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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

2010-08-15

铜仁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监护留守儿童犯罪

张 秋

( 安顺学院 政史与法律系,贵州 安顺 561000 )

浅析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

张 秋

( 安顺学院 政史与法律系,贵州 安顺 561000 )

界定了留守儿童概念,从主、客观方面分析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留守儿童; 犯罪原因; 预防对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涌向城市务工,由于受到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和其它主客观原因的制约,许多农民工不得不把小孩留在家里,由此产生了一个特殊群体——留守儿童。到目前为止,十四周岁以下的农村留守儿童已达四千多万。2004年公安部的调查显示了两个“大多数”:全国未成年人受侵害及自身犯罪的案例大多数在农村,其中大多数又是留守儿童。近年来,留守儿童犯罪占青少年犯罪的20℅以上,留守儿童犯罪率的不断提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一、“留守儿童”概念界定

“留守儿童”这个词汇最早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到目前为止,学术界暂没有对“留守儿童”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在年龄范围,学界有不同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应限定在义务教育年龄阶段的儿童即6~16周岁。有学者认为,应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1]还有学者认为,指14周岁以下的儿童。[2]

笔者认为应界定为16周岁以下的儿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能够基本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二)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进入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他们对这些严重的危害社会行为具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根据留守儿童犯罪的特点,财产型和暴力型犯罪居多,若他们没有实施此8种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三)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十四周岁以下的儿童虽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适用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由监护人加以管教。

从父母外出数量看,有研究认为父母双方都外出的孩子是留守儿童。也有研究认为父母双方有一方外出的孩子是留守儿童。[3]笔者认为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的孩子是留守儿童。

(一)关于父母双方都外出的孩子是留守儿童的观点无异议。父母都外出打工,一般把孩子交给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或其他亲戚朋友监管。

(二)父母双方有一方外出的孩子是留守儿童。这一观点争议较大。有数据表明,大部分孩子主要跟母亲在一起,这样的生活方式对孩子的生活基本上不造成影响,但由于现在只由父亲或母亲一方来承担全部的农活和家务,所以留守儿童可能分担一部分家务,并且在家的父母由于精力有限而放松对孩子学习和品行的管理。而且同父亲相比,在我国农村,母亲的学习辅导能力更有限。家庭由于结构不完整和父爱的缺失对孩子性格的养成以及情感的发展也是不利的。[1]

从父母外出的时间来看,有研究认为以半年为准,也有研究认为以三个月或一年为宜,笔者认为,应以一年为准。分几种情况分析。

(一)在家附近务工的,可能每月回家看望子女。

(二)在省外务工,有的孩子是一年到头没见过父母。有的孩子几年才见一次父母。甚至有的孩子自从出生只见过父母一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外出打工一年以上,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16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留守儿童”犯罪原因

留守儿童犯罪由多种因素引起,笔者主要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主观方面

1.人生观、价值观定位不明确

据对河南周口一所乡办小学三年级的学生进行了一次有关理想、抱负、人生观、经济观等内容的问卷调查,结果发现,“留守儿童”与非打工族子女相比较,理想、人生价值的明确度要低35个百分点,而对于经济收入或持将来走一步、看一步的观点却比非打工族子女高25个百分点。[4]调查研究表明,留守儿童受到家庭教育的缺失和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没有明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甚至观念被扭曲,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2.明辨是非能力较弱

大多数留守儿童正处在生理发育的关键时期,身心发展还不健全,他们喜欢并容易吸收新鲜事物,具有较强好奇心,模仿性强,但鉴别是非能力弱。当淫秽、色情、暴力等既新奇又有诱惑的事物出现时,往往会依兴趣做出选择而非合法或合理的选择。特别在平时缺乏生活、学习上的正确引导,很容易坠入犯罪的深渊中,难以自拔。

3.心理不健康

目前,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表现明显。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留守儿童已成为“学习无人辅导、生活无人照顾、心里话无人说”的“三无儿童”。由此产生许多性格缺陷,主要表现为孤独、自卑、敏感、不安、胆怯、任性、报复等。通过这些不同的性格表现,体现出他们长期感觉不到家庭的温暖,很少得到父母和社会的关爱,凸显了留守儿童们无奈、无助、不平衡的心理。同时他们自控能力较差,容易出现暴力化倾向,若不进行及时的心理矫治,容易导致犯罪的发生。

(二)客观方面

1.家庭因素

“留守儿童”犯罪,家庭教育及关爱的缺失是很重要的原因。父母外出打工,把孩子交给年迈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临时监护人监护。由于文化素质、思想认识等原因,临时监护人大多局限于让孩子吃饱穿暖,大多是溺爱和放任孩子,很少考虑其营养、卫生、思想、学习等方面的问题。对于留守儿童而言,在其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缺少父母的悉心照料和呵护,在思想观念和学习上缺乏父母的指导、帮助。在情感上缺乏表达的途径。

广东省妇联对粤北山区农村158名留守儿童的调查表明:60℅的儿童的父母年均回家的次数不足5次。30℅的儿童与父母的通信频率每月不足一次。由此可见,留守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他们心理和生理上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易形成情绪消极、孤僻任性、自私冷漠的性格特征。很容易在人身安全、身心健康和思想道德上出问题,从而导致不法行为的发生。

对于单亲抚养来说,虽然有心教育孩子,但因生活所累,无暇顾及孩子的教育和管理,这也是留守儿童走上犯罪道路的家庭因素之一。

2.学校因素

学校是留守儿童成长的一个重要环境。那么除了父母,教师也在他们社会化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留守儿童的学校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学校对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存在诸多的缺陷。

受传统应试教育的影响,学校只重视升学率而忽视差生,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留守儿童极易面临学习困难从而沦为“差生”。学校在忽略他们学习需求的同时,也忽略了对他们情感的关注和心理健康的教育。由于留守儿童的家庭生活的不完整,他们在心理发展上存在更多的困惑与问题。他们需要学校给予更多的帮助与疏导,需要通过教师、集体的温暖来弥补亲子关系缺失对其人格健全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就目前而言,农村很多学校受教育理念、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方面的限制,很少开设专门的心理辅导和普法教育课程并配备专门的老师,很少组织或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生存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因此,在学校教育中,孩子的心理问题难以解决。加上法律意识的薄弱,容易受到侵犯或侵犯他人。

3.社会因素

(1)城乡二元体制的滞后性

随着工业现代化的发展,进城务工的人越来越多,但与之配套的社会政策明显滞后。以户籍制度为中心的城乡二元社会制度是造成农村儿童不能随同父母外出就读的主要原因。从而导致了城市儿童和农村儿童的二重天。在城乡二元体制的制度制约下,流动儿童教育政策设计与执行的偏差与不合理,使留守儿童的数量逐渐增多。

(2)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

社会不良风气是留守儿童犯罪的重要原因。不良风气对缺乏父母和政府监管的留守儿童影响很大,使得他们逃学、旷课,沉迷网吧、歌舞厅、游戏厅,结交社会闲散人员,沾染打架、赌博、酗酒等不良习气,很容易导致犯罪的发生。

三、留守儿童犯罪预防对策

(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逐渐消除城乡差距

政府应加快改革,逐渐弱化乃至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城乡隔离的各种制度,拆除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使流入城市的农民享有与城市人口一样的平等权利和社会权益。彻底打破维系多年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5]开放城市公办学校,使农民工子女能在城市顺利入学,取消对农民工子女入学的限制和高额的借读费,让农民工子女享受与城市孩子同等的受教育权利。解决上学问题,可能父母就会把孩子带到身边,孩子的教育问题就解决了。

(二)改善家庭教育环境

预防留守儿童犯罪,家庭担当着重要的责任。留守儿童在成长的关键时期需要家长的教育和关爱。在外务工的家长不能不管孩子,应经常以电话或书信的形式与孩子保持联系和沟通,了解子女的思想状况,不能只谈学习成绩,还要过问其他方面的情况,例如提高自护、自救意识。除了经常与孩子联系之外,还要与其班主任联系,了解孩子在学校的情况,向班主任请教教育子女的方式方法,有意识地提高家庭教育能力,使得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一起联手解决留守儿童问题。

(三)强化监护意识

重视对家长和其他监护人的指导培训。增加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增强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的责任意识。若父母外出打工,需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监护。很多省、市《未成年保护条例》所规定,委托人委托监护之后,应告知村委会、居委会,由村委会、居委会指导抚养人怎样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特别是祖父母的培训指导,不断提高他们的监护意识和能力。

(四)加强学校的教育和管理

1.建立留守儿童档案

辅导员、班主任应掌握留守儿童的身心发展状况,将其在学校的各方面表现登记入档,及时向家长及临时监护人反馈信息。在此基础上,辅导员、班主任对留守学生进行跟踪教育,定期谈心,给予关爱。

2.建设寄宿制学校

寄宿制作为解决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的有效途径。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农村寄宿制学校,为留守儿童提供住宿便利。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管理。寄宿制生活可以弥补亲情的缺失,学校委派辅导老师进行生活管理。让留守儿童得到更多的关怀。

3.加强心理健康、法制教育

开设德育课程和普法课程,对留守儿童进行心理健康、法律知识、安全知识、自救、自护意识的教育,特别提高留守女童性安全防范意识。

4.发挥政府职能,唤起社会关爱

农民工流出地的政府、村委会、居委会做好服务工作,花更多的精力照顾、看护这些孩子。组织志愿者队伍与这些群体对接,给予更多的关心、爱护、沟通、帮助。

5.推进相关法律政策的不断完善

要加大对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的法律保护力度,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社区、学校或其他人员监护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要积极推进户籍管理、就业、住房、教育、卫生等相关法律政策的不断完善,探索农民工社会保障、探亲休假等制度。保障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在流入地和流出地都能平等分享公共服务资源。

6.加大国家立法的干预力度

我国法律规定家长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但是,没有相关的法律约束家长对子女的教育。目前,我国有《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都涉及未成年条款。对父母不能、不想承担责任,导致孩子没人管没人救治的情况下,国家、政府、司法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制定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法律体系。通过立法对留守儿童进行保护。

[1] 熊亚.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当代教育论坛,2006,(10):11.

[2] 段成荣,周福林.我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J].人口研究,2005,(1):30.

[3] 周福林,段成荣.留守儿童研究综述[J].人口学刊,2006,(3):62.

[4] 刘洁辉.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原因及对策研究[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7,(5):106.

[5] 李婷婷.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原因及对策研究[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6):74.

Abstract:The thesis mainly discusses the definition of left-behind children,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reasons why these children break the law and the preventive measures for their problems.

Key words:left-behind children; the causes of crimes; preventive measures

(责任编辑 王雪)

Analysis On the Causes of Crimes and Preventions of Rural"Left-behind Children"

ZHANG Qiu
( Department of Politics History and Law, Anshun University, Anshun, Guizhou 561000, China )

G78

A

1673-9639 (2010) 04-0090-03

2010-06-29

张 秋(1981 -),女,安顺学院政史与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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