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交通事故再现的诉讼应用
2010-08-15丁芝华
丁芝华
(山东交通学院 人文科学系,山东 济南250023)
交通事故再现 (Traffic Accident Reconstruction)在我国的法学领域中可能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问题。然而,在我国的技术研究领域中,它属于近些年来交通安全研究的热点之一。法学领域中对交通事故再现研究较少,原因可能在于人们对于交通事故再现及其诉讼应用还缺乏充分的认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鲜见应用交通事故再现的案件。然而,在国外一些国家,交通事故再现在诉讼中得到了成功的应用,特别是在美国,这种应用的历史已达数十年之久。随着我国技术研究方面上的不断进步,交通事故再现在诉讼中的应用也应当不再遥远。理论需要先行,因而非常有必要加强法学领域中的交通事故再现研究。何谓交通事故再现,其属于何种证据,能够为我们解决哪些案件事实问题,其在国内外诉讼中的应用情况如何都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1 交通事故再现的概念界定
何谓交通事故再现,是一个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如果从一般意义上理解,交通事故再现并不陌生,也并不复杂。在诉讼中,任何案件都属于历史事件,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皆是一个事实再现的过程。涉及交通事故的案件也不例外。在这些案件中,对于交通事故事实的认定都可以称为交通事故再现,这已经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得到了大量的运用。当然,这种交通事故再现并非完全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交通事故再现,它既包含了后者,又有助于我们对后者的理解。
具体而言,本文所说的交通事故再现是指一种新兴的运用与车辆运动、碰撞、驾驶行为有关的物理学、车辆动力学、交通工程学等方面上的科学原理,结合照相测量技术(photogrammetry)、数据记录(Event Data Recorder)技术、计算机技术(例如,电子制表软件、AutoCAD、仿真(模拟)或建模软件、图形处理软件)等先进技术,推导、判断、分析交通事故前后情况、演变过程的司法鉴定活动。与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的物证鉴定、法医鉴定等不同,交通事故再现是一种相对特殊的综合性鉴定活动。
除了上述界定以外,由于交通事故再现本身的复杂性,还可以从其他角度上对其加以界定。例如,从司法鉴定技术的角度上出发,可以把交通事故再现界定为一种新型的涉及物理学、车辆动力学、交通工程学、计算机技术等多种学科的综合性司法鉴定技术[1]。我国许多研究者还从交通事故再现与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之间的关系的角度上出发,把它界定为进行事故成因分析及运动形态分析的一种主要方法,用来解释说明事故发生的部分或全部过程[2-3]。严格地讲,这种界定并没有揭示出交通事故再现的内涵和外延所在,只是说明了它作为一种手段的性质,但令人奇怪的是,这些研究者似乎对这种界定情有独钟。
此外,还需要说明两点。其一,从国外的界定看,交通事故再现并不仅限于以动画模拟为表现形式的交通事故再现,还包括利用照相测量技术、数据记录技术等进行的交通事故再现。但本文仍以前者为主要研究对象。其二,以动画模拟为表现形式的交通事故再现与交通事故物证、认证等非电子证据的多媒体展示(Computer-generated Display of Evidence)不同[4],后者自身并不具有证据价值,而前者自身具有证据价值。
2 交通事故再现的原理揭示
在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实践中,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都需要进行前述的再现活动。在一些案件中,通过收集的物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完全可以认定涉案的交通事故事实,就不需要这种专门性的鉴定。在一些原因不明,过程不清,责任认定困难的案件中,交通事故再现才会变得重要起来。
从总体上看,交通事故再现包含两个步骤的工作。第一个步骤的工作是为交通事故再现收集所需的信息。在这一步骤中,需要收集和分析与交通事故相关的痕迹物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信息(其中,痕迹物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比较重要),查询、收集车辆数据、碰撞试验数据等。第二个步骤的工作是为交通事故的具体再现。交通事故再现所依赖的科学原理,就包含在这个步骤的工作中。
具体再现交通事故的基本思路或总体方法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事故后的状态逆向推出事故前的状态,被称为分析法。另一种是假设事故前的一系列状态,然后模拟事故的发生,将这种模拟事故产生的结果与实际事故的结果相比较,(可能需要多次重复前述过程)选择与实际事故结果最相近的假设状态作为事故前的状态,被称为模拟法。在实践中,通常把这两种方法结合起来使用。应用分析法推算事故前的状态,然后应用模拟法验证推算结果,经过反复比较得出最终的分析结果[5]。
无论分析法,还是模拟法,都应用着相同的原理,具体包括物理学、车辆动力学、交通工程学、生物力学等多学科中的原理。在这些原理中,最为基础的是物理学中的有关物体碰撞的动量守恒定律与能量守恒定律。这两个定律实际上就是表明在碰撞时物体质量与速度间存在特定关系的两个等式。通过这两个等式,如果我们已知其中某些物理量,就可以求出另外一些物理量。假如我们能够根据现有证据推算出两辆汽车碰撞后的速度,且已知这两辆汽车的质量,则通过这两个等式能算出它们碰撞前的速度。这也就是大多数交通事故再现的基本原理所在。
然而,我们知道这两个等式揭示的是理想状态下物体碰撞的规律,现实中的汽车及其碰撞要远比理想状态下的复杂。首先,汽车要远比理想状态下的物体复杂。理想状态下的物体可视为质点,而汽车由许多不同材料制造的零部件组成,有着自己独立的运动规律,再加上驾驶人员的操纵,就更为复杂了;理想状态下的物体是刚性的,而汽车具有一定弹性,而且其各部分由于材料的不同,碰撞下的性能也有所不同。其次,汽车碰撞要远比理想状态下的物体碰撞复杂。理想状态下的物体碰撞不存在能量损失,不存在物体变形问题,碰撞力全部转化为动能,而现实中的汽车碰撞必然产生能量损失(热量),还存在汽车变形问题;理想状态下的碰撞,只考虑物体的二维运动,不涉及物体的转动问题,而现实中的碰撞,汽车的运动存在转动问题。当然,现实中的汽车及其碰撞的复杂性还表现在其他一些方面上。
这种复杂性决定了在进行交通事故再现时,需要根据汽车构造、交通事故的特点等,进行许多假设,简化现实中的汽车及其碰撞,建立一定的数学模型。因为如果不建立数学模型,就无法应用前述的动量守恒定律与能量守恒定律。需要建立的数学模型包括轮胎模型、汽车模型、人体模型、汽车运动力学模型、碰撞模型、轨迹模型、环境模型等。其中,汽车模型与碰撞模型较为关键。在早期的交通事故再现中,建立的是质点碰撞模型(汽车被简化为质点)。这种模型较为粗糙,适用范围较窄。现多建立三维刚体碰撞模型(汽车模型为三维刚体模型),这种模型考虑了汽车在碰撞时的惯性与转动情况,较为精确,适用范围也大大增加[5]。当然,除了这两种模型外,还有诸如有限元模型等其他类型的模型。
在建立前述模型后,就可以应用物理学、运动力学等中的定律(包括前述的动量守恒定律与能量守恒定律)、定理等建立数学方程,把第一个步骤中确定的物理量(参数)代入,确定前述方程中的一些系数的值,然后进行计算、求解。在很多的交通事故再现中,不仅要计算汽车的速度,还要计算加速度、角速度、位移、旋转角度等物理量。这些物理量就是交通事故再现的结果。这些结果对于我们分析交通事故的原因、判明责任具有重要作用。
许多计算机技术也被应用于交通事故再现中。一种是计算机绘图软件,例如,AutoCAD、3Dstudio等,另一种是计算机重建软件,例如,Pc-crash、HVE、Impulz Expert等,可以模拟汽车的碰撞过程。对于计算机重建软件,需要说明两点。其一,这种软件也可能内设建模软件、计算软件或自带很多数学模型等。其二,这种软件运行的结果并非前述再现结果的简单展示,而是包含很多假设的运用图形处理技术等的重新加工过程①这部分还参考了国内、国外许多有关交通事故再现技术的研究资料,因为无法一一列出,所以对这些资料的研究者在表示谢意的同时,也深表歉意。。
3 交通事故再现意见的证据类型分析
从前述的研究中,可以看到,交通事故再现有着许多其他司法鉴定活动不具有的特性,本身就应属于一种独立的司法鉴定活动。交通事故再现中既有定性分析,也有定量分析。通过交通事故再现,可以确定汽车碰撞前的速度、碰撞过程中的速度变化、汽车碰撞时的角度、驾驶员在面临碰撞时的反应时间等数据,还可以确定驾驶员视线是否被树木、建筑物挡住,驾乘人员是否系安全带,驾乘人员在碰撞过程中的运动状态,如果汽车不加速,碰撞能否避免等问题。这些交通事故再现的结果具有独立的证据价值。它们能够确定交通事故发生前、发生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从而帮助我们判断是人为原因还是其他原因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在人为原因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时,帮助我们识别出违反交通法规的驾驶行为,确定违反交通法规的具体情形与程度,为事故的责任认定提供科学依据。
从证据性质上看,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交通事故再现的结果属于专家证言的一种,在我国,交通事故再现的结果应当属于鉴定结论。在此,把这种鉴定结论称为交通事故再现意见。它是交通事故再现在诉讼中应用的形式。这种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应用多种科学技术对交通事故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得出的结论性意见,与其他的结论有着明显的不同。当然,如果是在专门鉴定事故原因的过程中运用了交通事故再现的技术,或者说交通事故再现是作为事故原因鉴定活动的一部分时,则交通事故再现的结果从属于事故原因鉴定结论的组成部分,不再具有独立性。
当前,计算机重建技术等在交通事故再现中的应用属于该领域技术研究的前沿。因而,人们可能更为关注以模拟动画为表现形式的交通事故再现意见,这种意见具有高科技的特征,在证据性质上应如何界定?这种意见相对于单纯以文字、图形、符号等为表现形式的交通事故再现意见要复杂得多。如前所述,这种意见不同于非电子证据的多媒体展示。后者只是非电子证据的新表现方式而已,只是为了让法官等更好地了解这些证据,只能以某种多媒体方式把非电子证据展现出来,而不能改变它们。或许,有人认为这种意见只是前述的定性与定量分析结果的多媒体展示。实际则不然,交通事故的动画模拟其中也包含着许多的假设与简化,是计算机生成的一种具有自己独立特性的新产物。换句话说,它是以前述的定性与定量分析结果为基础加工得到的产物,具有独立的证据价值,而非这些定性与定量分析结果的多媒体展现。因而,需要把以模拟动画为表现形式的交通事故再现意见看作是一种独立的鉴定结论。
当然,在交通事故的模拟动画中,我们有时也可以看到前述一些再现数据的标示,例如,汽车的行驶速度、距离等,这些标示的数据本身具有证据价值,它们的展示属于多媒体展示的范围。
此外,需要注意,以模拟动画为表现形式的交通事故再现意见具有“视听资料”的形式,但它与传统的记录事情过程或片段的视听资料不同,是计算机生成的,不属于传统的视听资料的范围,属于一种新型的视听资料,更准确地说,属于一种电子证据。
4 交通事故再现在诉讼中的应用考察
交通事故再现这种活动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上。第一个方面是交通事故的预防。通过交通事故再现,可以揭示出交通事故发生前、发生过程中的情况,为我们查找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提供科学依据,我们可以针对查找的原因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及其所带来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第二个方面是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交通事故再现意见可以为我们判明事故责任提供科学依据,从而有助于我们及时、公正地处理涉及交通事故的刑事、民事案件。从法学角度上研究交通事故再现,显然需要更关注其在第二个方面上的价值。正是由于这第二个方面上的价值,交通事故再现在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中得到了比较成功的应用。
如前所述,交通事故再现在美国诉讼中的应用已有数十年的历史。1985年,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 (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授权有关部门制定有关警察部门中交通事故再现鉴定人培训的最低标准。1992年,专门成立了交通事故再现职业资格认定委员会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 for Traffic Accident Reconstruction),从事交通事故再现职业的人需要通过该委员会组织的统一考试,并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现在,有许多专业从事交通事故再现的专家和鉴定机构,多数联邦法院与州法院都认可他们提供的交通事故再现意见的证据资格。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迅猛发展,交通事故再现已经成为了一个比较时髦的职业,许多职业学校与高校都设有交通事故再现专业。
作为专家证言的一种,交通事故再现意见在诉讼中的应用需要遵守 《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至第706条的规定。在庭审中,与其他类型的专家证言相同,交通事故再现意见也需要经过严格的质证程序。交通事故再现鉴定人需要出庭作证,接受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交叉询问。双方都可以聘请交通事故再现鉴定人出庭作证。法官在听取双方辩论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对交通事故再现意见予以采信。为了保证这类新证据的合理使用,联邦最高法院在Dauber案中敦促联邦初审法院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其相关性与可靠性,并指出要着重审查五个因素:(1)意见做依据的特定科学理论是否具有可验证性;(2)该种理论是否经过了同行专家的审查,是否已公布;(3)鉴定技术已知误差或可能存在的误差;(4)存在有效的鉴定技术标准;(5)该项技术在相关科学或专业领域内是否得到了广泛的认可[7]。
除了美国外,交通事故再现意见在澳大利亚的诉讼中也有相当的应用。与美国、澳大利亚的情况不同,在英国诉讼中的应用较少。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司法鉴定的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不同,司法鉴定在诉讼中应用的程序限制不多,但在鉴定人的资格与选用上较严格,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交通事故再现这种新兴司法鉴定活动的发展与应用。从前述有关交通事故再现的原理探讨中可以看出,这种司法鉴定活动涉及多学科、多专业的原理,因而要选择同时擅长这些学科、专业的专家并不容易。
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不但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不同,而且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也不同,在司法鉴定人的准入与鉴定结论的应用规范上存在不少问题。如前所述,我国鲜见应用交通事故再现意见的案例,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没有在应用,原因或许在于应用它的人并没有明说。实际上,在许多涉及交通事故的案件中,尽管没有应用以动画模拟为表现形式的交通事故再现意见,但在有关交通事故的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应用还是有的。随着我国交通事故再现技术研究的不断进步,交通事故再现在诉讼中的正式、公开应用将不再遥远。如何规范交通事故再现在我国诉讼中的应用也将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意在抛砖引玉,相信会有更多的法学界同行与司法实务人员认识到这一点,投入到这个新问题的研究中。
[1]高万云.道路交通事故再现技术研究初探[J].警察技术,2001(2):42.
[2]丁同强,席建锋,矫成武.道路交通事故再现模型研究[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理工版),2004,(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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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Robert Girvan.An Overview of the Use of Computer-Generated Displays in the Courtroom[EB/OL].(2001-02-23)[2009-03-01].webjcli.ncl.ac.uk/2001/issue1/girvan1.html.
[5]袁泉.交通事故再现的几个关键问题探讨[J].汽车科技,2001(2):25.
[6]Arcangeli Emiliano,Gambino Mauro,Greco Fiorenza,The Role of The Accident Reconstruction Expert in Italy[EB/OL].(2007-08-29)[2009-03-01].www.studiotria.it/file/Paper_studiotria.pdf.
[7]Tamara B.Goorevitz.The Use of Photogrammetry in Accident Reconstruction[J].For The Defense,2009,(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