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浙江:关注农村环境卫生

2010-08-15

浙江人大 2010年8期
关键词:爱国卫生环境卫生条例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爱国卫生工作作为一项社会性、群众性的卫生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参与。为此,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卫生基础设施、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等项目建设,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条例在重视城市环境卫生的同时,更加关注农村环境卫生,规定:农村住房的户厕应当达到无害化处理等规定标准和要求。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人口分布情况建造卫生公厕,确定专人负责维护管理,保持公厕整洁卫生。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实行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理,并逐步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置。

此外,条例着眼于制度保障和长效监管,规定:本省实行爱国卫生月、门前三包、卫生责任区、单位卫生达标等制度;爱卫会应当采取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浙江:金融水电物业等单位不得出售公民信息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近年来,浙江省信息化工作取得快速发展,“数字浙江”建设深入推进,信息化发展总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而条例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浙江省信息化建设和发展,有效提高信息化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为推进政府信息化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电子政务规划,建立健全电子政务网络服务体系,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完善政府信息查询系统,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办理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提高行政效能。

为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条例规定: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坚持城乡统筹、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的原则,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

此外,条例对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作了一系列的规范。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与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金融、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医院、物业、房产中介以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不得将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

猜你喜欢

爱国卫生环境卫生条例
新世纪关于20世纪50年代爱国卫生运动研究综述
爱国卫生运动的中国经验:生成与新进展
《环境卫生工程》征稿简则
《环境卫生工程》征稿简则
《环境卫生工程》征稿简则
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新版党纪处分条例修订要点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干货全在这里
爱国卫生健康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