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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安全监管确保整合煤矿安全生产

2010-07-10张和平

中国煤炭工业 2010年1期
关键词:煤矿安全监察矿井

文/张和平

(作者系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监察分局局长)

加快推进小煤矿兼并重组整合,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是煤炭企业实现安全发展的战略选择。随着山西省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逐步深入,确保兼并重组期间的煤矿安全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保增长、保稳定”的需要。

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安全主体责任与体制转换过程中的衔接问题。兼并重组煤矿的体制机制尚未健全或不完善难以进入正常运转,极易出现相互推诿扯皮、安全监管“悬空”的问题。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兼并重组企业主体间的安全监管职责、各自承担的职责任务不明晰;作为兼并主体的大集团、大公司对小煤矿进行跨区域的兼并重组工作不能严格控制,如何对这些大企业集团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管,不同单位安全职责如何划分,需要进一步界定。

二是矿井停产时间长,重大隐患多。兼并重组整合过程中往往只注重于资金、股份比例及补偿等的经济层面的对接,而忽视了对事关矿工生命安全的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移交和调研。特别是煤矿长期停产停工积聚了许多隐患,如何排查解决隐患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新的兼并主体对煤矿安全状况底数又不太清楚,无论是安全管理人员还是矿工,对井下工作环境均不太熟悉,这一磨合期是煤矿重大事故易发期。

三是制度不健全、安全投资不到位与急于生产的矛盾。整合后的煤矿要达到建设、生产标准需要大量的设施设备和管理方面的资金再投入,也需要一个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整改的过程。一些矿井在安全投入资金上难以保证,制度不健全,但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急迫生产,成为一大隐患。同时,还存在应关闭矿井而由于经济补偿不到位一直未关闭的问题,存在安全隐患。

四是管理技术人才短缺与矿井安全管理任务重、标准高的矛盾。随着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矿井规模扩大,大量现代化新设备和新工艺、新技术应用于煤矿安全生产领域,需要大量的技术管理人才,但目前作为整合主体的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人才储备不足,技术管理人才短缺,出现了断档,加之对兼并重组整合后煤炭企业的安全状况底数不清,给安全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在一些刚被兼并重组的矿井,复工复产后,由于管理人员短缺,尤其缺乏一线矿工,而极易发生层层转包的问题,导致安全管理责任不清。

兼并重组整合期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对策

落实三个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三位一体”安全责任体系。

一是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的安全主体责任。随着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逐步深入,深层次矛盾逐渐显露,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要加大对地方政府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尤其要督促各级政府层层落实其在煤矿兼并重组整合期间的安全监管责任,不留空当。

二是进一步落实大集团公司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好大集团公司主要领导的安全主体责任至关重要。当前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选好兼并重组整合后企业的一把手,让事业心重、责任心强、懂经营、会管理、且精通煤矿专业技术的同志担任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安全责任主体的核心所在。

三是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加大监察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企业负责人落实带班下井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等方面的专项监察,促进企业真正把各项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大对已经通过复产复工验收、即将兼并重组整合矿井的监察,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兼并重组新接收的矿井,要切实做好被整合煤矿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水、火、瓦斯、有害气体等重大隐患排查摸底工作。

通过落实三方的安全主体责任,形成纵横交错的安全责任网络体系,消除安全监管“盲区”,实行“零缝隙”对接,确保安全监管到位。

建立三个考核办法,强化三个层面的安全责任

一是制定对地方政府、兼并主体企业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办法。大同分局向各单位下发了《关于对安监部门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细化监督检查内容,明确监督检查办法,以此推动政府和兼并主体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二是完善煤矿安全程度评估量化监察办法。对“六证”齐全的生产矿井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按实际得分评定为A、B、C三类。对评为B类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C类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矿井,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按照相关程序依法进行公告和挂牌督办。每季对辖区生产矿井的分类情况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是完善内部考核办法。进一步完善包矿安全监察执法责任制,重点对下矿天数、下井次数、监察和事故罚款额、安全隐患排查条数、责令停产整顿等项目进行量化考核,实行日登记、周通报、月排队、季表彰。以量化考核推动争先创优工作的开展,促进监察队伍作风建设,以适应兼并重组整合后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

纠正三种错误倾向,突出三个监察重点

国家煤监局领导到大同视察安全工作

一是纠正“复产=超产”的错误认识,加强对参与兼并重组整合特殊时期的过渡性矿井的监察。过渡性矿井复产只是临时措施,绝不允许借整合后的矿井超能力、超强度掠夺性生产。对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要加大打击处罚力度,严防借整合名义擅自复产。

二是纠正“简化=取消”的错误认识,依法强化对兼并重组整合后新建、改扩建矿井的监察和行政许可工作。大同分局制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程度评分办法》,共设24项检查内容,依法强化对基建矿井的监察。同时,严格把关,严格程序,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工作。

三是纠正“兼并=安全”的错误认识,切实加强矿井瓦斯事故的防控。有的兼并主体企业由于技术管理人员短缺,从社会上招聘的管理人员对新接管的矿井安全状况又不太了解,特别是随着兼并重组整合进度的加快,进入第四季度将有大批量矿井恢复生产,监察工作将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特别要把预防瓦斯事故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

狠抓三项基础,强化监察执法

一是进一步完善煤矿三大系统(瓦斯监控、人员定位、产量监控系统),充分发挥高科技产品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作用。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煤矿“三大系统”,要把实现全市联网作为煤矿基础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安全检查中,要把“三大系统”作为重要检查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是加大对煤矿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力度,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总结推广大同分局上半年对全市通风区长考核的成功经验,加大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力度,以此推动辖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三是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创优执法环境。要联合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职能部门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矿井的打击力度,树立煤监机构权威,确保监察指令顺畅,提高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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