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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言语行为理论角度试析法庭话语中权势关系

2010-08-15唐怡群杨秀珍

关键词:权势庭审审判

唐怡群,杨秀珍

从言语行为理论角度试析法庭话语中权势关系

唐怡群,杨秀珍

从言语行为理论的视角对一场中国民事案件审判现场录音转写语料进行了话语分析。通过法庭审判话语的言外行为分析,揭示中国法庭审判中话语与权力的关系,进一步探讨中国法庭话语中的权势关系;分析认为,法庭话语中包含着权力关系,而且这种权力关系是不平衡的,具有等级性。

法庭话语;言语行为;权势关系

法律是由语言表达的;语言是执法者开展工作的主要工具,是法庭审判得以完成的必要手段,因此,对法庭审判话语进行分析是十分必要的。法与权紧密相连。在法庭审判话语研究中,学者们不再满足于法律文本本身,而是加入了一个新的因素——权力。目前,国内对法庭话语与权力关系的研究,虽然仍处于萌芽阶段,但已呈现出强劲的生命力[1]。不过,笔者在研究中发现,国内研究所用的语料基本上是经书记员转写的笔录,不是自然的法庭话语。本文将从言语行为理论的视角对真实的中国法庭话语进行分析,旨在通过法庭话语言外行为分析,揭示法庭审判中话语与权力的关系,进一步探讨中国法庭话语中的权势关系。

一、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

言语行为理论是语用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理论,该理论最初是由约翰·奥斯丁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提出的,主要探索“以言行事”这一问题[2]。他首先根据话语的功能区分了表述句 (constative)和施为句(performative)两类。在施为理论的基础上,他进一步提出“言语行为三分”说[3],即言内行为(locutionary act)、言外行为(illocutionary act)和言后行为(perlocutionary act)。言内行为指说话人说出要说的话;言外行为指说话人在说话时,带有一定的用意;而言后行为指说话人的话语对听话人产生一定的效果。奥斯丁认为,人们在说话时一般都同时实施了这三种行为。但他把研究重点放在言外行为上,并把言外行为分为五大类:裁决类(verdictives)、行使类(exercitives)、承诺类(commissives)、行为类(behavitives)和阐述类(expositives)。

奥斯丁的学生约翰·塞尔在批判继承其理论思想的基础上,对言语行为理论进行了创新与完善,使其更加系统化、严密化。塞尔认为,说话是一种受规则制约的行为方式,言语行为是言语交际最基本或最小的单位。他发现奥斯丁对言外行为的分类有很多不足之处,缺乏一个贯穿始终的分类标准[4]。按照新的标准,塞尔对言外行为作了重新的分类,即阐述类(representatives)、指令类(directives)、承诺类(commissives)、表达类(expressives) 和宣告类(declarations)[5]。

二、法庭话语言语行为分析

根据约翰·塞尔对言外行为的分类,笔者对一场中国民事案件审判现场录音转写语料进行如下分析,目的在于揭示中国法庭审判中话语与权力的关系。例子中的甲、乙、丙、丁分别代表审判员、原告、被告母亲和被告家属。

(一)阐述类(representatives)

这类言外行为指说话人陈述或描述他认为真实的东西,它的适从方向是说话人的话语符合客观现实。说话人的心理状态是确信的,话语的命题内容取决于所断言的事实。断言、宣称、陈述是这类言外行为最典型的例子。例如:

例1(甲):判决不能缓,我不管您有没有时间,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例2(乙):东西虽然是你自己的,但设施是国家的,是国家规定的。

例3(甲):不管人家什么时候起诉,原告起诉是人家的权利,法律不能禁止。

例4(甲):如果您不同意,这是您个人的观点、个人的权利,我作为法官要把握一个尺度,法官不能逾越这个原则。

例5(丙):你得有凭据啊。

例6(乙):现在的串联都是热气从上往下顶的。

例7(乙):我们维修工找过你们家。

例8(丙):我们没有改管道,我们就把暖气片换了。

上面8个例子中,例1、2是表示断言的言外行为;例 3、4、5 是表示宣称、要求的言外行为;例 6、7、8是表示陈述的言外行为。断言话语用于说话者对某一事实进行判定或断言;宣称、要求话语用于说话者要求辨别或保护自己或他人的权力;而陈述话语用于陈述某一客观事实。以上三种话语经常为法庭上各主体所使用,因为庭审中他们要宣称他们的权力,澄清他们的要求,陈述相关的事实。因此,阐述类言外行为构成了法庭审判话语的主要部分。但这类言外行为很少为法官所用,一般来说,法官主要用阐述类话语执行相关的法律程序,维护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的权力等。

(二)指令类(directives)

这类言外行为指说话人不同程度地指示听话人做某事。它的适从方向是让现实发生改变以适应说话人的话语。说话人的心理状态是愿望和需求。话语的命题内容是让听话人做某种事情。指示、命令、建议和请求都是这类言外行为具体的例子。例如:

例1(甲):原告坐这边,被告坐这边。

例2(甲):大娘,您等会,过来给签个字。

例3(甲):您先别跟我提这些观点。不同的设计,不同的流量,不同的串联,水流的流向是不一样的,我不去给您分析……

例4(甲):别咬人家!人家包得再严,人家暖气设施没动,明白吗?

例5(甲):如果您愿意回去考虑一下,也可以。你把管道恢复原状以后,他再不交钱,我就判他。

例6(甲):我跟你讲,要不你们就找一楼,让人家撤诉,也行。要不您就恢复原状。都行。

例7(丙):我再说一句行吗?

例8(丁):您再受累跑一趟。

上面8个例子中,例1、2是表示指示的言外行为;例3、4是表示命令的言外行为;例5、6是表示建议的言外行为;例7、8是表示请求的言外行为。8个例子中,前6个是由法官发出的一些命令,给出的一些指示和建议;后2个是被告方向法官提出的请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庭审判中,指令类话语的使用也是比较频繁的,而且通常由法官来执行这类言外行为。其中,表示指示、建议和命令的话语只能由法官使用,原被告等主体只能使用一些表示请求的话语。

(三)承诺类(commissives)

这类言外行为指说话人对未来的某个行为作出不同程度的承诺,主要包括许诺,威胁,保证等。它的适从方向是让现实发生改变以适应说话人的话语。说话人所表达的心理状态是意图。话语的命题内容是说话者即将做某事。例如:

例1(甲):如果您现在家里有困难,没有时间或人员,或家里人有病,我给缓10天。

例2(甲):我给您10天,15天的时间……

例3(甲):比如说,一般判要10天,可以缓你们半个月,20天。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承诺类言外行为的执行者也主要是法官。法官可以在庭审的不同阶段,尤其在庭审的结尾时,使用这类话语。通过执行这类言外行为,法官给予受审人将来做某事的权力。这三个例子中,法官分别答应被告方所提出缓判的请求,并给予他们回家商量的权利。

(四)表达类(expressives)

这类言外行为指说话人表达对现存状态的感情或态度,如道歉,抱怨,感谢,祝贺等。它没有适从的方向,因为说话人在表达这类行为时,既不试图改变客观现实以适应说话人的话语,也不希望话语符合客观现实。不过,话题命题内容的真实性是预先设定的。例如:

例1(丁):毕竟他们刚结婚,小,不懂得这些事。

例2(乙):他也不是那种人。我从1998年就开始给他们家收费,他们家那大嫂子挺通情达理的。

上面例中的说话者就某人表达了他们的情感和态度。应该注意到,由于法庭是寻求事实和真理的场所,不是表达个人情感和态度的地方,在庭审过程中并不鼓励各主体表达个人情感和态度。因此,表达类言外行为很少出现在法庭上。我们也注意到,法官很少使用这类话语,因为法庭上,法官的话语要求客观,严肃,确信而不应该带有个人感情色彩。

(五 )宣告类(declarations)

这类言外行为话语的说出,使世界发生了变化,主要包括任命,宣告等。它的适从方向是客观现实符合说话人的话语,同时又让话语适应客观现实。它不需要真实条件,或不表达任何心理状态。这类话语所表达的命题内容与客观现实是一致的。一般来说,这类言外行为要求有相应的机构性规约,要求说话人有一定的权力或地位来执行这一行为。例如:

例1(甲):咱们开庭之前先说一下案子的相关情况。

例2(甲):那我现在先走程序。

例3(甲):要不咱就这样。5月8号再开庭。

上面三个例子是法官在庭审的不同阶段所执行的宣告类言外行为。这类话语通常由法官在庭审中用于宣告法律程序、审判结果等。法官对于这类话语的专职使用不仅赋予他一定的权势,也保证了庭审的秩序和效率。

综上所述,在塞尔所划分的五类言外行为中,阐述类和指令类这两种言外行为在法庭中的使用最为频繁,而表达类使用最少,承诺类和宣告类言外行为居中[6]。笔者认为这是与各主体在法庭上言语行为的目的相一致的。因为庭审中,各主体要宣称他们的权力,澄清他们的要求,陈述相关的事;在不同的阶段,法官要发出命令,给出指示、宣告等;而个人情感的表达与法庭审判话语的严肃性,公证性是相违背的。

三、中国法庭话语中权势关系

基于以上言语行为分析,笔者认为法庭话语中包含着权力关系,而且这种权力关系是不平衡的,具有等级性。法庭话语中的权力等级关系是由各参与者在法庭中的地位决定的。权力地位高者不仅有问话权,而且还可以运用和操纵不同的言语行为来支配和控制权力地位低者;而权力地位低者只能按照命令、指示回答问题,最多在争得允许的前提下彼此问问题[7]。法庭审判话语的使用实质上就是话语权力的运作,它在法庭审判中形成一种特定的无形的支配力量。法官拥有最高权力,可以行使话语权、控制权,可以支配整个审判过程;而原被告处于权力等级关系的最低层,他们对庭审过程几乎没有控制权。法庭上所有反映权势的言语行为都是由法官来执行的,其他的主体只能选择使用与他们权力地位相匹配的言语行为,否则,他们的话语会被认为是不恰当的,甚至有背于常规的。这样一来,审判结果会对他们非常不利。

四、结语

本文作为对中国法庭话语权力研究的尝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法庭审判的现状。但本文只是对一场中国民事案件的话语进行分析,更多的语料有待充实。不同性质案件的审判话语需要进行对比分析,才能进一步探索中国法庭话语中的权势关系。

[1]廖美珍.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胡壮麟,刘润清,李延福.语言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

[3]Austin,J.L.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2.

[4]Searle,J.R.Speech Act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9.

[5]Searle,J.R.Classification of Illocutionary Acs[M].Language in Society,1976,vol.5.

[6]施光.法庭审判话语的批评性分析[D].南京师范大学,2008:122.

[7]张唯.法庭话语中的权力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5:52.

D90-055

A

1673-1999(2010)02-0112-02

唐怡群(1979-),女,山东德州人,天津科技大学(天津3000222)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杨秀珍(1949-),女,天津人,天津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200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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