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育工人权利意识的思考
2010-08-15苏映红
苏映红
(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福州市 350007)
关于培育工人权利意识的思考
苏映红
(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福州市 350007)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虽然工人权利意识得到了较大提升,但其发育程度与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仍有很大差距。为缩小和消灭这个差距,必须从权利意识的发展、权利的主体和权利的内容三个方面再作深入研究。
工人;权利意识;培育
改革30年来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工人权利意识得到了较大提升,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工人权利意识的发育程度与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仍有很大差距。培育工人权利意识,无论政府、工会还是其他社会组织、社会群体,都任重道远。
一、培育工人权利意识的必要性
1、从个人层面上看,工人权利意识发展个体差异很大
工人权利意识形成和发展,存在个体之间的差异。因为意识几乎涵盖了人的整个主观世界,是对于客观世界和人的内部状态的反映。有专家指出,在中国现阶段社会转变时期,工人对自己生活所处社会环境的认知水平,往往决定着其自身地位的状况。一些工人的行动导致自身地位的改善、失落或下降,与其认知能力状况有关。由于受教育水平、工作环境以及所在区域文化背景的差异,工人的权利意识发育水平个体差异比较大。与其他社会阶层相比较,工人受教育水平整体较低,占有的社会资源、体制资源相当有限,这往往阻碍了其权利意识的进一步成熟。一部分工人权利意识还比较模糊,权利认知水平还较低;一部分工人有了一定的权利认知,但却忍气吞声,不善于表达自己的权利主张;一部分工人有了强烈的权利主张,但在捍卫自身权利时,却采取了非理性、甚至是违法行为。这都说明工人权利意识的发育水平还有待提高。
2、从群体层面上看,工人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其群体意识和群体认同才刚刚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工人作为一个社会阶层也经历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工人阶级内部发生了明显的分化,一些人变成管理者阶层,一些人成了高级技术人员,他们的工资待遇和社会地位与普通工人有了明显的差异。另一方面,工人阶级外部产生了新的工人群体——农民工。改革开放以前,工人是一个庞大而稳定的社会阶层,阶级内部的身份认同十分明确;而从 20世纪 80年代初开始,农民开始进城务工,从事与城里工人一样的职业,但其身份却还是农民。因此,农民工对自己的身份认同十分模糊,甚至自相矛盾,“似工非工、似农非农”的社会身份,形成了他们在阶级身份认同方面的障碍。因此,工人阶级内部的分化和新工人群体的产生,使工人在角色定位和身份认同方面面临一定的混乱。
我们看到,工人集体行动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已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并在迅速增加。工人集体行动、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是工人群体权利意识提升的表现。它同时也反映出诸如一些民营企业业主对经济利益的追求突破了基本伦理道德底线、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改制中缺乏职工参与的制度保障、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使劳动者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经济转型时期的劳工政策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缺乏力度、以廉价劳动力为基础的经济增长方式加剧了劳资关系失衡等一系列现象。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停工、罢工、游行、请愿、静坐、上访、“跳楼秀”、堵铁路、堵国道、堵桥梁等,并且有彼此联合和相互呼应的趋向。
可以认为,工人的群体权利意识,是在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被动激发的。其发育面临着与个体权利意识类似的问题:即在捍卫自身权利时往往采取非理性手段。工人权利意识的不成熟与不合理制度的设置、国家和工会在培育工人权利意识上的不作为或者作为不足不无关系。
3、从制度层面上看,工人权利意识的进一步提升和成熟缺乏应有的制度保障。
与工人相关的各项制度,是工人权利意识发育的最重要的制度背景。在工人内部权利意识发展参差不齐、整体发展还未成熟阶段,社会环境和一些具体的制度安排对工人权利意识的进一步提升和成熟形成了障碍。如工人的权利救济机制还很不完善、工人的利益表达机制还不畅通、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改制中缺乏职工参与的制度保障、针对工人群体的普法计划尚未出台、工人权利意识培育的机制还未成形等。这种相关制度的缺陷或者缺失,导致了工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工人的某些权利成为一纸空文,工人的维权成本和代价奇高。而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劳动保障制度,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乃是政府的责任所在,因此,国家在培育工人权利意识上任重道远。
二、工人权利意识培育的内容和重点
1、引导工人从认知到行动、从非理性维权到理性维权。
随着国家普法宣传工作大范围、长时间地开展,工人们具备了相当的权利认知水平,但其将这种权利认知转化为维权行动的能力却还比较低,还需要政府和工会加以培育和引导。只有工人的权利认知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维权行动,权利意识才具有实际意义。
为什么工人有权利认知却不懂得或者不善于用实际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呢?一是因为前些年把经济发展放在首位,而忽视了劳工权益保护,工人权利没有得到雇主的应有的尊重,更没有得到政府的应有保障。二是因为工人的维权成本居高不下,工人权利救济制度不适应工人维权的实际需要,这是工人权利认知没有转化为维权行动的最直接原因。三是因为中国传统的“厌讼”心理在很多工人中根深蒂固,这是制约工人以法维权的重要心理因素。
因此,培育工人权利意识,政府责任重大。政府应把重点放在政策的调整、制度的改革上面,并针对工人心理特征进行宣传教育,以引导工人用行动维护自身的权利。
目前,工人权利意识发育过程中还存在这样一个突出问题,一些工人有了权利认知,也力图采取行动维护自身权利,但其维权手段却往往不合法、甚至是暴力的犯罪行为,这就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应该引导工人采用理性手段维权,这才是成熟、理性的权利意识之体现。
公民的社会生活和社会行为能有效地控制在法的范围内,这是现代法理型社会的重要标志。引导工人以法维权,是社会转型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培育工人权利意识,就是要引导工人避免不理智、不合法的维权行动,将工人的维权行动纳入到正常的法律轨道。
工人有了权利认知,就应培育工人为争取权利而行动的能力;有了维权行动,就要培育其理性维权态度,也就是要使权利意识内化为工人一种稳定的心理素质,使工人形成成熟、稳定的权利心理。因此,现阶段培育工人权利意识,不能停留在“普及法律常识”、“告知权利”这样的初级水平;而应全面提升培育工人权利意识的水准,应把重点放在提升工人权利心理、法律素质上。也就是说,除了让工人掌握权利知识外,还应让工人掌握实现权利的行为和能力,培养工人对权利的情感和信仰。
2、引导工人从关注个体权利到维护集体权利
目前,一些工人的维权行动,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维护个体权利上,工人的权利意识发育,也还停留在个人的层面上,尚未意识到工人作为一个社会群体整体利益的一致性。因此,培育工人权利意识,就是要引导工人关注集体权利、群体权利。
工人的集体权利,也就是集体劳权,它是指由劳动者集体享有、由劳动者的代表——工会来行使的权利。传统的集体劳权在国际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团结权,即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二是集体谈判权,或称团体交涉权,即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三是集体争议权,或称团体行动权,主要是指劳动者通过工会组织罢工的权利。我国《劳动法》对于团结权、谈判权和参与权已有明确规定,而对罢工权还没作明确规定。目前,工人对自身的权利,尤其是经济权利和人格尊权比较敏感,而对集体权利的认知则相对模糊,缺乏重视。其重要原因便是工会的不作为。工会是代表工人利益的群众组织,但事实上很多情况下并没有完全代表工人的利益。工会的工作往往受制于企业,不能充分发挥代表工人行使集体劳权的职能作用;在处理工人与政府的关系时,这种能力和作用更加低微。当工人爆发突发性集体行动并将矛头直指政府时,工会往往成为协调工人与政府冲突的中间人,将态度向政府倾斜,其代表工人的角色被严重扭曲。因此,工人对工会表现出强烈的不信任感。当前,培育工人的集体权利意识,就是要改革现行的工会体制,使工会拥有一定的独立性,具备真正代表工人权利的能力。
培育工人权利意识,不能用以取代工人的阶级意识。权利意识是基于法理而形成的意识,是一种在法律控制范围内的意识和体制内的意识;而阶级意识则是基于阶级内部社会角色认同和共同利益而形成的社会意识,这种意识天生就是排外的。也就是说,不同的社会阶级,其阶级意识是互斥的。因此,阶级意识在一定的条件下是体制外的或者是反体制的。阶级意识是凝聚整个阶级成员的内在力量,它是引导工人共同行动、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最有力的心理基础。以法维权是工人在体制内维护自身权利的最有效的途径,也是保持社会稳定、成本最低的方案,这是培育工人权利意识的目标和宗旨。而工人如果采取阶级斗争、工人运动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必然要突破体制的限制,所付出的社会成本也最高。当然,如果工人的权利得到了足够的重视、工人的利益得到比较公平的分配,工人自然不会选择付出高代价的行动。无论如何,阶级意识指引下的阶级行动是工人维护自身权利最后的武器。
3、引导工人从关注生存权利到关注发展权利。
广义的生存权,是包括生命在内诸权利的总称;中义的生存权,指解决丰衣足食问题,即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而狭义的生存权,系指社会弱者的请求权,即不能通过自己劳动获得稳定生活来源而向政府提出物质请求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 25条第 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学者普遍认为,《世界人权宣言》第 25条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1条等,是对生存权的国际性保障规定。
而发展权,则是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综合。《发展权利宣言》明确肯定,发展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又是一项集体权利。发展权作为个人权利,可以理解为国际人权文书承认的权利的总和,特别是其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具有特殊的意义。发展权作为集体人权,则是民族自决权的延伸,是指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自决权,即反对外国掠夺、剥削、干涉内政和不公正的国际经济政治旧秩序、独立自主地发展民族经济、选择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具体来说,发展权常指公民在社会文化方面社会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教育发展权、科学技术发展权、卫生发展权、体育发展权、文学艺术发展权、新闻广播电视发展权、文化生活发展权等。
生存权是发展权的基础,发展权是生存权的延伸。现阶段,工人的权利要求主要集中在对生存权和涉及人格尊严的平等权利的追求上。工人要求雇主按时支付工资,要求工作中人格尊严得到尊重,但他们还应知道,他们还拥有在教育、科学、卫生、体育、文学、艺术等社会文化方面随社会发展而发展的权利,具体包括:接受再教育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分享社会公共资源的权利,等等。
现在,一部分工人的权利主张,从经济领域扩展到社会、政治、文化领域,这是工人要求发展权利的表现。发展权为社会底层弱势群体改变命运提供了主张依据,工人只有充分地享有发展权,才能有在社会分层结构中赢得向上流动的机会,才能同步获得和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但是,大部分的工人对发展权利的认知还比较模糊,对发展权利的主张和要求也比较少。因此,引导工人更加重视自身的发展权利,是当前培育工人权利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
[1]冯同庆.中国工人的命运——改革以来工人的社会行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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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显明.人权研究 (第二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4]上官丕亮.究竟什么是生存权[J].南京: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6).
On the Thoughts about Cultivat ing Labors to Have Awareness of Legal Rights
Y inghong Su
(Public Adm 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Fujian Nor mal University,Fuzhou,350007)
During the social transformation,though workers’awareness of legal rights is strengthened,still there is a huge gap between the developing level and the goal that legal state constructs.To lessen and annihilate the gap,we must research into the developmentof legal-right awareness,the body of legal-right awareness,and the content of legal-right awareness deeply once more.
workers;awareness of legal rights;cultivation
book=6,ebook=22
D663.1
A
1008-8636(2010)01-0006-04
责任编辑 孙宝璋
2009-12-06
苏映红(1984-)女,福建漳州人,福建师大公共管理学院在读研究生。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转型时期工人权利意识的衍生和培育》的阶段性成果之一。该项目批准号为: 04BSH015;本文的撰写得到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林燕玲教授的精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