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乱”不只需“重典”
——对于严打酒驾的社会学分析
2010-08-15赵一璋
赵一璋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治乱”不只需“重典”
——对于严打酒驾的社会学分析
赵一璋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随着中国快速步入汽车社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日渐突出,酒后驾车更是屡禁不止。本文运用社会学的视角,探索了酒驾难禁的根源,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严打行动的得失。
酒后驾车;文化堕距;法律权威
一、问题的源起
2009年6月到8月,在南京、杭州、黑龙江、上海等地连续发生酒后驾车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公安部8月14日部署,自8月15日起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随后将专项行动期限延长两个月,全力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根据新华网的消息,截止12月25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1.3万起,因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同比下降32.4%,死亡人数同比下降34.7%。严打行动的短期效果显著,这已经被多次证明,可是它的长期效果如何却屡遭质疑。据北京市交管局报道,2008年同期,受奥运大背景以及天天夜查等因素影响,酒驾势头一度得到有效遏制,而2009年上半年,交管部门对于酒驾的执法力度稍有减弱,酒后驾车现象随即反弹。为何酒后驾车现象屡禁不止?这样的严打行动到底带给我们什么?这是本文要探讨的主题。
二、相关研究综述
根据现有文献,酒驾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酒后驾车违法成本和查处率过低。不少学者认为,违法成本过低和查处率过低都不足以对酒后驾车违法者形成足够的震慑力,这是导致很多人抱有侥幸心理的根源。很多文献还专门对国外相关法律进行了汇总,相比之下,我国的法律处罚确实较轻,因此,专家学者纷纷呼吁修改相关法律规定,用立法根治酒后驾驶,并加大执法力度,确保交通安全法规落到实处。
第二,我国“酒文化”的影响。中国人自古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在现实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过程中,很多情况下是离不开酒的,只要进了酒场,客人一般经不起主人的热情劝酒,即便最初有所控制,最后也常常会喝多甚至喝醉。在这种“酒文化”的社会整体氛围中,如果驾驶员自律意识低、安全意识差,就很容易触犯交通规则中的禁忌,这给交通安全埋下了重大隐患。
上述分析固然很有道理,但笔者认为都没有触及问题的根源。对于第一点,法律处罚的轻重并不与犯罪率直接相关,如果法律处罚难以落到实处,再严厉的处罚也只能是一纸空文,虽然不少文献注意到酒驾查处率低的问题,但往往只从技术上找原因,忽略了违法者本身的特殊性。对于第二点,酒文化的盛行固然使得饮酒在日常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并不意味着酒后驾车成为必然。在中国古代,也有很多关于饮酒的禁令,这些禁令与饮酒本身并行不悖,而且都得到了民众的认可。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将结合本次严打行动对酒驾难禁的根源进行进一步的探索。
三、酒驾难禁的根源
笔者认为,酒驾难禁的根源有二:其一是违法者有其特殊性,其二是严禁酒后驾车没有取得文化意义上的“合法性”。
(一)特殊的违法者群体
美国著名法社会学家布莱克在《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一书中指出:“法律是可变的。它因案件的不同而不同,它是因情况而定的,是相对的。”[1]作者告诉我们一个现实,法律面前并非人人平等,相关人员的社会特征对于案件的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是隐性的,法律在无意中荫庇了社会地位较高的人,也可以说,法律在努力维护平等的路途上续写了不平等。
笔者认为,酒后驾车执法困难——或者说相关法律难以落到实处的一个深层原因正在于此。车作为一种奢侈品,本身就象征了较高的社会地位,有车的人,或是敢酒后开车的人一般都是有较充足的社会资本的,即便酒后驾车也未必被抓住,即便被抓住也未必被处罚,即便被处罚也未必达到应有的额度,法律规定中的量刑范围使得这些人有可回旋的余地,这种法律设置的变动空间以及法律在实际运作中的“差别对待”正是这些违法者的屏障。在违法者与执法者的对抗当中,虽然执法者拥有处罚的权力,但是违法者并不是一个单一的个体,他所嵌入的社会网络使得他在这场博弈当中有潜在的优势,加上“关系”在中国有特殊作用,一如梁漱溟先生所说:“亲疏厚薄,其间自有差别,难以尽舍人情而专用法”[2], 这使得一些违法者有恃无恐,即便是在严打期间这样的情况也并不少见。重庆晚报最近报道了一则成都司机因公陪酒醉驾被查的消息,该司机被查后,单位领导第一时间就打来电话慰问,并向其保证在被拘留的15日内工资照发,同时,领导还连夜动用所有人脉关系,试图将其“捞”出去。近日广州日报的一则报道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广州番禺区镇纪委书记醉驾被查,先是坚称喝酒是“工作需要”拒不接受酒精测试,随后亮出工作证表明身份,此招数无用又四处打电话找人说情。记者采访期间,一位基层交警说,每次查酒后驾驶都会出现找人求情的情况。
严打期间尚且如此,查处酒驾的阻力由此可见一斑,面对这样一个违法者群体,虽然执法交警背后是纪检法整个系统,但其运作的成本很高,这时,执法的交警需要以一己之力对抗违法者背后的一张权力网络,甚至其自身就与这张权力网络有关联,因而必须考虑到其外部性影响,因此容易在博弈当中处于劣势,使得严格执法的可行性降低,导致一些违法者愈加猖狂,这也许不是简单地修改法律处罚规定或加大执法力度所能解决的。
(二)文化堕距的阻力与本土文化的动力
从上述分析可知,仅从立法或执法上进行改进并不能真正解决酒驾的难题,关键在于文化意义上认同。
美国社会学家威廉·奥格本提出的“文化堕距”理论认为,由相互依赖的各部分所组成的文化在发生变迁时,各部分变迁的速度是不一致的,结果就会造成各部分之间的不平衡,由此造成社会问题。一般来说,总是物质文化先于非物质文化发生变迁,于是就产生了差距。[3]
中国正在快速地步入汽车社会,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的规范与约束,交法的产生源于这种需要,其制定也参考了西方的法律,可正是因为我们的习俗中没有关于汽车社会的规范,所以交法的实施就有一定的困难。酒后驾车、闯红灯、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普遍存在,说明我们在意识上还没有做好进入汽车社会的准备——人们接受了这种便捷的工具,却还没有对它可能带来的危害有足够的认识和警惕,因而没有形成相应的舆论环境和道德压力:这种文化堕距才是酒驾屡禁不止的又一根源,也正是这种文化层面上的缺失使得政治权力的影响只能发挥短期作用。因此,把酒后驾车屡禁不止归结为酒文化的影响看似深刻,实则有些偏颇,酒文化不是禁止酒后驾车的障碍,关键在于酒文化被认可的同时,严禁酒后驾车是否也取得了文化意义上的“合法性”。
那么面对文化堕距的现状是不是束手无策呢?尽管文化堕距带来了阻力,但有效运用本土文化则可以产生动力。
笔者先讲述一段经历。假期里笔者跟随父母拜访一位朋友,对方在当地政府任职,老友相见自然少不了宴饮,席间对方被问及为何没有开车赴宴,对方回答说:“最近查得严,拘留起来还得单位公示,丢不起这人,打个车过来也挺方便的。”在这里,单位公示是更为严厉的处罚,因为这会丢人、没面子。这虽然只是一个个案,但这反映出了更深层的文化意涵:违反了法律不过是拘留几天,但“人”却是“丢不起”的。这种“面子”文化在中国极为发达,其渊源在于中国是一个传统的熟人社会,尽管随着现代工业文明的推进,中国的人口流动日益频繁,陌生人群体大量涌现,但面子文化在悠久的历史文化中已深深植根于中国人的日常行为方式中,成为中国人交往的自然习性,人际交往仍然呈现对熟人社会人际交往习性的路径依赖[4]。尤其在当今社会,血缘、地缘关系减弱,业缘关系增强,因而在工作单位、同事之间的“面子”就显得尤为重要。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提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道德观念的多元化,以及人际关系的疏远,社会对违法犯罪就没有以前的那种社会压力。”[5]但在笔者看来,对于流动性强、社会地位较低的违法者来说,小群体的道德压力确实被严重削弱,但对于驾车一族来说,这种压力却依然存在。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文化的力量,这种处罚方式是更具本土性特点的,因为有其文化根基,所以可以起到法律条文以及严打行动无法起到的作用。
四、对于专项行动的反思——行政权力而非法律权威
在探讨了酒驾难禁的根源之后,我们再来看看严打行动到底带给我们什么。严打酒后驾车专项行动实施以来,效果显著,有效地减少了国庆期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达到了预期目的。严打行动的短期效果显著,这已经被多次证明,因而一到特殊时期或事态严重的时候,这种行政命令往往会派上用场,可是它的长期效果如何却屡遭质疑。据北京市交管局报道,去年同期,受奥运大背景以及天天夜查等因素影响,酒驾反弹势头一度得到有效遏制。今年上半年,交管部门对于酒驾的执法力度稍有减弱,酒后驾车现象随即反弹,这充分说明,严打行动固然是对法律的推行与严格实施,但严打行动收效显著的原因在于政治权力的巨大力量——严打的成效来源于行政权力而非法律权威。
要建立法治国家,就必须让法律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威,但法律的权威不仅仅是国家确立的,更重要的是人们“建构”出来的。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其目的是对社会行为产生影响,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心理的认知与解读是一个重要的中介因素,法律的权威如果得不到群众的认可,即便法律制定得再完善也只是空中楼阁。就严打行动来说,交法和刑法是一直存在的,酒后驾车无论严打与否都是法律明确认定的违法行为,可是人们对于法律规定的遵守状况却有很大的差别,这实际上是对政治权力与法律权威的差别对待。如果一到特殊时期就通过严打来整顿现状,特殊时期过后就恢复常态,那么人们就会在严打期间提高警惕,严打之后放松注意,甚至觉得过了特定的时段就可以为所欲为,形成一打就紧、不打就松的状况。这样的行政命令实际并不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长此以往,法律的权威将荡然无存。如果对于法律的推行实则导致对法律权威的践踏,那么这种耗费极大成本的短期“守法”状况的代价就太大了。
小结
本文以酒后驾车严打行动为切入点,探索了酒驾难禁的根源,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严打行动的得失,小结如下:
第一,酒后驾驶屡禁不止的根源是什么?这固然有立法处罚较轻、酒文化氛围等因素的影响,但更深层的原因有二:其一是执法对象有其特殊性,其二是没有形成汽车社会应有的意识和文化氛围。面对文化堕距的阻力,有效运用本土文化则可以产生动力,这种执法策略可以带来一些启示。
第二,严打行动收效显著的原因在于行政权力而非法律权威。行政力量对于短期内问题的解决固然有其显著优势,但从长远来看,这种遇事诉诸行政权力的办法并不利于法律权威的建立。因此,在相关政策的制定中,要仔细取舍、审慎而行。
[1][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M].郭星华,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
[2]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60.
[3][美]威廉·奥格本.社会变迁:关于文化和先天的本质[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106-107.
[4]周安平.面子与法律——基于法社会学的视角[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4)1
[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26.
[6]朱景文.法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7]刘建军.遏制酒后驾车为何如此困难[J].汽车与安全,2009,(8).
[8]李彤.治理酒后驾驶,或用重典?[J].天津人大,2009,(8).
[9]智敏.南京“6.30”车祸事件反思[J].法学,2009,(16).
[10]赵正宏.酒后驾车的根源与根治[J].现代职业安全,2005,(5).
[11]王文铁.遏制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应做到标本兼治[J].道路交通管理,2007,(8).
[12]田耸屹.向酒后驾车“亮剑”[J].社会,2009,(8).
(责任编辑:张连军)
D922.296
A
1009-2080(2010)04-0013-03
2010-02-26
赵一璋(1988-),女(汉族),山东潍坊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