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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识别药品名称 重视合理应用药物

2010-05-30张海英张黎李玉珍

中国合理用药探索 2010年10期
关键词:对乙酰氨基酚名称药品

张海英 张黎 李玉珍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药剂科,北京100044)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名称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正确识别药品名称,有助于临床合理使用药物,避免重复用药带来的药物伤害。通常一个药品可以有四个名称:化学名、国际非专利药品名(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INN)、通用名和商品名。

化学名,是药物的学术名称,是根据药物的确切化学结构命名的,科学性很强。其特点是从化学名中可以了解药物的化学结构特性。如降血糖药格列齐特片,化学名为1-(3-氮杂双环[3,3,0]辛基)-3-对甲苯磺酰脲,从此名中即可判断出该药为磺酰脲类药物。在实际应用中,化学名多在专业领域中使用,普通患者甚至是一般的临床医生对其都知之甚少,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学术方面。

INN是由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并定期公布的可供世界各国统一使用的药品名称。其特点是属于同一类、药理作用又相似的药物,往往有相同的词干,如:-caine(-卡因)、cef-(头孢 -)、-cillin(-西林)、-dipine(-地平)、-mycin(-霉素)、-tidine(-替丁)等。此外,INN不会带有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暗示。在需要使用药品英文名时(如医药书籍、杂志、情报资料、药物说明书等),一般均采用INN。

通用名,是由我国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核定的药品法定名称,与国际通用的药品名称、我国药典及SFDA颁发的药品标准中的名称相一致。其特点是通用性,即同一种药品不论由哪一厂家生产都可使用的名称。同一种药品只有一个通用名。正确识别药品的通用名可以避免重复用药和用错药。

商品名,是生产厂家或企业为了树立自己的形象和品牌,给自己的产品注册的品牌名。其特点是专有性,体现了药品生产企业的形象及其对商品名称的专属权。药品生产企业在宣传自己的药品时,一般会突出宣传商品名,以区别其他厂家生产的同一种产品。因此普通患者甚至是医师可能更熟悉药品的商品名,而不是通用名。同一种药品,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可以有多个商品名。我们通常所说的“一药多名”现象中的这个“名”即指商品名。

此外,有的药品还具有一个名称即别名,别名是由于一定的历史原因造成的某种药物曾在一段时间内使用过的一个名称,是人们习惯的名称,但不是规范的名称。

下面以具体事例说明药品的不同名称。对乙酰氨基酚是非甾体解热镇痛药物,其化学名为N乙酰基-P-氨基酚,INN为Paracetamol,通用名即是对乙酰氨基酚,而必理通、百服宁、泰诺林、斯耐普、安佳热等名字都是对乙酰氨基酚的商品名,很多人熟悉的扑热息痛这个名字是对乙酰氨基酚的别名。

1 一药多名

1.1 一药多名现象及其临床危害

“一药多名”已经是我国医药市场上普遍存在的现象[1],例如通用名为阿奇霉素的抗感染药物,其商品名就有希舒美、泰力特、芙琦星、丽珠奇乐、快迪、维宏、齐诺和舒美特等几十种之多。根据有关统计表明,在200个常用药品中,有4个药名的占20%,5个药名的占25%,6个药名的占25%,7个药名的占15%[2]。在我国临床上常用的药物仅有1 000多种,但相对应的商品名竟多达万余种,平均一种药物就有10多个商品名。在这些常用药物中又以抗菌药物的一药多名现象最为普遍,例如曾有学者做过调查,某药店常用的抗菌药物只有17种,但由于厂家不同,这17种抗菌药物的商品名竟多达527个,如左氧氟沙星64个:来利信、利复星、可乐必妥、左克、爱信、丽珠强派等;头孢曲松钠43个:菌必治、头孢三嗪、罗氏芬、丽珠芬等;阿莫西林39个:阿莫仙、阿莫灵、安福喜、再林、克敌等[3]。

“一药多名”的临床危害是易造成患者的重复用药,从而增加药物不良反应,重者可危及生命。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每年因不合理用药而住院的患者多达250万,其中至少有20万人因用药不当导致死亡,“一药多名”是导致不合理用药的重要原因之一。如药品通用名同为“对乙酰氨基酚”的解热镇痛药,商品名却有很多,像“百服宁、泰诺林、必理通、斯耐普、安佳热”等,让人难以区分,如忽视其商品名而重复用药,可出现恶心、呕吐、厌食、面色苍白以及腹痛等症状,严重者可能会出现肝脏不可逆性损伤、坏死等毒性反应[4]。再如维生素类药物,很多人一般认为此类药物多为营养补充药,即使过量也没什么害处。但其实维生素类药品过量服用后对人体的伤害也非常大。在我国维生素类药物的商品名也五花八门,如不注意很容易造成重复用药。维生素C参与氨基酸代谢、神经递质的合成、胶原蛋白和组织细胞间质的合成,可维持免疫功能,增加对感染的抵抗力等,其商品名有:抗坏血酸片、维生素丙、力度伸、果味VC、高喜等。如重复使用引起维生素C过量,可引起尿酸盐、腹泻、恶心呕吐、尿频、胃痉挛、头痛等不良反应,特别是长期服用维生素C每日2~3 g可引起停药后坏血病[5]。

1.2 一药多名问题的解决

通常药品生产企业为了宣传自己的药品,树立自己的品牌,一般宣传的都是药品的商品名,并且故意弱化药品的通用名。如一些药品包装上商品名的字样越来越大,而通用名则是越来越小,甚至某些药品的通用名与药品包装的底色十分相似,如不仔细观察则很难辨别。还有个别企业把药品的通用名隐藏在包装盒的图案中,色觉感知差一些的人根本无法辨认出药品的通用名。鉴于这种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3月15日颁布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6],并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并且对于横版标签,其通用名需在包装的上三分之一范围内的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药品的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同行书写,并且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算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在《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提出[7]: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这些文件从管理规范上为药品在生产和流通两大环节中统一使用药品通用名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为了规范医药市场、避免无序竞争,促进合理用药,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并逐步解决“一药多名”现象,卫生部于2007年新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明确规定[8]: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处方管理办法》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为药品在使用环节统一使用药品通用名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以上各项法规充分表明国家治理药品“一药多名”的决心,也说明统一使用药品通用名是治理药品“一药多名”的最佳途径。在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淡化商品名,统一规范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有利于广大消费者自购药品进行自我药疗,可避免重复用药风险和药源性疾病的伤害,提高全民医药保健水平。

2 正确识别药品名称

2.1 药品名称的一字之差

有些药品的名称包括通用名和商品名,仅有一字之差,但其作用却可能迥然不同。比如罗红霉素和柔红霉素都是药物的通用名,但罗红霉素是抗生素,可用于敏感菌感染的治疗,柔红霉素则是抗肿瘤药物,一般用于急性淋巴细胞或粒细胞白血病等;消心痛和消炎痛同为药物的商品名,但消心痛的通用名是硝酸异山梨酯,为抗心绞痛药物,舌下含服可用于急性心绞痛的发作,口服用于预防心绞痛发作,消炎痛的通用名是吲哚美辛,为非甾体解热镇痛抗炎药物,主要用于一些慢性风湿性关节炎、痛风性关节炎等的对症治疗;地巴唑和他巴唑(甲巯咪唑)分别为药物的通用名和商品名,但地巴唑是降压药物,用于早期轻度高血压的治疗,他巴唑则为抗甲状腺药物,用于治疗甲亢和甲状腺危象等。因此对于药品名称一定要仔细辨别,以防一字之差引发用药错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2.2 重视中西药制剂的药品名称

在我国还存在中西药结合的复方制剂,虽然这类制剂的名称看似为中药,但其中含有西药的成分,往往也容易造成重复用药。比如常用的感冒药物维C银翘片中就含有西药对乙酰氨基酚,如果患者在服用此种药物的同时还服用了通用名为对乙酰氨基酚而商品名为百服宁或是泰诺林、必理通等药物,那么就会造成对乙酰氨基酚使用过量,可引起造血系统和肝脏、肾脏的损害;青翘感冒片中含有阿司匹林,与阿司匹林合用会引起阿司匹林的重复应用,超量使用阿司匹林会引起胃肠道反应、出血、肝肾损害等不良反应;消渴丸是一种中成药的商品名,可用于糖尿病患者,但在这一药物中含有西药成分格列本脲,因此不能与降糖药物格列本脲同时应用,否则会引起糖尿病患者的低血糖反应,而低血糖对于糖尿病患者的威胁有时是致命的。

综上,应正确认识药品的名称,不能只看商品名,而应重视其通用名。特别是对仅有一字之差的药品,不能根据药品的名称而顾名思义来判断药品的功效。对于中药制剂特别是中西药复方制剂不仅要认清药品的通用名,还要清楚其所含有的成分。只有正确识别药品名称,合理应用药物,才可避免药物伤害,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1]王俊华.“一药多名”问题及解决思路[J].中国药房,2004,15(7):441-443.

[2]张正和.药品商品名混乱危害巨大 [J].首都医药,2004,(11):17-18.

[3]靳婷,刘媛,李玉衡.同一药物竟有60多个名称!一药多名难倒医师害惨患者[J].首都医药,2005,(7):22-27.

[4]李立安.关注药名纠纷现象与安全用药 [J].中国医院药学杂志,2004,24(1):58-59.

[5]陈新谦,金有豫,汤光.新编药物学[M].第1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689-690.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2006-03-15.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2006-03-15.

[8]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0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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