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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朝志怪截发故事及其产生原因探析

2010-08-15李文余乐

枣庄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胡人汉人妖怪

李文,余乐

(1.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山东济南250100;2.山东大学文艺美学研究中心,山东济南250100)

六朝志怪截发故事及其产生原因探析

李文1,余乐2

(1.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山东济南250100;2.山东大学文艺美学研究中心,山东济南250100)

本文通过研究六朝志怪小说中屡次出现的精怪作祟截取人发的情节,从时代风气、宗教观念、历史背景以及文化心态等几方面探析这种志怪情节出现的原因。通过初步探析发现,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魏晋神仙道教的“修炼”观念影响;二是文化观念与生活习俗的差异所导致的汉人对胡人的复杂心态。

六朝志怪;截发故事;产生原因①

一、关于失发事件的记载略述

魏晋时期佛教盛行,神仙道教之风也十分繁盛,这种时代氛围使六朝时期的志怪之风弥漫,文人士大夫深受影响,多有志怪作品。在这一时期的志怪故事中有关妖怪截人发的故事频繁出现,以下择其有代表性的条目分别叙述之。

1.应劭《风俗通义·怪神》记郅伯夷捉一老狸:“徐以剑带击魅脚,呼下火上照,视老狸正赤,略无衣毛,持下烧杀。明旦发楼屋,得所髡人结百余。”。此事《列异传》及《搜神记》亦载,惟《列异传》中“郅伯夷”作“刘伯夷”,《搜神记》中“老狸”作“老狐”。

2.《洛阳伽蓝记》卷四载:“有挽歌孙岩,娶妻,三年不脱衣而卧,岩因怪之。伺其睡,阴解其衣,有毛长三尺,似野狐尾。岩惧而出之。妻临去,将刀截岩发而走。邻人追之,变成一狐,追之不得。其后京邑被截发者一百三十余人。初变为妇人,衣服靓妆,行于道路。人见而悦之,近者被截发。当时有妇人著彩衣者,人皆指其狐魅。熙平二年有此,至秋乃止。”

3.《幽明录》载有:“宋初,淮南郡有物取人头髻。太守朱诞曰:“吾知之矣。”多买黐以涂壁。夕有一蝙蝠大如鸡,集其上,不得去,杀之乃绝。观之,钩帘下已有数百人头髻。”(《广记》卷473)《幽明录》又载有人夜眠大魇,失其头髻的故事。(《广记》卷360)

4.《搜神记》卷十六载汝阳西门亭女鬼作祟,“宾客止宿,辄有死亡。其厉厌者,皆亡发失精。”

除六朝志怪小说中频繁有妖怪作祟截发的故事,在有关这一时期的正史中也有此类记载。如:

1.《魏书》卷112上《灵徴志》“毛虫之孽”条载:“高祖太和元年(477)五月辛亥,有狐魅截发。”,“肃宗熙平二年(517),自春,京师有狐魅截人发,人相惊恐。”

2.《北齐书》卷八《后主纪》记武平四年(573)正月:“是月,邺都、并州并有狐媚,多截人发。”

二、截发故事产生原因探析一:魏晋神仙道教的“修炼”观念

六朝截发故事中绝大多数作祟的妖怪都是狐精或老狸,古人以狐狸同类,时常混用。《淮南子·谬称训》:“狐狸非异,同类也。”但是何以狐精要截取人发呢?

《列异传》中记载有:“旧说狸髡千人得为神也。”这说明妖怪截取人发的结果就是“得为神”。这也正是妖怪截取人发的目的。妖怪为了成为“神”而截发的志怪情节与魏晋时期流行的神仙道教的“修炼”观念有密切关系。

我国古代民间盛行“物老成精”之说,在魏晋志怪小说中有形形色色的“老物”成为精怪的记载。如《搜神记》中所载“燕昭王墓斑狐”条就记叙了一个千年老狐化为博学书生求见张华的故事。“物老成精”的这种思想观念是在秦汉以来“好巫”的社会风气中形成的。汉代皇帝受到楚地好巫传统的很大影响,史书中记载汉武帝好巫,很多方士巫医得到他的信任。皇帝迷信巫术,上行下效,这种社会风气就形成了。到了魏晋时期,不但秦汉以来“好巫”的风气流传下来,而且佛教也开始盛行。中国本土的巫鬼观念与佛法灵异的传说相互影响,使这种志怪好巫的社会风气在民间更为浓郁。这种社会风气对当时神仙道教的流播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葛洪是这一时期神仙道教的代表人物,他在《抱朴子》中说:“万物之老者,其精悉能假托人形,以眩惑人目,而常试人。”这段话可以看出神仙道教的观念也吸收了民间的“物老成精”的社会观念。

但是一个“老物”想要成精,并不是自然而然就能达到的。魏晋时期的神仙道教认为要成为神仙并不是长寿就可以,而是要进行修炼,“得道”才行。《抱朴子》中说:“彭老犹是人耳,非异类而寿独长者,由于得道,非自然也。”,“人有明哲,能修彭老之道,则可与之同功矣。”。这种把人的成仙看成是后天修炼而得的思想,与神仙道教“我命在我,不属天地”(《西升经》)的主张是一致的。

中国古代志怪小说中记载了妖怪修炼的多种方式。不过六朝时期的志怪受到民间信仰的很大影响,其中所记载的妖怪的修炼方式还较为原始。妖怪“截发”就是一种较为原始的修炼方式,这与早期的巫术观念有密切关系。中国的原始巫术认为人身上的毛发,指甲,血液等都带有原主的精华。

道教理论认为:精、气、神是人的“三宝”,善保精气才能成仙。道教典籍《云笈七签》卷四十七就有关于怪物取人毛发的记载:“凡梳头发及爪,皆埋之,勿投水火,正尔抛掷。一则敬父母之遗体,二则有鸟曰鸺鶹,夜入人家取其发爪,则伤魂。”传统中医还认为“五脏之中,肾为精海”而“肾其华在发”。中国民俗认为毛发是人的灵魂寄居之地,是生命的所在,现在中国民间许多地方仍然有重视毛发的各种习俗。[1](P183)

关于发须的“迷信”,世界各国都有流传。《旧约全书·士师记》载大力士参孙的超人力量来自他的一头长发,被髡剃后便丧失了力量;古代波斯人认为发须等人体之物,若落入恶魔之手便会成为恶魔的武器,因此剪发爪要依特定的宗教仪规,并要在户外掘穴掩埋;古印度《阿闼吠陀》载婆罗门僧侣割自身的发、皮、肉等作为燔祭的供品求赎罪。古代日本以“拔手足之爪赎其罪身代之义也”。古代欧洲法兰克人也视髡首为剥夺生命一般。[2](P167~171)同样,我国古代也有髡刑等关于头发的刑罚。

可见,毛发带有原物主的精气或者灵魂这一思想观念,古今中外皆有,而妖怪截取人发其实是为了吸取人的精华进行修炼。不过修炼的程度高低与年寿仍然还有很大关系,《太平广记》卷四四七引《玄中记》云:“狐五十岁能变化为妇人,百岁为美女,为神巫。或为丈夫,与女人交接。能知千里外事;善蛊魅,使人迷惑失智。千岁即与天通,为天狐。”

三、截发故事产生原因探析二:文化观念与生活习俗的差异所导致的汉人对胡人的复杂心态

前文已述,截发故事中作祟的妖怪多为狐精。狐的形象在先秦并不是作祟妖怪的形象。《山海经》中有“九尾狐”,是祥瑞的象征。屈原《九章·哀郢》中有“鸟飞反故乡兮,狐死必首丘”之句,用狐死首丘来表明自己的一片忠心。可见狐在先秦文献中的形象较为正面。而六朝志怪中的狐却常常是作祟害人的反面形象。狐形象的这种剧烈转变与六朝时期大量胡人进入汉人居住地有很大关系。

六朝时期,佛教东传趋于鼎盛,许多西域人来到汉人居住的中原地区。西域人在中国古代一般被称为“胡人”。这些胡人外貌奇特,如胡人康僧渊“目深而鼻高”,宰相王导还调侃他的外貌。[3](P446)

胡人不但外貌奇特,而且行为也奇特,许多西域人来到中原为了弘法会宣称有佛法神异的能力。如在北方后赵政权中弘法的佛图澄,传说他能役使鬼神,可与手掌中见到千里之外所发生的事,为此,《高僧传》将他列入“神异篇”。这些胡人的种种奇特之处都必然引起汉地人士的猎奇心态。

另外,南北朝时期,中国北方五胡乱华,汉人政权偏安,但文化心理上仍然存在强烈的优越感,这种情况下汉人自然对胡人会产生一种歧视性的排斥心态。这种强烈的歧视性的排斥心态与当时流传的神异莫测的胡人事迹融合到一起自然就会将许多与胡人生活习俗相关的现象附会到志怪小说中作为谈资。如刘敬叔《异苑》卷八载:

胡道洽,自云广陵人,好音乐医术之事。体有臊气,恒以名香自防。唯忌猛犬。自审死日,戒弟子曰:“气绝便殡,勿令狗见我尸也。”死于山阳,敛毕,觉棺空。即开看,不见尸体。时人咸谓狐也。

胡道洽体有臊气,畏惧猛犬,这都是胡人的特征,而且其姓为“胡”时人又咸谓之“狐”。此则记录可见胡人之怪异,亦可见“胡”“狐”相影射。实际上,狐怪的许多特征正是西域胡人特征的体现。“胡”与“狐”的密切关系,陈寅恪在《胡臭与狐臭》中已有论述。

胡人的生活习俗与古代志怪中的狐的习性多有相似之处,如胡人畏狗、佩香囊等特征都与六朝志怪中描述的“狐精”的特征相似。[4](P252~253)本文针对截发这一点作初步探讨。

前文已述,来华传教的许多佛僧都有神异之行,而且这些佛僧在历史上有许多都是博学多才的,如僧祐撰《出三藏记集》中描写的安士高:“七曜五行之象,风云角物之占,推步盈缩,悉穷其变;兼洞晓医术,妙善针脉,睹色知病,投药必济。”前文所述的“胡道洽”就是“好音乐医术之事”,此类狐精大概就是对当时博学多才的佛僧的影射。

西域来华的佛僧是“髡头跣足”的,中国的僧尼出家也要实行剃度。六朝时期佛教盛行,必然会有大量修行入门的弟子施行剃度。中国古人很看重自己的头发,髡在古代是一种刑罚,头发被剃光自然是一种耻辱。因此,僧尼剃度的做法,必然为六朝时期的许多汉人不能接受。在中国古代“髡首”这个词语本身就具有“僧尼”的意思。因此这种为众多门徒施行剃度的行为很有可能演化成狐魅多截人发的故事模式。

另外,断发是西域男性生活中的常见发式。《魏书》卷一〇二《西域传·康国》载:“丈夫剪发”。《大唐西域记》载象主之国的人“断发长髭”。胡人的这种生活习俗在汉人看来十分怪异。对汉人来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孝经》)。汉人蓄法而不断发,认为这是一种孝道。而胡人断发的生活习俗明显违背了儒家的伦理观念。

文化观念和生活习俗的巨大差异造成了汉人对胡人的生活习俗无法理解。此种心态与前文所述的对胡人的猎奇性心态及歧视性的排斥心态糅合在一起,这种情况下,就会有人编造出大量的关于狐精作祟截取人发的故事情节来影射胡人或者胡僧。

[1]马昌仪.中国灵魂信仰[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

[2]曹旅宁.释秦律“拔其须眉”及“斩人发结”兼论秦汉的髡刑[J].中国史研究,2001,(1).

[3]李天华.世说新语新校[M].长沙:岳麓书社,2004.

[4]王青.西域文化影响下的中古小说[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I207.419

A

1004-7077(2010)01-0074-03

2009-12-11

李文(1982-),男,山东日照人,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中国古代文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魏晋六朝文学研究。余乐(1985-),女,河南信阳人,山东大学文艺美学研究中心文艺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文艺美学研究。

[责任编辑:李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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