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一体化对税收的影响
2010-08-15吴叶祥余浩虹
吴叶祥 余浩虹
特区一体化对税收的影响
吴叶祥 余浩虹
根据国务院《关于延伸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自2010年7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深圳全市,将宝安、龙岗两区纳入特区范围,并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做出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深圳将告别“一市两法”和特区内外发展不平衡的困境,迈向立法一体化、管理一体化和发展一体化的目标。特区一体化是否也意味着税收一体化,其对深圳税收现状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现状是否存在影响?笔者将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过渡政策,从可操作性角度出发,探讨和解析特区一体化后对深圳税收现状的影响。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过渡政策
为保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平稳转换和体现我国政府的守信态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实现税法统一的同时,制定了两项基本过渡政策。
(一)关于部分老企业的过渡政策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二)关于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的过渡政策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特区一体化对深圳税收现状的影响
(一)对部分老企业的影响
国务院《关于延伸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并未涉及到老企业的税收政策。因为国发[2007]39号只规定对项目和范围符合《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政策。由于老企业的税收优惠均是在旧的税收体制下形成,因此,特区一体化对于老企业的税收过渡政策不存在影响。
(二)对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
关于特区外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规定:国务院《关于延伸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明确表示,按照有关规定,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不享受国发[2007]40号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特区内、外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差异:国务院《关于延伸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将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深圳全市,但针对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并未扩大到深圳全市,这就意味着在宝安、龙岗两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无法与经济特区内的同样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一家2008年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08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如其注册在经济特区内,其五年内的总体税负为37.5%(0% +0%+12.5%+12.5%+12.5%),如其注册在经济特区外,其五年内的总体税负为75%(15%+15%+15% +15%+15%),两者五年的税负差异总额达到37.5%。特区一体化不仅未能实现税收一体化,而且产生了巨大的税负差异。对于这种税负差异,是否又将引发企业类似旧企业所得税税法下“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恶意避税行为呢?
三、影响分析
特区一体化未能实现税收一体化,这种局面是否会影响全市的税收现状呢?笔者认为,这要从国发[2007]40号文本身来研究才能得出最恰当的结论。
(一)对国发[2007]40号文的分析
当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国家为体现对特定区域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制定了40号文,但是40号文又容易让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陷入一个政策怪圈。
表面上这是一项相当优惠的税收政策,然而事实上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在深圳至今无一家企业可以完全享受到两免的政策,最多只能享受到最后两、三年按照25%税率减半的政策。为什么执行国发[2007]40号文会产生这种结果呢?这要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以及税收减免的管理来分析。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特点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2008]172号)的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符合六个方面的条件,那是对企业的一种全方面要求:从产权到产品范围、再到人员素质、研究开发费用比重、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比重、管理能力、转化能力以及成长能力等等。事实证明,深圳至今没有一家2008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企业能够完全符合上述条件,这也就是说企业在新设立后一、二年内很难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企业在刚设立的当年(如2008年)就可能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如果在设立后的第三年(如2010年)才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照国发[2007]40号文的规定,应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2008年)起计算二免三减半,问题是企业是否还能够追补享受2008年和2009年未享受过的两免待遇呢?
(三)税收减免的管理特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对于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国税发[2005]129号文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这就意味着2008年成立并于2010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如在2008年取得第一笔收入,则应从2010年开始按照25%的税率享受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追补享受两免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结论
特区一体化未能实现税收一体化,但是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特区一体化引起的税收政策差异对税收现状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现状的影响甚微。其主要原因如下:
较小的税负差异不会影响企业投资地点的选择。由于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只可能会在成立三、四年后享受到12.5%(即25%的税率减半)税率的税收优惠,与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税率的税收优惠相比,每年仅仅相差2.5%,合计不超过7.5%的税负差异,并非37.5%的税负差异。因此,较小的税负差异现状,不会成为影响企业选择投资地点的主要因素。
国发[2007]40号文的规定不会引发恶意避税现象的再现。其规定只有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才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也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了过去“区内注册、区外经营”恶意避税现象的发生。
(作者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二处,吴叶祥系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