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改革微探
2010-08-15文◎张聪*
文◎张 聪*
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改革微探
文◎张 聪*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运行情况来看,存在机构设置不合理、议案效率质量不高、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履职不到位、未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参谋助手和专业咨询的“法律顾问”的作用等问题。
一是检委会办事机构设置不合理。当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在设置形式上各地有所不同,主要是三种模式:(1)将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挂靠在研究室,接受研究室的统一领导,但工作上具有相对独立性;(2)单独设立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具有独立的编制,与检察院其他内设机构平行;(3)不专门设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而是明确由研究室承担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能。目前大多数检察院采用第三种模式。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定位是检察委员会的参谋和辅助机构,为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服务。但在现行的模式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地位和功能严重被削弱,其担负的职责与其机构的设置是不相适应的。
二是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人员少,力量有限。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研究室只有一至二人。有的还要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在这种状况下,研究室人员不能适应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需要。对大量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的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往往力不从心,很难保证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提出有价值法律意见,提供给检察委员会供委员们讨论时参考,影响了议案的效率和质量。难怪有人认为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不过是“聋子的耳朵——摆设”。另外,研究室人员也不是全才,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问题往往涉及多个专业和领域,仅凭研究室一两个人是无法发挥专业咨询等作用的。
三是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履职不到位。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顾名思义必须专职检察委员会工作,不得兼任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或机构的领导职务,应当主持检察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的工作。然而,实际工作中,有的基层检察院尚未配备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有的虽然配备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但由于目前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职责没有明确,专职不专,一些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从事着与检察委员会工作无关甚至与业务工作无关的大量工作,兼任中层干部或协助分管检察长管理某项工作,不利于强化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
四是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范围受限。《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对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作了规定,但仅限于“办会”工作,做好会前会后的相关工作。未将其它检察业务工作纳入其职责范围,不能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参谋助手的作用。
二、改革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几点建议
针对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存在的问题,提点不成熟的建议,以期对改革此项工作有所裨益。
一是成立独立的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规定,将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从研究室剥离出来单独成立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独立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使其地位与职责相匹配,权责更加明确清晰,与政治处处理党组日常工作一样,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处理检察委员会检察业务日常工作,将更有利于统揽和改进检察业务工作。
二是由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担任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并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尽管《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没有明确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职责,但其为检察委员会工作和对检察长负责是无可争议的,同样,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是为检察委员会工作和服务的,二者工作范围和职责肯定存在交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按照同级党政部门副职规格和条件”配备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规定,和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法律地位,宜由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担任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以避免另外选任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造成不必要的职能交叉重叠和相互扯皮。为了让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更专职,还建议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十七条“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发表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草拟的法律意见,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的规定,修改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发表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草拟的法律意见,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同时,明确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责,使其专司其职。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除履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对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提交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法律依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论证。参与本院业务部门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研究。对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执法办案中的法律政策,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调研。负责案件质量管理中心的工作。领导本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做好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对承办部门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督办,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总结检察委员会工作经验,提出改进、规范、完善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编撰案例,提出适用法律请示。协助检察长组织检察委员会委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文件。通过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和专司其职相结合,必将加大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力度,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效率和质量。
三是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将案件质量管理等工作纳入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内,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功能作用。作为最高业务议事决策机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要真正发挥参谋辅助的职能作用,对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是不言而喻的。应从有一定检察业务实际工作经验并具备较高理论素养的检察官中选调人员充实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至少应配备五名左右的精干工作人员。检委会办公室的工作不应局限于承办检委会会务。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决策机构的日常事务管理部门,理应承担起对检察业务的管理职能,促进检察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案件质量管理是检察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对案件质量实施管理责无旁贷。那种把检委会办公室设在案件质量管理中心的做法其实是本末倒置。检察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案件质量管理掌握业务动态向检察委员会和检察长报告检察业务工作情况,能切实保证其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参谋助手作用。案件质量管理工作包括:负责所有案件的进出口统一登记管理,动态掌握案件办理情况。重点对业务部门办理的不起诉案件、改变定性的案件、拟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等10种案件进行实体审查。通过对案件的全面程序监督和重点的实体监督,每月对办案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通过每月召开的检察委员会例会向向检察委员会和检察长报告,提高案件质量,规范检察业务工作。
四是设立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议事咨询小组。加强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检察工作也将朝着专业化方面发展,作为检察人员不可能成为各项检察业务的全才,他们只能是精通某一方面,包括检察委员会委员,在处理案件时,不可避免的要听取其他人的意见,才可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有必要成立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议事咨询小组,作为一个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的组织,促进基层检察委员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提高议事的效率和质量。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议事咨询小组的成员,应从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在检察工作实践中能够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检察工作方针;从事检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办案资格,有较厚实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有解决办案业务中疑难问题的能力或在会计、审计、计算机等领域中有专业特长的检察人员中产生。议事咨询小组一般由5至7人组成为宜。其主要任务是在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组织指导下对拟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的重大案件提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参考性意见,对拟决定讨论的涉及检察业务建设方面的重大议题进行论证,提出建设性意见。在检察委员会议事议案时适时派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为检察委员会决策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真正发挥咨询作用。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646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