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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之路径分析

2010-08-15朱跃陆

中国检察官 2010年21期
关键词:办案检察检察机关

文◎朱跃陆

基层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之路径分析

文◎朱跃陆*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检察工作价值基础是人民群众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期待,而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基层检察机关处在执法办案的第一线,站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前沿,作为矛盾的协调者、化解者位置更为突出。

一、把握建立和谐社会大局,树立化解社会矛盾的和谐执法观念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切实转变执法观念,克服办完案子、走完程序的传统执法方式,克服只讲法律效果,不讲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片面倾向,树立起化解社会矛盾的和谐执法观,自觉地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的始终。

一要树立化解社会矛盾就是服务和谐社会的观念。执法的目的只有符合整个社会的发展目标,才能真正实现执法的司法价值。化解社会矛盾是有效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谐问题的治本之策,是一项长远的基础工作。当前,在我国全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下,基层检察机关要加强认识,准确定位,自觉地把自身所从事的执法工作,放到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局中,做到准确地把握社会矛盾的规律和特点,积极妥善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要树立化解社会矛盾就是追求更高层次执法的观念。检察机关在通过执法维护法律权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去主动地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地修复或弥补受损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才是执法的根本目的,才是更高层次上的执法。因此,作为基层检察机关要把化解社会矛盾做为更高层次的执法,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采取宽严相济、刑事和解等司法政策,加强对社会矛盾的化解,把矛盾化解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

三要树立化解社会矛盾是真正提高执法水平的观念。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只有将自己定位于矛盾的协调者和化解者,才能更好地将化解社会矛盾贯彻于执法办案中,才能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这种角色的转变,势必要求检察机关加强业务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强化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政策理论和执法水平,不仅要掌握好、使用好法律规定,还要具有准确判断矛盾、科学分析矛盾和妥善解决矛盾的能力。

二、搭建承接社会矛盾平台,畅通社会矛盾的化解渠道

搭建好承接矛盾、沟通协商的平台,使群众的各种利益诉求得到有效表达,是检察机关做好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关键。而在这个关键中,控告申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对外工作的窗口,又是直接面对社会矛盾的第一线,是承接社会矛盾最集中的地方,尤其是对占全国检察院的80%的广大基层检察院来说更为突出。但由于基层检察机关在乡镇没有派出机构,不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群众矛盾纠纷的信息,加之检察院与乡镇信访部门之间缺乏共同协商处理机制,使有些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从而使上访者失去信心和耐心,导致越级上访频繁发生,社会矛盾激化。为更好地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的问题,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作为基层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能够及时倾听社情民意的检察信访长效机制。如建立乡镇检察室、设立“涉检信访联络室”、聘请涉检信访联络员、开通热线电话等,为群众提供“一站式”、“全天候”服务,为群众进行投诉举报信访和法律咨询提供足够的方便,从而使各种矛盾纠纷和涉检信访能够得到超前预防和及时处置。

三、强化各项检察职责,找准切入点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强化批捕和起诉工作职能,化解或预防社会矛盾。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批捕和起诉工作始终,着力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1)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等刑事犯罪,是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矛盾爆发的突出表现形式。从严从快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就是有效化解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矛盾,解决地方治安不稳、人民群众对政府不满的矛盾。(2)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坚持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认真落实依法从宽处理政策。对初犯、偶犯、过失犯,以及因邻里、亲友纷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积极适用刑事和解司法政策,化解社会矛盾,努力修复或弥补受损的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立面,使社会得以和谐;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犯,探索完善附条件不起诉、暂缓起诉等办案方式,尽力教育、感化、挽救,以调动未成年人悔改的积极性,促使失足的未成年人复归社会,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3)探索创新办案方式,从源头预防社会矛盾。作为基层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将量刑建议纳入法庭庭审程序,防止因量刑程序不透明、量刑标准不统一而造成司法不公,引发社会矛盾;探索完善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加强办理重大复杂案件和作出不批捕、不起诉等决定时的风险评估预警,科学制定预案,妥善采取应对措施,防止执法不当而引发社会矛盾;对于不捕不诉的案件,探索建立不捕不诉说理机制,耐心细致地向被害人说明不捕不诉的理由,消除被害人的误解,确保既“法结”,又“心结”,预防涉检上访等新矛盾发生。

二是强化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化解党群矛盾和干群矛盾,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1)突出查案重点。既要查办大案要案,又要查办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发生在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移民补偿、抢险救灾、医疗卫生、招生考试等领域的职务犯罪以及司法腐败案件,维护由职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某一群体的利益,化解由此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冲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大局。(2)注重查案的社会效果。在办案中要克服就案办案的观念,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办案不忘发展、稳定、和谐,慎用逮捕、扣押等强制措施。同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以理性、平和的工作方式促进矛盾化解。(3)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结合办案、延伸功能,综合运用预防调查、检察建议、行贿档案查询、警示教育等预防措施,积极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努力从源头上防治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从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

三是强化控申和民行检察职能,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切实提高新形势下化解涉检矛盾纠纷的本领,依法妥善解决群众的诉求。(1)加大涉检信访工作力度。作为基层检察院,要健全与各乡镇党委、政府接访信息沟通的联系协助机制、群众约请检察机关接访、检察机关定期巡回接访等工作制度,及时发现、受理涉检信访案件。对涉检信访案件,要本着有错即改的原则,综合采取依法处理、教育疏导、救助救济等措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将矛盾化解于萌芽。(2)民事行政申诉等案件要坚持抗诉、和解与息诉三管齐下。探索举行公开听证会,对不服法院错误裁判的申诉,要从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出发,坚决提出抗诉;对不服法院正确裁判的申诉,认真开展息诉服判、释法说理工作,做到定纷止争。同时,要探索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和解机制,对于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申诉案件,通过讲道理摆事实,引导当事人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最终达成和解。

四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引导群众依法维权。现实中有些矛盾是因当事人不懂法律、不懂政策所造成的。普及法律教育、宣传政策,检察机关责无旁贷。作为基层检察机关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乡镇农村、街道社区、工厂企业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由于不懂法、不用法带来的社会矛盾。

四、完善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引导基层干警树立化解社会矛盾的执法导向

基层检察机关能否把化解社会矛盾贯彻于执法办案的始终,不能只靠检察干警自觉地去执行,还要靠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来保障。除了从责任落实入手,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和检察干警矛盾纠纷化解的责任外,还要从考核评价入手,探索建立化解矛盾纠纷的考核评价机制。这就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上级检察机关转变过去主要以办案数量为标准的考评办法,要把是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作为检察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科学确定考核各项业务工作的指标体系,改进考评办法,引导广大基层检察干警树立化解社会矛盾的执法导向,从而保证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得到真正贯彻落实,实现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2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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