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状腺癌术后131I治疗的护理体会
2010-04-13高莹
高 莹
131I治疗是分化型甲状腺癌的综合治疗方法之一,对提高甲状腺癌患者的生存率和降低复发率有显著作用。治疗前做好充分准备,使患者自觉接受治疗;治疗后做好用药护理,加强放射防护,严密观察不良反应和并发症及时处理,以提高131I治疗的效果。2007-10~2008-12笔者所在科对101例131I治疗的患者进行了全程护理,现将体会总结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接受131I治疗患者 101例。男32例,女69例。年龄20~80岁。其中甲状腺全切90例,部分切除11例。
1.2 方法 甲状腺切除术后4~6周一次性口服131I,无转移灶患者常规给予131I 3.70GBq100 mci;行残留甲状腺组织清除治疗存在功能性转移灶者给予131I 5.55GBq~7.40GBq150~200 mci已达到清除剩余甲状腺治疗。
2 护 理
2.1 健康教育 由于患者及家属对放射性核素治疗存在恐惧和疑虑心理。应向患者及家属讲解单纯手术不可能将甲状腺组织完全切除,残留的甲状腺组织仍有摄取131I功能。分化好的滤泡性和乳头状癌,再切除原发灶或用促甲状腺激素刺激后,其转移灶80%以上有摄取131I的功能[1],两者均可采用131I所释放的β射线进行破坏,说明此方法简单、安全、痛苦少等优点,而且术后首次清除剩余甲状腺组织时间的长短与成功率高低呈线性关系。必要时可请接受过131I的患者现身说法,使患者消除顾虑增强信心。
2.2 治疗前准备 停用甲状腺素片或优甲乐4~6周,停用含碘的食物或药物4~6周;治疗前做B超、心电图、全身骨显像、胸片、甲状腺功能全套、血常规、肝肾功能等检查;治疗前2 d起口服泼尼松10 mg、3次/d,连服10 d,以预防和缓解治疗期间的局部水肿[2]。治疗当日空腹,如有感冒发热、腹泻、呕吐等暂缓治疗;教会患者自测体温、脉搏。
2.3 治疗后护理
2.3.1131I用药后护理 患者服药后应注意休息,未经医护人员许可不得擅自离开病房,以免对他人造成影响,如有不适可通过呼叫器随时与医护人员联系。给予忌碘饮食,给予高热量、富含糖类蛋白质类和B族维生素的饮食。服药3 d内勿呕吐,若有呕吐,请将呕吐物吐入水槽或痰盂内,并告知医护人员给予止吐药。另外,还要嘱患者口含维生素C或酸味食物,以增加唾液流量,减少131I在腮腺的转运和浓聚时间,避免发生腮腺疼痛和口干等症状;2 h后多饮水,促进排尿,加速放射性药物的排泄[3];131I口服5 d后服用甲状腺素片200 μg,1 次/d,以后视病情予以调整。
2.3.2 放射防护 治疗甲状腺癌时使用131I剂量大,除了病灶摄碘外,大量131I从尿液、汗液、唾液中排除。李险峰等[4]报道,对这部分患者应让其住院治疗,限制社会交往活动,待其产生的辐射危害降至安全范围后再出院。护理中注意外照射防护和避免131I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患者住单人单间,谢绝探视,孕妇和儿童不宜与患者接触[5];指导患者正确处理排泄物和污染物,衣裤、被褥做一定的放置衰变处理,且单独清洗;医护人员接触时,穿防护服,尤其在服131I后3 d内,各项治疗护理相对集中,尽量缩短接触放射线时间;患者体内滞留量<30 mci可出院。
2.3.3 出院指导 嘱患者3个月后返院复查,行131I全身显像和血清甲状球蛋白测定,并说明复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时服用甲状腺素,勿擅自停药或增减剂量,并定期复查;育龄妇女治疗后1年内避孕。
3 讨 论
131I治疗甲状腺癌具有简便安全、疗效确切、复发率低、并发症少和费用较低等优点,是目前放射性核素治疗最成熟和应用最广泛的方法。131I治疗甲状腺癌的主要原理是残留的甲状腺组织摄取131I,用131I去除甲状腺癌术后残留的甲状腺组织同时也消除了隐匿在残留甲状腺组织中的微小甲状腺癌病灶,从而降低甲状腺癌的复发率和转移发生的可能性;残留甲状腺组织完全去除后,由于TSH升高可促使甲状腺癌转移病灶摄碘能力增强,有利于用131I显像发现甲状腺癌转移灶和用131I治疗转移灶。给予去除或治疗剂量的131I后行全身骨显像,常可发现诊断剂量131I全身显像未能显示的甲状腺癌病灶,对制定患者随访和治疗方案有着重要的意义。
[1]马寄晓,刘秀杰.实用临床核医学[M].等2版.北京:原子能出版社,2002.488-501.
[2]李蔚然,高清秀,李 妹.131I治疗分化好的甲状腺癌转移灶的护理[J].齐鲁护理杂志,2002,8(10):742.
[3]雷 芳,杨 均.131I治疗分化型甲状腺癌42例护理[J].广西医学,2005,27(5):760.
[4]李险峰,晋建华,张东红,等.甲状腺疾病131I治疗的辐射危害评价[J]. 中华核医学杂志,2004,24(3):191.
[5]江 宏,崔 璀.放射性粒子植入放疗治疗恶性肿瘤的护理[J].护士进修杂志,2003,18(5):440-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