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务犯罪预防体系浅议
2010-08-15王媛
王 媛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法律法规教研室,河南郑州450042)
我国职务犯罪预防体系浅议
王 媛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法律法规教研室,河南郑州450042)
我国经过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以及经济快速的发展,所处的社会、人们内心的观念以及人们追求的价值目标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却带来了贫富差距过大、社会不公平和公共资源被不合理分配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系列问题。
平稳转型;职务犯罪;反腐倡廉;权力监督机制;法律惩治
一、顺应时代要求,反腐倡廉具有深刻现实意义
1.严峻的形势,敏感的时期,戮力反贪顺应民意。当前,中共中央对反腐工作高度重视,2009年1月至11月,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3743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764人,其中落马的省部级官员(含副部级)就达到破纪录的17人。查处数目的上升一方面说明中国党政官员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另一方面也显示出我国反贪反腐的坚定决心。
2.协调社会整体利益格局,弱化高增长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矛盾。中国以往发展模式的最大问题是发展品质低、经济社会协调性差、社会共享水平不高。中国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进一步暴露了自身发展的缺陷。一是国际、国内市场的需求严重不足,财政政策维持经济持续增效任务沉重。二是大量失业人口仍将长期存在,贫富差距导致的贫富对立与官民对立情绪处于恶性累积阶段,这将成为目前以及未来一段时间面对的危局,对社会稳定提出了严峻考验。中国现在所能做的就是在总体增长乏力的情况下,平衡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纠纷。在这个复杂的调整过程中,将涉及很多方面,但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防止腐败蔓延对社会机体造成更严重的侵害。因此,目前的高调反腐将是得民心顺民意的必要之举。
3.反腐败有助于中国社会平稳转型。首先,针对目前部分领域中存在的社会资源分配不均,贫者更贫和富者更富的短期现象,社会整体公平正义理念受到质疑,社会整体道德水平滑坡,甚至有了整体的民族精神缺失和迷茫。此时重塑民族公平正义精神、对中国社会的稳定和谐乃至创造经济的平稳发展环境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其次,揭露腐败,特别是借助强大的舆论力量揭露腐败,对于增强整个社会凝聚力,重塑公民意识与民族精神,形成一个真正的公民社会,具有意义。
二、我国职务犯罪预防的现状及困境
1.现行法律存在弊端,缺乏预防职务犯罪、规范政府及公务员行为的专门性法律。法律是防范职务犯罪的坚强制度防线,对职务犯罪行为的处罚也将对社会起到惩戒和预防作用。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着职务犯罪黑数大的问题。所谓职务犯罪黑数是对潜伏职务犯罪总量指标的估计值,是相对于已经被检察机关处理的犯罪明数而言的。一件职务犯罪案件从发生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经过发现犯罪线索、立案、审查起诉、审判等多个环节。目前,尚缺乏预防职务犯罪及规范公务员行为的专门性法律。
2.在预防职务犯罪的司法机制上存在权力分散、各自为政以及刑责追究不严格的问题。目前,在具体工作中普遍存在打防脱节、形式化走过场等问题。此外,我国有权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侦察的部门包括:监察部门、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侦查部门、举报中心和涉案技术部门等,这些部门在检察机关内部同级且无必然业务联系,易出现权力分散、各自为政的情况,这对集中力量防范职务犯罪极为不利。还有,对与职务犯罪需审查之后再立案以及部分领域出现的“以官当罪,以官抵刑”,同罪不同罚等思想的影响下,容易令人萌生侥幸逃避的铤而走险的特权思想,不利于法律威慑预防作用的实现。
3.信息不对称,权责不相当,职务犯罪社会预防实效不显著。职务犯罪预防本身就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必须动用各项社会资源谋求对策,综合运用道德、政治、经济、舆论及行政监察、党纪监督等社会力量,才能形成一道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预防屏障,并最终实现有效遏制腐败与职务犯罪发生率的目的。从目前情况看,社会预防体系中上存在人大、政协监督权威性不够,审计、监察等专门机构监督权缺乏独立性及执行力度,社会公众举报及舆论监督成案率低等问题。
三、构建我国职务犯罪预防体系
1.构建科学的权力配置制度。权力配置从宏观层面上讲,就是国家权力系统的设置、权力机构的分工、职能的细化和权利主体相互关系的界定,也就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配与相互制约问题。我们要建立一个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为民所用”的权力运行体系,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2.建立完善的权力运行制度。针对目前部分领域存在的权力运行过程缺乏透明度,缺乏法制保障以及奖惩机制等问题,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一是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即政府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资源,并允许公众通过查询、阅览、复制、下载、摘录和收听、观看等方式依法利用各级政府部门所掌握的信息。二是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废除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将可以行业自律的审批转变形式自律,减少审批环节,规定审批时限,降低审批权力的含金量,以斩断权钱交易的利益链条。三是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虽然目前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于1995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该规定只是一个政策性文件而非规范的法律文件,效力层次过低,缺乏权威性。要尽快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扩大申报范围,明确申报范围及相应责任,依法治手段规范约束官员行为。四是推行行政问责制,完善公务员激励机制,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要对行政不当造成的事故及相关损失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奖惩相当。同时,还要建立“无为问责”制度,将奖惩记录,问责评估和行政晋升相结合,使行政责任考评和追究机制成为能够真正衡量行政管理者绩效与行政价值的运行保障。
3.构建高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具体来讲,就是从如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监督实效:一是改革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体制,增强纪委的独立性。二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范强化人大监督。一方面以听取“一府两院”专项报告和评议报告的形式履行监督职责,另一方面要落实监督者也要受监督的原则,使人大的监督能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真正发挥作用。三是强化审计监督作用,发挥国家审计的经济监督功能,并最终提升到完全权力运行和监督权力机制的政治层面。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专案监督并用前提下,对审计出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认真严肃查处,减小办案黑数,提升法律权威度。四是优化环境,调动舆论监督的积极性。通过新闻传媒,社会影响评价机构、网络等等舆论工具,从善治的角度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的言行予以道德层面的审视、评价和督促,在全社会倡导公平正义、善恶分明的舆论主流,重铸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
4.建立严密的法律惩治制度。正如贝利亚所言,“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法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大量的犯罪学调查表明: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人来说,要害不在于判多少年的刑罚或者是否判处死刑,而在于将其送上法庭的可能性有多大,他们对于判刑可能性的关注远胜于对判刑轻重的关注;对国家来说,反贪污、贿赂斗争取得成效的关键指标,不在于每年对多少贪污、贿赂行为人判处了死刑或者多重的刑罚,而在于发现并审判了多少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人,还有多少隐案或者犯罪黑数没有被揭发出来。所以,建立严密的法律惩治制度才是构建职务犯罪预防体系的根本。一是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体系的前提是完善现有法律,修改相应职务犯罪罪名体系。贿赂犯罪是职务犯罪中高发并且最高可判死刑的重要罪名,但目前我国刑法中的“贿赂”仅仅局限于“财物”,难以涵盖全部“贿赂”种类。建议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一致,将贿赂范围扩大到“不正当利益”,将“迁移户口、调动工作、安置就业、提供女色、安排升学以及给予盈利机会”等等可能换取权力特殊支持的利益统统划入“贿赂”的范围。二是建议严格限制有关职务犯罪死刑的适用,甚至是废除经济类犯罪及现有死刑。尽管在我国所有的职务犯罪罪名中能判处死刑的只有贪污罪和贿赂罪两种,但是,贪污和贿赂案件的犯罪率仍然始终高居前位,这就不得不让人怀疑对职务犯罪适用死刑对遏制罪案发生频率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职务犯罪死刑的立法不仅与国际限制及削减死刑适用的潮流不符,而且对于我国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引渡带来很大的障碍。三是顺应国际刑法发展趋势,应在原只对单位行贿罪、受贿罪设立罚金刑的基础上增设对自然人职务犯罪的罚金刑,使罪者感到得不偿失的切肤之痛,从而促使其对自己的行为重新评估,以避免再犯。同时,还应增加凡是因为职务犯罪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担任公职或者不得从事某种职业资格的限制,并对有腐败犯罪情形的单位视情况增设形式破产、停业整顿和某些业务活动从业的限制性规定。这有利于弥补当前对单位犯罪主要适用罚金刑,难以罚当其罪的弊病。
[责任编辑 王亚伟]
D523.4
A
1671-6701(2010)06-0053-02
2010-10-01
王 媛(1973-),女,河南巩义人,研究生,中共郑州市委党校法律法规教研室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