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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出生”,伤心父母怒向医院索赔巨款

2010-04-29江中帆

家庭百事通 2010年5期
关键词:残疾夫妇畸形

江中帆

一名孕妇在一家知名医院进行两次产前检查,都被告知胎儿发育正常。到另一家医院进行专项筛查,却被告知胎儿有畸形可能。出于对知名医院的信任,她最终决定生下胎儿,谁知,她生下的却是右上肢畸形缺失的新生儿。孕妇夫妻认为,造成残疾孩子出生的后果,完全是知名医院医生产前检查过失行为所致,便将该医院告上法院,索赔各种损失百万元。

生下残疾女,索赔百万上公堂

30岁的孙俊和同年的徐梅是江苏省淮阴市的一对夫妻。2005年9月3日,孙俊陪怀孕7个多月的徐梅到幸福医院进行检查。B超检查影像为:“单活胎,晚期妊娠。”医生拿着报告对他们说:“胎儿发育正常,你们就放心地等着做爸爸妈妈吧。”9月6日,徐梅在孙俊的陪同下来到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让孙俊夫妇不敢相信的是,B超影像为:“胎儿右上肢畸形,建议进一步检查。”

孙俊夫妇认为幸福医院无论是设备性能、专业知识,还是医疗水平,都是全市一流的,检查的结果应该更有权威性,便再回到幸福医院复查。该医院的医生随即为徐梅进行了彩超检查,结论为“未见胎儿发育异常”。第二天,徐梅再次到幸福医院进行复查,针对性地分别进行了数字成像、磁共振两项检查。数字成像检查影像为:“腹部立位片未见异常”;磁共振成像检查影像为:“胎儿未见明显异常。”这样,孙俊夫妇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徐梅决定正常分娩,而没有选择终止妊娠。

11月23日,徐梅在市妇幼保健院顺产一名女孩。可是,孩子却是右上肢畸形缺失的缺陷儿!12月26日,坐完月子的徐梅与孙俊拿着在幸福医院做的核磁共振成像胶片,来到南京军区总医院会诊,会诊意见为:“胎儿核磁共振成像提示右上肢发育畸形。”

孙俊夫妇认为,这一切的后果都是由幸福医院的过错造成的。如果医院正确做出产前诊断,告知他们相关后果,他们就可以不要这个孩子。孩子的出生,对孩子来说是痛苦,对父母来说是悲剧,对社会来说是负担!于是,孙俊夫妇以医院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为由,将幸福医院诉讼到淮阴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幸福医院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近百万元。

法槌落下,一纸判决定是非

2006年1月3日,淮阴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幸福医院辩称:四肢畸形不属于常见畸形检查范围。超声检查胎儿肢体的显像易受其位置变化、身体遮盖等因素影响。因此,B超检查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核磁共振等影像学检查也同样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显示的内容有一定限度。因此,医院不可能将胎儿的畸形可能都检查出来。

孙俊夫妇向法院提交了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书》,该鉴定书意见为:“幸福医院的超声、磁共振成像报告内容的表达过于肯定,对徐梅未再进一步排除胎儿畸形有一定的影响。”

淮阴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产前检查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为了筛选胎儿,医院应充分考虑优生优育对父母的重要性。影像学检查对排除胎儿畸形具有不确定性,医院方应将此如实告知被检查者。幸福医院对徐梅的产前检查存在怠于履行相应注意义务的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婴儿的残疾虽不是医生的过失引起的,但是,基于父母要面对并且必须接受残疾子女的现实。因此,给予其一定的精神赔偿金是合理的。幸福医院赔付孙俊夫妇的金额,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抚慰金8万元。孙俊夫妇要求幸福医院赔偿残疾器具费、护理费等损失的赔偿权利人应是残疾者本人,而并非残疾者的父母,故法院不予支持该项诉讼请求。据此,淮阴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幸福医院赔偿徐梅、孙俊精神抚慰金8万元,驳回孙俊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孙俊夫妇和幸福医院均不服,向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0年1月19日,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以幸福医院一次性补偿孙俊夫妇7万元达成协议。

(文中人名和幸福医院为化名,题图与本文无关)

法官说法

近年来,我国有关错误出生的纠纷和官司大量出现。错误出生是一个英美法上的概念,是学者们对英文“wrong fulbirth”的翻译,也有人将其翻译成“错误生产”或“不当出生”,是指生下缺陷儿的双亲提起的诉讼。这种情况是孕妇担心胎儿有疾病,请医生诊查,医生检查失误而告以胎儿健康,导致未堕胎而生下残疾的小孩。有关法律专家指出,因“错误出生”引发的案件,并不是像普通医疗侵权案件那样直接侵害孕妇或胎儿的生命健康权,但医院的过错行为有可能导致有残疾的孩子实际出生,使父母不得不面对抚养残疾孩子生长的现实。

我国的《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规定了优生优育的选择权。《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生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经产前诊断,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医生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在司法实践中,错误出生诉讼中侵犯的对象既非堕胎自由权,也非生育选择权,而是拥有充分知情的父母的利益。在医患关系中,就医者对医院抱有相当高的期望和信赖,诊断意见往往会直接左右孕妇夫妇的生育决策。因此,医院应准确告知检测情况以及介绍风险、预防等知识,以便孕妇能够及时选择是否生育。由于医疗机构未能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孕妇的这种获得充分知情的利益受到损害,医院应该担负损害赔偿责任。当然,产前诊断医疗行为存在很大的风险,不仅患者在疾病面前毫无办法,即使专业医生也不能发现所有疾病,完全让医院承担该风险显然不利于医疗水平的提高。而且,错误出生诉讼不仅涉及法律问题,也涉及伦理道德,即使检查出胎儿存在异常,也只能进行引产,然而一边是一个生命的终止,一边是瑕疵生命的降生。两者孰轻孰重,难以用法律衡量。

近年来,我国每年新增加先天畸形儿童80万~100万人。尽管婴儿死亡率已经从50年前的200‰下降到目前的32.2‰,但在每年出生的2000万婴儿中,肉眼可见的先天畸形仍达20万~30万人。加上出生数月和数年才显现出来的缺陷,先天残疾儿童约占每年出生人口的4%~6%。造成儿童先天残疾的原因有很多:缺乏食物中叶酸,致使胎儿神经管畸形高发;因环境污染导致相当数量的儿童智力受到损害;女性孕期贫血、营养不良、接触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病毒感染、胎儿宫内缺氧以及遗传因素等都可能造成胎儿大脑损伤。畸形儿的出生不仅给家庭背负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成了父母心中永远的痛。为此,卫生部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专家指出,我国畸形儿出生率的上升与父母健康意识缺乏有很大关系。因此,普及宣传孕期保健知识、了解畸形儿发生的原因与预防显得十分关键。

徐昌成(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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