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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检察金融信息化平台促进反贪查案工作

2010-08-15宋许生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5期
关键词:金融部门反贪信息库

文◎宋许生

构建检察金融信息化平台促进反贪查案工作

文◎宋许生*

通过几年的办案实践,我认为构建检察金融信息化平台,对促进反贪查案工作大有裨益。结合办案实践,我深深体会到反贪案件查处工作中,工作量最大、最集中的就是书证的收集,特别是银行证据查询这一块工作,无一不与金融部门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查处此类案件所需收集固定的证据中,很大比例都是涉及初查对象在银行的开户资料、账目明细、往来票据等帐目。例如我院2000年查处的陈某、赵某特大挪用公款案件,单单通过银行查询获得的银行转帐、往来及存取款票据等单据类书证就有上百份之多;2001查处的某银行分理处主任杨某挪用公款案件,通过银行查询获得的书证更多达六百余份。

然而,我国当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司法部门查询银行等金融系统搜集证据的规定却不尽如人意。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人民检察院刑事办案规则》第195条规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关机关查询或者要求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经检察长批准,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关机关执行。”法律规定,办案人员依法持工作证件、介绍信、《协助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进行查询。银行工作人员接到查询文书后针对查询文书的要求协助查询,根据查询结果填写查询文书回执。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金融机构对检察机关的查询却有不同的要求,有的只要查询文书齐全即可查询,有的不仅要求查询文书齐全,还要经过其主管部门领导签批准予查询的意见方可查询。不同银行对检察机关查询工作要求的标准不统一、不规范,导致了办案人员在开展查询工作时的忙乱和被动,从而导致工作量的增大和工作时间的拖延。

结合目前的科技发展水平和检察机关科技装备现状,为更好地促进贪贿案件的查处工作,进一步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检察机关应与银行等金融部门联合起来,利用各个银行等金融部门现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平台,由检察机关设立一个专门的金融系统与检察机关情报信息共享系统,由专门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当遇到需要查询初查对象的财产时,可以通过这一系统进行快速的查询,从而提高检察机关办案部门银行查询工作的工作效率。具体做法是:在省级或者地市级检察院设立全能信息情报库,由反贪侦查指挥中心负责。将目前各专业银行与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业务管理系统共享于检察机关专设的金融部门情报信息库,办理案件中需要对涉及哪个银行的有关书证进行查询收集时,就由办案人员制作查询文书,报请上级院侦查指挥中心签批。此后由情报信息库管理人员根据查询文书的要求进入信息库查询。查询结果出来后,由信息库管理人员将查询结果报送该银行纪检监察部门,由银行工作人员将查询结果与银行业务信息系统进行校对核实,无误后由该银行填写查询文书回执。将查询结果返回检察机关情报信息库管理人员,再交给办案人员。

这套系统建立的可行性和好处是:第一,各银行等金融部门现有的计算机软件业务系统已基本完善,硬件建设已具备了合并建立检察机关金融部门情报信息库的要求,具备了基本条件。第二,检察机关享有的侦查权是宪法赋予的,对金融部门信息的享用是依法进行的,该项工作的开展于法有据。第三,目前检察机关已与国家质监部门建立了依托无线网络的情报信息共享平台,有先例可循。第四,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银行等金融部门接待查询的工作压力和工作量,更有利于案件保密。第五,从根本上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可以腾出大量的时间办理其他贪贿案件。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4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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