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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思考

2019-12-13黄军英

法制博览 2019年24期
关键词:一元论二元论国内法

黄军英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29

关于国际法及国内法这两种体系,始终是国际法学界重点讨论的问题,如今,国际法学界仍旧围绕如何处理国际法以国内法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单纯的局限于二者的关系当中,还涉及到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与国际法及国内法的实践等。要想解决二者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必须有效地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理论问题具备复杂、繁琐的特征,包括性质、效力根据及主体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这也是国际法最核心的问题。要想有效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必须从源头入手,基于法理学视角看待两种体系,以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为前提,辩证地理解国际法和国内法。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

理论上来说,各个学派在面对国际法和国内法时提出过多种学说,常见的有二元论、国际法优于国际法的一元论等诸多内容,国际法与国内法并不是单独存在的,二者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却又密切而不可分割。在二者互相协调的基础上,才能推动世界文化及经济的发展,得出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原则。

(一)一元论

理论上来说,法学界始终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有潜在的联系,二者之间的关系不仅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课题,也是国际法的基础理论。一元论是西方国家针对国际法及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得出的结论之一,是世界范围内针对国际法及国内法之间的联系提出的最早的一项结论。相对于其它理论来说,一元论更加倾向于二者之间的共性。一元论认为,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均在自然法的涵盖范围之内,同时,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法律体系相同,二者之间的区别只是时间的先后。经过不断的发展与实践,一元论提出国内法优先说及国际法优先说两种不同的理论[1]。

1.国内法优先说

20世纪初,德国得出了国内法优先说这一结论。当时的学者认为,如果没有国内法的支持,国际法无法发挥自身的效力,也就是说失去国内法后,国际法的作用及价值将被削弱,这也是变相的承认了国内法的地位,认为其优先于国际法。当时,国际法甚至已经成为国内法的重要分支,将其称之为国家的对外公法,这种理论说明国家不会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可依照国内法为所欲为,这就是我们熟知的强权政治。该理论否定了秩序,推翻了国际法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国内法优先说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种观点完全否认了国际法的价值,致使国内法优先说这一理论逐渐演变为强权政治。

2.国际法优先说

国际法优先说最早出现在一战后,但是并没有得到人们的认同,直至二战过后,该种说法开始广泛传播。当时的学者认为,国际法主要用于调整个人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说的是掌握政权的人。因此,国际法适用于强调人的权利与义务。国际法优先学说当中表示,只有得到国际法的支持,国内法才能发挥相应的效力与作用,国内法必须无条件的服从国际法。需要注意的是,国际法优先学说否定了国家主权,认为国际法可以不受国内法的干预,随便干涉国家的规定和决策,从本质上来说,国际法优先学说推翻了国际法。

(二)二元论

二元论更像是我们熟知的平行学说,也就是将国际法及国内法放至平等的地位。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及国内法之间不存在任何联系,与一元论不同,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除调整对象及法律本质之外,法律根据及效力基础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国际法主要用于协调国际之间的发展或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各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则利用国内法来调整,这说明国际法并不适用于国内社会,只能应用于国际社会的调整当中,二者之间不再是从属关系,而是呈现出平行的特征。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随意使用国际法律,要想应用国际法,需要经过一定的转化和采纳,将其制定为与国家发展状况相符的法律。该理论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可,这些国家想利用国际法协调各个国家之间的关系,约束强国,摆脱强国的干扰,维护国家主权与利益[2]。

(三)其它理论

一元论及二元论作为国际上的主要学说,客观分析了国际法及国内法之间的联系,但是,这种学说并没有得到所有学者的认同,有学者在此基础上对其做出了扬弃,得出了全新的结论与学说。例如,我国有学者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是可以调整的,这是基于法律及政策一致性的观点得出的全新理论。需要注意的是,该项理论是以国家履行国际义务为前提的,然后依靠自然的力量调整二者之间的关系,这一理论就是我们熟知的“自然调整说”。

有学者认为,法学派虽然接受了二元论,但是二元论过于强调国际法及国内法之间的对立关系,即便是建立了平行学说,也推翻了二者对立的这一结论,但是真正重要的潜在规律及内在联系却被忽略。国内法由一个国家自主制定,但是国际法的制定也少不了国家的参与,这是一个潜在的客观事实,二元论却完全忽略了这一事实。无论是在对外政策上还是在统治阶级内,国家制定的政策与法律法规均有所关联,政策是法律的最终服务对象。国家的对外政策会直接影响甚至左右国际法的态度,所以,国际法及国内法不存在任何优先学说,也并不是以对立或平行的状态存在。从本质上来说,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就是国家如何执行国际法,并在国内落实国际法,这不仅是国家承担的国际义务,也是其履行的原则,以何种形式落实并执行国际法是由国家自主决定的。除上述理论外,还有“法律法规协调说”及“协调论”等诸多说法,总得来说,都是针对国际法及国内法之间的关系进行的思考与讨论。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一)国际习惯与国内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一般情况下,各个国家更加重视国际习惯法,甚至在国内法体系当中融入国际习惯法,将其内化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所以,国际习惯法的法律效率不容忽视。除英美国家外,受到英美影响的国家也采取上述立场,但是每个国家在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时又有所不同。如果英国出现国内法与国际法冲突的问题,法院会优先采用国内法,当然这种立场会引起相应的国家责任。不难发现,英美等国家国际习惯法并未优于国内法。但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则明确地提出了国际习惯法优先的学说,其地位明确高于国内法。

(二)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间的潜在联系

1.转化式

要想在国家内顺利实施国际法,必须经过一定的转化,这意味着国际法无法直接应用于国家,需要由立法机关和执法机构,将其内化成为与国内社会相适应的法律。在这一方面最为突出的国家就是英国,通过转化国际条约的方式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当然,这是由英国的国情决定,如果英国直接在国内应用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法,等同于赋予行政机关直接立法的权利,忽略了议会。

2.并入式

所谓并入式就是将国际法并入到国内法当中,直接应用于国内社会,省略了转化这一过程。在并入处理国际及国内法律时,最为突出的国家就是法国,但是并入式并不是完全否认了立法机构的权威及效力。一般情况下,需要在得到国家和立法机构同意的前提下缔结条约,当国际条约具备国内法的效力时,可直接应用于国内,与国内法地位相同。

国际习惯与国内法的关系,我国《宪法》没有明确统一规定,仅有的规定见于《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该条规定适用“国际惯例”,但是“国际惯例”的含义不明确,可以指“国际习惯”也可以包括一般惯例和“做法”。如果指的是国际习惯,那么虽然可以适用,但是它的地位是低于条约和法律的。

总得来说,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密切相连,相辅相成,只有相互渗透并转化才能发挥自身的价值。相对于国内法来说,国际法更倾向于规章及原则的制定,要想落实国际法必须依靠国内法,突出表现在禁毒公约及人权公约上。事实上,很多国际法是依靠国内法制定的,并依靠国内法贯彻落实。例如不干涉内政及政治庇护原则等,国内原则经过不断的发展与演变已经成为国际上的公约。国内法经过转化与渗透后形成国际上的法律,然后反过来约束国内法,以空中劫持为典型的国际法就是其中之一。由此可见,二者之间的关系相当密切。无论是一元论还是二元论,都否认了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联系,不仅不符合事实,还会削弱国内法及国际法的作用。为此,我们应重新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联系,利用二者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方式维护国际社会的稳定性,加快各个国家的发展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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