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对海盗问题的对策与管制
2010-04-20
随着现代海盗事件的日益频发,海盗问题作为非传统安全中的一个重要威胁因素已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重视。2001年7月26日,国际海事组织表示将把海盗问题列入联合国大会议程,这显示出了联合国对打击海盗的决心。各国也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对策,完善了立法,并积极进行地区性合作。
(一)国际海事局成立“海盗报告中心”
1992年10月,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和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为了遏制海盗,在国际海事组织的协助下,国际商会下属的民间性机构——国际海事局(International Maritime Bureau)在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成立海盗报告中心(The IMB Piracy Reporting Centre)。该中心由相当数量的海上保险公司和船东自愿捐款资助,免费为所有船旗国提供服务,主要任务是收集可疑船只的动向和被海盗袭击商船的情报,通过国际海事卫星发布有关海盗的情况简报。2000年国际海事局与卫星服务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反海盗工具——船舶定位跟踪系统,它可以每天6次发送卫星信号,向船主报告他们的船只所处位置、速度和航向。此外,国际商业犯罪局等机构也对海盗问题十分重视。
(二)欧美国家对海盗罪的规制
1698年的英国反海盗法可能是第一个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海盗行为而对海盗事件有专门表述的国内法。德国、法国、美国在其后也制定了类似的国内法。其他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关于海盗行为的专门法,但在刑法典中制定了海盗条款。譬如加拿大刑法典规定:“任何人在加拿大境内或境外从事海盗行为都应被起诉,并判处终身监禁。”另外,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中明文规定:“国会有权明确界定并惩罚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盗罪与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国,对海外水域的海运安全问题历来关注。美国国务院和海岸警卫队认为,美国有必要与海盗多发区国家就该问题进行讨论,采取步骤协助有关国家打击海盗行为,保护海运贸易。目前,美国已经与法国、德国、加拿大、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达成协议,同意美国海关总署在这些国家的港口派驻安全监察人员,以防止恐怖分子通过集装箱货船偷运武器等非法物品前往美国。加拿大已决定从2004年4月起执行上述规定。2000年6月22日,美国传统基金会发表题为《亚洲海盗:海运贸易中日益增长的障碍》的专题报告。报告认为,海盗除了造成财产和人员损失外,还导致经过这一地区的海运成本提高,进而形成一个非关税壁垒,影响美国和其盟国在东南亚的贸易,海盗正日益成为全球贸易的威胁。报告建议美国政府和国会应采取一些“低层次、低花费”的行动来帮助它的贸易伙伴打击海盗。
(三)东南亚国家在打击海盗方面的合作
东南亚自古以来就是海盗活动的频发地,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东南亚海域再次成为全球海盗活动频发的高危地带,特别是“9·11”事件以来,该地区的海盗活动呈现出与海上恐怖主义合流的新动向,影响到了亚太地区的安全与稳定。由于海盗活动的跨国性、手段的多样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东南亚国家逐渐认识到打击海盗要进行合作的必要性。1992年初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三国达成协议,开展反海盗联合行动以遏制马六甲海峡的海盗活动。此外,在抵制美国对马六甲事务的干预上,东南亚国家也展开了积极的合作。但是大多数东南亚国家在国内还没有制定行之有效的反海盗法律法规,在国际上也尚未参加《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打击海盗的合作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四)中国的立场
在打击海盗方面,我国现在还没有明确立法。对海盗的处置和量刑一般是按照《刑法》中的抢劫和杀人罪论处。我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的缔约国,为有力惩治海盗犯罪,与国际通行法制接轨,中国应当加强立法进程,及时增设海盗罪,规范制裁海盗犯罪行为,这不仅是国际法的自身特点对国内法所做的合理期待,也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必然要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百条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海盗行为属于反人类的罪行”已成为国际习惯规范,缔约国和非缔约国都应承担合作打击海盗的义务。此次我国派战舰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护航是我国首次使用军事力量赴海外维护国家战略利益,也是我军首次组织海上作战力量赴海外履行国际人道主义义务。同时,这也是我国海军首次在远海保护重要运输线安全。我国主张各国应严格执行国际法有关规定,制定和依照相应的国内法,合力打击海盗行为,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利用海盗问题干涉他国主权和破坏地区安全与稳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