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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视域中的市民社会①
——哈贝马斯审议民主理论的策源地

2010-04-13

山东社会科学 2010年8期
关键词:哈贝马斯市民危机

张 翠

(重庆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重庆 400054)

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视域中的市民社会①
——哈贝马斯审议民主理论的策源地

张 翠

(重庆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重庆 400054)

哈贝马斯在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视域中、从文化意义上界定其市民社会理论。他首先从经验主义角度考察了当代资产阶级民主实践的危机根源于市民社会的功能缺位,然后从规范主义视角、在批判以往民主模式以国家为中心的社会观的基础上,提出其“非中心化的社会观”,指出在国家与社会相互分离的基础上,在社会中分化、孕育出一个独立的市民社会对于民主政治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哈贝马斯揭示了市民社会的特征与政治功能,并将其作为审议民主理论的重要策源地与切实保障。

哈贝马斯;市民社会;非中心化的社会观;审议民主

哈贝马斯对市民社会的界定主要受葛兰西的影响,认为“今天称为‘市民社会’(zivilgesellschaft——笔者注)的,不再像在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那里包括根据私法构成的、通过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之导控的经济。相反,构成其建制核心的,是一些非政府的、非经济的联系和自愿联合,它们使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扎根于生活世界的社会成分之中。”①[德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 2003年版,第 453-454页。尽管他早期也从经济意义上理解市民社会 (bürgergesellschaft),即黑格尔和马克思所说的资产阶级社会 (bürgerlische gesellschaft),但这只是为了给市民社会的核心建制——公共领域——的私人自律寻找一个生发地,因为公共领域的“社会前提条件在于市场不断获得自由,尽力使社会再生产领域的交换成为私人相互之间的事务,最终实现市民社会的私人化”。②[德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 1999年版,第 84页。因此从总体上讲,哈贝马斯是在文化意义上界定市民社会的,其目的是将市民社会作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中介,并由此出发来考察市民社会的民主意蕴和政治功能。

一、当代民主实践的危机与市民社会的功能缺位

哈贝马斯从经验主义的角度,通过分析晚期资本主义国家统治的合法性危机,阐述了当代资产阶级民主实践的危机,同时明确指出植根于社会文化系统即生活世界领域的市民社会不能发挥其政治功能是民主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所在。

在国家统治的合法性问题上,哈贝马斯深受马克斯·韦伯的影响,也用民众对国家的认可与否来定义合法性,也认为国家的合法性需要论证,并强调现代国家的合法性来源于理性基础而非传统基础与超凡魅力基础。通过考察晚期资本主义的新趋势,哈贝马斯指出其合法性基础在于国家干预和科技进步。其中前者通过弥补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因“市场失灵”而造成的社会恶果来重建并确保社会成员对国家的忠诚,后者则通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造就一种高标准的生活方式以及与这种生活方式相适应的意识形态来证明国家统治的合理性。但他同时指出,这些新的合法性基础所确保的合法性仅仅是部分的或暂时的成功,晚期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领域仍然存在着四种由表及里的危机倾向,国家的合法化论证并未真正实现。其中,经济系统在国家干预的条件下不再表现为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而是表现为持续性的经济衰退,并造成社会危机和政治斗争,经济危机从而向政治系统转移。政治系统的危机倾向表现为合理性危机与合法化危机,前者是政治系统的产出危机,指国家不能制定和贯彻行之有效的政策,从而无法驾驭经济系统,“即行政系统不能成功地协调和履行从经济系统那里获得的控制命令”。①[德 ]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第 65页。后者是政治系统的投入危机,指国家行为不能获得群众的支持,无法在贯彻来自经济系统的控制命令时把大众忠诚维持在必要的水平上。社会文化系统的危机则表现为动机危机。由于国家干预不仅涉及经济系统,而且深入到社会文化系统,行政控制使文化传统受到损害和削弱,“思想”与“意义”资源日益匮乏,文化系统成为“僵死的系统”,从而只能提供僵化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规范体系,导致国家不能激发其社会成员与政府合作的动机的危机。在哈贝马斯看来,晚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前三种危机倾向“只有通过社会文化系统才能爆发出来”。因此,他认为动机危机才是晚期资本主义国家合法性危机的根本原因所在。正是动机危机使晚期资本主义国家对社会的全面干预未能得到来自社会文化系统的理性审视与规范,致使国家既不能获得大众的忠诚,又不能制定有效的政策以控制经济运行,从而不能实现合法化论证。

基于此,哈贝马斯认为社会文化系统的动机危机所导致的晚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危机,也表现为资产阶级民主的实践危机。因为按照他的理解,民主是私人自主与公共自治的统一,但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民众既失去了私人自主,又无法实现参与国家事务的公共自治。具体而言,晚期资本主义的国家干预不仅涉及经济与文化领域,而且渗透到私人生活领域,因此私人自主无从谈起。国家的合法化危机是自下而上的政治意见与政治意志形成过程没有民众的参与,从而未能得到民众的支持;国家的合理性危机则是自上而下的管理决策没有经过民众的理性审视,从而不能确保其有效性。这两种危机都体现出“独裁”的倾向,公共自治也无从实现。因此,民主对于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来说只是一句口号,并未真正落实到政治实践当中。

晚期资本主义的民主实践危机,归根到底也源于社会文化系统的动机危机。对此,哈贝马斯采用“系统——生活世界”两个层次的社会概念这一方法论进行了分析,并由此引出对于其民主理论具有生成性价值的市民社会概念。哈贝马斯认为,前资本主义社会并不存在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分化,整个社会就是一个“文化共同体”或者说一个生活世界领域。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市场交换领域的形成,促使经济运行系统与行政权力系统从生活世界中逐步独立出来,导致生活世界从总体性、包容性的文化共同体下降为与各种系统具有同等地位的社会亚系统。在他看来,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分离正是西方社会现代化的必要条件,现代社会的进化就包括了系统合理化与生活世界合理化这两个过程。但由于近代以来工具——目的理性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社会进化主要体现为以工具——目的理性为核心的系统的功能分化与复杂化,而提供意义与价值的生活世界即社会文化领域则在强大的系统面前变得软弱无力,哈贝马斯称之为“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因此,资产阶级民主实践的危机实质上根源于“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哈贝马斯对生活世界的考察,是从市民社会或者说公共领域开始的。在他那里,市民社会是植根于生活世界、具有民主政治功能的文化领域,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就是生活世界的同义语。因此,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市民社会的功能缺位是导致资产阶级民主实践危机的根本所在,解决民主危机的关键就在于激活具有政治意义的市民社会。他指出:“在受法治国规范的、因而是官方的权力循环的经验意义……首先取决于市民社会[zivilgesellschaft]能不能通过共鸣的、自主的公共领域而形成一种活力,足以把种种冲突从边缘带入政治系统中心。”②[德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 2003年版,第 411-412页。这是哈贝马斯基于当代民主实践危机的角度对其市民社会对于民主政治重要性的考察。同时他还在分析以往规范性民主理论的社会观的基础上,提出自己“非中心化的社会”的观点,并将市民社会视为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中介,深入考察了市民社会的政治功能。

二、哈贝马斯的社会观

晚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危机与民主危机,近代自由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相互分离并各自运行而导致的“市场失灵”,以及当代福利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相互融合并以国家干预为主导而导致的“政府失灵”,这些都激发了哈贝马斯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新思考。哈贝马斯从规范主义视角出发,在批判自由主义民主与共和主义民主以国家为中心的社会观的基础上,提出其“非中心化的社会观”,指出在国家与社会相互分离的条件下,孕育一个独立的市民社会对于补充国家功能和形成社会统一性具有重要意义。哈贝马斯进而以这种市民社会所具有的政治功能来克服当代民主实践的危机,使市民社会成为其审议民主理论的策源地。

在哈贝马斯看来,以往规范性民主模式的社会观都是“把国家看作社会之中心”。其中自由主义民主把国家看作是经济社会的监护人,共和主义民主则把国家视为一个在全社会范围内建制化的伦理共同体。自由主义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主张用宪法来推动国家通过政党之间、执政者和反对派之间的竞争而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和价值,其取向不是政治意志形成过程这种输入,而是总体上成功的政府行动这种输出。因此,其矛头指向的是“妨碍私人间自发社会往来的国家权力所造成的分裂可能”,①[德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 2003年版,第 370页。所要实现的是对经济社会的法治国管理应该满足那些忙于生产的私人们的幸福期望,并以此来确保一种本质上非政治性的共同福祉。共和主义则对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持有异议,主张社会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政治社会,因为共同体在公民的政治自决实践中达到了自觉状态,并通过公民的集体意志而自主地行事。因此,社会就凭借公民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而将自己构成为一个政治性整体。

依哈贝马斯之见,上述两种民主模式的社会观影响了我们对于合法化与人民主权的正确理解,从而未能在规范意义上确保民主的实现。首先是对合法化的理解。自由主义强调国家对经济社会的管理要以实现私人福祉为目的,因此投票、选举等政治意志形成过程的功能仅仅是对政治权力之行使加以合法化,即对获得执政权力予以核准,而政治权力本身的合法化无法论证。共和主义的政治意志形成过程的合法化功能更强一些,“那就是把社会构成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并通过每次选举而使这种立宪性行动的记忆经久不衰”。②[德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 2003年版,第 372页。因为公民的自决实践被赋予了全社会范围内的主体,全体公民是一个反映全体并为了全体的集体行动者。但是这种强大的合法化功能在现代大型社会显然是难以实现的。其次是对人民主权的理解。自由主义认为在民主法治国中,来自人民的政治权威的行使仅仅是通过选举和投票,以及专门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而实现的;共和主义则主张人民 (至少是潜在地在场的人民)是原则上无法委托的主权的承担者,人民作为主权者是无法让别人来代表的,因此宪法权威的基础在于公民的自决实践而非公民的代表。自由主义并未实现真正的人民主权,共和主义则难以真正实现人民主权。

综上所述,哈贝马斯认为这两种民主模式在规范意义上所面临的困境主要在于对国家的期望过高。自由主义传统过分强调私人自主的价值,希望私人自主通过国家管理而得以实现,忽视了国家有可能损害私人利益或者因能力问题而无法保障私人自主;共和主义传统则过分强调公共自主的内在价值和国家应当承担的伦理功能,这又在客观上为国家权力对私人自主的侵犯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哈贝马斯主张要让国家发挥恰如其分的作用,就需要既区别于政治国家又区别于经济社会的市民社会的补充。在系统理论的启发下,他提出了“非中心化的社会观”。

以卢曼为代表的系统理论主张社会是诸多功能子系统的集合体,各子系统之间彼此相互影响,但谁也不能声称它能代表或者说掌握所有其他子系统而成为社会系统的中心,因此整个社会难以形成自己统一的自我意识。哈贝马斯同意系统理论前面的观点,也认为社会是一个由诸多功能子系统组成的平面结构,作为政治系统的国家仅仅只是社会诸系统之中的一个,既不是社会的顶点,也不是社会的中心,既不具有统摄全局、掌控一切的影响力,也无法作为形成社会总体性自我意识的合理场所。但是,他不同意系统理论的结论,因为他认为在非中心化的现代社会,其总体性自我意识尽管不能在国家层面上形成,却可以在政治公共领域、进而在市民社会与生活世界中形成,从而使社会成为一个具有统一性的整体。他说:“与商谈的民主理论相对应的社会观是一种非中心化的社会观,尽管在这个社会中,政治公共领域已经作为一个感受、辨认和处理影响全社会的那些问题的论坛而分化开来。”③[德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 2003年版,第 374页。当然,哈贝马斯认为尽管政治公共领域具有“感受、辨认和处理影响全社会的那些问题”的能力,但它本身并不具有集体行动能力,也不能作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具有集体行动能力的只能是国家。在公共领域中“通过民主程序而形成为交往权力的公共舆论,是无法亲自‘统治’的,而只可能对行政权力之运用指出特定方向”。④[德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 2003年版,第 373页。因此,他主张将具有集体行动力的国家与对影响全社会的问题具有感受、辨认和处理能力的公共领域相结合,从而使国家行为遵循具有合法性力量的人民意志,使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既是正确的统治又是人民自主的统治。哈贝马斯通过其“非中心化的社会观”,揭示了在国家与社会相互分离的基础上,在社会中分化、孕育出一个独立的政治公共领域或市民社会对于民主政治的重要意义,这与他在经验主义层面通过考察民主实践危机而引出市民社会的重要性前后相互呼应。

三、市民社会的特征及其政治功能

前面谈到,哈贝马斯将市民社会视为扎根于生活世界之中、以公共领域为其核心建制的社会文化领域。结合爱森斯塔特、科恩和阿拉托等对市民社会的描述,哈贝马斯考察了市民社会的特征,揭示了市民社会作为国家与社会之间良性互动的桥梁所具有的政治功能及其实现。市民社会由此被哈贝马斯作为其审议民主理论的重要策源地与切实保障。

哈贝马斯认为:“组成市民社会的是那些或多或少自发地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它们对私人生活领域中形成共鸣的那些问题加以感受、选择、浓缩,并经过放大以后引入公共领域。”①[德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 2003年版,第 454页。市民社会从而与国家、经济和其他功能系统划分开来,但同生活世界的私人核心领域联系起来。而公共领域作为市民社会的核心建制,“形成了政治系统这一方面和生活世界的私人部分和功能分化的行动系统这另一方面之间的中介结构”。②[德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 2003年版,第 461页。因此,市民社会就成为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的桥梁。按照“国家——市民社会——社会”三分法的分析模式,哈贝马斯考察了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

首先是私人性与公共性。市民社会扎根于生活世界,而生活世界作为具有不同生活背景的个人进行交往的场域,其视域中交织着功能系统的当事人的私人生活历史;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公共领域的承担者是一个从全体公民中吸收新成员的公众集体,公共领域的交往渠道因此而同私人生活领域相连,“公共领域中所表达的问题,只是在个人生活体验的镜子之中,才可以被看出是一种社会性痛苦压力的反映”。③[德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 2003年版,第 452页。这是市民社会私人性的表现。当然,哈贝马斯并不认为市民社会以纯粹的私人性为特征,因为人们在生活史中感受和察觉到的那些社会问题在经过公共领域的过滤、综合与放大之后,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公共舆论,并且造成一定的声势,使得议会组织接过这些问题加以处理。这样形成的公共意见与舆论是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普遍化之后的产物,与简单互动的密集情境、实际在场的特定人物等都不再相连。因此,市民社会具有公共性,它是生活世界的交往互动中公共自主潜力的现实表达。

其次是开放性与多样性。市民社会的“商谈性配置”,即自发地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具有平等的、开放的组织形式,在这种组织形式中反映了作为它们的核心并从它们那里取得连续性和持久性的那种交往活动的本质特点”。④[德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 2003年版,第 454页。也就是说,市民社会具有自愿、非官方的性质,其参与者是在一个由语言构成的公共空间中进行交往活动的,而这个空间原则上是一直向在场的谈话者或者有可能加入的谈话者开放的,因而它积极地推动社会公众参与到公共领域中,对公共议题进行争论、探讨甚至激进地表达。同时,哈贝马斯指出,市民社会的自主性与自发性并不是建立在公众对某一特定的生活方式或政治理念的非批判性沿袭的基础之上,而是以生活方式、亚文化和世界观上的成熟的多元主义为基础的,它包容了不同生活背景的个体对于公共议题的多样而交互的诠释。比如在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公共领域就是一个高度复杂多样的网络,在空间上可分为国际的、全国的、地区的、社区的、亚文化的;在内容上可分为通俗科学的、艺术的、女性主义的、健康的等等;在层次上则可分为啤酒屋咖啡馆之类的插曲性公共领域、剧场演出政党大会或宗教集会之类的有部署的呈示性公共领域、由分散的散布全球的读者听众和观众所构成并由大众传媒所建立的抽象的公共领域。而且所有这些由日常语言所构成的子类公共领域都是相互开放和渗透的,市民社会的多样性复杂性就体现为一个立体网络而非平面网络。

最后是非强制性与合法律性。公共领域是一个平等交往与自由讨论的话语空间,公民是“在不从属于强制的情况下处理普遍利益问题”,⑤[德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 》,汪晖译,《天涯 》1997年第 3期。不但可以自由地表达与讨论意见,还可以自由地集会与组合,因此具有非强制性特征,可以确保意见的真实性。同时,其非强制性又是通过合法律性而得到保障的。哈贝马斯把市民社会视为一个通过具有普适性的基本权利而构成的领域。凝结在宪法中的言论、集会、结社自由的基础权利确定了自愿性社团的活动空间;出版、广播和电视的自由,以及参加这些方面活动的自由,则确保了公共交往的传媒基础。因此,市民社会的存在有赖于一个凝结了基础权利体系的宪法,参与公共商谈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承认和尊重宪法所保障的基本自由,正是在这种承认与尊重基本自由的基础上,公民才能自由而平等地参与到公共商谈之中。

基于市民社会的上述特征,哈贝马斯认为作为交往网络的市民社会的主要作用就在于理性的审视、论辩与批判,并且市民社会的交往之流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注入政治系统的权力循环,能克服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从而解决国家政治统治的合法化危机与合理性危机,实现真正的民主。也就是说,哈贝马斯的民主设计并不倾向于一个有集体行动能力的全体公民,也不倾向于一个根据市场模式无意识地调节权力平衡和利益平衡的宪法规范体系,而是致力于政治系统在规范上向生活世界 (市民社会)开放。

一方面,市民社会的私人性、开放性与多样性确保了公众参与对话交往的广泛性与普遍性,非强制性与合法律性则免除了权力与暴力对公众参与的干预和威胁。这样,来自民间社会的公共意见和舆论就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由此获得合法性。市民社会的公共性则使这些公共意见和舆论得到政治系统的关注而成为议会讨论的主题,从而构成人民意志的真正来源,市民社会就成为人民意志的策源地并使人民意志具有合法性。

另一方面,振兴市民社会,实现生活世界的合理化,为议会组织的理性商谈与合法民意的进一步合理化创造了条件,成为其审议民主的切实保障。生活世界的殖民化源于工具理性的过度膨胀以及由此而带来的系统的金钱化与官僚化,表现为系统整合取代社会整合,货币与权力取代语言而成为人们交往的媒介。因此,政治系统并没有真正民主的声音。市民社会的振兴与交往理性的发展,使生活世界恢复了理性的交往结构,从而可以抵制系统的侵蚀,并逐步成为社会进化与历史发展的基础。生活世界的这一合理化进程使其社会要素 (政治系统与经济系统)重新被纳入生活世界的理性结构之中,也遵循交往理性而运行。作为政治系统的国家议会遵循交往理性这一运行准则,从而确保了合法民意的进一步合理化。

由此可见,哈贝马斯认为政治系统在规范上向市民社会开放的民主设计包括两个层面的商谈过程:一是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公开商谈,二是国家议会的立法商谈。他由此将其民主模式称为“双轨的商谈性政治”。①根据其民主的机制与实质,笔者将“deliberative politics”译为“审议性政治”而非“商谈性政治”,并将其民主模式理解为“审议民主”。具体而言,公共领域的公开商谈是议会立法商谈的前提,否则政治意见和政治意志会因缺乏群众基础而丧失合法性;议会立法商谈则是公共领域公开商谈的必要延伸,否则难以形成正式的、合理的人民意志。哈贝马斯审议民主理论的民主机制就体现为公共领域的非建制化商谈与国家议会的建制化商谈这两个商谈层次的良性互动:通过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公开商谈可以形成非正式的、经验的、具有合法性力量的民主意见;将这种民主意见输入作为政治系统的国家议会,经议会的立法商谈就形成正式的、理性的合法民主意志;将这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民主意志以法律的形式贯彻到社会之中,再接受来自市民社会的检视。简言之,议会立法商谈中形成的民主的政治意志,应直接受到公共领域的意见和压力的影响,而公共领域的公开商谈中形成的民主的政治意见,也应受到议会的慎思明辨的过滤,由此产生的立法产品还要反馈给公众,接受其评价与批判。哈贝马斯审议民主理论的实质就是通过市民社会公共领域与国家议会这两个层面的理性商谈,确保人民民主意志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从而实现真正民主的政治目标。

在哈贝马斯看来,正是在公共领域与议会的交往之流中才产生了合法之法,从而解决了政治统治的合法化难题;也只有在合法之法的规约下,承担政治系统导控功能的行政机构的决策才是正确有效的,从而解决了政治统治的合理性难题。政治统治的合法化与合理性都以市民社会的公众参与为前提和保障,即自下而上的政治意见与政治意志形成过程与自上而下的国家导控过程都经过市民社会的理性辩论,从而使国家行为理性化以确保民众的认可和忠诚,因而充分体现了民众的公共自治。另外,行政机构的行动范围被限制在合法之法所允许的范围内,防止了行政权力对生活世界的侵蚀,确保了民众的私人自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市民社会被哈贝马斯作为其审议民主理论的策源地。因此他说:“我想把‘民主’理解为制度上得到保障的普遍的和公开的交往形式。”②[德 ]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 1999年版,第 91页。

B089.1

A

1003—4145[2010]08—0016—05

2010-07-24

张 翠(1973-),四川成都人,哲学博士,重庆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政治哲学。

本文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8年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资助项目“葛兰西与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比较研究”(2008BRW01)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周文升 wszhou6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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