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贪污贿赂犯罪证明体系研究
2010-08-15霍兆军石延辉
文◎霍兆军石延辉
关于贪污贿赂犯罪证明体系研究
文◎霍兆军*石延辉**
贪污贿赂犯罪证明体系,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证据查明和确定贪污贿赂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人有无犯罪、罪责轻重以及其他和查明案件事实有关的一系列活动和方法。贪污贿赂犯罪证明体系包括证据的收集和提出,审查和判断以及对证据的认定和证据间状态的分析。贪污贿赂犯罪证明体系的任务是确定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循序渐进、分步骤、分阶段完成的,最后形成一个庞大而完整、连贯的整体。所以,凡是与追究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事实,都是贪污贿赂犯罪证明体系所需要证明的对象,包括查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有罪、无罪证据,自首、立功证据,以及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是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等。
一、贪污贿赂犯罪定罪与量刑证明体系
(一)贪污贿赂犯罪定罪证明体系
贪污贿赂犯罪证明体系,除行贿罪以外,要证明犯罪嫌疑人符合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主观上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贪污贿赂犯罪故意。客观上要证明存在贪污贿赂犯罪事实和行为。要证明符合我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规定的相关犯罪标准。
(二)贪污贿赂犯罪量刑证明体系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法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有自首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我国刑法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二、在办案实践中构建贪污贿赂犯罪证明体系
努力完善贪污贿赂犯罪证明体系,是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必然要求。为了能够使每一起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终结后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检察机关必须在完善证明体系上下功夫,要多角度、全方位地思考问题,研究方法,充分发挥证明体系的诉讼效用。
(一)从收集、分析举报线索入手,构建贪污贿赂犯罪证明体系
对于举报内容,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都是贪污贿赂犯罪证明体系的内容之一,是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基础材料。为了提高群众举报的积极性,获取更多的案件线索,排除个别群众担心遭受打击报复的心理,检察机关可以开通网上举报系统,大力推行网上举报活动,通过QQ使举报人与检察机关举报中心接待人员直接对话。这样,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排除后顾之忧,在网上畅所欲言,大胆提供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真实线索,从而丰富贪污贿赂犯罪证明体系的内容,为收集和充实案件证据打下良好基础。面对错综复杂的举报内容或案件线索,要迅速洞察分析,排除干扰,去伪存真,理清思路。对举报属实的,要准确选定立案、侦查的突破口和时机,周密部署侦查计划,从快启动侦查司法程序。相反,如果接到举报后,拖拖拉拉,不及时分析、研究和决策,不仅会严重打击举报人的积极性,而且还会错过破案的最佳时机,给犯罪嫌疑人留有串供、毁证,隐藏、转移证据的可乘之机,无形中使破案难度增大。
(二)秘密而高效的初查工作,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明体系的重要环节
办案实践证明,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的获取,绝大多数是在初查阶段完成的,所以做好初查阶段的取证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它直接影响到构建案件证明体系质量的高低,进而直接决定整个案件侦破工作的进展速度。所以,能不能在此阶段开动脑筋,发挥优势,力争多发现和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强效证据,就显得十分关键。效率是检验一个案件证明体系质量高低的精确标准。因此,初查工作必须紧锣密鼓的进行,要注意调查工作的前后衔接,证据与证据间的细微联系,因事制宜,灵活多变,切忌按部就班,无限期拖延时间,人为拉长战线,贻误战机。要善于培养多变式、刨根问底式的思维,善于联想,开拓思路,多问为什么。要保持思路清晰,把一些看似毫无关联的事实连成串,自然就会显现出清楚的案件事实。
(三)贪污贿赂犯罪证明体系的调查取证工作,要从速从快,力求全面
侦查工作,要力求一次性解决问题,切记犹豫不决。不能针对一件事反复取证,尤其是在录取口供或证人证言时,侦查人员要提前理清思路,准备好提纲,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做到心中有数。一次审讯或询问能弄清的问题,坚决杜绝二次讯问或询问,避免因重复讯问或询问形成前后矛盾的笔录,提高办案效率。侦查工作的从速从快,还体现在对书证等实物证据的固定上,要及时迅速。对原件要妥善保管,说明来源。对复制件,要注明原件保存处,并加盖证明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要充分利用书证等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相结合的证明作用,不可过分依赖言词证据。既要取有罪证据,又要取无罪证据,既要取罪重证据,又要取罪轻证据,避免贪污贿赂犯罪证明体系的片面性。
(四)大胆实践侦捕诉密切配合的贪污贿赂犯罪证明体系
强化和完善贪污贿赂犯罪证明体系,不只是自侦部门的工作,自侦、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协作,彼此介入,共同把好证据关,使贪污贿赂犯罪证明体系的证明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一方面,自侦部门要做好向后延伸、跟踪工作,发挥其熟悉案情的优势,向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提供案件信息、证据材料,及时、准确地按侦监、公诉部门的要求补充、收集证据,补强证据,推进诉讼进度,强化证明作用。要以讨论会的形式参加侦监、公诉部门对案件的分析,发表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的处理意见,避免侦捕诉过程中侦捕、侦诉之间可能出现的部门之间工作衔接断档,贻误证据的及时固定。另一方面,侦监、公诉部门要充分发挥向前延伸、引导侦查的作用,主动提前介入,适时交换意见,统一证据考量标准,指出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容易被忽视的地方,使自侦部门提高证据意识,引导自侦部门及时有效收集证据,使一些重要证据特别是容易灭失的证据能够及时固定,提高证据的证明力。要帮助确定侦查方向,避免重复劳动和一些不必要的工作,促使侦查人员合法提取、使用证据,确保取证和讯问工作程序合法,保证证明体系的法律效果。
(五)贪污贿赂犯罪证明体系中的询问工作,要做到细心、耐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证人能不能主动协助检察机关,如实提供证言,与办案人员的工作方式方法关系甚密。侦查人员要根据证人的不同心理,耐心说教,以法、以情进行感化,彻底打消其不敢如实作证的顾虑或抵触心理。要特别尊重证人的人格,不能进行欺骗、威胁或污辱,更不能刑讯逼供。只有证人感觉到侦查人员对案件认真负责,既热情又不辞辛苦、秉公执法,才会实事求是地出具证言,协助办案机关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
(六)力求细致入微,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是构建贪污贿赂犯罪证明体系的秘诀
工作细致入微,提高贪污贿赂犯罪证明体系的证明效率,在讯问、询问、固定书证、银行查询、搜查等方面都有体现。其一,在审讯工作当中,要细心观察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巧妙运用和调整审讯策略。其二,搜查是获取贪污贿赂犯罪证据重要途径之一,因此,搜查时,要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重点部署,细化安排,一举成功。其三,在调取书证、固定物证和银行查询方面,要切忌以案查案,查完事了。要善于开拓思路,善于联想,把可能的帐务往来串在一起进行比对,认真分析,以利发现问题,在查办案件上取得突破。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067300]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06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