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顺福主编《辩证逻辑》与马佩著《辩证思维研究》的对比与评析
2010-08-15马佩
马 佩
(河南大学人文社科研究中心,河南开封475001)
金顺福主编《辩证逻辑》与马佩著《辩证思维研究》的对比与评析
马 佩
(河南大学人文社科研究中心,河南开封475001)
“金著”把“辩证思维形式”和“思维形式辩证法”混淆,是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金著”否定辩证思维形式的存在,却又肯定具体概念、矛盾式判断等的存在,是自相矛盾的;辩证概念与普通概念的根本差别之一是其内涵中包含有矛盾结构,辩证概念可以用如下公式表示:A(A);“马著”把概念区分为隐性辩证概念和显性辩证概念对于辩证逻辑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在辩证逻辑中应包括“辩证概念的定义和划分”的内容;辩证逻辑应是逻辑而不是哲学,辩证逻辑工作者应坚持辩证逻辑逻辑化的研究方向。
辩证逻辑;辩证思维形式;思维形式辩证法;辩证概念
长期以来,我国辩证逻辑学界存在着两个主要学派:哲学派和逻辑派。前者主张辩证逻辑的对象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或辩证法的认识论(或曰思维形式的辩证本性),辩证逻辑是哲学而不是狭义的逻辑;后者主张辩证逻辑的对象是辩证思维形式,辩证逻辑是逻辑而不是哲学。为了促进我国辩证逻辑科学的进一步发展,使我国比较统一的辩证逻辑科学体系早日形成,本文特对两派中具有代表性的著作:金顺福主编的《辩证逻辑》(哲学派著作,以下简称“金著”)和拙作《辩证思维研究》(逻辑派著作,以下简称“马著”)的部分内容进行对比,并给予一定的评价。
一
以下是“金著”中有关辩证逻辑对象、科学性质的内容的节录:
“辩证逻辑就是一门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1]“辩证逻辑这门学科,不单纯地是严格意义上的逻辑,也不单纯地是哲学,而是具有逻辑(广义或非严格意义)和哲学双重性质的一门学科。”[2]“还存在一种观点,就是认为辩证逻辑在思维形式上之所以有别于形式逻辑,就是它研究的是辩证概念、辩证判断和辩证推理等,以区别于普通概念、普通判断和普通推理等。这种用意是好的,也下了不少功夫,但多少有些牵强,因为无论概念也好,还是判断也好,它们的本性本来就是辩证的,形式逻辑只因为撇开了这些部分而只研究它们的纯形式结构罢了。所以没有必要把同一个概念分别写作普通概念和辩证概念,等等。”[3]
以下是“马著”中有关辩证逻辑的对象、科学性质的内容的节录:
“辩证逻辑就是关于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4]“逻辑科学都是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思维形式有概念、命题(判断)、推理、假说、论证(或科学理论)。普通逻辑研究的是普通概念、普通命题、普通推理、普通假说、普通论证,辩证逻辑研究的则是辩证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推理、辩证假说和辩证科学理论。”[5]“有些同志口头上也承认辩证思维和辩证逻辑,但却否认有不同于普通思维形式的辩证思维形式。但是,逻辑科学之所以是逻辑科学,就在于它是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否认辩证思维形式的存在,实际上也就否认了辩证逻辑的存在。”[6]“辩证逻辑不是哲学,是逻辑,是一般的工具性科学,是可以为全人类服务的科学。”[7]“正如普通逻辑曾经长时期的作为哲学的一部分,但最终还是脱离开哲学成为完全独立的工具性科学一样,辩证逻辑也曾经长时期被作为哲学(或者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部分,但最后也终于脱离开哲学成为完全独立的科学了。”[8]
由上述引证可知,“金著”和“马著”关于辩证逻辑的定义几乎是完全一样的。“金著”说,“辩证逻辑就是一门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而“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也就是“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因此,这也就是“辩证逻辑就是关于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然而,两书中关于辩证逻辑研究对象的观点却竟然是完全对立的。“金著”中“还存在一种观点,就是认为……”的一段话,批判的矛头就正是针对着“马著”的观点的。这又是为什么呢?我们认为:第一,在上述“金著”批评“马著”的一段话中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把“辩证思维形式”和“思维形式的辩证法”相混淆了。“金著”说,“无论概念也好,还是判断也好,它们的本性本来就是辩证的”。这句话对吗?对。列宁说过:“人的概念就其抽象性、隔离性来说是主观的,可是就整体、过程、总和、趋势、源泉来说却是客观的。”[9]这也就是说,概念都存在着辩证法: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对立统一。列宁又说:任何一个命题,“如树叶是绿的,伊万是人,哈巴狗是狗等等。在这里……就已经有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10]。但是,很显然,这里讲的是概念、命题的辩证法问题,也就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问题,根本不是辩证思维形式问题。“树叶是绿的”、“伊万是人”、“哈巴狗是狗”只是普通命题,根本不是什么辩证思维命题,因而也不存在辩证思维形式问题。列宁文章的题目“谈谈辩证法问题”也明确告诉我们,他讲的是辩证法问题,而不是什么逻辑问题。人们又如何能以概念、命题都存在着辩证法来否定存着与普通概念等不同的辩证概念、辩证判断(命题)和辩证推理呢?第二,“金著”否定在普通概念、普通判断(命题)和普通推理之外,还存在着与它们不同的辩证概念、辩证判断(命题)和辩证推理,这在其著作内部又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在“金著”中就是明显承认存在着与普通概念、普通判断、普通推理不同的辩证概念、辩证判断和辩证推理的。试看“金著”下述的内容:“概念的发展也经历着这样的道路或阶段:‘抽象的规定’即抽象概念,‘具体的再现’即具体概念。概念所发生的如此转化与发展既在个别人的思维发展中,也在人类的思维发展中存在。”[11]“在历史上,曾出现过长期的争论,最初牛顿提出了光的‘粒子说’,后来惠更斯又提出了光的‘波动说’,只是到了爱因斯坦才把这两种互相对立的学说统一起来,又提出了自己的光的‘波、粒二象说’。如果把牛顿和惠更斯的学说看作抽象概念……的话,那末爱因斯坦的学说就应看作具体概念。[12]“金著”这里所说的抽象概念亦即普通概念,而具体概念亦即辩证概念。在“金著”第五章判断第一节,“二、关于矛盾式的判断”中,论述了与普通判断形式不同的“矛盾式的判断”问题。“金著”说:“如果果真是由于思想混乱而引起的逻辑混乱,则就可应用形式逻辑的规则加以排除。如果经分析被确定为辩证矛盾,则就应该运用辩证逻辑的对立互补律来加以处理,并用恰当的判断形式加以刻画。”[13]用什么样的判断形式呢?“金著”说,就是要用矛盾式的判断形式。“金著”还提出了矛盾式判断形式的如下公式:“‘S(P)→’。在此,S表示包含着内在矛盾的某一对象,P和┐P表示反映矛盾双方的两个命题(或判断),()表示它们同处于一个统一体之中表示它们之间发生着相互依存、排斥、斗争和转化的关系,→表示由一个旧矛盾将向另一个新矛盾转化的趋向。”[14]在“金著”的第六章推理的第一节中,也讲到了与形式逻辑(即普通逻辑)推理不同的辩证逻辑推理问题:“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推理都是探寻新结果,由已知到未知的思维形式。形式逻辑……的推理和辩证逻辑的推理都是蕴涵式,即前提蕴涵结论。但形式逻辑的蕴涵仅仅是命题形式上的蕴涵,是无矛盾系统的蕴涵。这种蕴涵揭示的是命题间外在的必然联系。而辩证逻辑的蕴涵乃是命题间辩证关系的蕴涵,是矛盾系统的蕴涵。”[15]在“金著”中还进一步讲述了辩证推理的四种类型:由一面导出其反面的推理、同异互见的推理、矛盾传递推理、矛盾对比推理,并且举出了这些推理的实例以及它们的形式结构公式。限于篇幅,这里就不详述了。
由上可知,确实存在着与普通逻辑所研究的普通思维形式不同的辩证思维形式:辩证概念、辩证判断(命题)、辩证推理。辩证逻辑的对象是辩证思维形式,也就是要研究辩证概念、辩证判断、辩证推理等等的思维形式,总结出它们的形式结构以及正确运用它们的规律和规则。把辩证思维形式与思维形式的辩证法相混淆,把辩证逻辑的对象曲解为思维形式的辩证法,把作为一般工具性学科的辩证逻辑歪曲为哲学学科,乃是不正确的。
二
以下是“金著”第四章“概念和概念体系”中有关内容的节录:
“辩证思维的基本形式是概念和概念体系(科学理论)。”[16]“何谓概念?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回答各不相同。传统逻辑通常总是把概念看作为由事物的共同属性和关系(区别于其他类事物)所构成的类。”[17]“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不同,它把概念看作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的一种思维形式。对此,毛泽东曾作过比较全面的阐述,他写道……‘概念这种东西已经不是事物的现象,不是事物的各个片面,不是它们的外部联系,而是抓着了事物的本质,事物的全体,事物的内部联系了。概念同感觉,不但是数量上的差别,而且有了性质上的差别。”[18]
辩证逻辑把概念“区分为经验概念(或称前科学概念)与理论概念(或称科学概念)、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19]。“无论是借助概括,还是借助比较,而形成的经验概念,都不是对对象的本质的反映”[20]。“理论概念也可以称作为科学概念。与经验概念不同,它是对象本质的反映……”[21]“由知性思维形成的概念就称作为抽象概念,由理性思维形成的概念就称作为具体概念。……抽象概念就是在抛开对象的差别、矛盾和联系的情况下,而对对象本质的孤立、片面的反映。……知性思维所了解的概念乃是一种抽象的普遍性。而这种抽象的普遍性就是脱离了特殊性、个体性(个别性)的普遍性”[22]。“具体概念就是包含普遍性、特殊性与个别性(个体性)于一身的概念,就是理性思维反映对象多样性统一的概念”[23]。
以下是“马著”中“第十章辩证概念”中有关内容的节录:
“什么是辩证概念?它和普通概念的根本区别是什么?首先,辩证概念是能具体地反映事物矛盾的概念。……辩证思维之所以能够反映事物的矛盾,关键的环节就在于辩证概念能够自觉地、具体地反映事物的矛盾。”[24]“辩证概念不仅能反映事物的矛盾,还能反映事物矛盾的发展、转化,因此,它能从动态上反映事物。”[25]“辩证概念对事物矛盾的具体反映,表现为辩证概念内涵中包含的矛盾结构。”[26]“我们以‘A’代表任一辩证概念,并且以‘A’代表该辩证概念内涵所包含的矛盾结构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以代表该辩证概念内涵所包含的矛盾结构的矛盾的次要方面,以‘代表矛盾两方面的对立统一关系。这样辩证概念就可以用如下公式表示:‘A(A)’……”[27]“辩证概念A内涵的矛盾结构……乃是客观事物所包含的矛盾的反映。根据唯物辩证法,任一事物A都包含有A之所以为A的性质与否定A的性质,亦即事物A也都是‘A’与‘(这里的代表事物矛盾两方面)的对立统一。辩证概念A(A)正是客观事物A(A)的反映。”[28]“虽然每一事物A都是A与的对立统一,但在通常情况下,亦即在事物的相对稳定阶段,A事物中所包含的否定A的方面的往往是潜在的,这就决定了在通常情况下,作为A与的对立统一物就总只是显现为A。这样,从普通思维看来,A也就只是A了。因此,普通概念的内涵中不包含矛盾结构。普通概念A就是A,辩证概念A则是A(A),这是辩证概念与普通概念的重大区别。”[29]“辩证概念本质的第二个方面则是它能反映事物的多种规定性的统一。马克思说过:‘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因此,相对于普通思维的抽象概念,能反映事物多种规定性统一的辩证概念,又叫具体概念。”[30]“普通概念主要是围绕着普通概念的外延问题进行分类的,辩证概念则主要是围绕着辩证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矛盾问题分类的。”[31]
“(一)隐性辩证概念和显性辩证概念(固有语词的辩证概念和新语词的辩证概念)……隐性辩证概念就是其内涵中的矛盾结构在表达该概念的语词中未能显示出来的辩证概念。由于表达这类辩证概念的语词都是普通思维中所固有的,辩证概念沿袭了普通概念的语词,但给予它新的辩证的含义,所以,又可称之为固有语词的辩证概念。……例如:真理,……商品……。”[32]“显性辩证概念就是其内涵中的矛盾结构在表达该概念的语词形式中明显地显示出来的辩证概念。表达这类辩证概念的语词都是普通思维中所没有的,是辩证思维者自觉地按照辩证思维的规律创造出的崭新的一类语词,它们的结构就明显地显示出事物的矛盾。例如:对立统一……扬弃……民主集中制。”[33]
“(二)对偶辩证概念和非对偶辩证概念:对偶辩证概念就是反映两个(类)既相对立又相统一的对象的矛盾关系的辩证概念。对偶辩证概念总是成对的……它们内涵中的矛盾结构也正是这两个(类)事物之间的矛盾关系的反映。例如:民主、集中,真理、谬误……”“非对偶辩证概念不是成对的,它反映的是某个(类)对象内部固有的矛盾。例如:……运动(连续性与间断性的对立统一)、资本(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对立统一)………”[34]
“金著”“辩证思维的基本形式是概念……”的说法不够准确,因为普通思维的基本形式也是概念,应说:辩证思维的基本形式是辩证概念。“金著”说:“传统逻辑就是把概念看作为由事物的共同属性和关系(区别于其它类事物)所构成的类”的说法也不准确,因为概念并非是由事物构成的“类”而是“类”的反映。应说:传统逻辑总是把概念看作为由事物的共同属性和关系(区别于其它类事物)所构成的类的反映。“金著”又说:“辩证思维把概念看作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的一种思维形式。”由此可知:“金著”承认辩证思维概念和普通思维概念是根本不同的,这样也应该承认辩证逻辑研究的辩证思维概念与普通逻辑研究的普通思维概念也应该根本不同。“金著”说:“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不同,它把概念看作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的一种思维形式。”此话也不正确。因为,普通逻辑也同样把概念看作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的思维形式。试看如下两本最具权威的普通逻辑教材中是怎样给概念下定义的:“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35]“概念是反映事物的特有属性(固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思维形态。”[36]“金著”引用毛泽东上述的话作为自己论点的论据是没有说服力的。从毛泽东的话可以明白看出,他的话是就理性认识(思维)与感性认识(感觉)的对比而言的,根本不是就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对比而言的。绝不能说毛泽东说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的,就说毛泽东认为只有辩证逻辑把概念看做是反映事物本质的,普通逻辑则不把概念看做是反映事物本质的。应该说毛泽东的话恰恰说明凡是概念都是反映事物本质的。我们认为,普通逻辑研究的概念与辩证逻辑研究的概念的根本差别,不在于前者不反映事物的本质,后者反映事物本质,而是前者是普通思维(即“金著”所谓的“知性思维”)概念(即抽象概念),这种概念是对事物在相对稳定状态下的某种(些)质的规定性的反映,它只是反映事物的抽象的同一性,因而只能反映事物的比较浅层的片面的本质,后者是辩证思维概念(即具体概念),它能具体地反映事物的矛盾、矛盾的发展和转化,能反映事物的多种规定性的统一,因而它能够更加深刻地、全面地、具体地反映事物的本质。
“金著”把概念区分为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是正确的,其实它所说的“知性思维”就是我们所说的“普通思维”,它所说的“理性思维”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辩证思维”。相应的,它所说的“抽象概念”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普通概念”(我们也同样称之为“抽象概念),它所说的“具体概念”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辩证概念”(我们也同样称之为“具体概念”)。我们的观点与“金著”观点的不同在于:第一,既然辩证思维有自己不同于普通思维的特有的概念形式——辩证概念(具体概念)形式,那么作为专门研究辩证思维形式的辩证逻辑科学,它所研究的概念形式就应该是辩证概念(具体概念)而不是一般的“概念”。第二,在“金著”和“马著”中都讲到抽象概念(普通概念)与具体概念(辩证概念),但“金著”是为了说明“概念”(揭示“概念”这个概念的外延)而讲述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马著“则是为了说明“具体概念”(揭示“具体概念”这个概念的内涵)而讲述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是为了把具体概念与抽象概念进行比较从而了解具体概念所以不同于抽象概念的根本特点。
如上所说,“金著”把“概念”分为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实际上也就是把“概念”区分为普通概念和辩证概念(仅仅是语词不同而已)。使我们不解的是,为什么“金著”把概念分为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乃是对概念进行科学分类,而我们把概念分为普通概念(抽象概念)和辩证概念(具体概念)却就成了“没有必要”的多余之举,是“把同一个概念分别写作”不同的名称了呢?我们认为,辩证逻辑应该讲述的是“辩证概念的种类”而不是“概念的种类”,“金著”中关于经验概念与理论概念的有关论述应该属于认识论而不属于辩证逻辑。
“马著”把辩证概念区分为隐性辩证概念和显性辩证概念、对偶辩证概念和非对偶辩证概念在辩证逻辑中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第一,一些人所以否定辩证思维形式的存在,首先是由于他们否定辩证概念的存在。即使人们承认显性辩证概念是辩证概念,但由于其数量甚少,仍不能成为存在着辩证概念的充足理由。指出隐性辩证概念同样是辩证概念,而它们在人类思维中是大量存在的(任何普通概念,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赋于它以新的辩证的含义,都可以转化为辩证概念),这样要否定辩证概念的存在就很困难了。第二,这两种辩证概念分类对于构造辩证逻辑科学体系具有重大意义:有了隐性辩证概念和显性辩证概念的分类,相应地对在辩证命题部分就有隐性矛盾式辩证命题和显性矛盾式辩证命题的分类,在辩证推理部分就有隐性矛盾式辩证命题构成的辩证推理和显性矛盾式辩证命题构成的辩证推理。有了对偶辩证概念和非对偶辩证概念的分类,相应地辩证概念下定义的形式也就区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详见下文)。
三
为了节约篇幅,下文仅对两书的相关内容作必要的概略的介绍,评析也从简。
“金著”在第四章第二节“概念的矛盾运动及其不同类型”中指出:“辩证逻辑研究概念主要是研究它的内在的矛盾运动以及它是如何形成与发展的。”[37]“概念作为对客观对象的主观的反映形式同它所反映的客观内容之间就构成了主观性与客观性的辩证矛盾。这是概念的最主要的矛盾,由此就决定了概念的其它矛盾:抽象性与具体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确定性与灵活性等等的矛盾。研究概念的这种矛盾运动就是辩证思维的最显著的特征。”[38]我们认为,这些所谓的概念的辩证本性乃属于概念的辩证法(虽然在“金著”中也谈到了具体概念的一些问题,但就其总体来说主要还是讲概念的辩证法),它是普通概念和辩证概念的共性,而不是辩证概念所以区别于普通概念的根本特征,它属于唯物辩证法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范畴,不属于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至于“研究概念这种矛盾运动就是辩证思维的最显著的特征”,这未免把辩证思维的作用大大贬低了。辩证思维是不完全自觉或完全自觉地按照客观辩证法所进行的思维,它思维的对象遍及自然、社会、思维的各个领域,怎么能把辩证思维的最显著的特征仅仅归结为对概念的矛盾运动的研究呢?
“金著”在“概念的形成”一节中,着重讲了“实践在概念形成中的重要作用”和“概念的形成有赖于逻辑过程与非逻辑过程的互相结合”两个问题。“金著”在“概念的发展”一节中,讲到了概念发展有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改进式的完善型,另一种是否定式的取代型,等等。我们认为,这些内容都是属于认识论的内容。在辩证逻辑中,如果讲概念的形成问题,就该讲辩证概念的形成问题,也就是要讲如何从抽象概念上升为具体概念,并且具体概念如何从不甚具体到更加具体以致愈来愈具体的问题,而这也就是辩证逻辑“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律”的内容。
“马著”在“辩证概念间的关系”一节中提出了“对立概念相容律”:在普通思维里,因而也在普通逻辑里,对立的概念(如:现象和本质、直线和曲线)都是不相容关系,这些概念不允许用来指称同一个对象,也不能用来互相指称,否则就违反了不矛盾律。但是,在辩证思维中,因而也在辩证逻辑中,这些对立概念却可以是相容的,允许它们之间互相指称,并且允许用其中的一个给另一个下定义,如直线是曲线,现象是本质的表现。“对立概念相容律”的提出在建构辩证逻辑科学体系上是有重要价值的,它为“辩证概念的定义”和“辩证概念的划分”乃至整个辩证命题的分类奠定了理论基础。
我们认为,和在普通逻辑“概念”一章包括有“下定义”、“划分”两节一样,在辩证逻辑“辩证概念”一章也应包括有“辩证概念的定义”、“辩证概念的划分”两节。普通逻辑研究概念(实际是普通概念)是为了明确概念从而有助于人们正确地使用概念,而要明确概念就要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这样就需要掌握下定义和划分这两种明确概念内涵和外延的方法。同样的,辩证逻辑研究辩证概念也是为了明确辩证概念从而有助于人们正确地使用辩证概念,因而也需要掌握给辩证概念下定义和划分的方法,应该说,“辩证概念的定义”和“辩证概念的划分”是辩证逻辑真正的逻辑内容,是真正的辩证逻辑中不可缺少的内容,而在“金著”中恰恰不包括这方面的内容。
“马著”“辩证概念”一章则包括“辩证概念的定义”和“辩证概念的划分”两节。“马著”指出:“辩证概念的定义就是用简单而又明确的命题把该概念内涵中所反映的对象的矛盾揭示出来。”[39]“马著”提出了“非对偶辩证概念定义”和“对偶辩证概念定义”两种形式。非对偶辩证概念定义就是通过揭示该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内部矛盾给该概念下定义,如,“运动就是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一个地方,又在另一个地方”。公式:S就是(P)。对偶辩证概念定义就是通过揭示该概念所反映的对象与其相矛盾的另一对象之间的矛盾关系给该概念下定义,如,“现象是本质的表现”。公式:S就是代表S的对偶概念,“·”代表下定义概念中对的限制、补充的部分。“马著”还给出了辩证概念下定义的相应的规则,其中包括“必须准确地揭示该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矛盾”这一规则。
“马著”在“辩证概念的划分”一节中指出,辩证概念划分与普通概念划分的根本不同在于:后者的各个子项之间是毫无关联的平列起来,前者则要使各个子项之间互相隶属,体现出由此及彼、由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的发展。“马著”提出了辩证概念划分的三种形式,第一,矛盾关系划分:就是将辩证概念所反映对象的矛盾的两个方面划分为两个子项。第二,扬弃关系划分:就是将辩证概念所反映对象发展的不同层次(阶段)划分为不同的子项,子项之间具有扬弃关系。第三,立体划分:就是根据对象内部各个因素的辩证统一关系,对对象既从纵剖面进行划分,又从横剖面进行划分,并以此再现事物具体的划分方法(参见拙作164页—169页)。“马著”也给出了“辩证概念划分”的相应的规则,其中包括“子项之间是应当相互区别的,但子项是可以相容的”这一规则。
通过以上对“金著”和“马著”部分内容的对比与评析可知,我国辩证逻辑哲学派的辩证逻辑著作,其内容基本上属于哲学的范围。我们坚决拥护对哲学进行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更应该研究和发展),但却不赞成把辩证逻辑曲解成为哲学。我们希望我国的辩证逻辑能成为真正的逻辑科学,希望广大的辩证逻辑工作者坚持辩证逻辑逻辑化的研究方向。只有这样才能使那些否定辩证逻辑存在的人失去借口,也才能使我国的辩证逻辑得到迅速的发展,并早日达到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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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许锦云]
B81
A
1671-6701(2010)06-0023-05
2010-10-26
马 佩(1929-),男,河南巩义人,河南大学人文社科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