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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资源征占利用现状及治理对策

2010-08-15肖琴琳黄江建

中国林业经济 2010年3期
关键词:林地林业监管

郑 嵘,肖琴琳,黄江建

(峡江县林业局,江西 峡江 331400)

1 林地资源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峡江县占用林地企业共有26家,共占用林地面积78.46 hm2,违法占用林地面积率达89.4%,直接经济损失2600余万元。其主要问题是占用林地企业法制意识不强,思想认识不到位;执法部门宣传、监管、打击不到位;为了招商引资行政干预严重;致使占用林地企业先占后批、多占少批,甚至占而不批,造成林地资源流失。据统计:26家占用林地企业涉及金江乡、砚溪镇、戈坪乡、巴邱镇、水边镇等5个乡镇,占全县乡镇的45%,其中金江乡、砚溪镇各8家,均占30.8%;戈坪乡、水边镇各3家,均占11.5%;巴邱镇4家,占15.4%。用于铁矿开采、加工占用林地的12家,占46.2%;用于取土办砖厂占用林地5家,占19.2%;用于办养猪场占用林地1家,占3.8%;建厂房等其他用途的8家,占30.8%。存在违法的24宗,占92.3%。其中:因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有13家,占50%;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有11家,占42.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有11家,占42.3%。

2 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2.1 思想认识不到位

各级基层党政组织片面追求财税上台阶,或为了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或为了本村组的公益事业的发展而忽视了林业生态建设,对林地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实践科学发展观还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①基层多数干部群众存在一种片面认识:峡江是林业大县,人口少,林地多,破一座山、毁一片林不影响生态平衡大局,更不会导致严重的水土流失,对生态建设的意义认识不清。

②一些村级组织为了修公路、建祠堂等公益事业,以毁林卖山、卖矿产资源换取眼前的经济收入,忽视了长远发展。

③一些乡镇干部为招商而招商,大范围引进资源消耗型企业安家落户,短期看,引资效果明显,经济效益突飞猛进,但由于引进的企业规模小,技术落后,属于典型的粗加工落后经营模式,大多数采用“杀鸡取卵”方式,“翻山越岭”、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以掠夺资源为赢利目的,所垦之处几乎无法复原或恢复植被,更有的因采矿建尾沙坝产生大量尾沙导致严重的水土流失形成重大的安全隐患。

④以牺牲林地资源为代价承接外来加工企业,把提供场地与企业进区作为唯一的招商引资交换条件。其结果是:吸引外地企业的是“地”,而我们招的却不是真正的“项目”。这种短期招商的做法,既不利于林地的开发利用,也不利于落户本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2 监管、打击不到位

①林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近几年因林权制度改革、二类资源调查、雪压木的清理、“一大四小”工程的实施等工作,导致林业工作站没有更多的精力对林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加上林地的侵占点多面广,监管难度大,致使林地资源的保护成为林业工作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②林地侵占行为难以有效监管。由于大多数使用林地的铁矿厂、砖厂企业,其开发利用林地不是一步到位,存在边挖边采边占的渐进利用过程,时间跨度较长,而且大多企业不是主动申报,而是采取先占后批、边占边批或少报多占再批,个别企业甚至长期占而不批,还有的企业临时占用到期需续用的又不主动申报审批,客观上造成监管工作被动,难度加大,难以有效监管。

③执法措施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国家对林地资源的管理机制和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森林公安机关在法律事实的调查与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从而导致执法管理和打击力度跟不上客观形势的发展要求。由于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的特殊性,涉及各乡镇和一些部门税收任务、招商引资任务指标考核,致使执法办案工作存在一定阻力,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难以相统一,导致监管、处罚存在偏差。

3 治理对策及建议

峡江是典型的农林业小县、财政穷县、工业弱县,如何实现县域经济更快更好发展,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提出了“主攻项目、决战‘两区’、跨越发展”的战略思路,通过近几年全县广大干部职工的奋力拼搏,2008年财政收入跃上2亿元新台阶,其中工业税收就占到财政收入的43%,财政收入结构实现质的飞跃。笔者并非否认招商引资决策,也并非排斥利用资源型企业进区,更非反对对林地的开发利用,仅就当前林地使用现状,提出一些浅显的建议和治理对策,以供参考。

3.1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全面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和基层群众保护林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法制宣传教育,将森林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纳入全县干部职工的普法工作和村级组织干部的培训内容,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手段大力宣传森林法律法规,使之家喻户晓,树立保护生态就是保护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形成人人关心重视林地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氛围。

3.2 加大对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监管力度

按照用地单位(个人)提出申请、林业工作站审查确认、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上级报批的程序,把握指标限额、控制总量原则,依法办理,实地核准,坚决防止不批先占、少批多占等现象发生。

3.3 加大专项整治力度

县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组成联合工作组,由林业主管部门牵头,每年开展至少两次对林地占用情况的清理整治工作,督促业主及时主动申办用地手续,对拒不申办的,先用后报的,森林公安要依照法律法规予以重度打击,做到该立案的立案,该起诉判刑的起诉判刑,该行政处罚的作行政处罚。

3.4 加强对矿产资源集约式开发利用管理

对利用资源型企业进区要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对个别小而落后的矿产企业坚决淘汰[1],切实防止多头开采和遍地开花式毁林毁地开采、加工,建议对全县范围内的矿产实行招投标集约式经营,对税收和招商引资任务按乡镇所在地实际开采量分成核算。

3.5 建立有林地损失补偿制度,实施林地质量管理体系

林地保护既要重视数量保护,更要重视质量管理[2]。从某种意义上说质量管理比数量保护更应得到重视。林地质量管理主要包括:一是对现有的有林地进行立地质量等级评定,对不同质量等级的林地立卡登记、分类归档、提出分类管理的技术措施;二是对能够提高林地质量、提高林地肥力的林分结构类型进行模式化、标准化的总结,以利于推广;三是对引起地力下降、恶化林地质量的林分类型提出调整、改造措施;四是对长期用于商品用材林培育的林地进行规范化的土地质量、肥力指标的监测。

3.6 加强建立林地资源可持续利用长效机制建设

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地植被恢复利用的监管,建立植被恢复保证金制度,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3];强化对被开采的林地和山石进行合理转移和再利用,防止导致次生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实行综合利用、综合治理,实现资源和环境双赢。

3.7 加大对非法侵占用林地案件的查处力度

实行林业、森林公安、国土资源、检察、纪检监察等执法执纪部门综合执法,根据各单位不同职能,分工负责,制定合力执法的实施方案,做到齐抓共管,综合打击,以实现林地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促进生态建设科学发展。

[1]郭金玲,许岚.论我国林地资源保护法律机制[J].林业资源管理,2007(3):50-54.

[2]郑嵘.峡江县“山下林业”工程建设初探[J].江西林业科技,2001(4):22-23.

[3]曾桂清,陈小东,郑嵘展.保护林地资源是林业生态建设的必然选择:林地资源占用现状及治理对策[J].中国林业,2009(1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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