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不妨推而广之
2010-04-12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0年1期
近期,公安部出台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然后依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一举措有效地解决了交通事故中的危急病人的即时救治问题,利于保证受害人的权益,其积极意义毋庸置疑。然而,现实中需要政府救助、垫付抢救费的对象,除了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外还有许多,那么这一做法能否推而广之呢?笔者认为值得考虑。
2005 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农民工王建民由于无钱看病最终死在北京同仁医院,这一事件至今仍让我们记忆犹新。事实上,虽然卫生部门曾多次明令要求医院对危重病人“先救治后补费”,但近来医院面对贫困患者见死不救的事件仍屡有发生。
负有救死扶伤职责的医院“见死不救”,违背了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当然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但我们不得不承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医院毕竟是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在自身利益和救死扶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实践中,时有医方出于人道主义先行救治了危重病人,却收不到相关费用,最终形成沉重包袱。医德、医风固然重要,但没有一种保障机制,谁又能指望医院永远保持这种“大公无私”的精神呢?
究竟是什么导致了医院的见死不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认为,关键在于“没有出钱的主体”,即政府没有救济措施,笔者赞同这种观点。要真正从医者的字典中抹去“见死不救”这个词语,光靠对医院的谴责和惩罚远远不够,必须建立一种以政府公共财政作为支撑的保障机制,建立一种类似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专项基金。惟其如此,才能使更多的危急患者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