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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战军事公诉程序衔接制度研究

2010-08-15

党史文苑 2010年24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军事检察机关

郭 嵬

(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8)

平战军事公诉程序衔接制度研究

郭 嵬

(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8)

研究平战军事公诉程序衔接制度是完善战时军事司法体系的重要课题。本文单从理论方面入手,分析平战程序衔接中所出现的问题,并在规范原则化的基础上提出笔者个人的想法,以此推进军队法制化建设进程。

平战军事公诉 程序衔接 制度研究

一、平时军事公诉程序制度研究的背景及立法构想

1.军事检察机关的历史渊源。军事司法是我国军事法学学科的重要研究对象,军事司法机关的组织建设也是我国军事司法建设的重要内容。30多年来,我国以对军事司法的理论研究为基础,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到现在已经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备的军事司法机关。军事司法权是军事司法与军事司法制度能够合理存在的根本,所以对军事司法权进行合理的配置是军事司法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军事审判机关与军事检察机关实行平行设置。这两个司法机关都是采用的三级设置即国家最高军事司法机关、大军区军事司法机关、基层军事司法机关。其司法程序制度与普通司法程序制度类似。军事司法权的主要作用对象是各种刑事案件,所以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也必然对军事司法制度产生重大的影响。反过来讲,对军事司法权进行合理的配置,也是对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一种完善。我国当下军事司法权的配置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其最主要的表现在以下两个个方面:第一个问题是在法治初创阶段没有解决的与普通司法制度相似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在军事司法领域本身所存在的问题,现有的军事司法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现代战争的需求。

2.军事公诉程序制度的立法构想。军事司法权是在特殊的领域内所行使的国家权力,而在战争时期更具有特殊性。因此,军事司法权的配置应该区别于普通的司法体制。在进行军事诉讼时必须贯彻落实法治的一般要求和理念,而不能够过分强调“军事”性。但是对于普通的民众和部队官兵来说,都认为军事司法带有神秘、威权的色彩。究其原因主要是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在宣传的过程中过分的渲染司法的强力性,忽视了其为正义“标尺”的基本特征。再加上军事司法机关在感官上给人以更加直观、强烈的威慑,让人更容易产生错误的思想观念。要纠正这种观念,就必须从国家权力机关开始主动地为普通的民众打破军法的神秘性,鼓励普通民众多学习军事司法相关的内容,认识到军事司法也是一种正义的“标尺”而非一种威慑。因此应当将有关军事诉讼程序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加以明确,在《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军事司法程序是从普通的司法程序中衍生出来的一种特殊司法程序,但是其在诉讼制度、诉讼权利的规定上与普通司法相同。因此在该专章规定中并没有必要对军民同制的共性问题重复声明,所以不会出现过于繁冗的现象。该专章规定中只需要将军事司法中相比普通司法所表现的特殊性列明即可,这样做也与我国《刑法》中包含《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立法体例相照应。不仅可以将军事司法纳入普通法治体系中,也可以提高普通民众对于军事司法的认知程度。

3.对我国军事司法权配置模式的设想。我国军事司法权配置存在的一个最大问题就是没有将平时与战时进行区分,而且其立足点也主要是依据平时的军事司法体制,没有对战时进行相应的规定。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应该是事先设置完善,为人们树立起一个行为规范,而不能够进行事后立法,因事立制,这样做完全的违背了法治的最终目的。所以应该加强对战时军事司法配置的研究,并能够为平战转换设置一个顺畅的枢纽。对战时司法权配置必须以不违背司法权的基本属性为前提,必须根据战时的特殊时间、空间等各种条件下做出具体的组织体制和诉讼程序上的灵活设计。在组织体制上,战时仍然有军事检察院行使军事诉讼职能。而军事检察院,可以考虑由国防部或者中央军委在战时根据临时情况设立。在诉讼程序上,战时可以缩短诉讼时间,简化诉讼程序,灵活变通执行方式和地点,扩大侦检合作、酌定不起诉范围及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二、建立平战军事公诉程序衔接制度的原则

1.程序适应原则。这里所指的程序适应是指平战军事公诉程序衔接制度要适应平时或战时环境需要,即环境处在平时当采用平时的诉讼程序,环境处在战时当采用战时诉讼程序。换言之,当平时的军事犯罪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时,国家突然进入战时状态时其诉讼程序当适用战时程序;当战时的军事犯罪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时,国家突然宣布退出战时状态时,其诉讼程序也当转为平时程序,这是基于两大本位价值的理解所形成的,体现平时的“自由价值”与战时的“安全价值”。

2.追诉时效原则。这里所指的追诉时效是指无论国家处在平时或战时状态,其对军事犯罪的追诉当有连续性,不能因为平战状态的转换、军事检察机关管辖变动而使国家追诉权暂停或消亡。也就是说,无论犯罪发生在平时或是战时,无论犯罪既遂于平时或持续至战时都要对其犯罪事实进行追诉,体现战时国家对犯罪的最大追诉力。

3.属地管辖原则。这里所指的属地管辖是指犯罪嫌疑人单位属战区或是非战区军事检察机关的管辖问题,即犯罪嫌疑人所做的犯罪案件无论发生在平时或是战时,该案件的公诉权当属犯罪嫌疑人所在部队区域有管辖权的军事检察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所在部队调防时,其公诉权也当随之发生调换。

三、战时军事公诉制度的平战程序衔接机制探讨

我国的军事检察机关人员相对较少,使得平时的中级或初级军事检察机关,在战时直接转化为战时军事检察机关,行使战时军事公诉权。再者,由于犯罪可能是状态犯,也有可能是持续犯,而平战转换也造成管辖权的转换,这就产生诸多现实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发生在平时的案件,即不论是状态犯还是持续犯其犯罪行为既遂后,该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持续状态且在平时情况下的案件。这类军事诉讼本不存在衔接问题,但由于其进入诉讼程序后发生平战状态转换使得部队调防、检察机关重新设置导致管辖权发生变动,产生了诉讼程序当采用平时或战时的问题;二是犯罪行为发生在战时的案件,即不论是状态犯或是持续犯其犯罪行为既遂后,该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持续状态且在战时情况下的案件。这类军事诉讼本也不存在衔接问题,但由于其进入诉讼程序后发生战平状态转换使得部队调防或是调回,战时检察机关解散导致管辖权发生变动,产生了诉讼程序当采用战时或是平时的问题;三是犯罪行为发生在平时结束在战时的案件,即持续犯其犯罪行为既遂后,该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从平时一直持续到战时情况下的案件。这类案件都存在着采用平时或是战时程序进行诉讼的问题;四是犯罪行为发生在战时结束在平时情况下的案件。即持续犯其犯罪行为既遂后,该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从战时一直持续到平时情况下的案件。由于上述原因,当采用战时或平时程序进行诉讼的问题。

四、建立平战军事公诉程序衔接制度的具体适用

根据建立平战军事公诉程序衔接制度的原则,具体适用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1.犯罪嫌疑人所在部队为战区时。这种情形可分为,国家宣布该地区进入战时状态时,犯罪嫌疑人所在部队未调防;或是犯罪嫌疑人部队调防进入战区时两种情形。对于前者可从两个方面理解,其一在平时军事检察机关直接转为战时军事检察机关的情形下,追诉犯罪的平时公诉程序无论进展在何种程度,当在该程度的基础上直接转为战时程序,如果平时程序已进入出庭支持公诉阶段,公诉人可根据被告人的军事指挥官建议与犯罪嫌疑人同意,做出继续支持公诉或撤回起诉的决定,公诉人决定继续支持公诉的,军事检察院当采用战时公诉程序,判决当适用刑法中的战时处罚条款。其二在战区单独成立战时军事检察机关的情形下,追诉犯罪的平时公诉程序无论进展在何种程度,平时军事检察机关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指挥官的意见和实际作战需要,做出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战时军事检察机关或是自行继续平时公诉程序的决定。如果平时程序已进入提起公诉阶段,公诉人可根据被告人的军事指挥官意见与实际作战需要,做出不起诉、暂缓起诉或是向平时、战时军事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决定。公诉人决定向平时军事检察院或战时军事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军事检察院当采用战时公诉程序,判决当适用刑法的战时规定。对于后者,当犯罪嫌疑人部队调防进入战区时,原管辖权军事检察机关,可根据犯罪情节、犯罪嫌疑人所担负的预期作战任务、以及犯罪嫌疑人部队调防进入战区的军事检察院案件数量和适宜程度进行综合考量,若原管辖军事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情节较重,有可能一罪判处5年以上、数罪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或是该检察机关认为自己管辖更为适宜的,当继续在原军事检察机关进行办理,公诉程序当适用平时程序。若原管辖军事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部队调防进入战区的军事检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并与其协调愿意接受案件的,当移送至战区军事检察机关。若战区军事检察机关不接受移送的,原军事检察机关可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请,上级军事检察机关有权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准事实,进行协调。

2.犯罪嫌疑人所在部队调防进入非战区时。追诉犯罪的战时公诉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时,无论该程序进展到何种程度,当移送犯罪嫌疑人所在部队调防地区有管辖权的军事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该军事检察机关当适用平时程序。追诉犯罪的战时公诉程序在提起公诉阶段时,战时军事检察机关当移送犯罪嫌疑人所在部队调防地区有管辖权的军事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追诉犯罪的战时公诉程序在出庭支持公诉阶段时,军事检察机关可根据案情,做出撤回起诉或继续支持公诉的决定,当公诉人做出撤回起诉的决定后,军事检察机关,当移送犯罪嫌疑人所在部队调防地区有管辖权的军事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当战时军事犯罪涉及地方人员时,战时军事检察机关可根据军地互涉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做出移送地方有关机关处理。

郭嵬,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研究生。

责任编辑 马永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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