘更想要的’一个独立的标准,……这种说法马上就变成错误的了,……更为重要的目标往往不是我们当前最急迫想要拥有和实现的目标。”[2](P79)在此,泰勒让我们考虑的是“强评价”的问题。他认为重要的不是人自由地追求特殊的目标或理想,而是自由地追求他们自认为有价值的目标或理想。也就是说,有意义的自由概念必定包含意义和价值的区分,这种预设了背景意义的对人类目的的重要性的区分和判断就是“强评价”,它“关心的是对动机的质的区分,对欲望的质的评价,即不同欲望的质的价值的判定”[3](P55),是欲望的欲望和包含目的的目的的判定。
“强评价”能为自由的重要性进行排序,即使可能会被自爱、舒适等内在障碍所困扰,我们仍会坚持对重要性的判断。因为恐惧、不真实的内在标准或者虚假意识都会妨碍自我实现,当我们置重要的目标于不顾,迷失于不太重要的目标时,当我们在可鄙的动机下行动时,自由就处于危险之中。如我因害怕在公众面前讲话而不能从事本来能让我自我实现的事业,我因迷恋舒适的生活而无法从事我喜欢的探险和漂流,我因无法抑制的恶意而破坏了对我而言特别重要的爱情。在这些例子中,自由的障碍并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的。这时我们应该运用“强评价”在动机中间进行辨别,从而认识到非理性的恐惧、对舒适的迷恋、无法抑制的恶意引导下的行动并不是自由的,这些行动甚至是对自由的否定。
泰勒辨识动机的“强评价”的意义资源来自外部,但消极自由的拥护者认为判断一个人的自由是什么的最终权威是主体自己,他们力图排除我们真实欲望的外在仲裁。泰勒认为这让感觉和愿望成为完全动物性的,但很多感觉和愿望并不是动物性的,而是承载某种特定的意义。如与疼痛和战栗相比,羞耻感和恐惧感涉及对某种情境的经验,这种情境对我们来说附有特定的意义(import),因此羞耻和恐惧可能是不适的,但疼痛和战栗则不会如此。泰勒把这种感觉称为“归属意义”( import-attributing)的感觉。“这样,我们就必须把我们的感情生命视作为主要有给予意味的感觉和愿望构成,也就是说,自由有可能被我们错误地体验的感情和愿望组成。”[2](P84)若主体排除外在仲裁,就从原则上排除了主体在判断什么是他真正想要的东西这个问题上犯错的可能性。
所以泰勒认为感觉的生理性特征并不能决定某种愿望是否应该摒除,而只有这种愿望是错误的“归属意义”,即此愿望与外在的意义价值相悖,愿望才应被摒除。如我被非理性的恐惧所束缚,我认为这种感觉是错的不是因为它的生理性原因,而是因为这是一个“归属意义”的感觉,它应该被摒弃是因为它的非理性。摒除这类愿望我不会损失任何东西,反而我真正想要的东西会被保护起来。除非把我们的愿望和情感理解成是“归属意义”的,否则无法对我们的愿望进行鉴别,不能认为哪些愿望重要而哪些愿望可以摒弃。自由的障碍不能仅仅按主体所认识的样子来定义,主体不能是最终的仲裁者,主体会犯错误。假如按主体的原则去定义,自由可能没有做我们真正想要的事情,也没有遵从我们真正的意志,没有真正引导我们的生命,自由可能是一种“贫乏的自由”。因而自由需要外在的仲裁、外在的意义背景来为强评价提供评价资源。
二、处境化自由
以上是泰勒认为自由想获致其整体意涵必须走的第一步。泰勒提醒我们从消极自由到积极自由的工作在第一个步骤停止比较安全,第二步的危险在于可能导致以自由为名的极权主义的压迫。但是从泰勒的整个理论架构和旨趣来看,他坚毅地走出了潜有危险的第二步。泰勒提出的学说可以分为本体论论题(ontological issues)和辩护论题(advocacy issues),前者关心的是解释社会生活时包含的要素,即什么是解释的秩序中终极的东西,在这个层面上泰勒主张一种整体论而反对原子论,后者关心的是道德立场和政策选择,在这一层面上泰勒秉持个人主义而反对集体主义。泰勒整个学说的目的就是想用一种本体论的整体论为个人主义的自由辩护,这种个人主义式的自由在泰勒看来是一种“处境化自由”。
(一)本体论论题
泰勒声言:“近代主体性概念,孕育出了许许多多对自由的看法,它们皆把自由视为人们扫除障碍,或从外在的阻挠、羁绊或牵累解脱出来后获得的东西。自由就是无拘无束……这个类型的自由概念把自由界定为自我依赖。”[4](P238~239)自由即是完全服从真正的自我,这是近代自由主义所共享的核心价值之一,那么理解自由的关键便是“何为真正的自我”。程序自由主义便是以原子式的主体作为自我认知的基础,关心的是人如何能够获得最大的解放空间,以此排除任何对我自主性的干扰。所以原子主义主张权利优先于社会,认为仅当自我能够与社会处境保持一定距离,自我不被安置于任何目的之中时,自我才是自由的。然而泰勒认为依靠原子式主体的后果便是自由最终丧失[5](P10~12)。为驳斥自由主义的这种原子论,泰勒主张在本体论上用自我解释的整体主义的主体概念,藉此来为自由寻找“人之所是”的基础。
泰勒指出,人类必须被看作是自我解释的动物,被看作是一旦离开了他们的自我解释,其本质与身份便无法得到说明的存在。泰勒从5个方面对作为自我解释的主体进行了刻画。第一,人的情感包含了意义归属,并以意义为基础,这样对情感的描述就应弄清其所属处境的意义;第二,意义是与主体相关的,意义的性质依赖于主体的经验,如羞耻感不能化约为我感觉它们的方式,而对羞耻的解释必须与经验主体的生活世界相关才能做出,除了我是否感到可耻外,还有是否真正可耻的问题;第三,相关于主体的情感是我们对“人为何物”理解的基础;第四,这些情感是由我们逐渐接受它的表达(articulate)构成,表达向我们开启了进一步要表达的意义领域;第五,解释这些表达需要语言,语言表达了我们的情感并使之更清晰,不同的语言和语义表达的情感意义不同[6](P75~76)。这样,自我解释的主体便是在解释的循环中安置自己的内涵,同时在解释的过程中自我解释和其他主体的解释共享意义并交互影响,这样人就不是一个个原子,而是与共享了意义的他者的深度关联。
(二)辩护论题
泰勒在本体论中找寻到了“人之所是”的自由根基,即人是自我解释的动物,所以自由现在是要找寻自由的处境,它使我们的行为具有意义,而不只是被肤浅的欲望所操纵而流于空洞。这就牵涉到个人的自由与社群的关系,即泰勒的辩护论题。泰勒的辩护论题可以成为一个光谱,在左端泰勒给予社群生活之善以优先性,在右端给予个人自由以优先性。但在这里个人自由与社群是不可分割的,因为“自由要求着自我理解,首先这能够促使自主与自我指引更具说服力,再者自我理解并不是单靠我们自己就可维系的,我们的自我认同部分必然来自于我与他人的对话中形成,或者部分是由我们的社会实践所提供的共同意义”[7](P209),而共同的意义只有在一个社群中才有可能。鉴于泰勒特别强调语言在社群中承载共同意义的作用,泰勒的“处境化自由”即指的是个体只有在一定的文化脉络下,在一个语言社群之中才是自由的。
泰勒的这一自由概念得益于黑格尔对法国大革命的思考。黑格尔认为,法国大革命是人类企图完全依据理性的规定而不依赖任何权威或传统来改造社会,法国大革命的这种自由是一种无限制、无条件、无处境的自由,即是一种“绝对自由”。“在他心目中,这种自由既贫乏又空洞,因为它令我们毫无理由选择以此方式而不以彼方式行动;同时它也是破坏性的,因为它的空洞性驱使我们拆毁任何其他积极的作品,认为积极的东西就是自由的障碍。”[4](P234~235)它拒绝分化,看不到人与人之间的划分、个人内部的分裂和存在层次上的差别,其结果便是人类生活的无处境。然而正是处境才为行动提供内容,为我们设定目标,从而赋予合理性以形态,启发创造之灵感。也就是说,个人的社会境况才是一个人进行选择的依据,真正有意义的自由必须置于特定的生活实践或历史传统中。所以泰勒认为,自由应视为属于我们的处境要求于我们的反映,我们应视社群共同意义和实践为我们设定目的的具有根本重要性的视域,这个视域是我们的选择有意义与否的标准,这样我们在自我选择的行动中实现的才是一种真正的自由,并使其完整和丰满,而不至于沦为贫乏和空洞。
三、结语:以偏纠偏
泰勒可以说是当代社群主义者中最为精深的一员大将,他深刻地洞察出自由在当代的撕裂状态,从而显示出对程序自由主义奉为圭臬的消极自由的强烈不满。他认为要想让自由重新获致其应有的完整性,应当从两个步骤上沟通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在第一个步骤上,泰勒的确能让我们确信自由不仅应是一种外在无障碍状态,也应是一种内在无障碍状态,因为自由的实现让我们必须祛除为消极自由所忽视的诸如迷恋舒适的生活或无法抑制的恶意等内在障碍。泰勒在这一点上的说服力毋庸置疑。但其随后主张辨识动机需要外在的仲裁和第二步中主张的“处境化自由”就有失偏颇了。
“外在的仲裁”和“处境化自由”都是泰勒把自由处境化的努力,他们都把自由的行为与意义背景相扣联,否认个体对自由的权威。正像泰勒疑虑的那样,泰勒自己的学说从自由主义的视角来看是危险的。批评者会认为自由从来就是为了捍卫个人的自主行为而存在的,泰勒却在开始的时候就束缚了人的能力,限缩了人的自主空间。正如金里卡所言:“没有哪一种特定的目标是由社会为我们定下且不能反对的,没有哪种特定的成规具有至高的权威,以至于可以僭越个人的判断与个人的可能拒绝。我们能够并且应该以这样的方式来确定我们的目标任务:透过我们个人的自由,去评判我们的文化结构,去评判祖先遗留给我们的、用以理解不同生活方式的母体,……没有什么是对我们设定,没有什么权威能够僭越于我们自己的价值判断之上。”[8](P294)
泰勒声言自由的处境化要求一个道德背景的视野,他并不是在说人完全被限制在一个社群中,也不是说任何社群的善都是不可更改的,泰勒的意思是道德背景是人自我构成的根源,要使得任何善的批评肯定能够有道理,人就必须要有一些背景意义作为仲裁的资源,人能够抗拒传统给他的价值,但他必然还是会在这个基础上作为开始,这些价值都是内在于主体的,人不可能不认同些什么,不然他就无法对生活中的事情提供价值区辨。抽离了处境,自由是空泛的而不是真实的,所以我们可以在内在批判和个人行为的意义嵌入方面给泰勒稍加辩护,在这个意义上,泰勒不是用意义或社群去压抑个人,而是为个人提供实现真正自由的道德背景支撑。但泰勒难以回答的是自由主义者的如下质问:如果处境化自由有批判的话也只是一种内在批判,这与外在批判相差甚远,而外在的批判才是自由的本质。面对这种诘问,泰勒不得不承认的是处境化自由的确没有留太多的外在批判给社群中的个人,所以他所主张的自由的处境化在这个意义上还是显示了束缚个人自由的危险。
的确,当代程序自由主义者在消极自由上走的太远了,泰勒洞悉了这一事实并构建起了一种处境化的自由观,但是这种自由观潜有束缚个人自由的危险,使得泰勒的努力只不过是以偏纠偏。然而往往是这样的以偏纠偏才能使得我们不会囿于一隅,只听一家之言,才能使得我们的眼界更开阔,并在此基础上寻求更高的思维创新,从而渐获自由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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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es Taylor on Liberty:Linkage of Negative Liberty and Positive Liberty
Charles Taylor proposes that it’s inappropriate for contemporary procedural liberal to overemphasize negative liberty and reject positive liberty.Both negative liberty and positive liberty are indispensable parts of the liberty.Taylor claims it’s necessary to march from negative liberty to positive liberty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overall meaning of the liberty in the course of the linkage,which is divided into two steps.In the first step,Taylor proposes that liberty requires internal obstacle-free as well as external obstacle-free,and also requires external arbitration;In the second step,Taylor tries to propose a“situated liberty”on the basis of the ontology.Although,to some extent,Taylor’s view of liberty corrects the procedural liberal’s view of liberty,it can only be said that Taylor’s view of liberty is a partial correction because of its risk of banding personal.
Charles Taylor;negative liberty;positive liberty;situated liberty
GAO Fei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Fuzhou,Fujian 350007,China)
D095
A
1674-0297(2010)05-0012-04
(责任编辑:张 璠)
2010-07-03
高 飞(1986-),男,山东莘县人,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8级政治学硕士生,主要从事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社群主义思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