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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安全检查问题浅析

2010-07-16张建华

世界海运 2010年4期
关键词:灯不亮责任心通报

文/张 力 张建华

Chongqing MSA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至今已实施十多年,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该规则对到港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发现并督促船方整改了不少缺陷,对提高船员安全意识、改善船舶质量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船舶安检工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有关领导和安检人员高度重视,并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下面笔者以长江干线船舶安检工作为例,就目前安检工作的问题和存在的原因作如下浅析。

一、存在问题

(一)安检工作程序不规范

安检工作程序不规范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未按照选船机制合理选择安检对象,凡是安检快到期的船都被当作安检对象。二是上船后,没有召开会议向船方阐明选船理由、人员分工、重点检查内容及配合要求,更未有针对性地对船舶维护保养、事故后修理等情况向船方作充分了解和询问。三是没有向船方通报检查发现的缺陷,或者确定处置意见时未充分征求船方意见和考虑检查港的整改能力,以致船方在缺陷整改过程中不知如何进行。

(二)该检查的项目未检查或检查不深入

如对进入安全管理体系的船舶未开展SMS运行检查,对特殊船种未作针对性检查,对事故船舶未对受损部位和重新检验情况作重点检查,缺少对船员实操方面的检查,等等,这些都是该检查的项目未作检查的例证。在安检过程中,常有检查不深入的情况,如对具体设备较少开展效用试验,能否正常使用心里无数。从近几年安检缺陷分布情况来看,大量缺陷总是集中在技术含量较低的“证书及有关文件”、“安全制度”、“救生设备”、“消防设备”方面,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则缺陷较少,这些现象都暴露出该检查的项目未检查或检查不深入的问题。

(三)缺陷描述不规范

(1)缺陷描述错误。如“国旗过期破旧”,对于国旗不存在过期的问题;“CO2室钢瓶不能及时取用”,CO2室内钢瓶属于固定灭火装置,无必要随时取用。如“机舱无消火栓”应为“机舱出口附近无消火栓”,“堵漏器材放置不到位”应为“堵漏器材放置不便于随时取用”。

(2)缺陷描述不具体。如“黄砂箱内无砂”、“无水枪”、“部分航行灯不亮”类似的描述,没有具体指明什么位置的黄砂箱无砂和什么位置无水枪,也没有指明是哪些航行灯不亮,描述含糊不具体,不便于船方整改和海事复查。又如“垃圾桶破旧”的描述,未说明是否影响垃圾存放,如果不影响垃圾存放则不应作为缺陷,影响垃圾存放则应描述为“垃圾桶破旧不能存放垃圾”。

(3)缺陷描述口语化引起歧义。如“左边灯不亮”的描述,因为水上从业人员习惯性地把书面语“舷灯”口语化为“边灯”,导致对这一描述出现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将“左边”理解为一个词,即“左边的灯不亮”;另一种理解是将“边灯”理解为一个词,即为“左边的边灯不亮”。如果安检人员的本意是第一种理解,则应具体描述左边哪些灯不亮;如果安检人员的本意是第二种理解,则应描述为“左舷灯不亮”。本例就是因为口语化描述引起的歧义。

(4)缺陷描述无依据。缺陷描述无依据是指相关海事法律法规未对所描述的内容作强制性方面的要求。如“艉舱口盖无橡胶密封圈”、“锚机需保养上黄油”、“救生衣无船名船号及编号”、“黄砂箱内黄砂未袋装化”、“锚机操作规程未上墙”等描述,相关法律法规都未作强制性要求,其描述无依据。如该船已进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并且体系内有此规定,则可以将该缺陷归入体系项目进行描述。

(5)缺陷描述非安检项目。缺陷描述非安检项目是指所描述的缺陷可不作为或不应作为安检缺陷。如“CO2室有杂物”、“蓄电池电量不足”、“主配电板内元件灰垢多”等,是可责令船方当场整改的,将其作为缺陷没有实际意义,可不作为安检缺陷。如“乘客保险过期”,不应该纳入安检项目,因为对乘客保险的强制性要求是政府部门的要求(如重庆),而非海事法律法规要求,不应作为安检缺陷。如“高频电话有杂音”,要视使用情况决定是否作为安检缺陷,如果不影响使用,一般不作为安检缺陷。

(四)处理意见不合理

如“航行日志未记录”采用99(警告)或17(开航前纠正)不妥。航行日记不能涂改,在开航前船方没办法纠正。警告是一种行政处罚,只作处罚未要求纠正也不妥。建议要求下次记录纠正,并可对责任人员扣分。处理意见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缺陷是否能整改到位,所以对缺陷的处理意见,既要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准确向船方提出处理意见,同时也要考虑检查港的整改能力等一些特殊因素(有些设备检查港无法购买),合理调整处理意见,不能机械地按照《安检指南》或者想当然地提出处理意见。

(五)同一缺陷反复出现

同一缺陷反复出现是指同一艘船在连续几次安检中都出现了同样的缺陷,这种情况应该说也是较常见的,安检情况抽查中也通报过这样的问题。造成同一缺陷反复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复查时没有督促船方整改到位就盖章复查合格,另一方面是船方的整改只是应付安检人员的复查,做做样子,并没有真正整改到位。

二、原因分析

(1)安检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整体水平不高,是造成安检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

安检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整体水平不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的安检人员会什么查什么、不会什么就不查,以致对该检查或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的项目未作检查或检查不深入;二是有的安检人员对安检项目的适用范围理解不到位,以致缺陷代码对应错误或缺陷描述不适用所安检的船舶,或处理意见不合理;三是有的安检人员对船检规范、海事法律法规不够熟悉,以致缺陷描述口语化,缺陷描述非安检项目或者无依据。也正是由于安检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整体水平不高,从根本上为安检工作埋下了“问题种子”,从而导致安检问题。

(2)部分安检人员责任心不够强,是造成安检存在问题的直接原因。

安检人员责任心的强弱,直接影响到安检质量的高低。如安检工作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大多数安检人员都知道具体的安检程序,但实际工作中有的安检人员上船就开始检查,缺少人员分工、明确检查重点等一些环节,或者对缺陷及处理意见未作通报就离船。又如无倾斜仪、无扩音装置、主机排气管未隔热包扎等一些技术含量不高的缺陷,一般的安检人员都应该有能力发现却未发现。有的安检问题经常被通报却“报而不止”,说明安检人员未对通报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安检时责任心强点,可能有的问题就避免了;责任心差点,可能有的问题就出现了。而正是由于有的人员责任心差点,不经意间就造成安检问题的存在。

(3)基层领导督察力度不够大,是造成安检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安检质量与基层领导的督察力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从上面谈到的一些问题来看,抛开因业务能力引起的问题不谈,单就责任心造成的问题,是可以通过督察来逐步改进和提高的,至少曾经被通报过的问题不再重复出现或者很少出现是能够做到的。所以说,基层领导加强对安检质量的督察,对提高安检质量是有效的,也是很有必要的。

三、合理建议

安检存在的问题,有它的必然性和持久性。必然性体现在我们的安检队伍如此庞大,总有业务能力和责任心相对较差的安检人员存在;持久性体现在业务能力的提高和责任心的加强是一个长久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它的必然性和持久性就放弃改进和提高的机会;相反,应该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安检质量。笔者建议,一是加强对安检人员责任心的教育,杜绝因责任心所致的问题反复出现;二是加强对安检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安检人员业务素质,使缺陷描述更加规范,必查项目检查到位,同时提高检查的技术含量;三是加强对安检质量的督察。领导可以通过月度巡航检查、日常抽查和参与安检的方式,加强对安检质量的抽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做客观通报,使安检人员从中受到启发,从而逐步提高安检质量。当然,就安检存在的问题,上级领导积极采取了很多措施,如开展责任心教育、到CCS学习、安检培训、安检质量通报、安检论坛等,对提高安检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责任心有很大帮助,相信安检质量会逐步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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