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视野中的和谐警民关系及其构建
2010-08-15黑龙江成晓霞
黑龙江 成晓霞
心理学视野中的和谐警民关系及其构建
黑龙江 成晓霞
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是公安机关面临的一个紧迫课题。和谐警民关系需要警民之间心理上的认同,需要互相尊重、理解与扶持。从心理上构建和谐关系,需要警察修正执法观念,加强正面舆论导向、学习心理知识,了解心理规律和掌握沟通方法。
和谐;和谐警民关系;心理构建
当代公安工作与人民群众生产、工作、生活的各个环节息息相关,由此而形成的警民关系直接体现着国家政权与人民大众的关系,关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当前如何在警民之间构建相互默契、鱼水情深的和谐心理氛围,着力提高警察的群众工作能力,已成为警察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和谐警民关系的心理诉求
和谐强调“和而不同”,其中蕴含和衷共济、协调之意。即具有差异性的不同事物之间相辅相成、互助合作、共同发展的关系。因此,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实质就是在具有矛盾关系的警民之间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氛围:一方面群众享受警察创造的安宁稳定的社会环境,同时民警工作处处得到群众的支持配合,警民之间相互依存与认可,利益关系得到有效的协调。
(一)和谐需要相互尊重
互相尊重是人际交往的法则,古人云“敬人者,人恒敬之;爱人者,人恒爱之”,而每个人的尊严都得到了尊重和保护就是和谐社会。
警察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拥有一系列的强制权。诸如立案侦查权、留置盘问权、刑事拘留权、行政处罚权等。这些权力的使用,涉及并影响到群众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但是打击犯罪不能成为侵犯人权的借口,警察执行法律赋予权力的底线在于对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不构成侵犯。例如,对公民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生命权的尊重是警察最受人关注的事情。近来频繁曝光的刑讯逼供、在押人员在公安机关离奇死亡等恶性事件使群众对公安机关抱着否定和抵触情绪,产生巨大的信任危机,对公安工作的开展十分不利。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警察必先树立平等人权的观念,重视不同阶层群众的需求,为他们提供多样化的、平等的服务,尤其是对弱势群体的尊重与帮扶,更能赢得群众对警察的尊重和信任,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已经成为检验警察执法公信力的重要表现。
警民关系是警察和群众的互动结果,群众应该充分认识到支持警察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就是保护自己、保护社会稳定。警察的工作充满着危险、不确定性,警察在无私奉献的同时,也迫切希望全社会对特殊背景下的警察群体提供一种现实关照和理解,期盼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与肯定。警察执法环境急剧恶化的原因除了警察自身行为失范、执法权威下降以外,也与部分群众缺乏法治观念密切相关。纵观全国200余万公安干警,像任长霞、吴光明等为民谋利、执法为民的好警察是主流,不能由于个别警察的失范就导致对全体警察的愤恨,这是社会心理不成熟的表现。
(二)和谐需要相互理解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前提条件。服务人民既是要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工作中时刻从维护人民的利益出发。公安机关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个别警察工作方法简单,工作效率低下,粗暴执法类似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都给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带来了消极影响。
同时,群众也要认识到,公安队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警务模式、科技应用以及民警的单兵作战能力,较以往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在对日益复杂的治安现状还无法做到尽善尽美,这是事物发展的正常规律。自1981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先后有14万多名民警因公负伤,8000多名民警为国捐躯。极端地将警界中个别人的所作所为扩大到整个警察群体是不恰当的。群众只有了解、理解了公安机关的职责、权力和执法方式,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有了比较切合实际的期望值,才有助于消除某些误会。
(三)和谐需要相互扶持
警察来自群众,也是普通公民的一员;警察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分子、从事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需要群众的配合与支持;群众在社会生活中需要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需要警察提供各种服务。警察与群众之间虽然有很多冲突存在,但是这些并不能磨灭警察和群众依存的关系,这是警民关系的重要心理机制。
然而,目前在相当的程度上人们对于警民交往的互利性还缺乏认识,仍然把交往的双方视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其直接表现就是“冷硬横推”,造成群众的不满。少数群众只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履行法定义务,法治观念淡薄,同时恶意投诉,甚至辱骂、殴打执法执勤警察,妨碍执法。更有一些群众把一些社会问题或者其它职能部门的问题转嫁到公安机关身上,把警察作为发泄的对象。这种情况本身不利于警民关系的建立。因此,民警必须牢记服务宗旨,主动为民众服务,以赢得民众的信赖和爱戴。群众也需要树立法治观念,既要享受权利也要履行义务。
二、和谐警民关系的心理构建
从警民关系的内涵外延来看,警察始终处于主动性的地位,是影响警民关系的主要因素,因此,只有最大限度地从警察自身查找原因,强化为民服务意识,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逐步改善社会环境和警民关系。
(一)修正执法观念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增强警察的法制观念,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坚持执法规范化,提高执法水平,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才能以自身公正执法形象赢得群众的信任和尊重,才能有效树立执法权威。否则,权威容易演变成“强权”,就会导致警民关系从压制到对抗。例如,部分民警思想上存在的特权思想,对待群众特别是对弱势群体耍特权、抖威风,以权谋私,执法随意性强,不仅严重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也使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公正执法产生了信任危机,伤害了警民关系。公安机关要规范警察执法行为,加大公安内部和社会各界监督的力度,坚决纠正执法随意性,抵制各种压力和诱惑,尽可能减少不规范的人为因素,缔造和谐的警民关系。
(二)加强正面舆论导向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必须树立警察良好形象,而舆论导向在警察形象的塑造上起到了巨大作用。在当前的各类宣传媒体中,经常能够看到警察极具冷漠、滥权、缺乏感情的一面,在群众中造成了警察冷血无情的负面影响,影响警察的形象和工作积极性。
密切警民关系需要舆论监督,更需要树立公安队伍的正面形象,为公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大力宣传公安队伍的模范典型,感染群众;向群众公开和宣传公安机关的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宣传公安机关在履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经济”职能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和取得的成绩;反映民警的疾苦,以唤起群众对民警的理解等方面都是公安宣传的角度。把宣传工作作为联系群众、增进理解的一种方法和手段,可以让群众真正了解公安民警、信赖公安民警,有助于构筑一个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的社会环境,有效消除对公安机关不良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工作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学习心理知识,了解心理规律
人际交往更像是博弈,警察与群众都要在平等的对局中根据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选择,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因此,警察了解心理规律,掌控交往节奏是解决警民关系现状的重要手段,成为警察的必修课。
首先,警察要警惕交往中的认知偏见。个体交往的原有经验、当时的情绪情感体验、交往的场景都潜在的影响对他人的认识。警察在交往中要注意不要带着有色眼镜看人,也要有效防止群众的认知偏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其次,把握人格特质,进行有效交往。在人生的舞台上,每个人都在依据自己的人格与他人交往,识别人格,进行因人格而异的交往便可获得他人的好感。
最后,有效利用心理效应,使用心理策略可以提升交往效果。例如,第一印象往往决定交往的方向,如果警察以居高临下的态度对待被调查人,就会引起其他人的反感。而当结束交往时,礼貌、客气的送别更会产生近因效应,即使群众的问题暂时无法解决,但公安机关平等、亲切、谦和、真诚的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会给群众形成良好的印象,有助于消除群众对警察的某些消极心理定势,形成信任感,有利于交往的顺利进行。在人际关系中,人们一般对那些能力强的、外表吸引人、与自己熟悉、相似或者临近的人产生更多的好感。因此,警察在工作当中要多深入群众,与群众建立广泛而亲密的关系。在交往中塑造自己的良好警容风纪,多展示自己来自于群众,服务于人民的身份,会获得群众更多的信赖与支持。
(四)掌握沟通方法
加强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是指通过情感交流、思想交流、态度交流、信息交流,将公安机关希望群众获悉的情况准确无误地传达给群众,并使其接受,达到友好合作的目的。
高效沟通能力作为一个重要的人际交往技巧,是工作的利器,也是最具生产力的资源。有谏言曰:“措辞差之毫厘,实去之千里”。警察要根据沟通对象的年龄、性格、修养、职业等特点采用相宜的语言,利用适合的沟通方法,掌握好沟通的时间,造成融洽的交往气氛,强化人际吸引力。此外,交往双方服饰、目光、表情、身体的动作姿态、声调等非语言行为能微妙地传递语言难以表达的“弦外之音”,产生“此时无声胜有声”的效果。所以,要提高警察的交往能力,注意训练非语言交往技巧也十分必要。
子曰:“多闻阙疑,慎言其余,则寡尤;多见阙殆,慎行其余,则寡悔。言寡尤,行寡悔,禄在其中矣!”这句话深刻揭示了听在沟通中的重要作用。倾听是指人际交往过程中以一种专注的姿态,用心的听取对方的陈述。从心理交往的角度来说,人们喜欢善听者胜于善谈者,耐心地倾听是交往的法宝,当个好的倾听者会使我们获得更多的青睐。在倾听时要避免打岔、插话,否则就会使对方产生受打压,不被尊重的感觉。
警察会做群众工作是警民关系和谐的根本保证。公安民警要以“三基工程建设”为载体,按照“三懂四会”的工作要求,即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进行训练,努力提高警察的群众工作能力,提升基本素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训练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