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化倾向
2010-08-15全永日朴荣范
全永日 朴荣范
(吉林省延边工会干部学校延边州133000)
浅谈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化倾向
全永日 朴荣范
(吉林省延边工会干部学校延边州133000)
保证职工的合理报酬,是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关键环节。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还存在较严重的形式化倾向。工会组织是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协调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推行者和执行者,在工作中无疑应该注意消除这种形式化倾向。
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化
工资是职工生活的主要来源,是赖以生存的根本。保证职工的合理报酬,是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关键环节。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还存在较严重的形式化倾向。工会组织是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协调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推行者和执行者,应在其工作中注意消除这种倾向。
一、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化倾向的种种表现
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化,是指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流于形式,集体协商走过场,合同内容简单空洞,不能或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主体错位。《劳动法》、《工会法》均明确规定,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是职工而非工会,而在实践中,却经常出现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毫不知情、工会自己确定协商代表和协商内容、自己与企业签订合同、签订后也不向全体职工公布的情况。这种主体的错位,导致工资集体协商的实体主体缺失,为合同的形式化倾向埋下根源性的隐患。
二是程序简化。在工资集体合同签订中,一些工会和企业重签订轻协商现象十分普遍,有的根本没有什么协商过程,即使协商也往往只是走一下形式;合同也多是统一印制的格式化文本,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负责人共同签字上报了事。而没有经过充分协商签订的合同,就好像灵魂游离于躯体之外,工资集体合同被空虚化,也就是自然而然之事了。
三是内容空洞,照抄法律。由于工会对企业存在依赖关系,缺乏对劳动工资等一系列的政策法律的深入了解,职工代表对本企业生产总值、利润留成、分配制度、劳动定额、劳动成本以及工价等也不很清楚,遂导致在工资集体协商中按照上级条文生搬硬套,工资集体协商未能有实质意义。
四是重签订轻履行。一些企业与工会,只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一项上级布置的任务和指标来完成,往往签订了合同、上报了数字就大功告成,至于合同是否解决了问题、合同是否履行,则似乎无关紧要。
五是在签订和履行中较少争议发生。工资集体合同没有争议,不说明劳动关系不存在矛盾,相反,社会转型时期的劳动关系矛盾已颇为突出,近年来劳动争议的数量,均呈大幅度上升态势。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工资集体合同由于普遍没有规定较切实的条款,徒有其表,其内容不足以或不具备引发矛盾和争议的条件。
二、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化倾向原因分析
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化倾向普遍存在的事实,促使我们对合同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思考。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倾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推行方式的自上而下导致工资集体协商缺乏原动力。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主要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这种指标分派、文件下达、限期达标的方式,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模式烙印,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一哄而上和形式主义。同时,这种方式也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原动力不足,职工的力量不能充分调动起来。因此,当基本完成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初建工作后,制度的推行方式就应适时加以改变,使其真正能成为调节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集体劳动权的法律制度。
二是企业工会难以成为集体协商真正的独立主体。实践证明,工会只有成为一个独立的谈判主体,具备与企业相当的谈判能力,工资集体谈判才能真正进行并发挥其效能。但由于工会组织的建立依赖企业、工会主席的产生依赖企业、工会干部的劳动关系依赖企业,因此在法律对工会干部保护还不十分到位的情况下,工会干部与企业的这种身份与生存的密切关系,使工会难以成为集体协商中的独立主体。同时,工资集体协商立法滞后所带来的立法层次低、实施范围过窄、责任不明等局限,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这一制度的权威性。
三、避免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化的几条思路
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化倾向的危害,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加快工会体制的改革,推进相关立法,建立多层次的集体协商结构,将是今后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避免形式化倾向的必然选择。
(一)强化工会的力量和作用。首先,应建立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组织,改变以往动员说服企业建立工会的做法,积极发动职工组织起来成立工会;要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由职工选举产生工会主席,真正实现工会的民主化和群众化,而不能再由企业任命或领导人兼任工会领导人。
其次,要保证工会在谈判中能够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在一些工会力量还不强的中小企业,可以考虑采用下列方式来增强工会的代表性:一是除工会主席外,职工谈判代表由职工投票选举产生,借以推进工会民主化,增强其代表作用。二是由上级工会派出代表直接介入企业集体协商,或地方工会选派代表组成工厂代表联席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企业的集体协商工作。三是可由政府委托一些组织,甚至可由政府亲自出面与雇主谈判,一些经验证明,这也是一条可行的做法。
(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完善立法,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
第一,尽快制定专门的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或法规,提高立法层次。《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只是一个部颁规章,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主要通过集体谈判进行调节情况的需要。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重要的法律制度,专门的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或法规的制定出台,已显得非常迫切。
第二,建立多层次的集体谈判结构。考虑到企业工会目前的情况,实行多层次的谈判结构可使企业工会相对超脱,从而出现避免形式化的现象。在中小企业较多的行业,可实行行业级谈判,也可实行多个企业的工会或职工代表与雇主的联合谈判;大中型企业则以企业级谈判为主。
第三,明确集体协商谈判中的雇主责任。可借鉴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在法律责任上作出明确规定。首先,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如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等事项,企业必须与工会进行谈判,对工会提出的谈判要求必须回应,不得单方或私下决定或改变。其次,企业在谈判过程中,必须向工会或工人代表提供有关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信息,并在集体谈判的全过程中承担向工会提供资料的责任,如违反,则意味着需承担法律责任。另外,还要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不仅应规定违约行为,而且应明确规定处罚的办法,包括处罚的量化标准、执行机构以及相关程序等。
(三)推行行业、产业工资集体谈判。根据企业工会目前的状况,实行多层次的谈判结构,特别是推行行业或产业一级的集体谈判,可避免因工会与企业存在的依赖关系所导致的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化的产生。行业或产业一级的工资集体合同,对促进企业一级的集体谈判,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要尽快立法,明确行业或产业集体谈判的有效性及协议的法律地位,在国家一级立法暂不能出台的情况下,可由地方先行立法;此外,要整合行业或产业工会组织,加强组织建设,培训工会干部,使其具有代表性和谈判能力;另外,还要培育与行业或产业工会结构相对应的雇主组织,改革已有的雇主组织,尽快组建行业雇主协会,使其能够代表雇主与工会进行行业或产业的集体谈判。
[1]张抗私.工资集体协商的约束条件分析[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1,(3).
[2]孙祖芳.试析工资集体协商制度[J].社会科学,2001,(10).
[3]庄正.论国有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可行性[J].上海综合经济,2001,(9).
A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formalized Trend of Collective Bargaining System
Yongri Quan and Rongfan Pu
(Yanbian Trade Union Cadre College of Jilin Province,Yanbian,133000)
To make the wage reasonable is the key to construct the stable and harmonious working relationship.However,for some reasons,there are some serious problems about formalization during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ng the collective bargaining system of wage.The trade union is the promoter and executer during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ng the collective bargaining system and promoting the harmonious working relationship.The trade union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eliminate the influence and try to stop the trend of formalization.
salary;wage collective bargaining;formalize
D412.6
A
1008-8636(2010)04-0032-03
责任编辑 陆路
2010-06-12
全永日(1951-),男,吉林延边人,吉林省延边工会干部学校校长。朴荣范(1955-),男,吉林延边人,吉林省延边工会干部学校教务主任。本文获2010年东北、华北地区工会理论研讨会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