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富士康跳楼事件谈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2010-08-15范桂红
范桂红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法律法规教研室,河南郑州450042)
从富士康跳楼事件谈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范桂红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法律法规教研室,河南郑州450042)
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需多方努力共同面对。企业应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进行管理,让新生代农民工体面地生存和劳动;工会应转型重建,通过《工会法》的修改,保障其真正建立劳动者的维权机制;政府要严格执法,在政策上创造条件,让新生代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
富士康;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对策
国家统计局今年3月公布的《2009年农民工监察调查报告》显示:在全国2.29亿名农民工中,年龄16岁至30岁的“新生代农民工”占61.6%。与上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有别于其父兄辈,一方面,他们受教育水平较高,渴望融入城市,重视社会保障,维权意识更强;另一方面,他们面对现实和想象之间的心理落差比第一代农民工更大。富士康跳楼事件中的员工就属于这一群体。当下,富士康跳楼事件似乎划上了一个句号,然而它带给我们的思考却远没有结束。事件的发生既有个体原因,也有管理方式问题,还有深层次的制度因素,涉及企业、政府和社会等诸多方面。
一、新生代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1.企业漠视农民工的人身权,用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农民工不能有尊严地生活和体面地劳动。富士康是全球最大的代工企业,其半军事化管理方式众所周知也卓有成效,但它的某些制度与行为显然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首先,企业的管理制度与《宪法》相冲突。公民的人身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不受侵犯的,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但是,在富士康龙华镇厂区内,保安却有搜身和非法打骂员工、甚至限制员工人身自由的权力,这显然违反了宪法。在这种环境下,农民工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都难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1]。其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有些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是变相的强制加班。富士康为完成订单,员工为多挣些钱,双方签订“自愿加班书”,尽管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富士康付给了工人加班工资,工人的加班也是自愿,但富士康员工的加班时间已远远超过了法定最高标准。《劳动法》规定每月可以加班的最长时间是36小时,而在富士康工作的员工一般每月加班时间都在100个小时以上。这样一来,由于劳动强度大和无限量的加班,造成员工身体的超负荷,加重了农民工的心理和精神压力,导致其身体无法承受,极易产生厌世心理。二是富士康的劳动合同内容使员工处于非常不利的状态。富士康的用工合同《新干班违约条款》规定:如果员工要辞职,必须支付给厂方“招募成本和综合培训成本”4000元、违约损失5000元、人事代理费每年1200;如果员工不能适应原岗位,经过岗位调整,“仍不能较好地适应的”,则厂方有权辞退员工,并且员工也必须支付上述赔偿;如果员工不能及时赔偿,厂方将冻结员工方“人事档案、户口关系,且赔付额除追加乙方人事代理等所支付费用外,另按原赔付收取每年10%的滞纳金”。这些规定看似合理,实际上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为了限制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赔偿”,《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员工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且必须是“专项培训”费用,而不是泛泛的企业培训。另外,《劳动合同法》第84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富士康无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更无权以“培训费”的名义要求员工作出“赔偿”,更不能以扣押辞职员工的档案、户口作要挟。
2.工会虚位缺位,未能起到维权的作用,使农民工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在富士康员工频繁跳楼事件中,工会方面的沉默一度引起社会质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曾数度联系全国总工会进行采访,均遭到婉拒。《工会法》对工会的权力界定得比较详细,但其中没有多少强有力的约束性条款和支持性条款,其中对于企业同样是缺少强制性的。所以说,许多企业工会软弱无力,工会领导人不能很好履行为工人维权的职责。富士康工会在2007年底成立,它在缓和劳动关系与关爱员工方面作了一定的努力,但由于工会会员所占全体员工比例过少(据当时公开报道,富士康工会成立当天,只有118名员工参加了工会,而富士康公司当时在龙华的工厂有20多万员工)[2]。由于没有得到全体员工的广泛支持和认可,也没有按《工会法》的组织程序进行选举,而且缺少一个企业工会应有的独立性和代表性,这样就很难在平衡劳动关系、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平等协商方面发挥作用。结果,目前富士康的工会基本没有任何维权的功能。
3.政府对台商政策性倾斜,放松了执法的严正性,导致农民工的法律保护成为空话。众所周知,侵犯劳工权益的事件在外资企业中时有发生,这一问题在台资企业尤显突出,原因在于政策性优惠、某些舆论和部分政府部门对台商的溺爱。富士康尽管是世界500强的台商投资公司,但任何一个企业都应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这是毫无疑问的。我国已相继出台一系列劳工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如《工会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但企业执行的情况却不尽如人意。今年6月21日《工人日报》刊登了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这份报告指出: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收入水平较低、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欠薪时有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高等劳动权益受损问题,这些问题是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事实上,“硬法律”在一些企业中只是“软执行”,富士康在落实国家法律规定中同样存在着诸多“死角”,这一方面与其台商背景有关,更重要的是与地方政府二十多年来“重资本,轻劳动”的经济发展模式以及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理念有关。
二、新生代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相关措施
1.企业应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进行管理,让农民工有尊严地生活、体面地劳动。体面劳动是指企业应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和企业管理方式,通过人性化的管理和到位的服务使劳动者能够从劳动中得到尊严与快乐。客观地讲,富士康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时支付工资等方面,在我国大陆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中算是做得比较好的,不能够算是一个“血汗工厂”。但对于跳楼事件,富士康应反思其现行的管理模式,不能把员工当成简单的、只求劳动报酬的经济人来对待,不能采取“把人当做机器”的刚性管理手段而忽略对劳动人格的尊重,因为这样会对员工造成心理压力乃至伤害。目前,体面劳动在多种场合且多次被提到,这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工生存状态的高度关注,中华全国总工会也于今年5月29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工会关心职工的生产生活,使广大职工有尊严地生活,实现体面劳动。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体面劳动议程》,体面劳动可以通过“加强三方性原则和社会对话”来实现。所谓三方性原则,指的是政府、雇主组织、工人组织三方合作和对话,以实现富有成效的就业与体面劳动。具体来讲,作为企业雇主一是应该给员工提供一份有尊严的工作,二是让员工快乐地工作。从根本上说,企业应将以人为本理念落到实处,给予员工更多的人文关怀。企业要把员工真正视为企业最大的财富,重视员工、关心员工、尊重员工、激励员工和培养员工。只有切实尊重员工的价值,关注员工的长远发展,与员工共享发展成果,企业才能走得更稳、更远。
2.工会应转型重建,通过《工会法》的修改,保障其建立切实有效的劳动者维权机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营企业的迅速发展,民营企业劳资关系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一个重要的经济关系,而工会在处理这种关系时则越来越处于两难选择的境地,扮演着尴尬的角色。按理说,工会应该是工人阶级的组织,是劳动者权益和利益的维护者,但现实中却成了企业的一个附属部门,工会负责人往往由企业管理层兼职,这种情况下的工会只能是徒有虚名。所以,工会要转型重建,已是刻不容缓的任务。转型就是建构市场经济体制下工会争取劳工权益的新功能,重建就是恢复中国工会曾有的切实关心劳工身心健康的传统。为此,应尽快修改《工会法》,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基层工会应有的独立性和代表性,首要的也是关键的问题应是工会代表的选举及工会领导人的选举、任免和报酬方面。工会的领导人应该从所有普通员工中直接选举,工作情况由劳动者监督和评价,收入待遇也不应完全由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决定,劳动者有权参与决定,让工会领导人对普通劳动者负责而不是对企业领导者负责,从而保证他们没有后顾之忧。最近,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各级工会要适应新形势下党对工会工作的新要求、职工群众的新期待,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建设和维权维稳工作。在涉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上,工会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旗帜要更鲜明,声音要更响亮,措施要更有力,努力帮助职工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更好地为劳动者服务,维护职工的权益[3]。
3.政府要严格执法,在政策上创造条件,让新生代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政府在对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上负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和职责。一方面,政府有必要也有能力严格执行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制度,通过法律强力手段加以干预。当地政府劳动管理部门要积极介入劳资矛盾的仲裁,对企业要依法强化监管,尽职尽责,不能让任何企业游离在法律的监管之外。另一方面,政府应从更加深层次的角度看待当代农民工的生存困境,破除对农民工的歧视性制度安排。当前的用工制度并未把新生代农民工看做真正的新生代工人,“渐进式”的改革方式和“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非城市化的农村工业化战略,使得政府没有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得以在城市扎根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比如富士康在深圳龙华片区有27万员工,都生活在严密管制的宿舍劳动制度之下,工作之外无法展开生活。因此,政府应拿出切实措施,为农民工提供结构性改进的土壤,要为农民工提供住房、教育和医疗等各个方面的政策保障,改善农民工的生存环境,为农民工融入、扎根城市创造条件,促进农民工市民化。
总之,富士康跳楼事件并非个案,它是长期以来各种矛盾和问题积累的集中暴露。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通过企业、政府和社会多方努力,各尽所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进一步落实对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1]李过华.富士康最牛的是保安[J].IT时代周末,2010,(4).
[2]郑霄.富士康工会三年[J].商务周刊,2009,(5).
[3]王娇萍.对职工合法权益工会要敢于维权[N].工人日报,2010-07-26.
[责任编辑 陈 静]
D912.4
A
1671-6701(2010)06-0051-02
2010-10-15
2010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项目编号:B068)阶段性成果
范桂红(1963-),女,山东诸城人,硕士,中共郑州市委党校法律法规教研室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