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公民意识是个实践问题
2010-05-23王新
王新
摘要:建设一个强大而稳定的国家、强大而稳定的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全体人民的积极主动性,而这首先要提高我国公民的公民意识,当前在我国提高公民意识是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
关键词:公民;公民意识;公民社会;权利;义务
一、我们也需要公民意识的启蒙
在现代化进程中,建设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是中国人民坚定不移的梦想和目标。有理由相信,经过不懈努力,这个目标一定会实现。
建设民主法治国家,需要强大的物质基础,没有哪一个国家会在落后状态下建立起民主法治制度,中国也不例外。同时,建设法治国家也离不开人们普遍精神意识素质的提高,它与物质基础的作用相辅相成,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没有物质基础不行,没有精神意识素质的提高同样不行。
在当前,尽管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使中国的综合国力和社会面貌发生了举世瞩目、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在实际上,我们仍然属于落后国家,这样的状态,决定了我们在民主法治化上与发达国家比起来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这种差距要求我们既要在经济物质实力方面继续不断地努力追赶,也要在精神意识层面上继续不断地解放思想,倒退和停滞都没有出路。
精神意识层面的问题,说到底也就是人的问题,也就是中国人民的公民意识问题。在我国《宪法》中已经明确,“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严格说来,中国公民的公民意识并不是很强,正因为如此,使得我们民主法治化水平也不高。要提高我国的民主法治化水平,必须使民主法治理念在中国人民的思想意识中牢牢地扎下根来。
2008年3月25日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发表了蒂姆·哈克勒的文章:民主是人类的自然状态吗?文中谈到:“我们想象一幅19世纪的世界地图,给所有参与启蒙运动或者直接受到启蒙运动影响的国家(英格兰、爱尔兰、苏格兰、法国、意大利、德国、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希腊、西班牙、荷兰、美国、加拿大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国家)涂上颜色。
现在跳回21世纪,给所有实行民主的国家涂上颜色。这两幅地图基本上一样。当年的22个国家(或它们派生出来的国家)现在实行的是民主制度。现在有多少国家拥有一套正常运转的民主制度而又不属于或源自当年的22个国家?只有一个,那就是日本。”不同的国家、地区和民族所处的自然条件、社会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等等不同,那么在其进步发展上也存在诸多差异,但这段话还是给我们非常大的启示:有些东西是争取来的,有些观念则是培养起来的,至少,在被动状态下我们什么也得不到,或者会延缓我们欲达目标的进程。在中国,普遍的公民意识淡薄就与我们缺乏作为或者说作为不够有着直接的关系。
二、公民意识的内涵应是什么
在宪法中,已经明确了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公民应该对其有一种自觉意识。这要求公民对自己在社会中的身份有个明确定位,也就是说,公民在社会中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决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也不能只尽义务而没有权利。把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分开来说,就是公民在社会中要有自觉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要有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还包括平等意识、独立的人格、公共道德精神、自主的实践理性等。以上所说的公民意识,在封建制度下是不可能有的,特别是在中国的封建制度下更不存在什么公民意识。在中国的封建制度下,所奉行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中国的大众不过都是“臣民”而已,两千多年的儒家文化,:“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等观念不断地强化着这种“臣民”意识,所以,中国历史上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公民意识。在我国没有经历过欧美国家那样的启蒙运动,所以,尽管也曾有过二十世纪初的“新文化运动”,并在我国社会引起了相当不凡的影响,但是由于战争以及后来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我们并未能把对公民意识的启蒙很好地贯彻下来,所以,与那些民主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们国家的公民意识仍处于较低水平,这是今天建设现代化国家所面临的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
公民,这个“公”应该是指社会、国家、集体和他人,(像鲁迅先生一九三六年九月五日在上海《中流》半月刊第一卷第一期文章《这也是生活》中所说:“我存在着,我在生活,无穷的远方,无数的人们,都和我有关。”也即是每一个人都具有双面角色,他既是个体的、自我的、自私的,也是集体的、为他的、公而忘私的。在思考问题或作为的时候,既要考虑个人利益,同时也决不可忘记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这样认识问题,就能很好地把公民和臣民分开来,公民意识相对于民主国家,臣民意识相对于独裁国家。只有公民能够意识到国家是大众的国家,正因为他们有这种意识,他们才会把国家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从而能够自觉主动地去参政议政,并能够有目的地、有意识地去建立一个民主政府,并保证国家的各项制度、政策和法律符合民主化和现代化的要求;也只有建立在较高公民意识水平基础上的民主国家,才能真正把大众的意愿当一回事,把公民的权利当一回事,并负责任地加以保护之。而臣民则不同,在他们的意识中,什么社会、国家、集体和他人的事情都与已无关,在他们的意识中也没有什么权利或义务概念,无论社会怎么变动、政权怎样交替,总是处于逆来顺受的境地,在这样的境遇下,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更不要说舒适和幸福了。
三、国家、政府在提高公民意识方面的责任
在中国历史上,历代统治者都参与了民众意识的转变过程,但他们所起的作用不仅不是促进民众的觉醒,而是千方百计地欺骗和愚弄民众,因而在广大民众的头脑中,现代的权利意识、权力意识、民主意识等等一直很难树立起来,或者说是相当的弱,以至因为精神文化意识的惯性作用,现实条件下中国民众整体上的公民意识就很弱。我们一直致力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要复兴依靠的对象肯定是广大的民众,那么,一个公民意识很弱的国度怎能与那些公民意识强的国度相比呢?所以,我们的国家、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对中国的民众进行公民意识的引导和修正。我们必须清楚,追求物质文明是我们的重要目标,而追求精神文明更是我们的最高境界,我们期待在物质生活上追赶发达国家、发达地区,我们更应期待中国的民众在公民意识方面赶上或超过发达国家、发达地区。
在公民意识中,最主要的就是权利和义务意识,这两方面不可或缺,公民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同时,也不能只尽义务而被剥夺权利。作为国家、政府,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要保障公民的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使用和发挥,公民的权利得以保障,才能使公民愿意尽自己的义务,不如此,要想让公民自觉自愿地、高质量地尽义务则等于一厢情愿。
在公民的权利中,最主要的是什么呢?恐怕应该是民主权利,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等,在这些民主权利中,最直接、最能体现民主的要数选举
权,也就是公民手中的那张选票。能不能有信心地、认真负责地投下手中的选票,在我们的公民意识中会打下深深的印记。过去我们的选举都是等额的,现在实行差额,应该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在实际的操作当中,却使这种进步大打折扣。比如说我们选代表确定代表,实质上是候选人的竞争过程,这要求候选者在其背景身份方面都应该差不多,相关悬殊还搞什么竞争呢?)现在普遍在做的却是,正式确定的候选人中肯定是几个内定的较有社会影响和声望者加上一两个没什么身份和地位的普通人员一起被提出来供大家投票,这本是既欺世又自欺欺人的做法,但却非常通行,这绝对是对公民权利的不尊重和蔑视,但不幸一直被容忍着,这怎么能使民众感觉到自己真正地享有着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呢?又怎么能使民众有信心地、有责任和使命感地、郑重地投出自己手中那沉甸甸的票呢?民众们不能顺畅如意地表达自己的民主权利,他们也就不会积极地、自觉主动地参与到民主过程之中。也因为如此,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我们的选民投票率很高,但切实的分析一下,有多少人是认真、郑重其事地投出手中选票的呢?这个折扣是相当大的。从这个角度考虑问题,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知道,中国民众的公民意识的强弱、高低,与我们国家和政府在民主、平等、自由等方面所采取的具体政策、规则、措施有着非常大的关系。如果民众们的民主、平等、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就会在民主、平等、自由等的诉求方面丧失信心或忍气吞声,或者对提高公民意识的要求采取不合作的态度,那样的话,我们这个社会中就很难使公民意识提高起来,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真正的公民社会也就不会真正地生成。
还有,提高公民意识,我们国家还必须在发挥各职能机关的作用、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平衡方面做出更加实际的努力,要努力使法治畅行,不断地消除人治的痕迹和影响。如果社会中发生了有违法律的事情或者发生了重大的恶性事件,我们还总是依靠或相信各级领导者拍案而起来干预其解决的进程或结果,那么,我们的法律将形同虚设、我们的民主也无能为力,又怎能期望我们的公民意识真正地提高起来?
如果我们想建设一个强大而稳定的国家、强大而稳定的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全体人民的积极主动性,这有赖于基于公民意识提高基础上的公民的参与能力和参与程度,如果我们有这样一个目标,我们必须在这方面拿出实际的步骤和措施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