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对国家统一的内涵及方式的影响
2010-08-15范宏云
范宏云
国际法对国家统一的内涵及方式的影响
范宏云
迄今为止,国家大致经历了城邦制国家、封建王朝国家、现代主权国家(民族国家)等三大发展阶段,但是,无论国家处在何种历史阶段,国家之所以为国家,它与其他社会组织的重要区别在于,国家权威在其领土之内是最高的,高于领土之内任何其它社会组织的权威。国家权威的最高性必然要求国家采取一致性和统一性的机制和措施对其领土内的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必然要求国家境内只存在一个行使这种最高权力的机关,必然要求国家只有一个中央政府。简言之,国家之为国家,因其具有追求统一的天性。在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秩序形成以前,国家这种追求统一的天性不受任何规则的规范和制约,充斥野蛮和血腥。在传统世界秩序下(如中华世界秩序),王朝国家的统一和分裂完全取决于王权的实力,王权实力膨胀,则通过武力不断拓展边疆;王权实力萎缩,则国土沦丧。可以说,现代国际法秩序产生以前,国家统一和分裂以非文明方式轮番上演。但是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秩序产生之后,国家统一和分裂就逐渐朝着文明的方向发展,根本原因在于,国际社会是完全不同的国家间社会,国际法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国家间秩序。在国际法秩序下,国家以拥有主权的方式屹立于国际社会,成为主权国家。国际法既然确认国家是主权实体,就必然要保护和支持国家的统一。国际法秩序的基本功能就是保护和支持国家的统一状态,制止和减少国家分裂的可能性。区别于传统世界秩序的一个显著标志是,国际法秩序下,各主权国家的领土边界因获得国际法的确认和保护而具有法律上的稳定性,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国家领土不得变更。所以在国际法秩序下,一个国家的领土完整就说明该国主权是完整的,反过来,国家主权完整必然意味着领土是完整的。以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为基本宗旨的国际法秩序可以被简化为这样的运作框架:除地球两极和公海以外,地球表面都被划分为许多大小不等的部分,每一个部分都是一个主权平等的国家,国际法对这种划分予以确认,并承认这每一部分里只存在一个国际人格,只有一个国家意义上的国际法主体,而不论这一特定部分的名称或其内部治理秩序如何变更。通过分析这幅简洁直观的国际法秩序图案,就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国际法秩序下的国家统一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实现国家领土统一和主权的完整,目的是使上述图案中的某一部分的因武力或武力威胁遭到破坏的外围边界恢复到国际法认可的状态;第二层次是在领土完整基础上实现国内统治权(治权)统一,目的是使上述图案中的某一部分内部的混乱多元的治理秩序集中到一套统一的治理权威系统中。第一层次可以称之为国际法上的国家统一,第二层次可以称之为国内法上的国家统一。国家统一的两层性互相关联,其中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基础层面,是国家统一的最基本任务,是第一层次;如果主权和领土不完整,国家治权因不能覆盖全部国土(因部分国土被外国主权覆盖)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统一。只有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持着完整性,国家治权统一才有了前提和基础,才有了最终实现统一的可能性。但是,主权和领土保持了一定的完整性,如果国家治权长期不能实现统一,造成事实上的“两府”或“两国”,这时国家主权和领土的完整性仅仅在名义上或法律上存在,一旦国际社会对事实上的“两国”或“两府”予以承认,这种仅在名义上或法律上脆弱地存在的国家主权和领土的完整性会被彻底撕裂。所以,国家统一的两层性,虽然以第一层次为基础,但是两个层次构成一个连续而完整的过程,无论在那个节点上出现阻塞,都会对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构成损害,都会使国家统一不能达到完美状态。
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现代国际法,支持和促进国家统一的两层次任务的完成。现代国际法是支持和促进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原因在于国际法是各主权国家意志协调的产物,各主权国家不可能制定和认可损害其核心利益的国际法。
国际法对第一层次国家统一的支持和促进上,体现为,国际法确认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为其首要法律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国际法院在1949年科孚海峡案中就指出,独立国家之间尊重领土主权是国际关系的必要基础。对于以各种方式袭击别国领土的行为,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都会通过决议予以谴责。国际法确认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就必然承认主权国家有收复失地的权利,以此为据,中国于1945年收复台湾、1997年收复香港、1999年收复澳门等殖民地,从而使中国的主权和领土最终实现了完整性。日本在收复北方四岛以前,西班牙在收复直布罗托以前,阿根廷在收复福克斯群岛以前,日本、西班牙、阿根廷的主权和领土的完整性在国际法上是有缺陷的,因为外国主权以侵占局部领土的方式侵蚀了上述三国主权的最高性和领土的完整性。但是,国际法在法律和道义上始终支持这些国家具有收复失地的权利,支持这些国家完成的第一层次的国家统一任务。
国际法同样支持和促进第二层次的国家统一任务。面临第二层次统一任务的国家,是指在该国领土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对抗性政权,这种现象在国际社会中屡见不鲜。但是国家追求统一的天性导致这种现象只是过渡现象,最终必然会实现“一国一府”状态。当然在一些情况下也会出现国家分裂情况即一国分裂为两个国家。一国之内多个对抗性政权围绕领土、人口、资源控制权展开内政外交全方位争斗,直至有一个政权胜出或几个分立的政权通过和平的方式融合结成一个新的其权威覆盖整个国土的政权而完成统一大业。在对抗阶段,没有哪一个政权的权威能够覆盖整个国土,而且每个政权都坚持自身与整个国家具有同一性,都单方面认为自己是整个国家的对外代表;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政权往往会质疑国家主权和领土的完整性以便为分离制造法理依据,由此造成国家主权分裂和领土被分割的假象。
但是,只要这些竞争性政权没有一个是外国政权(如果有外国政权在该国领土上行驶管辖权,就不能称之为竞争性政权,应该称之为外国占领当局),而且国际法和国际社会承认在这些竞争性政权控制的所有领土上只存在一个国家意义上的国际法主体,那么该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性不会因多个政权同时存在而受到破坏。从主权和领土完整性角度讲,该国仍然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完成了国家统一的第一层次任务;从国内多个政权并存角度讲,该国又是一个“尚未统一”的国家,还有待完成国家统一的第二层次任务。当今国际社会,既是“统一”的又是“尚未统一”的国家,最典型的是塞浦路斯和中国。塞浦路斯共和国北部存在一个在土耳其支持下成立的“北塞浦路斯共和国”,该“国”从1983年宣布成立延续至今,但仍然没有获得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承认,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和国际社会的视野中,在塞浦路斯中央政府和“北塞浦路斯共和国”所控制的领土内只存在一个主权国家。中国也是一个“尚未统一”的统一国家:自1945年收复台湾以来中国实现了第一层次上的统一;但是因为中华大地上还存在两岸分治问题,所以,从第二层意义讲,中国又是一个“尚未统一”的国家。台独势力单方面认为中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是“一边一国”,但是在现行的国际法框架下和国际社会的视野中,在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范围内只存在一个主权国家,只存在一个国家意义上的国际法主体。所以,中国主权和领土的完整性毫无疑问,“两岸同属一中”的“一个中国原则”目前也只能从这个意义上去界定,这样的“一个中国原则”才是我们目前在推进两岸统一事业中坚守的政治和法律基础。
国际法对两层国家统一任务的支持功能可以归结为,国际法保护主权国家领土的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支持一国领土内只存在一个中央政府及“一国一府”状态,在治权尚未统一的国家中,中央政府之外还存在一个或多个对立政权,国际法只承认中央政府为该国的合法政府,授权合法政府采取包括非和平方式在内的各种手段实现国家治权的最终统一。俄罗斯中央政府镇压车臣叛匪和中国中央政府采取各种方式反对台独分离势力的斗争都具有国际法合法性和正当性。国际法保护主权的完整性,就必然保护和支持国家的统一状态,就必然否定国家的分裂趋向,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
国际法秩序对国家统一的内涵及国家统一所要追求的目标具有决定性影响。国际社会的生存秩序可以称之为国际法秩序,国际法秩序经历了从不平等到平等的发展过程。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秩序发展至今,呈现出了一种不仅明显不同于中华世界秩序也不同于传统国际社会和传统国际法秩序的特征和趋势。国际法秩序不仅要维护主权国家在领土范围内的最高权威,而且要顺应和平与发展的世界潮流,促进全球共同利益。国际法秩序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以和平、以人为本为基本价值的人类社会秩序。它不仅要求主权国家在国际层面上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而且也要求在统一国家治权这种国内问题上应该采取和平方式或贯彻和平精神。主权国家在推进治权统一的过程中必须接受国际法的制约和调整,兼顾和体恤处于国内对立政治势力控制下的人民的利益。
台海两岸统一事业也必须在和平、人本、秩序的基础上予以推进,因为这项事业事关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及两岸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并影响区域和平和安全。中国自古都有和平人本的统一思想。齐宣王问孟子如何与邻“国”相处,孟子对曰:惟仁者为能以大事小……惟智者为能以小事大……。以大事小者,乐天者也;以小事大者,畏天者也。乐天者保天下,畏天者保其国。可见孟子认为在中华世界秩序下,保持仁者品质,对小“国”施行仁政的大“国”有能力和资格实现天下一统。不过,孟子也对小“国”发出了警告:只有畏天者才保其国,如果处于弱势地位的小“国”无法无天,行为乖张多变,必然激发天怒,从而导致上天灭其国。
国家在实现两岸统一方面推行仁政,经历了“和平统一”到“和平发展”的升华过程。“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发展了和平、人本等法治精神,把调整国际关系的和平共处国际法原则创造性地适用于解决一国之内实行不同社会制度的各区域间的共处和治权统一问题。“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成功实践,证明和平共处原则在一个国家处理内政问题上,也是一个好办法。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提出以前,中外历史上治权尚未统一的“一国”之中实行“两制”的各实体往往不能实现和平共处,最后都是“一制”诉诸武力吃掉另“一制”,从而以武力实现治权统一。《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目的在于防止“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防止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捍卫主权和领土完整,即非和平方式的使用仅限于实现国家统一的第一层面,而在国家统一的第二层面国家实际上已经接近承诺放弃非和平方式的使用。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两岸统一事业注入了和平发展的主题。在两岸统一事业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题,真诚为两岸同胞谋福祉,为台海地区谋和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这表明国家在两岸统一事业上不仅会继续贯彻和平精神,而且已经开始从人本、发展等角度去规划和推进。《反分裂国家法》第六条关于发展两岸关系的具体规划,体现了“人民利益至上”原则。两年来两岸签订了运输、旅游、金融合作、食品安全等协议,极大地促进了两岸人民的福祉和利益,充分表明了中国政府在实现治权统一事业上顺应了和平与发展的时代潮流,顺应了国际法不断向“国内管辖事项”渗透的态势,主动在治权统一事项上实施了超越政治纷争的和平仁政。
本期导读
●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和市民文化日渐深入的普及,深圳人将目光瞄向了高端的学术文化领域。2009年12月,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和深圳报业集团联合主办了首届深圳学术年会,立志为本地学术界创造一个展示学术成果、进行高端交流的机会,并使之成为繁荣深圳学术文化、培育全国学术界“深圳学派”的重要平台。为此,本期特设“首届深圳学术年会”专栏,围绕“学术文化与城市软实力”的主题,选登了本刊记者专访和与会学者的一组文章,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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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祥:《不同战略导向对深圳自主创新的影响》——自主创新受到企业战略、组织特征和企业外部环境三方面因素的影响。深圳应大力培育既注重机会导向又关注资源导向的战略型企业家精神,营造富有创新精神和鼓励自主创新的制度环境。这是市政府、相关行业协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
●“民主法治”栏目请关注范宏云的文章。
范宏云:《国际法对国家统一的内涵及方式的影响》——现代国际法秩序产生以前,国家统一或分裂是以非文明的方式轮番上演;国际法秩序产生以后,国家统一或分裂就逐渐朝着文明的方向发展。国际法既保障了各主权国家领土边界的法律上的稳定性,也要求各主权国家在维护国家统一这种国内问题上,应采取和平方式或贯彻和平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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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翔:《近二十年小说的收获与缺失》——近二十年尤其是当下文学的命题是,如何对现实发言:这个发言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既是思想的,又是文学的;既是当下的,又是彼在的;既是安身的,又是修心的;既是政治的,又是文化的。文学未必是左右逢源,但它的难处正是它存在的前提:文学是通过审美手段对社会与人心的烛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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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委党校课题组:《宝安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改革试点问题探析》——从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脱胎而来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普遍存在体制不顺、机制不灵、经营渠道单一、发展缺乏后劲等问题。对其进行改革,是一场新的攻坚战,是农村城市化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标志。改革的重要环节是选好试点、制定方案、筹措资金、分步实施。
(作者:深圳市委党校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