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盈余如何分配?
2010-05-17缪建平
中国合作经济 2010年2期
编者按:很多读者来信反映,建立合作社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鉴于此,本刊编辑部从2010年开始将增开一个专家解答栏目,为合作社人解答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欢迎广大读者积极来信,提出自己想要解决的问题,本刊将联系有关专家为大家答疑释惑。
Q:合作社盈余如何分配?
A:(一)按交易额(量)返还,是合作社重要的分配原则。
交易额又可以用交易量来计量。交易额(量)是双向的,即社员向合作社提供的原料产品(按市场价格交易)以及合作社向社员提供的生产资料(按市场价格交易)等。交易额(量)就是劳动量,以此作为社员获得分配盈利的依据,也就是说,用劳动量作为获得报酬的尺度。
(二)确定合作社盈余。
合作社每年各项经营活动所产生剩余,就是盈余。实际上就是经营收入扣除共同销售费用后的剩余。
(三)确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是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可供当年分配的那部分盈余。
(四)对可分配盈余进行分配。
主要部分应按交易量(额)比例进行返还。根据合作社法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进行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将盈余的一部分按章程规定,进行按股分配利润。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部分利润。
(说明: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答专家:缪建平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原主任、中国城郊经济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常务顾问、高级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