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离婚后还有赡养义务吗?
2010-04-29
家庭百事通 2010年5期
编辑同志:
我经亲友介绍,做了王家的上门女婿,并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要求我必须视岳父为亲生父亲,对其尽赡养等义务。结婚3年后,我与王家女儿离婚。可前岳父提出,今后我必须按协议,以儿子的身份向他履行赡养义务。请问,离婚了,过去的协议是否有效,我是否还应尽赡养义务?
河南 思 焰
思焰朋友:
你好!我国《婚姻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但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岳母的关系是一种姻亲关系,无论女方到男方家落户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也好,还是男方到女方家落户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也好,这种关系都不会改变。女婿(包括上门女婿)不是岳父、母的亲生儿子,不是岳父、母的养子,也不是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儿媳(上门的儿媳)不是公、婆的亲生女儿,不是公、婆的养女,也不是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女,其没有血亲关系,也没有拟制的血亲关系。他们之间没有《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男女双方离婚了,其作为配偶的协助义务也没有了。
所以,你和王家之前尽管有协议、有保证,但这些都保证不了你与妻子离婚后,还需对前妻父母的赡养义务。
王景龙 (黑龙江大庆市林甸法院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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