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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榕江县月亮山区苗族“加两议榔”评介

2010-04-12徐晓光

关键词:习俗苗族改革

徐晓光

一、“加两议榔”的范围与目的

计划乡位于榕江县南部,地处月亮山腹地,幅员面积 262.9平方公里;全乡 14个行政村、89个村民小组、96个自然寨,12698人,苗族人口占 93.6%。2008年,全乡农民人均纯收入 1380元,是国家级的极贫乡。

2009年 3月 21日榕江县计划乡所在地的加两苗寨举行了最新的一次议榔活动,来自该县计划、八开、定威、兴华、三江、两汪、平江 7个乡 50多个苗寨 400多名苗族男女参加议榔大会。当地苗族祭师按传统的议榔方式栽岩立碑、唱祭词,以苗族传统方式立碑议榔决定废除部分千百年来严重影响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陈规陋习。在议榔仪式中,计划乡的领导和榕江县人大副主任、县苗学会会长陈德科讲了话。议榔内容涉及婚姻、嫁娶、丧葬、贺礼、鼓藏节、文化传承、子女教育、环境卫生等。在废除原来 5个旧议榔部分榔规,所谓的“耶摆叶格引利(vib bail vil gil venx lit)”、“耶九堆格松干 (vib jux deib gil dlongs ghangt)”、“耶旮航格贾孬 (vib ghangl hangl gil jax bieet)”、“耶引醒格摆挝 (vib venx xend gil bail ghob)”和“耶贾果格贾这 (vib jad gox gil jax zet)”等栽岩榔规的基础上,新订的榔规规定要执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禁止违背男女任何一方意愿的抢婚、包办婚姻。对嫁娶、丧葬、贺新房、鼓藏节等节日典庆活动,要根据条件从简办理,以节约更多的资源用于子女的教育等。

议榔过程中以苗族传统的“埋岩”形式,树立了八开南部地区“苗族习俗改革简介碑”,内容如下:

八开南部地区苗族习俗改革,以国家《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黔东南州自治条例》为依据,为适应现代文明发展的需要,促进本支系苗族村寨的和谐与发展,决定废除旧的栽岩榔规,制定新的榔规。新的榔规涉及婚育、丧葬、贺新屋、婴儿满月、鼓脏节、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习俗改革,共 10章 53条。

参与这次习俗改革的村寨有:计划乡的加两村、加去村、计划村、污略村、加化村、摆底村、计怀村、摆拉村、摆王村、加宜村、八开乡的摆赖村、高雅村、党秧村、亚类村、分懂村、摆奶村、摆柳村;定威乡的计水寨、公挑寨、大摆头寨;兴华乡的摆乔村;水尾乡的下拉力寨等 18村 50余寨。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参与习俗改革的各苗族村寨派出代表,在计划乡所在地加两村召开习俗改革议榔大会,表决通过《榔规改革规程》。

八开南部地区《苗族习俗榔规改革规程》已呈送榕江县苗学会、民政局、档案局、民宗局和八开乡、计划乡、水尾乡、兴华乡、定威乡人民政府和参与习俗改革的各村寨。

八开南部地区十八村五十余寨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一日立

二、“加两议榔”的起因

根据本次活动的“议榔改革的说明”,(以下基本是原文,文中错别字用括号列于其后)议榔的原因基于以下问题。

(一)关于婚姻习俗改革说明

1.由于在我们本支系苗族男女青年中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婚龄结婚和近亲结婚、早婚早育相当多,导致本支系苗族人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智力等相对低下。主要表现为个头越来越矮小,身体越来越虚弱,智力越来越低下,还有不执行计划生育,超生、强生、早生、逃生的现象尤为严重。只有改革,执行国家的法律,达到婚龄结婚,合法结婚和计划生育,方能达到优生优育,提高苗族人口素质,为国家培养优秀人才。

2.抢亲特别严重,导致一方不情愿,在父母的逼迫之下,虽然勉强结婚,但终身埋怨,思想情绪包袱重,不安心生产和治(打)理家业 (务),造成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均长期处于低等生活水平。抢亲属违法行为,要坚决取缔和打击。取缔后,使男女青年自由恋爱结婚,方能舒心,也才合法,给男女青年提供一个恋爱选择空间和平台,以促进本支苗族事业全面发展。

3.拉牛折款越来越高。结婚、丧葬、贺新屋、办满月酒或“牯脏节”,①关于加两“吃鼓藏”消耗,详见杨元龙的《远古遗风——月亮山地区加两苗族吃鼓藏田野个案调查》:本寨决定吃鼓藏后,根据自己的家庭经济条件,若要杀牛祭祖,必须准备一头水牯牛。如自己家里已喂养有,且牛角、牛旋都要符合条件。没有牯牛角要到其它村寨亲朋家借。因为吃鼓藏是一定要的;是为了让祖先们看到,现在生活好了,有吃有喝,才接它们来吃鼓藏。所以,吃鼓藏期间(最短 7天,最长 13天)不准吃菜,要天天吃肉或黄豆、豆腐。不管客人多少,餐餐都要酒肉招待。没有猪怎么行?若邀请客人多,一头恐怕不够。猪杀几头、杀大杀小,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准备,不让客人笑话。载《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09年第 1期。目前攀比十分突出。每办堂酒席,至少宰杀 6-8头猪、牛不等,甚至超过 10头以上,浪费相当严重。如果取消礼菜 (每人打一挂肉、一包糯米饭给客人带回)、牛钱和还礼后,就大大降低成本。改革之后需要三头大猪就可以解决一堂喜事。就能节约一至两倍的资金和物资。它有利于生产、生活以及培养子女读书大有益处。

4.现在嫁姑娘,挑几十挑禾和生猪到新郎家作为陪嫁礼物,那是旧社会和计划经济时代粮食、生猪缺乏的做法。现在粮食富足有余,就不再用糯禾和猪(肉)作为陪嫁礼物。改革之后,要陪嫁生产、生活用具,使姑娘结婚后终身得(使)用,以后就不用操心去买生产生活用具了。结婚以后通过劳动积蓄的资金可用来办企业,培养子女读书和发展家庭经济。

5.办一堂结婚酒。全寨子男人走空,新郎家热热闹闹,新娘父母亲家冷冷清清。又影响生产,还存在乘车安全隐患。改革后,新郎家负责安排车来搬运陪嫁礼物,这样能节约时间和劳动力,又从安全起见,娘家嫁姑娘实行请酒,也同样热闹在其中,他有利于生产发展和人身安全。农村离婚案件之多,村级领导大部分精力花在调处婚姻纠纷上。改革之后,离婚均由乡民政股或法院来调解裁决,方能符合法律手续,村级组织无权判决离婚,只能作婚姻调解。

(二)关于丧葬习俗

1.现在父母去逝安葬,全靠男孩承担一切安葬费用,姑娘没有多大责任,有的抬一头猪,不论大小就完事了。这不利于兄弟姐妹团结,也不适合新形势的发展需要,更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改革后,姑娘与男孩 (子)有同等的责任,姑娘也要承担一定的安葬费用,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既合情也合理。

2.母亲去逝(世)后,仍然给舅家人一腿(只)带尾巴的猪肉。因为母亲是从舅家来的人,母亲虽然去世了,但舅家还有人,为了永远保持亲戚之情常在,不出现人死茶凉的现象,所以,要送一腿带尾巴的猪肉给舅家人。一腿肉它代表舅的姐或妹已去世了,以示告知众人。但猪尾巴代表双方表兄弟、表姐妹感情存在,今后要常来常往,不能断亲戚路,所以要继续保留这种亲戚关系才留“尾巴”。

3.母亲去逝了,有个别舅家人提出安葬时,必须杀牛,要举行隆重的葬礼仪式,达不到舅家人要求的,不能安葬等等。改革后要量体裁衣,条件不能苛刻,人死了以落(入)土为安,能过得去和尽到孝心就行了。

4.当前,对非正常死亡的遇到春夏秋季、禾谷在田间的不准火化。火化了禾苗生虫。这是没有科学依据的(说法),榕江街上不论那个季节都实行火化,大城市死人了天天在火化。改革之后,对非正常死亡,不能干涉死者家属火化,忌讳是没有科学依据。但死者要拿(运)到不影响环境卫生,没有人居住的避 (僻)静地方火化就可以了。

(三)关于贺新屋和办满月酒

1.不安排礼菜,不准姑爹以折牛钱送给舅家,与结婚和吃鼓脏(藏)规定是相同的。

2.已(以)前,舅家人来吃满月酒,大量(很多)的男人参加,舅家抬猪来,杀猪送一腿给舅家带回,凡是来送礼吃满月酒的,每人打一挂肉、一包糯米饭,造成双方不应有的负担和麻烦,这种习惯是要不得的。改革之后,不再打礼菜,不送猪腿肉给舅,不包糯米饭,舅家也不再送猪崽来,双方减负。舅家要送就送一些儿童玩具,有利于儿童智力发育与健康就行了。

(四)关于鼓藏节习俗

1.过去过一次鼓藏节,寨子大则杀上百头牛,几百头猪,寨子小也得杀几十头牛,上百头猪。辛辛苦苦劳动十多年,好不容易积蓄了一点钱,不用来培养子女上学和购买生产生活用具,而用来买牛、买猪吃鼓藏,大量的挥霍浪费,吃光用光,越穷越吃,越吃越穷。这种做法,不利于民族进步,也不是国家所提倡的。改革之后,本支苗族要算账,要觉醒,不予以支持和提倡“吃鼓藏”。有钱拿来培养子女上学,发展生产、购置生产生活用具,不能拿来搞铺张浪费,浪费是可耻的。

2.如果不觉得浪费,不以为耻,反以为荣,非要吃鼓藏的,不得向姑爹收受牛或牛礼钱。杀牛时就根据客人送礼大小分肉,不得截留大量肉食,原则是分完肉为止。

3.吃鼓藏以禾谷送礼太麻烦又笨重,又不值几个钱,要取消,改革之后送现金或红丈(布)类,利于管理和帮助吃鼓藏人恢复生产。

(五)关于文化教育卫生习俗

1.到现在为止,百分之九十的父母和适龄儿童不重视文化教育工作,(孩子)早早就辍学打工和重男轻女,男孩子送去学校,姑娘就留在家做家务,再有只强调困难,不知没有文化的愚昧,有钱不送子女入学也不想办法找钱送子女入学,导致人的素质低下。改革之后,不送子女入学,重男轻女,不完成国家义务教育规定的要受处罚。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个个进学堂,人人有文化,从中提高苗族人民文化素质,为国家培养优秀人才,为苗族争气,为民族争光。

2.由于自然条件限制,大部分苗族人民居住在高山上,水源缺乏,室内外卫生和个人卫生较差,影响广大苗族人民的身体健康。现在改革开放,基本上村村有自来水,(不讲卫生)主要是历史上形成的观念尚未改变而已。改革后,要改变人居环境,要搭建有专门的厨房,不要拿堂屋当厨房用,烟飞 (雾)满屋,影响室内卫生。个人卫生也如此,有的一年不洗被子、衣物,甚至有个别一年四季不洗漱,全身臭气熏天,改革后,要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促进身体健康和良好人居环境。

三、破旧立新的习俗改革榔规

几百年至千年以前,先辈们为这支苗族团结和睦集中议榔,为我们苗族人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至今已是时过境迁,原来5个旧栽岩榔规,已大大落后于人类的文明发展,已不适应现代文明发展的需要。因此,为了适应和促进本支苗族全体人民和谐与发展,跟上时代步伐,必须废除旧的榔规,建立新的榔规。

以计划乡为中心的苗族习俗榔规改革,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国家的《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黔东南州自治条例》为依据,制定本榔规。新的榔规一旦通过实施,它将对本支系苗族人民树立新的理念,对促进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文化繁荣,民族和谐进步,缩小民族差别等方面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以上是“计划乡为中心‘苗族习俗’改革榔规”前言,以下是内容,按原文收录)

第一章 榔规总则

第一条 习俗改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为依据,制定本榔规。

第二条 废除“耶摆叶格引利(vib bail vil gil venx lit)”“耶九堆格松干 (vib jux deib gil dlongs ghangt)”“耶旮航格贾孬 (vib ghangl hangl gil jax bieet)”“耶引醒格摆挝 (vib venx xend gil bail ghob)”和“耶贾果格贾这 (vib jad gox gil jax zet)”等部分旧的栽岩榔规。

第三条 习俗改革范围:计划乡的加两、加去、计划、污略、加化、摆底、计怀、摆拉、加宜、摆勒等 10个村;八开乡的摆列、高雅、党央、亚类、分懂、摆奶、摆柳等七个村;定威乡的计水寨、公挑寨、大摆头寨;水尾乡的下拉力寨;兴华乡的摆乔村;共十八村和四个苗寨语言、服饰、习俗基本相同的苗族人民。计划乡的九秋、加退、加早、摆王等村也可参与或借鉴。

第四条 它有利于经济、政治、文化、人才培养及生产生活、安定团结、社会和谐、人与人之间合睦相处,缩小与其他兄弟民族的差别,促进本支系苗族人民共同繁荣进步。

第二章 婚育习俗改革

第五条 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年龄结婚,即男 22周岁,女 20周岁,禁止早婚、非婚生育和违反国家政策超生和超怀。

第六条 禁止舅妈表和姨妈表三代以内的男女青年近亲结婚。

第七条 男女青年实行婚姻自主,不允许父母或他人干涉和包办婚姻。

第八条 坚决取缔和杜绝违背本人意愿的抢亲和父母逼迫男女青年成亲。

第九条 男女青年结婚,不允许任何一方提出要巨额礼金和贵重陪嫁礼物,要以情愿为原则,不得强喊硬要。

第十条 结婚送礼,不论送礼多少,主办家一律不再安排打礼菜给客亲带回。

第十一条 舅家接媳妇、嫁姑娘,姑爹只能送礼,不准拉牛或以计牛钱送给舅家,舅家也不准挑糯禾,吊颈鸡或鸭和肉给姑爹还礼,姑爹送钱或物只能以礼计收。

第十二条 结婚时,姑娘家父母陪嫁的生产、生活和一些永久耐用的东西,不再以大量粮食、活猪 (肉)作为姑娘陪嫁物。

第十三条 女方家父母陪嫁的生产、生活用具等礼物,男方自行安排车辆或人员来搬运;女方家不再安排大量人员运到男方家吃酒;女方家安排送亲婆 1-2人,陪送姑娘 2-3人,将新姑娘送到新郎家即可。

第十四条 结婚之前,男方要送一头大生猪和 80-200斤大米、80-200斤水酒送给女方家,宴请女方家宾客。

第十五条 结婚回门和以后往来,一切从简,送一些细小纪念物,不再以挑禾或笨重东西赠送。男女青年在恋爱期间,男可到女方家做客,女也可以到男方家做客,相互了解,到家不等于结婚。男女青年到结婚年龄,而双方是自愿的,双方父母不准干涉,尤其是女方自愿跟男方结婚的,女方父母不得派人 (不到法定婚龄的除外)去男方家将姑娘领回家为由杀猪宰羊“打牙祭”。夫妻离婚必须经乡政府民政股或审判机关批准,村级或其他个人无权批准离婚案件。包括事实婚姻和非法婚姻。

第三章 丧葬习俗改革

第十六条 父母去逝,姑娘与男孩有共同安葬父母的责任,应尽儿女孝尽父母的义务,不得全部由兄弟承担,姑娘也要承担一定的安葬父母费用。

第十七条 来送葬和奔丧的亲戚朋友,送礼不论大小,孝家一律不安排打礼菜回赠。

第十八条 母亲去逝,宰杀牲畜安葬,要留最大的牲畜左腿连尾巴赠给舅家人带回。

第十九条 母亲去逝,舅家人要体谅外甥、表兄弟、表姐妹,不要过高要求葬礼仪式。

第二十条 对非正常死亡,不论那个季节,都可以实行火化,任何人不得干涉和忌讳。

第四章 贺新屋习俗改革

第二十一条 亲戚朋友来恭贺新屋,不论送礼轻重,一律不准打礼菜带回。

第二十二条 舅家起新屋,姑爹、女婿来贺,只能送礼帮补,不准以拉牛钱送给舅,舅也不准以物还牛钱礼回赠给姑爹。

第二十三条 不要因不安排礼菜,就全家全寨人去吃,要从节约出发,除帮忙的劳力外一般去 1-2人为妥。

第五章 婴儿满月酒习俗改革

第二十四条 办婴儿满月酒,舅家人或亲戚朋友来送礼、吃酒,一般要以妇女为主,男人尽量少参加或不参加。

第二十五条 一律不安排打礼菜,也不包糯米饭,更不能要求送猪腿肉给舅家或亲戚朋友带回。

第二十六条 舅家人来吃满月酒,不提倡送猪崽类给姑爹家,一切从节约出发,不要造成不应有的经济负担。

第六章 过鼓藏节习俗改革

第二十七条 吃鼓藏杀牛、杀猪,浪费太大,持续时间过长,一般不予提倡。

第二十八条 吃鼓藏,一律不准舅爷向姑爹伸手和收受牛或牛钱;也不准姑爹拉牛送给舅。姑爹送来的钱物只能以礼计收。

第二十九条 要以现金或红丈(布)送,尽量不以糯禾作为送礼。

第三十条 吃鼓藏杀牛,可以根据送礼大小分配回赠猪、牛肉。

第七章 文化教育和卫生习俗改革

第三十一条 要重视对子女的文化教育,适龄儿童(男女)都要进校读书,至少达到国家义务教育的有关要求,途中不准逃学和辍学。

第三十二条 家长送子女入学,不能重男轻女,要一律平等。

第三十三条 要转变观念,克服困难,创造条件给子女读书。

第三十四条 传统工艺文化,既可传男,也可传女,不得保守。

第三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妇致少要培养出一个以上子女成才。

第三十六条 提倡男青年要个个会吹芦笙,女青年人人会跳芦笙舞,要传承优秀的民族文化。

第三十七条 古歌是苗族的优秀文化,博大精深,意义深远流长,男女青年都要学唱,不得失传。保持苗族的传统节日,吃新节、棕巴节、苗年节和牯藏节等等。

第三十八条 各家各户要讲究清洁卫生,生活中吃、穿、住都要保持清洁干净,房前屋后不允许乱堆乱放柴草和乱倒垃圾,随时保持房前屋后清洁卫生。

第三十九条 讲究室内外和个人卫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第八章 榔规责任

第四十条 榔规由各村寨执规小组监督执行,执规小组由各村寨群众推荐或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五、第六、第七、第八条规定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还要按照本榔规对责任当事人处以 300元至 8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十一、二十二、二十八条之规定的,除没收牛钱和物资外,另外对违规双方当事人各处牛钱一至两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九条规定的,处以礼金礼物总额一倍罚款。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当事人 500元至 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第十七、第二十一、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100斤猪肉,100斤大米,100斤米酒。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新郎家要支付新娘家人误工费每人每天 50元。各村执规小组另对当事人处 200元至 5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十六条、十九条规定的,处 200元至 3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处 300元至 5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的,处当事人 400元至 6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对执规人员知情不报或不予以处罚的,对执规人与违规当事人要受到同等额的罚金。执规人员带头违规的要加倍和从重处罚。处罚款物不按规定乱罚款和居为己有的,处罚当事人 (罚金所得)一倍以上的罚款。

第五十条 对条款的未尽事宜,只能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不得无故不执行,如有违者处罚 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一 对欠有他人礼菜(猪、牛腿肉)的,此榔规从通过之日起一笔勾销,不再偿还,违者按第四十四处罚。

第九章 罚金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 罚款所得作为村(寨)集体积累。

第五十三条 罚金可以用来补助执规人员在执规中的误工补贴外,其余的主要用来奖励培养人才有功的家庭和贫困生助学。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榔规经习俗改革议榔全体大会代表表决通过,并从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各村(寨)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推荐该村执规人员,负责对本村 (寨)“大凡小事”的监督和对违规人员的查处。

八开南部地区苗族十八村和四个苗寨共同制定。

2009年 3月 21日经计划乡加两村议榔大会审议通过

四、“加两议榔”的法理学评议

(一)苗族传统议榔及其现代意义

议榔在苗族文化研究中已经成了约定俗成的概念,是汉语中的“议”和苗语中“榔”的组合词。议榔在各地苗语中有多种发音,1965年调查的《台江县反排苗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直译为“勾夯”,①贵州省编辑组编:《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一),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86年,第 160页。与“勾榔”的发音相似,汉文记述用的字不同。国家组织的 1958年调查、1962年整理的《雷山县掌披苗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称为“议榔”,②贵州省编辑组编:《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二),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 222页。被多数研究者采用。各种称呼的含义都是一样的,就是大家聚居在一起通过举行带有宗教意义的仪式,齐心协力做某种事,“制定规则”是这种议事的主要内容之一。月亮山地区是中国苗族聚居最为集中的地方。通过议榔形式确定的习惯法规范在历史上是该地区苗族习惯法的基本渊源之一,很多村寨将“议榔”这种“民间立法”传统保留到现在,如前面提到的 5个旧的议榔规约。

议榔的组织者称为榔头或理老,人数不固定。这种寨老没有凌驾于群体的公共权威,不能世袭,其产生方式是德高望重,树立了威信,得到公众的信任而自然形成,失去了公众的信任就被自然淘汰。理老主持议榔会议,但个人无立法权。从现有的历史资料看,整个月亮山地区的苗族群众,无论在雍正年间封建王朝直接控制这一地区以前,还是以后原生苗地区内部高度自治,都没有形成过常设的专门社会管理机构。虽然没有分层制的社会管理机构,但由于社会秩序的需要,也会有其他形式的社会管理机构。议榔就是一种非常设的社会组织,这种组织平时没有常设的办事机构,有事时临时召集议事。

议榔最基本、最主要的职能就是制定特定范围内适用的规范,通过议榔议定并固定下来的规范就称为“榔规”,是古代苗族社会中习惯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制定榔规的形式各个地方有所不同,但性质基本上是一样的。议榔的过程是举行严肃庄重的带有宗教含义的仪式。参加议榔的人都要喝血酒盟誓,表示将榔规交由神鬼以及其他的超自然力来保证实施。举行大型重要的议榔,议决重大的问题,要杀一头牛,把肉分给每户一块,每家每户吃到此肉就必须执行榔规。“议榔”组织制定榔规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现有的社会规范无法满足新出现的社会问题的需要,主要是针对靠平时形成的一般习俗解决不了的重要的具体问题,通过议榔制定新规范进行调整。二是原有的一些规范内容出现了遵守危机,通过议榔重新强调原有的规范,并赋予超自然的权威。人民公社制被废除后,国家对农村的直接控制减弱。为了解决当时新出现的严重的社会问题,会求助于传统的社会控制方式而组织议榔制定榔规。①参见周相卿:《雷公山地区苗族习惯法中的榔规问题研究》,《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09年第 1期。

这次与月亮山地区苗族的“加两议榔”是本世纪最新的一次议榔活动。该地区上一次议榔针对什么内容、举行于何时,由于苗族没有文献记载已经无人知晓了。所以研究这次议榔活动的内容、性质、作用和影响及其民族文化价值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笔者作为贵州省苗学会副会长,听到这一消息后马上到计划乡加两寨进行了实地调查,并三次到榕江县走访了议榔活动的发起人县人大副主任、县苗学会会长陈德科同志。从陈介绍的情况来看,本次议榔的发起者和组织者不是榔头和理老,而是县苗学会和计划乡政府,虽然也请了榔头参加,念诵过去的“议榔词”,利用传统的宗教仪式,杀牛送肉(串串肉)给参加议榔的每一个人,但仪式的程序上远不如以往严格。②据亲临会场的人介绍,陈德科主任和乡政府领导坐在主席台中间,榔头、寨老坐在一边。说明在苗族新的社会环境中,社会学术团体倡导的情况下,传统的“议榔”形式也会发生了某些新的变化。陈主任是本地苗族的代表,从计划乡走到县领导岗位的,在本地苗族中有很高的威信。在这次议榔活动中他也作了“解放思想树立新的发展理念促进苗族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讲话。著名学者梁治平指出:“现代法律运动既不简单是外在地强加给中国社会的,也不是由中国社会之外的其他人来主导和推行的,所有这些‘改造’、‘改变’、‘塑造’和‘建立’的任务都主要是由中国人自己、为了自己的利益去进行和完成的”。③梁治平:《在边缘处思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 129页。而在“民间立法”中社会上层的力量作用积极,而来自社会基层的力量的作用较为微弱,有时立法者不论是在自然的时间、空间还是在人文的时间和空间上更接近于社会上层的力量,特别是以本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精英为主体而形成以民族利益和社会利益面貌出现的社会上层的力量,就更容易受这种力量的影响。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成为了当时政治精英和文化精英的一种理想制度设计的蓝图和主流意识形态的具体体现,更可能受立法者个人主观愿望、政治热情等因素影响。因此,正是在这些因素和良好的愿望的作用下,将引导社会的规则自觉或不自觉带进了“民间立法”之中。甚至“民间立法”倡导者本身就是其中的一员。

任何“立法”是制定一种适用于一定区域内所有人的规则,追求法普遍性和一般性,力求系统性、全面性和预见性。同时立法是一件非常实际的事情,它植根于社会现实生活中,其好坏无法从其本身得到答案,只有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才是好法。正如苏力所言: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国家只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会失败。

(二)榔规是一种民间法律制度

正式制度是国家安排的有意识的创造物,非正式制度安排则主要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的、世代相传的具有持久生命力的一套规则,它是作为文化一部分的未经国家认可却具有相当普遍约束力的习惯于惯例,实际上是活生生存在的“习惯法”与“民间法”。非正式制度主要有道德规范、传统习惯、文化观念与意识形态等。它具有持久性与包容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它通过价值观、态度、习惯等对社会制度、人们的生活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成为社会制度与生活方式的组成部分。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相伴产生,共同维系社会秩序。在进行制度创新时,非正式制度又作为先在的环境因素,对国家正式制度产生重要的影响。有时非正式规则在不同领域也在发挥着与国家法同等效能的作用,在国家法无法提供应有职能,即国家法短缺时,这些非正式规则很大程度上成为了正式法律的“替代者”。

国家法必须具有普遍性、统一性、稳定性以及原则性等特点,但到了乡土基层社会狭小空间反而可能变成了国家法的劣势。比如,国家法为了统一性也就很难照顾到乡土社会事物的特殊性;再如,要体现原则性它就不可能、也无必要涉及到乡土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我国地区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较为不平衡,各地的司法资源配置差别比较大,造成国家法在一些乡土基层社会的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不少供给不足,甚至是极度匮乏的情况。所以无论是历史上还是今天,如苗族通过议榔订立的习惯法规范一直在当地起作用的事实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事实上,正式法律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沟通与理解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良性互动和耦合,正是法律制度创新与变迁取得成功的关键。当国家制定法的禀赋与其作用下的民间法、习惯法相一致或大体一致时,后者就能成为前者的正确而积极的“解释者”,会加速前者的推进过程,从而扩充其效能。国家立法与非正式规则之间的调和意味着人们将借助非正式规则某种程度自觉遵守国家制定法,也意味着国家制定法逐渐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与行为中,并以其所体现的价值和所要求的制度模式改变人们的行为和观念,从而使法律制度的实施成本降低到最低点,实现收益的最大化。这次“加两议榔”是苗族自身对旧法的主动改革,与国家政策、法律在总的方向上是一致的,代表着进步和文明的发展理念,在民间法的运动中与国家法起到了呼应作用,也可能会影响苗族自治地方的立法。

(三)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及其互动

国家法是指由国家各级有权机构依法制定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而民间法则是指在法律多元文化背景下,存在于广大乡土社会中的与国家法不同的民间社会控制规范。法律多元主义的格局(即国家统一法、民族地方自治条例及民族固有法并存的状态)一直是我国民族地区法律文化的实质特征之一。①参见张冠梓:《冲突与调适:南方山地民族的法律多元主义格局及其走向》,《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0年第 3期。从我们在黔东南苗族地区调查的情况看,受村寨法律资源配置的局限,国家正式法律制度供给不足抑制了民间对正式法律的需求,同时也使政府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民间调解来解决所谓民间纠纷。②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王铭铭等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 431页。在那些村寨里,纯粹以国家法建构的秩序没有出现,纯粹以民间法建构的秩序也不可能彻底形成,而是“混和型法”的法制秩序,即国家法与村寨法共同构成了村寨的规范体系。而村寨法作为“地方性知识”,贴近村寨现实生活,是当地人所熟知的规范,在村寨发挥实际作用。目前“民众之所以倾向于同时也在法律之外寻求公道,也是因为法律制度的某些缺陷使其难以满足民众的正当需求”。③梁治平:《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一个内在观察》,梁治平主编:《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 125页。这样在运用对村民们来说更有经验、更为现实的民间法比国家法更有利于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国家需要尊重村民们的自主选择。月亮山地区的苗族文化落后,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低,陈规陋习极多,这里的苗族几乎完全不知国家法律为何物,他们长期遵守的是“榔规”执行的内容,所以民间习俗的改革通过法律的提倡和政府的推动是实现不了的,只好借助民间“议榔立法”的形式来完成。

(四)关于民族自发的习俗改革

周恩来说过:“人家的风俗习惯是自己生活条件基础上的,风俗习惯的改革,要依靠民族经济基础本身的发展,不要乱改”。④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28-29页。“加两议榔”是苗族地区典型的自发的民俗改革活动。据各种文献记载,在近代通过“议榔”进行民俗改革,减轻民众生活负担,推动社会进步的“民间立法”活动在黔东南地区曾发生过多次。一般说来,习俗在规则与制度变迁中一般有两种方式: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所谓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个人和群体为追求自身利益而自发倡导组织的制度变迁。所谓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实施的,由纯粹的政府行为促成的制度变迁。这次习俗改革属于前者,所以在引导习俗变迁的过程中,遵循习俗变迁的内在规律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不是所有的习俗都需要纳入变革的范围,只有那些与经济增长与发展具有实质性关联的习俗才需要受到新制度的审查。习俗变革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外在的行为规则;二是是行为主体的价值尺度和心理偏好。这种变迁和转换“也是一种对旧习俗的整合,它是用新的制度范式来整合旧制度实质性习俗的内容,从而给新制度带来秩序和新的规范。”⑤张雄:《习俗与市场——从康芒斯等人对市场习俗的分析谈起》,《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 5期。

第二,一种失去现实性的实质性习俗往往会极大的阻碍新规则的形成,变革者往往是积极的和自由的,而旧的习俗、惯例和约束是对其自由的消极限制,因此习俗的变迁具有复杂性和艰难性。这种复杂性和艰难性“除了来自人们所关心的利益得失的冲突外,主要与人们的传统习俗所规定的行为范式的矛盾冲突有关,这是由意识的相对独立性所决定的。观念的变革与物质的变革有着不同步性。由制度变革的总量向行为者的思想和行为的传递,对社会主体来说,乃是由自我走向非我再回到自我的过程①张雄:《习俗与市场——从康芒斯等人对市场习俗的分析谈起》,《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 5期。。

第三,新旧习俗的更迭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因为人们的习俗实际上反映着人们的利益与需要的实践状况,当新的需要被推出后,由需要所派生出的利益关系、价值尺度、活动方式必将发生变革。一种习俗之所以拥有一大批接受者,是因为它具备了能够满足人们现实需要的内容;如果它不再具有这种价值功能,换言之,如果人们维护这种习俗却带来了种种不幸后果或灾难,该习俗也就行将消失了。

月亮山区的苗族的婚丧嫁娶、节庆习俗已延续了很长时期,操办事情的家庭还礼太重,而且愈演愈烈,一次下来用几头、十几头猪,没钱买就先向别人借,以后再慢慢地还,这对于并不富裕的普通苗族家庭来说已经不堪重负,那为什么还要沿用这种习俗呢?主要是根深蒂固的“亲族意识”、“面子意识”和古老的规矩。少数民族也是中国人,作为中国的普通民众,从来都不缺乏对自己利益做出判断和根据环境变化调整其行为方式的“实用理性”。从我们的调查资料证明,在日常生活经验上,苗族村民们大都是具有一定理性的人,他们能够在其知识体系范围内,对他们力所能及积累的条件综合权衡后做出他们最有利的选择。所以,村民们在比较旧习俗与新习俗的时候,更可能会发现新习俗能够给他们带来更多好处(方便)或者说是减少更多害处(不便)。但同时苗族人很好面子,又恪守“古理”,小地域范围内亲属关系复杂,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村寨社会有很强的趋同性,如果别人都这样做,你不这样做就是“不合群”,就很难在当地生活“顺当”。就像城里人们陷入“随礼怪圈”一样,有些收入不高的年青人早就不堪重负了,但还是选择“随份子”之类的惯例习俗。

在我们看来,月亮山区苗族此次民俗改革是必要的、进步的,符合国家法律指明的方向和时代的进步趋向。“加两议榔”从总体上说是苗族自身的一次民俗改革活动,当地广大苗族群众会在传统与现代、落后与进步中做出自己的选择。“议榔”效果的好与坏主要看苗族群众对它的态度和“榔规”的执行力度,执行的力度在于人们的支持程度,如果人们真正从心里承认它、遵守它、支持它,这次“议榔”便是一次成功的“民间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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