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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主体认定的思考———新闻媒介与个人

2010-04-13杨慧婧

时代农机 2010年3期
关键词:肖像权名誉权人格权

杨慧婧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或新闻提供者、制作者以及传播新闻者等新闻活动的参与者,直接或间接地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电影及互联网络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或过失的形式,实施了改变、虚构或隐瞒事实并传播的新闻行为,因而损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利,或进而引起其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

1 新闻侵权的特点

(1)传播速度快,易发生侵权行为。新闻侵权发生于新闻活动过程之中,新闻报道的及时、快捷特征,要求新闻工作者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必须采写新闻,并尽快地将其传播记者在采访时,难以做到全面地了解事实情况,也缺乏事后核实的机会。

(2)危害后果严重,损害赔偿额高。新闻在通过传播实现其价值的过程中,一旦传播的是失实、违法的新闻,对当事人的伤害就会十分严重,产生极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痛苦。因此,受害人在提起新闻侵权诉讼时,通常会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且请求给付的赔偿金额都比较高。

(3)以侵害人格权为主要表现形式。新闻侵权都是对公民的人格权造成损害,人格权包含的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在我国《民法通则》所保护的人格权中,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婚姻自主权和身份权等人格权一般不会被新闻侵权所侵害,而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受到的侵害居多。在司法实践中,尤以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最为多见。

(4)新闻侵权主体的复杂性及特定性。只有当新闻机构因重大过错造成侵权稿件被发表时才承担侵权责任。

2 新闻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

新闻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为侵害名誉权、商誉权的行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侵害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侵害信用权的行为。

(1)侵害名誉权、商誉权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容易认为新闻报道可以构成对他人荣誉权的侵害。应当指出的是荣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是有别于名誉权的。依据我国 《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可见构成荣誉权的侵害应由法定部门非法剥夺,而新闻报道不具有此项权力。即使新闻报道中有对他人荣誉的诋毁、贬低,其也只应是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2)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新闻传播中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一般包括新闻披露或宣扬他人隐私行为、非法利用他人隐私进行报道行为。新闻披露或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是指新闻机构或自然人未经权利主体同意而将自己掌握的他人信息或他人生活情报资料进行披露或宣扬报道的行为。

(3)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对于未经本人同意,而用于非营利目的的行为,笔者认为,肖像权作为自然人的人格权,其中就含有专有属性,未经本人同意,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他人也不得使用。笔者认为,新闻传播中侵害自然人肖像权的行为,一般包括将自然人私生活中的肖像随意公开行为,以及在新闻传播中使用与报道内容无关人员肖像的行为。

3 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

新闻传播活动是一个连续的、系统的过程,虽然新闻侵权结果的发生是由诸多的力量共同来完成的,但是这并不否认新闻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状态性。我们可依据新闻传播中不同阶段存在不同的负责人来对其进行分析。在新闻侵权事件中,首先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新闻侵权的两个联系密切的责任主体: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因为他们既是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主体,又是新闻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笔者将从媒体和个人两个方面来讨论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

(1)作者。新闻作品的作者包括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通讯员、宣传工作者和自由撰稿人。当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且作品为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时,新闻记者与其所在的新闻出版单位对新闻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媒体。新闻媒体是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之一,在我国的新闻法律关系之中,新闻媒体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的法人。如报社、电视台、期刊杂志社、通讯社、新闻图片社等。这些媒体都是依法成立的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法人。如果是非法成立的机构,其侵权行为只能视为一般侵权行为而不是新闻侵权。

新闻媒体对其所发表的新闻作品负有审查核实的义务。这种审查核实应是程序审核(即对作品形成的程序进行审核)和事实审核(即对作品所报道的内容进行审核)的结合,且应以程序审核为主,因为媒体的职责在于传播而非审核。

当因新闻侵权引起纠纷酿成诉讼时,在确保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的基本原则下,首先应当从维护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所担负的特殊使命出发,实事求是地依法对新闻媒体的责任予以豁免和限制,以维护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公信度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其次,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应当提高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以法律的形式有效规范和调整新闻活动。

[1]陈绚,乔思文.关于新闻侵权主体的若干思考[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5,(6).

[2]虞根网,周培勤,廖鹏.关于新闻侵权的几点思考[J].传媒观察,1999,(2).

[3]高壮华,王兵.浅谈新闻侵权的特征[J].新闻爱好者,2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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