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平等的政府责任
2010-08-15杨聪敏
杨聪敏
(宁波天一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宁波 315100)
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平等的政府责任
杨聪敏
(宁波天一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宁波 315100)
受教育权既是人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教育的普遍化不但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的基础,而且有利于缩小人们的收入差距和发展差距。由于我国的教育体制不能适应人口的社会流动,因而存在着农民工子女上学难、失学率高、教学环境差等受教育权缺失情况,需要国家和政府从保障公民权利平等出发,承担其教育管理责任,经费支持责任,社会服务责任。
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政府责任
教育是人的发展的基础性工程,人们接受教育的时间越长,其综合文化素质和所从事的职业层次也相对较高。对进城农民工子女来说,提高基本文化素质关键在于他们能够接受平等的义务教育。由于现有的我国教育体制并不适应流动人口的教育情况,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因其户籍仍在农村,所以不能享受与城里人子女一样的教育。这种教育不公平情况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原因,所以探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缺失情况,对于实现社会公平、公正,保障人的发展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现状
20世纪90年代,随着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大量进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随之提上政府议事日程。1996年,国家教委发布《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1998年,国家教委、公安部联合发布《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的宗旨均在于规约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少年的入学行为,强调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对流动人口子女接受教育要求以户籍所在地为主,如果在流入地接受教育,须缴纳借读费用,并允许为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举办学校或教学班,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乱摊派。200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了“要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布《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和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求流入地政府采取多种形式,接收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再次要求认真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200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其子女上学是维护农民工权益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同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作为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据统计,目前有近2000多万名流动儿童随农民工父母进入城市。2005年,全国流动人口约1.5亿,17岁以下随父母流动的子女约2000万,留守在农村的子女有5000多万。
在国家的重视下,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总体改善较快,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上学难
第一,进城农民工子女入学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主要有:身份证、居住证、职业证明(劳动合同)、独生子女证明、学籍证明或借读证明等。大多数城市确定必需的有五证,即:其父母的身份证明、经商或务工证明(提供工商执照或劳动合同)、暂住证(包括租房协议)、孩子在户口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转学证。有些城市甚至需要六证七证,甚至十证,有的还规定需要家长“无犯罪记录证明”、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如此繁多的“关口”使农民工子女接受免费义务教育成为口号。第二,农民工目前的经济收入难以应对高昂的借读费、赞助费等。据调查,农民工子女在城市读书,一年学费平均支出2450元,占这些家庭总收入的 19.78%。许多农民工孩子想上好一点的学校需缴纳一定的借读费、赞助费等。林林总总的收费项目使农民工子女上学难上加难。
(二)失学率高
农民工子女的失学问题一直比较严重。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该及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流动儿童中的在学者占全部流动儿童的90.7%,一直未上学者占6.85%,失学者占2.45%。流动子女中,达到上学年龄而不能及时入学的现象十分突出。“中国九城市流动儿童状况调查”的抽样结果显示,家长的流动不同程度的延误了儿童的学业,近半数流动儿童不能适龄入学,在学流动儿童超龄现象较多,有46.9%的6周岁儿童不能适时入学,9周岁、10周岁读小学一年级的占19.7%和4.6%,13周岁、14周岁还在小学就读的占适龄流动儿童的31%和10%。教育阶段流动儿童率为9.3%,其中未上学的占6.9%,辍学的占2.5%。据此推算,教育阶段流动儿童失学人数达180多万人,教育阶段进城农民工子女失学人数将近60万人。另外,农民工整天忙于生计,无法顾及子女的学习。还有些父母认为读书无用不如多赚钱实惠,于是让自己未成年的子女成为自己生意的帮手。有些流动子女由于经济原因,如学费高难以承受,或者父母经常流动,不得已中断学业。
(三)学习条件较差
进城农民工子女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上学:公立学校和民工子弟学校。农民工子女进入公立学校由于收费较高,除少数收入较好的农民工家庭外,大多数农民工子女无法进入公立学校。即使能进入公立学校,也在教学管理上存在着对农民工子女的歧视。由于公立学校对借读生的考试成绩不计入教师的教学考评中,借读生学习成绩的好坏与教师的教学业绩和利益相关不大,因而教师对借读生的学习不够重视。目前,大多数农民工子女都进入民工子弟学校学习,民工子弟学校一般办学环境较差,学校多选在比较偏僻、隐蔽的地点办学,交通不便,卫生条件差;校舍简陋,安全隐患多,不少是废弃的厂房、仓库,以及民房、菜棚、危房等。教学设施和教学设备严重缺乏,教学质量低,教师多是临时聘用,整体素质不高。
(四)居住环境简陋
虽然进城农民工比在家乡务农有较高收入,但城市的生活消费也比农村高,他们当中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还是无法和城里人相比,绝对水平仍然偏低,在城市中生活较为艰难。为了省钱他们大多会选择廉价的出租屋居住。这些出租房条件相当简陋,有些甚至是危房,在这样的环境下生活显然是不利于孩子成长的。
(五)社会融入难
农民工子女出身于农村,在农村渡过了幼年期,形成了基本的行为习惯,进城后与城市孩了在生活习惯,言谈举止、文明卫生、思想观念等有很大差别,这就导致一些城市孩子对他们表现出歧视和排斥,难以与城市的孩子融合一起,农民工子女无法在新环境中得到认可和接受。同时在公立学校上学的流动子女由于幼儿教育,家庭文化熏陶、经济社会地位等差距,使他们常常受到城市儿童的不认同。
(六)人格、心理发展不完整
儿童时期是人的心理和人格发展的关键时期,由于缺乏家庭的亲情关怀,有些农民工子女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心理障碍:一是性格不开朗,不愿与人交流;二是自暴自弃,不求上进;三是心理上感到寂寞空虚,产生盲目的反抗或逆反心理,不服管教;四是少数子女因父母长期忙于工作产生情感隔离。因而在文化知识、思想品德、性格情操、生存能力、身心健康各方面的培养和教育都受到严重影响。
(七)城市教育资源不足
当前,农民工子女群体规模庞大,并且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教育资源不足与进城农民工子女入学要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2000-2005年,在上海接受义务教育的流动人口子女由26.30万人增加到38.18万人,五年间增加11.88万,平均每年增加约2.37万人,年均增长速度达7.74%。根据宁波市统计,2006年全市中小学校共接纳农民工子女人数为19.3万人,2007年为21.4万人,增加2万人。2008年为24.2万人,年均增幅达10%左右。杭州、苏州接收的农民工子女上学的增幅也基本相同。从供给方面看,虽然各级政府部门为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作了很多努力,比如提高公办学校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的能力。但地方教育资源还是赶不上外来生源的快速增加。随着农民工子女的日益增多,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公办学校能力饱和。城市中的农民工子弟学校的资源因经费和师资限制也很难在短期内有较快地发展。
二、受教育权平等是保证农民工子女得到良好教育的重要前提
适龄儿童接受相应的学校教育是儿童的基本权利,同时保证适龄儿童接受相应的学校教育也是家庭、学校乃至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然而,现行建立在户籍制度基础上的教育管理体制制约着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实现,使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处于边缘化状态。
(一)受教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不但是一项人的基本权利,而且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其他基本权利实现的前提。在现代社会,“教育是实现人权的前提条件。”公民的多种政治权利,如言论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获得的使用有赖于最低限度的教育,其中包括一定的识字率。同样,许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选择工作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享受科学进步带来的利益以及根据能力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等,只有在接受了最低水平的教育之后,才能真正实现,可见教育对个人具有重大的利益与价值。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为人的自我实现奠定了基础。接受基本教育是公民独立经营自己生活,实现其所拥有的各种权利的重要条件,当一个公民根本就不了解什么是法律上的权利平等,所有法律上权利平等的设定,都只能是空中楼阁。只有在公民具备实现平等的能力,在他遭受不平等的待遇时能够为平等而抗争时,才有可能享有真正的平等,所以说受教育权是公民其他权利平等的基础。
(二)教育的普遍化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的基础
一个国家的综合劳动生产力是由国民的文化素质决定的,国民的总体文化程度越高,其创造的产品和附加值就越高。反之也一样。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包括大学的科学研究在内的教育,多年来对我们的经济生产力和社会福利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生产力的这种巨大变化,使教育的收益率在此期间(1990-1995年)超过了物质资本的收益率,与这种收益率差异相应的是,以教育为主要组成部分的人力资本存量的增长,一直高于物质资本存量的增长。”在经济发展的中后期,经济增长主要是人力资本推动的,国民的教育程度起着重要作用。根据2004年的调查,经合组织国家成年人口教育程度平均为11.8年。在17个国家的典型毕业年龄人口中,高中毕业生的比例超过70%。在丹麦、德国、日本、挪威、波兰和瑞士,毕业生比例等于或超过90%。所有经合组织国家完成高中教育的人口比例均在上升,而且有些国家上升迅速。在三分之二的国家中最年轻一代人中这个比例达到70%-95%。在现代化生产过程中,企业家、工程师和工人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一个优秀的企业家和一个普通工人的作用是不一样的,一个熟练的技术工人和一个简单的劳动力创造的财富也是不一样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即使没有增加劳动力的数量,只是提高了劳动力的知识、技能、素质、学习能力和信息加工能力,也一样可以增加产出。提高劳动力素质已是经济发展成功的决定性条件。根据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全国6岁及6岁以上人口中接受高中教育的人口的比例为13.69%,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的占6.7%。这一水平不仅低于发达国家的人口素质,而美国在1994年大学文化水平的已占总人口的46.5%,这也是造成我国劳动生产率低下的主要原因。
(三)教育平等是缩小人们的收入差距和发展差距的前提
所谓“教育平等指人们不受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和民族、种族、信仰及性别差异的限制,在法律上都享有同等受教育的权利。”一般来说,人们的经济收入是由人的受教育年限的多寡所决定的,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人,能从事较复杂的劳动,得到较高的劳动报酬。目前农民工经济收入低下的原因之一与农民工总体的文化水平不高有关。因而对农民工子女实行普遍的义务教育,也成为提高新生代农民工收入的重要因素。从人的总体发展来看,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人更能实现向上的社会流动,而较低文化水平的人很难做到这一点,只能在原有的生活圈打转转,有些甚至下滑为贫困的被救济群体,说明教育对人的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因而,实现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平等,是现代民主社会最基本的要求。我们要在承认人的天赋能力差异的前提下真正实现起点平等、过程平等和结果平等,使所有的人都获得接受较好教育的机会,加快实现我国教育民主化的步伐。
三、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权实现中的政府责任
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既是进城农民工最为关心的现实问题。也是影响社会融合的重要因素。农民工子女作为“新一代移民”,是未来市民化的主体,在不远的将来,他们能否顺利地实现市民化,融入当地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现在所接受的教育状况。因此,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需要得到国家政策的有力支持。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表面上看是城市政府、公办学校对流动儿童的不接纳,实际上是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是“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即基础教育由县、乡财政管理的教育体制问题。由于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主要由各级地方政府负担,农民工子女因为没有流入地的户口,无法享受由流入地政府财政负担的教育经费。因此,要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的问题,必须对现行的教育体制进行反思和调整。应以教育体制创新为主要突破口,并配之以其他相关的政策,特别是要取得城市政府的积极支持,来改变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现状。从制度法律上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平等,在经济上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给予资助,在社会舆论上形成关注农民工子女教育的良好氛围,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公平教育的实现。
(一)政府应当承担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公共责任
所谓义务教育,既是每个公民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也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从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和免费性特征看,政府有权强制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应为义务教育承担免费的责任。政府是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教育作为公共产品的属性已经毋庸置疑,对这类纯公共产品性质的义务教育应有政府承担责任。流入地政府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农民工为当地的企业创造了利润,为财政创造了税收,理应享受政府的公共支出,为农民工子女提供教育是社会公平、共享原则需要,绝不能用任何附加限制条件来选择向一部分提供,而不向另一部分提供。政府部门提高思想认识是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重要前提。义务教育是提高公民素质、培养各种人才的基础性工程,直接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但是,我们对规约的义务教育的责任并不是很明确,或是即使有义务教育的责任所在,也不能真正承担起职责来,因为地方政府的财力有限。所以,在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上,中央政府要承担起主要责任。
(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应实行流入地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双主体模式”
既然中央政府应为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承担主要责任,就必须对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进行经费投入。现行的分级管理、地方负责的财政体制在过去人口流动很少的情况下是一种比较有效的体制,但是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多,大量农民工进城,原有的体制的弊端日益凸显。因此,必须转变现行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加大中央政府对教育经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投入。教育部门集中掌握的义务教育经费中,要安排出相应比例专门用于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按照各地接收流动儿童的多少进行分配。当然,由于现有的财政收入分配体制尚未改革,中央政府完全承担起所有的经费投入财政上有困难,还需要流入地政府的给予扶持,即实行流入地为主中央政府为辅的“双主体模式”。城市政府在财政预算、教育经费的安排上要把农民工子女考虑在内。经费投入问题得到解决后,公办学校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的积极性就会提高,同时也可避免公办学校因经费所限对农民工子女入学进行高额收费的现象。
(三)公办学校应成为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的主体
公办学校是接受儿童义务教育的主渠道,应承担起对农民工子女进行义务教育的责任。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城市人口的出生率大幅下降,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部分城市陆续出现了中小学校生源减少的现象,近年来情况更为明显,很多中小学校难以招收到足够的学生。可以预计,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对城市户籍人口生源的影响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继续存在,而这一问题的出现正好有利于公办学校吸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特别是大城市的公办学校要加大这一工作的力度。根据现有学者的调查资料,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公立学校分别吸收了流动儿童的86%和94%。大城市公立学校的吸收比例只有77%。不仅如此,城市公办学校还可适当扩大学校规模,以增加农民工子女的就学容量。为促使农民工子女更好地进入公办学校学习,政府在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同时,要放宽农民工子女的入学条件,简化、取消各种繁琐的就学手续,以保证他们能够得到及时的教育。
(四)规范和支持民工子弟学校的发展
由于农民工进城数量的日益增多,其随带子女也不断增加,现有的城市教育资源难以完全适应,开办民工子弟学校是一个重要的措施。民工子女学校灵活办学、收费低廉,适应农民工子女特点,在今后一段时期仍将是接纳农民工子女入学的重要渠道。但是,这类学校办学条件和环境较差,教育质量不高,管理不规范。在政府管理与规范的前提下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让民工子女学校在解决进城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方面发挥作用。第一,明确肯定民工子弟学校的合法身份,扶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创办民工子弟学校,并从政策、资金、物力等方面予以支持,为这类学校创造教学条件,以提高教育水平与质量。第二,通过行政、法律手段对民工子弟学校进行管理和监督,引导学校的规范经营,严禁以赢利为目的办学,以保证办学质量,确保农民工子女受到良好的义务教育。
四、宁波市保障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宁波市各级党委、政府非常重视外来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先后出台了一些政策性文件,对解决外来农民工子女读书难、改善外来农民工子女学校办学条件、规范外来农民工子女学校办学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从2000年以来,我市农民工子女以平均每年2万余人的速度迅速增长;从区域分布看,鄞州、慈溪、余姚就读流动人口子女最多,约占到全市的50%;农民工子女在城乡结合部和经济发达镇(街道)明显集中,象山、江北、海曙、江东等4个县、区和大榭开发区的公办学校接纳比例都超过了70%。可以说,在宁波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基本得到了保障。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是由于农民工经常变换职业,其子女经常随着工作的变换而迁移,因而也造成其子女就学环境的不断变化。宁波市最近三年民工子女学校学生平均每年流动率(当年流失或转出学生占学生总数的比例)10%以上的学校占89.19%,特别是民工子女学校学生平均每年流动率 20%以上的学校高达59.73%。学生流动性大造成了学校学籍管理上的困难,也影响义务教育的质量。二是随父母由农村到城市的农民工子女,独特的经历使他们更为敏感、心理更脆弱。据调查,53.4%的农民工子女表示以后不愿意再回到农村;同时他们又深刻感受到与城市孩子的差别,感受到不平等和受歧视。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教育疏导,就会产生一系列心理问题,如被自卑感、被歧视感等负面情绪所困扰,乃至出现行为偏差,发展到极端甚至会与社会对立对抗。三是民工子女学校的校际间办学条件、教学管理水平差异很大,有些学校甚至未取得相应的办学资格,在办学条件、教育管理和教师水平上和公办学校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一)建立农民工子女就学保障机制,切实履行政府义务教育责任
在党和政府的重视下,宁波各级领导和教育工作者“两个为主”的意识逐年增强,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认识不断提高。通过公办中小学挖潜,创办公办农民工子女学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等途径,形成以公办学校接纳为主,农民工子女学校就学为辅的格局,确保每一个流动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使国务院关于进城务工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两个为主”的精神切实得到落实。从2000年起,市教育局相继出台了《宁波市外来民工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外来民工子女学校管理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把民工子女学校引入规范化办学和管理的轨道。一些县区政府也颁布了相应政策措施,如《鄞州区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北仑区的《关于对区流动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若干意见》等,使外来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有法可依,促使教育走上正规。
(二)政府加强对农民工子女学校的管理和扶持,保证办学质量和效益
宁波各县(市)、区教育部门把民工子女学校教育教学业务纳入到当地义务教育统一管理范围,实行规范化的统一管理。如慈溪市探索出“政府主办、教委承办、骨干公派、民校运作”的“镇办民营”办学模式,对通过评估的民工子女学校给予不同等次的奖励。勤州区采取了“校长公派、教师外聘、民办运作”模式,北仑、镇海及市老三区教育行政部门公派校长或支教骨干教师,学校财务进入教育部门设立的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监管,建立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等措施,加强了对学校管理,促进学校逐步提高办学质量。为农民工子女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对民工子女学校实行设施设备和经费资助。如江北区教育局规定,民工子女学校新购置电脑、图书等设施、设备,区教育局给予50%的补助;镇海区、北仑区规定,民工子女学校购置贵重的教学设施设备,区教育局给予30%的补助。另外,各县(市)、区将学校布局调整后腾出的公办学校校舍,无偿或适当有偿交付给举办者使用,用来举办民工子女学校,将公办学校调整出的教育教学设备无偿捐赠给民工子女学校。近三年来,全市共资助民工子女学校课桌椅14124套,资助教学仪器设备价值944万元。全市各地还出台多项政策,给予民工子女学校直接的经费资助。近三年各级财政给予民工子女学校直接的经费资助达到4865万元,而且资助金额逐年递增。
(三)建立政府资助和社会赞助的外来务工人员困难子女入学的救助机制
各级政府拨专款或通过慈善协会资助等形式,帮助外来农民工中家庭困难子女的就学。市级财政从2000年起每年拨出20万元,用于支持老三区民工子女学校中困难家庭的学生就学。鄞州区对就读5年以上的农民工子女,给予小学生每人每年3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500元的补助。余姚市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在经批准的民工子女学校就读的学生,每生每学期资助100元。由慈溪市教育局、团市委发起,由金轮阳光置业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共同捐资60万元设立民工子女“助学基金”。奉化市也在2005年由宁波富罗迷公司出资,建立了专门用于民工子女学校的“富罗迷”奖学金。从2005年起,市慈善总会每年出资50多万元,进行帮困助学,2005年,全市有1000名学生得到助学救助,2006年资助名额达到1200名。2006年全市补助民工子女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达到521万元。宁波市还充分发挥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作用,积极开展“希望工程”、“慈善助学”、“万人助学”等助学活动,使宁波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四)提高民工子女学校教师的待遇水平
宁波市绝大部分县(市)区建立了民工子女学校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险补助制度。镇海区规定,民工子女学校为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区财政全额补助。北仑区每年对民办的民工子女学校教师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等级,分别给予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获奖比例控制在教师总数的80%以内),给民工子女学校增加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教师8名,使长期在民办的民工子女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享受公办教师同等待遇。江北区规定,对民办的民工子女学校中具有教师资格、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聘用教师,每年给予不少于2400元的补助,并酌情逐年增加,对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学校承担部分,给予二分之一的补助。
目前,宁波市民工子女学校建设正朝着浙江省标准化义务教育学校目标发展。截至2008年9月,在宁波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农民工子女达到24.22万人,占全市义务教育段学生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在公办学校就读15.67万人,占就读学生总数的64.7%。目前,凡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均享受了免除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待遇。2008学年,全市外来农民工子女三项免费总额达1亿元以上。农民工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宁波市得到了较好的保障。
(责任编辑 钱亚仙)
C915
A
1008-4479(2010)04-0042-06
2010-05-12
“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平等的政府责任研究”,宁波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编号:YGH152)。
杨聪敏,宁波天一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政治社会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