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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履行《2006海事劳工公约》要点探讨

2010-04-20贾广超方德义黄维安

世界海运 2010年8期
关键词:船旗国海员船东

文/贾广超 方德义 黄维安

旨在提供海员体面工作条件的《2006海事劳工公约》已于2006年2月23日被国际劳工组织通过,该公约有可能在2011年底之前生效。作为该公约涉及的对象之一,船东公司需提前准备做好各项履约工作。综合考虑公约的内容和特点,结合大部分船东公司的管理实际,总结与履约相关的部分工作要点,可为船东的顺利履约提供参考。

The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 which was adopted by ILO on February 23rd 2006, is to promote the decent conditions of work for seafarers on board the ship. It is supposed that this Convention shall come into force by the end of the year 2011. As one of the concerned parties, shipowners need make relative preparations in advance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Convention. Based on the contents and characters of this Convention, combined with the practice and experience of a majority of shipowners’ management, this paper summarizes some key points which are connected with implementing this Convention and provides references to shipowners.

一、公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2006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三部分构成:条款、规则和守则。条款和规则规定了核心权利、原则以及批准公约的成员国的基本义务;守则包含了规则的实施细节,它由A部分(强制性标准)和B部分(非强制性导则)组成。规则和守则按以下标题被划归为5个领域,每个领域中包括若干方面的规定。

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标题二:就业条件;

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

标题五:遵守与执行。

公约与国际劳工组织以往的公约相比,具有如下几个较为鲜明的特点。

(1)综合性。公约整合了国际劳工组织自成立以来所制定的38份海事劳工公约和30份建议书的内容,特别是重点体现了《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等8项核心公约的基本原则,并清除了现行海事劳工标准中存在的大部分矛盾和过时的条款,可以说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海事劳工公约的集成和综合。

(2)采用检验和发证程序。公约要求,各成员国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和发证系统,确保悬挂其旗帜船舶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符合并不断保持符合本公约中的标准。经过其船旗国正规检查,且公约规定条件已得到满足的船舶,成员国将为其签发“海事劳工证书”。

(3)引入港口国监督机制。为使新公约更具有生命力并确保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一致实施,公约借鉴了国际海事组织(IMO)有关公约的特点,特别是引入了港口国监督检查机制。公约明确规定了港口国对挂靠其港口的外国船舶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责任。2008年9月国际海事劳工组织在日内瓦召开三方专家会议,经过一周的协商及辩论,会议通过了经修改后的《2006海事劳工公约船旗国检查导则》和《2006海事劳工公约港口国检查导则》。

(4)无优惠原则。公约第五条第7款指出了无优惠的原则,即已批准公约的成员国,对于到港的、悬挂未批准公约国家旗帜的船舶按公约的要求实施检查时,成员国港口授权的官员对该船舶仍然要按照公约条款、规则及守则A部分的要求实施检查,没有任何优惠。

(5)灵活性原则。一是体现在“实质上等效”方面。公约条款第六条指出,成员国如果不按照守则A部分规定的方式,则可在自行确认的情况下,采用“实质上等效”(substantially equivalent)于A部分要求的法律、条例、集体谈判协议或其他措施作为履约的方式(不包括标题五要求)。由成员国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确认实质上等效公约要求的原则,并在实施公约要求的方式细则上,给予公约成员国一定程度的自由决断权,体现了公约实施的灵活性。二是体现在导则B部分。公约在制定过程中,将国际劳工组织现存海事劳工公约规定中许多涉及海员基本权益的实施措施转换成公约中导则B部分的规定。公约中条款、规则和守则A部分为强制性要求,导则B部分对于如何实施这些强制性的要求给出了具体的实施指导,为非强制性的规定。这给成员国在决定是否采纳这方面的规定留出了自主权,也体现了公约实施的灵活性,其目的是促使公约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接受。

二、船东履约的指导原则和操作要点

公约分别针对船旗国、港口国、劳工提供方和船东明确了履约的责任和义务,其中船东的履约工作相对复杂,因为它既受到其他相关方特别是船旗国履约工作的影响(尤其体现在船旗国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方面),又有专属于船东自身的相对独立的多项工作,既要保证履约证明文件——“海事劳工证书”的及时申办以及后续的中间检验和更新,又要考虑如何保证公司管理和船舶营运持续符合公约的要求,有效应对港口国的监督检查。

从指导原则层面,船东公司应使履约工作成为提升海员人性化管理水平的新起点。公约聚焦于航运界最活跃的因素——海员,通过多项措施来保证海员职业的“体面”,其核心目的是全球航运业持续和健康的发展,这是与我国目前所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相一致的。广大船东公司应将对海员的认知和定位及时调整到与公约精神相一致的方向上来,视海员为“资本”而非“成本”,视公约为“积极发展因素”而非“单纯成本增加”,视履约为“履行社会责任”而非“申办证书需要”,变被动履约为积极履约,变以最低标准履约为保质保量履约。

从操作要点层面,船东履约工作要作到“高度关注、围绕中心、落实要求、持续符合”,分步分头推进和开展:“高度关注”是指关注与船东履约相关的船旗国、成员国的履约动作;“围绕中心”是指初始阶段的履约工作必须围绕申办“海事劳工证书”这一中心来布置和开展;“落实要求”是指逐项逐条地研究和对比,确保落实公约的各项强制性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尽可能落实可有效提升公司管理水平的非强制性要求;“持续符合”是指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属船舶持续符合公约要求,有效应对将来的港口国检查。具体的工作内容可以分为需关注的内容和需落实的内容。

1.船东履约需关注的有关内容

成员国或船旗国各项与履约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订,对船东建立或修订自身的各项履约管理规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以下是根据公约内容汇总的船旗国、成员国履约工作中同船东履约相关的内容(不同国家的实际情况可能有所不同)。

(1)成员国主管当局对海员体检证书签发资质的认可和管理办法的制定或修订(规则1.2);

(2)成员国关于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许可证发放制度的建立或修订(规则1.4);

(3)成员国关于《海员就业协议》和海员船上就业记录相关的法律或条例的建立或修订(规则2.1);

(4)成员国关于海员遣返的法律或条例的建立或修订(规则2.5);

(5)成员国关于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进行赔偿的法律或条例的建立或修订(规则2.6);

(6)成员国关于船舶大厨培训、船舶大厨缺员特免的法律和条例的建立或修订(规则3.2);

第二是缺少专业化的管理会计人才。随着大数据下的管理会计的精细化发展趋势,要求企业的会计人才朝着复合型的方向发展,即会计人员要同时掌握大数据技术知识、懂得统计学理论以及拥有现代管理会计理论知识的,但是事实上,我国会计人才层次结构仍旧以中低层会计人才数据为主,导致市场中缺少复合型的管理会计人才。

(7)成员国主管当局关于标准的海员医疗报告表格的制定(规则4.1);

(8)成员国关于船舶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的国家导则的建立以及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及防止事故标准的建立(规则4.3);

(9)成员国,特别是船旗国关于有效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和发证系统的建立(规则5.1);

(10)被成员国授权、可以代表成员国进行检查和发证职能的“认可组织”名单(规则5.1);

(11)成员国主管当局关于《海事劳工符合证明》第Ⅰ部分的编制。

2.船东履约需落实的有关内容

(1)修订船员招聘管理规定。修订要体现公约关于各职务船员最小年龄要求、培训持证要求、船员供应商或船员招募和安置机构的资质要求及选择程序等内容。

(2)制定或修订《海员就业协议》。公约规定有关船东和海员应各持有一份经签字的海员就业协议原件,并详细列明了海员就业协议应包括的细节,同时要求必须有英文版的标准格式的就业协议在船。

(3)修订船员工资制度及发放办法。公约规定在制定海员工资制度时,海员基本报酬或工资不应低于国际劳工局理事会授权单位所定期确定的数额,并就船员工资的发放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4)修订海员在船工作和休息时间的相关管理制度。公约关于海员在船工作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同目前航运界普遍采用的《STCW公约》规定相比较有所不同,公约所规定的标准更有利于维护海员的健康,例如,两部公约关于在船最长工作时间都规定,“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超过14小时”,但该公约增加了“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72小时”的限制内容。关于海员休息时间《STCW公约》规定“在任何7天内不得少于70小时”,而该公约规定“在任何7天内不得少于77小时”。此外,关于休息和工作时间公约还要求“海员应得到一份由船长或船长授权人员以及海员本人签字认可的有关其本人记录的副本”。

(5)修订关于海员遣返的有关规定。公约明确规定只有在“海员出现严重失职而被遣返”的情况下,遣返费用才由海员本人承担,其他任何情况,包括“海员不再具备履行其就业协议中职责的能力”的情况下,海员遣返的费用也都由船东负责。公约还要求“船舶携带并向海员提供一份用适当的语言写成的有关遣返的适用国家规定”。

(6)保证公约生效后所建造船舶符合公约关于船舶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的要求。公约标题三对船员的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提出了细致的规范要求,同时公约也明确规定这些规范仅适用于公约生效后建造的船舶,因此船东在确定近期拟建造船舶的各项规范时必须考虑到该公约的要求。

(7)修订船员在船伤病管理办法。公约规则4.2就海员因就业而产生的疾病、受伤或死亡导致的经济后果问题明确了船东的责任,以保证当事海员能从船东处获得实质性援助和支持。船东的有关管理办法应体现和满足公约的要求。

(8)建立或修订船上投诉程序。建立该程序的目的是海员可以使用该程序提出违反本公约要求的任何事项(包括海员权利)的投诉,公约同时要求船东应向所有海员提供一份适用于该船的船上投诉程序的副本,并保证不出现海员因提出投诉而受迫害的可能性。

(9)及时完成《海事劳工符合证明》。《海事劳工符合证明》(DMLC)是附在“海事劳工证书”之后的重要文件,也是申办“海事劳工证书”前必须完成的材料。公约规定《海事劳工符合证明》第I部分应由主管当局编制,第Ⅱ部分由船东编制,主要内容是陈述船旗国和船东为了保证海员在船的体面工作而针对公约规定在14个方面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第Ⅱ部分重点内容是船东所采取的确保在两次检验之间持续符合船旗国要求的措施和为确保不断改进而建议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前面提及的各项工作内容。

(10)及时申办“海事劳工证书”(MLC)。辅以《海事劳工符合证明》的“海事劳工证书”,是船舶已经过其船旗国正规检查,且满足公约关于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要求的表面证据,因此船东履约工作的最后程序是为每艘船舶申办“海事劳工证书”。证书申办时必须检查14个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列明于公约附录A5-Ⅰ,证书申办检查实际上是对船东全部履约工作效果的核查,14方面的内容体现了公约的核心要求。公约同时要求,一份当前有效的英文版的“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证明》应随船携带,并将一份副本张贴在海员能够到达的显著位置。

(11)制定应对港口国检查的有关制度。引入港口国监督和检查制度是本公约的特点之一,也是保证所有船舶持续符合公约精神的有效措施。港口国对本公约的检查类似于对IMO有关公约的检查,“低标准”船可能会因此被扩大检查或滞留,直接给船东带来经济和声誉损失。根据2008年9月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2006海事劳工公约港口国检查导则》的规定,港口国对于船舶的检查除了证书申办时的14项内容之外,还包括海员休假、海员遣返、船东责任、社会保障及一套完整公约在内的5项内容。船东在制定相关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到上述内容,由专门部门负责,特别加强对船长和船员的培训工作,保证所属船舶的持续符合,努力避免不必要的港口国扩大检查或滞留。

公约的出台对保护全球船员根本权益和促进国际海运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它的生效只是时间问题。作为履约主体之一的船东,应将提前研究公约内容、提前部署履约安排作为近期公司的重点工作,将履约的过程转变为夯实管理基础、稳定海员队伍、提高海员素质、提升管理水平的过程,从而抓住公约生效的机遇,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又有效提高在业内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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