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贸易中的出口信用保险问题研究
2010-08-15廊坊师范学院经济学院黄春元
廊坊师范学院经济学院 黄春元
出口贸易中的出口信用保险问题研究
廊坊师范学院经济学院 黄春元
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外贸企业从事出口贸易活动起到了补偿损失、扩大融资渠道、开拓国际市场等促进作用,有利地促进了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但是,外贸企业在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进行出口贸易活动时,也遇到了出口信用保险保障率不足、保费相对较高等问题,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外贸出口的增长速度,针对这些不足,本文提出了政策补贴、增强出口信用保险灵活性等对策。
出口信用保险 外贸出口企业 额度失控风险
1 我国外贸活动中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一项非盈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国际贸易中的本国出口商向保险人投保的保险险种,保险人因此承诺赔偿因各种商业原因或者政治原因导致进口商违约而给出口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我国于1988年创办信用保险制度,到现在已有20多年的历程。在这20多年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有力地支持了我国外贸企业的出口,在保证企业安全收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我国外贸活动中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的广度和深度都有了极快速的发展,而出口信用保险也为我国外贸企业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2 外贸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进行出口贸易活动的问题分析
2.1 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企业出口活动的促进作用
(1)出口信用保险的损失补偿,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外贸出口企业的经营安全
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外贸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在收汇风险发生时,要求出口信用保险对其损失进行赔付,这样做可以及时有效地弥补外贸企业可能遭遇到的财务损失,起到保障外贸企业收汇安全的作用。此外,专业信用保险机构的催缴以及追偿措施和能力,可以达到企业自身无法实现的追偿应收账款的效果。
在金融危机下,出口信用保险更是有效地保护了外贸出口企业。金融危机下,我国的出口企业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和影响。外贸出口企业按照订单将货物出口至其他国家,而其他国家的进口商也不同程度地受到了金融危机的影响,在进口商无力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可以为外贸出口企业进行及时理赔,及时弥补外贸出口企业因为进口商的破产、倒闭等原因造成的违约损失。金融危机下,出口信用保险的这种及时弥补进口商违约给出口企业带来的损失,为外贸出口企业的生存和持续发展起到了更好的保护作用。
(2)出口信用保险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比较高,和全球100国家银行签订了银行保险合作协议,通过该协议银行可以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的外贸企业的应收账款提供相应数额的无抵押担保的贸易融资。这为外贸出口企业,尤其是缺少抵押物的外贸出口的中小企业提供了很好的融资渠道,也从而扩大了我国的出口贸易规模。
(3)出口信用保险在帮助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出口商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使得其收汇得到相应的保障,在此前提下我国的外贸企业可以为进口商提供像D/P,A/P,赊销等优惠的贸易条件,从而使我国的外贸出口企业在国际竞争中更具优势。同时进口商也变相获得了融资支持,降低了贸易成本。出口信用保险的这一作用使我国外贸出口企业提高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为外贸企业开拓更广泛的国际市场创造了便利条件。
(4)出口信用保险有助于外贸企业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会凭借自身的优势和能力,获取外贸出口企业无法或很难获得的有关进口商的资信等资料,这些资料可以帮助企业提高风险识别、信用判断等能力,从而改进外贸企业内部风险管理的整体水平。另外,出口信用保险还可以帮助出口商规避交易双方均无法控制的政治风险。
2.2 出口信用保险在出口贸易活动中引发的问题
(1)出口信用保险为出口企业提供的保障率不足
一般来说,出口信用保险为外贸企业提供的理赔额有额度限制,会根据外贸出口企业面临的客户即进口商的资信等状况确定理赔额度的高低。如果外贸出口企业的面临的进口商资信等越好,相应的理赔额度越高,反之理赔额度就较低。因此,出口信用保险给外贸出口企业提供的应对进口商违约而造成的出口损失,很多时候会受理赔额度的影响,使得出口商的损失得不到足够的弥补,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贸出口企业的发展。
出口信用保险为出口企业提供的保障率不足还体现在外贸出口企业在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进行对外贸易往来时出现的额度失控风险。出口信用保险会根据前一年度的情况在本年度内为外贸出口企业提供一个总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用以保障对外出口企业在外贸活动中所可能遇到的最大损失。但是,在实际贸易活动中,外贸出口企业在和新老进口商进行对外贸易时,会出现应收账款超出信用额度的情况,而超出部分的外汇应收账款的损失则完全要由出口企业自行承担。这加大了外贸出口企业的收汇风险,也体现出了出口信用保险在为出口企业提供保障时的不足与缺乏灵活性。
(2)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率依然偏高,增加了出口企业的产品成本
2009年我国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由2008年的432亿美元提高到840亿美元,使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由当时的6.5%提高到15%左右。而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率也下调了将近30%,由0.63%降低到不超过0.45%。即便如此,相对于我国大量的处于保本微利甚至是亏损经营的外贸企业而言,国内的出口信用保费率表现出了相对较高的情况。相对较高的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使得出口企业的产品成本增加,利润空间不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贸企业的发展。
(3)出口信用保险的“统保”承保方式等缺乏灵活性,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目前,我国的一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承保采用的是“统保”方式,这一方式要求出口企业一次性办理其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市场上的所有出口业务的出口信用保险。这样出口商的所有业务都纳入在出口信用保险的范围之内,这样做有利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分散风险。但对于外贸公司来说,那些有风险或其自身难以辨清风险的业务才需要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而将所有业务都进行投保无疑会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占用了出口信用保险提供的信用总额,增加了额度失控风险。这一缺乏灵活性的承保方式加重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深度和广度。
3 针对外贸出口活动中存在的出口信用保险不足问题的建议
3.1 努力提高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和信用额度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理赔额度和总的信用额度的设定,对于外贸出口企业而言影响非常大。建议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下,采取再保险等风险转移方式,提高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设定的理赔额度和总的信用额度,为外贸企业的出口稳定增长做好保障。
3.2 努力降低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率
针对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率相对较高的问题,有些专家建议实行有弹性的收费制度:第一,对连续多年无风险、信誉较好的外贸出口企业,可适当降低费率;第二,对自控能力较强、赔付率较低的企业可给予适当的降费或退返费用。
与此同时,政府还可以在这一政策性保险中发挥更大的力量,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例如对于参保的保户给与财政补贴,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出口企业的投保成本,加大出口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同时也可以促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发展。
3.3 提高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灵活性,提高其经营效率
针对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统保”等灵活性不足问题,还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加快培育商业性保险公司加入到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当中,增加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机构的数量。我们可以逐步吸收一批信誉和经营状况比较好的商业性的保险公司,这样不仅可以打破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单一的格局,同时也加大了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竞争力,在竞争力加大的情况下,也会改变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单一、业务品种不能满足外贸企业需要、业务规模不能满足外贸企业投保需求等问题,提高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经营效率,也有利于提高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整体水平。这样可以更好地使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外贸企业的出口贸易活动中发挥其风险保障、融资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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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5800(2010)12(c)-2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