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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性别意识与农村妇女参政
——以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为例

2010-04-12董江爱李利宏

关键词:参政换届选举农村妇女

董江爱,李利宏

(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西太原 030006)

公共政策、性别意识与农村妇女参政
——以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为例

董江爱,李利宏

(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西太原 030006)

农村妇女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力量,尤其在男性进城务工、农业女性化的当今农村地位更加突出。然而,由于传统文化对女性的歧视、社会对女性的偏见以及村级治理的力治背景,农村妇女参政状况不容乐观。由此,应该将性别意识纳入政策主流,通过政策干预实现男女平等。文章以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为例,分析了公共政策中的性别意识及其实施效果,提出了保障农村妇女参政的对策建议。

公共政策;性别意识;农村妇女参政

一 将性别意识纳入政策主流的重要性

性别意识是指从性别的角度观察和认识问题,并通过性别规划实现男女平等。将性别意识纳入政策主流是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的过程中,要考虑政策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并通过政策干预实现男女平等。现阶段,村民自治中将性别意识纳入政策主流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需要,一是公平配置农村政治资源的需要,二是村务管理和农村建设的需要。

(一)将性别意识纳入政策主流是公平配置政治资源的需要

妇女参政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妇女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妇女群体分享国家政治权利的前提和依据,妇女参政水平的高低是衡量国家发展与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尺度。然而,由于中国传统文化对女性的歧视和社会对女性的偏见,严重影响了妇女的政治参与,再加上农村治理中强者掌权的“力治”(依靠势力、权力甚至暴力进行治理)背景,加剧了农村妇女参政的难度。

正是中国农村男权统治的文化氛围,造成了村落政治资源配置的不公正和村委会干部中性别比例的严重失调,村民自治组织中很少看到女性的身影。而且随着村委会职数的减少和竞争的增强,女性在竞争中的劣势地位更加明显,进一步加剧了农村政治权力配置的不公正,在村务管理和重大事务的决策中几乎听不到女性的声音。

所以,村委会选举中妇女当选比例低下主要是社会歧视和不公正造成的,与农村妇女的个体因素关系不大。如果不规定女性参政比例,只强调男女机会均等和公平竞争,农村妇女的民主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如果占人口半数以上的农村妇女的民主权利得不到保证,农村基层民主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政府必须审视现有立法和公共政策的缺陷,适当考虑女性的特殊环境,制定与妇女权益保护法相配套的公共政策,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中给妇女参政以必要的政策支持,并通过政策倾斜实现农村政治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政治参与权利。

(二)将性别意识纳入政策主流是村务管理和农村建设的需要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代表全体村民的利益,作为占农村人口半数以上的妇女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力量,保证村委会中有适当女性对我国现代农村的发展意义重大。一是村委会成员中有适当比例的女性成员,可以保证村委会在村庄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因为只有妇女亲身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才能为妇女的切身利益着想。同时还可以反映妇女心声、保护妇女权益、保证中央政策的贯彻落实。二是村委会成员中有适当比例的女性成员,可以为村级组织提供更加充足的干部来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口流动,形成了“男性进城务工、农业女性化”的特征,造成了党支部和村委会选举中的干部资源匮乏现象,甚至出现因村干部无合适人选而频繁换届的状况。这说明以男性为核心选举村委会成员的传统做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农村发展的需要,应该引导村民将自己的选票投给有能力的农村妇女,实现妇女参政和村务管理的双赢。三是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占适当比例,有利于农村妇女利用其女性特质充分发挥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如温柔善良和耐心细致的天性更适合于现代农村社会治理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妇女在以发展特色产业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建设中,在以创建“文明家庭”和“文明村镇”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明建设中,在以推进农村民主进程和监督村干部行为为主要内容的政治文明建设中,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她们不但是家庭生活的主要建设者,也是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农村各项事业发展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二 公共政策中的性别意识及其实施

鉴于农村妇女在农村政治资源配置中的不公正待遇及其在参与村务管理和农村建设中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要求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在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的过程中,必须把性别意识纳入政策主流,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为农村妇女参与村务管理和农村建设提供平台。

(一)政策制定者的性别意识及政策目标

自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实行以来,农村妇女在村务管理和农村各项事业建设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农村妇女参政的问题成了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支持农村妇女参政。

1995年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提出了“要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的总目标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比例”的要求,并提出实现该要求的具体措施:“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和推动妇女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保障妇女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妇女代表会主任作为候选人提名,经选举进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要有较大幅度的提高。”①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1995-2000年),国务院 1995年 8月 7日颁布。

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②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11月 4日主席令第 9号公布,法律出版社,1998版。这一规定对长期以来政治上歧视或忽视妇女是一个纠正,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男女平等和性别公正,也为全国妇联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目标要求提供政策支持。

1999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努力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有适当名额的意见》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村委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的规定落到实处。”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充分认识农村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巨大作用,自觉把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参与村级事务管理、提高妇女整体素质等作为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时,要引导村民把符合条件的女村民吸收进去;在提名候选人时,要引导村民提名符合条件的妇女,鼓励妇女参与竞争;在正式介绍候选人时,要引导村选委会积极介绍女候选人的业绩,不得给予任何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在投票选举时,要组织、教育和引导村民尤其是农村妇女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把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妇女,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条件具备的地方,可探索在选票上注明妇女应有名额的办法。对利用宗族、派性势力,给妇女参选、当选设置障碍的,要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凡村委会班子中没有女成员的,当届期内村委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首先补选女委员,或建议党委部门在村党支部内配备一名女干部。③1999年民政部《关于努力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有适当名额的意见》(民发[1999]14号)

2002年 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1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调要“保证妇女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合法权益,使女性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占有适当名额”,要求各地采取具体措施落实中央政策。①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

(二)政策执行者的性别意识及政策实施状况

在 2002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全国有湖南、湖北、河南、甘肃、西藏五个省、自治区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中把“村委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妇女”作为落实中央“女性在村委会成员中占适当名额”的具体规定,随后的村委会选举中也有地方采取措施落实中央政策。

湖南省在 2002年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省妇联联合省民政厅发布了《关于确保妇女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当选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了确保女性进村委的原则要求及具体措施:在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时,要引导选民依法提名女性成员,如果正式候选人中没有女性,应将妇女中得票最多的一名增列为正式候选人;选委会要介绍女候选人的情况,不得有任何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如果选举出来的村委会成员中没有女性,成员职数缺额的可以就女性成员单独投票;成员职数满额的应增加职数,并依据正式投票得票多少确定女性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直至选出女性成员为止;对于利用宗族、派性势力,给妇女参选、当选设置障碍的,要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②2001年 11月 6日,湖南省民政厅与省妇联联合下发《关于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保证村委会班子中有适当女性成员的意见》文件。2005年第六届村委会换届继续坚持上届选举的具体做法确保女性进村委,并在此基础上,扩展农村妇女参政的范围,规定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占 30%以上。③2006年《湖南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办法》,2006年 7月 31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实施办法》于 2006年 10月 1日正式实施。进一步为农村妇女参与村务管理提供了保障。

天津市塘沽区 2003年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民政部在此实施了“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政策创新示范项目”,塘沽区民政局、农经办、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保障班子成员有适当女性的意见》,提出了“至少要保证 1名以上妇女进入村委会”的原则性意见,并将做好这项工作纳入各部门目标考核内容。随后,又出台了《天津市塘沽区第五届村委会选举规程》,进一步制定了支持妇女当选的操作程序,使保护妇女选举权和提高妇女当选比例走上了制度化、程序化道路。具体实施措施:各级选举机构均要有妇女参加;村选委会推选中,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女性为选委会成员,再按得票多少确定其他成员;候选人提名中,分职务提名的要在提名票中为妇女留一个委员候选人名额;不分职务提名的至少提名 1名女性候选人;介绍候选人和竞选演讲时可以为女性候选人组织专场情况介绍和演讲;正式选举中,分职务的专门预留女委员职位,不分职务在选票上注明“至少选 1名女性”;如果选举没有女性成员,应空额一个委员职位,进行另行选举,在得票最多的前两名妇女中产生。在村民代表的选举中,要求妇女代表不少于 20%。④2003年《天津市塘沽区第五届村委会选举规程》。由天津市塘沽区民政局下发的、用于指导塘沽区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两部:《关于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保障班子成员有适当女性的意见》和《天津市塘沽区第五届村委会选举规程》(以后简称《规程》)。

陕西省 2005年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提出了“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妇女在换届选举中的合法权益,力争有较多的女性成为村选举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⑤2005年陕西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六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陕办发[2005]21号)的要求。省妇联专门颁发《关于做好全省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妇女参选参政工作的意见》,提出,农村妇女进入村“两委会”班子的具体目标:村党支部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干部;村委会选举中应有女性候选人,村委会班子中提倡有一名女委员;各县 (市、区)的村委会中女主任数不少于 3人,经济发达、人口较多的县(市、区)不少于 5人;村民代表选举中,女性代表不少于 25%。⑥2005年陕西省妇联《关于做好全省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妇女参选参政工作的意见》(陕妇发[2005]25号)2005年合阳县实施的“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示范项目”中,县委、县政府联合各相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县第六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做好妇女参选参政工作的意见》,提出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的具体措施:村选委会中应有 1名妇女;候选人中应有妇女,村委会班子中至少有 1名女委员;每个乡镇争取有 1名女村委会主任;村民代表选举时,女村民代表的比例不少于 30%。①2005年合阳县《关于在全县第六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做好妇女参政工作的意见》与湖南和天津相比,陕西省虽然在女性进村委上没有硬性规定,但在女村委会主任的名额规定方面有突破。

贵州省在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专门出台了《关于在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做好选举妇女干部工作的通知》,提出“在选举中,要引导选民依法直接提名女候选人,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农村妇女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把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年纪轻、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得到广大群众拥护的妇女选进村委会班子,使村委会班子中女性占有一定名额,改善村委会领导班子的结构。”基本是中央政策的照搬,没有采取具体的行动。

三 政策实施的效果及其原因分析

中央支持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的政策在个别政策实施的试验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发挥了重大作用。

湖南省为确保妇女进入村委会班子,不仅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妇女”,并为实现这一目标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行动:大规模对村干部和妇女骨干进行培训,仅省妇联就组织培训 30多期,培训妇女骨干 3 000多人。在 2002年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全省 47 471个村委会,选出女委员 49 903人,其中专职补选的女委员达 200多名,村均女委员 1.05人,占村委会成员比例的29.3%。2005年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99.3%的村委会中有女委员,女村委占委员总数的 30.1%,还新选出1 015名女村主任。长沙开福区在本届村委会选举的试点工作中,全区 40个行政村全部进行直选,妇女的参选率达 95.4%,委员正式候选人 107人,其中女性 63人,占 58.88%,最终选出女委员 46人,占委员总数的 50.55%,村均女委员 1.15人,实现了妇女进村委会班子 100%的目标。[1]

天津塘沽区在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示范项目的实施中,全区 33个村有 28个村的选委会中有女性成员,其中 2名女性担任了选委会主任,全区 204名选委会成员中,其中女性 50人,占24.5%。黄圈村 30多名选举工作人员中,只有 4名男性;在候选人提名中,全区 33个村的 222个正式候选人中,其中女性候选人 65人,占总数的29.2%。其中六道沟村 6个候选人中,女性就占了 5名,东村、南村 6个正式候选人中,女性各占了 3名;换届后村委会成员中,全区 33个村,其中 32个村的村委会配备了女性,有女委员 32人,占村委会成员的 28.3%。[2]

陕西省 2002年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没有采取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的具体措施,结果全省当选的女成员只有 11 061人,占成员总数的 9%,低于全国 7%。2005年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该省采取具体措施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共选出女村委会主任 291名,比上届总数增加了 107名,选出女委员 12 549名,占成员总数的 16.1%,比上届提高了 7.1%。合阳县因实施了“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示范项目”,效果更好。全县推出 40名妇女竞选村委会主任,经过宣传、培训等多种努力,最终 20人成功当选。这一结果不仅实现了该县女村委会主任“零的突破”,而且所占比例高达 5.71%,是全国平均水平的五倍,全县还选出女委员 324名,占该县委员总数的 25.2%,比上届提高了 10.5%。[3]

然而,政策实施的结果距离政策设计的预期目标还相差甚远,尤其是随着海选的推广,村委会选举中竞争愈加激烈,再加上村委会职数的减少,农村妇女竞选村委会成员的困难更大。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在组织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考虑更多的是如何顺利完成换届选举的任务,而不是妇女当选的问题。所以在制定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时,只是把中央的要求照抄过去,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确保政策目标的实现。结果导致 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后,全国村委会成员中妇女成员的比例出现了普遍下降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1年底,全国村委会成员中女性仅占 16%,个别地方采取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的具体措施后,到 2003年底,全国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的比例有所提高,但仍然不足 20%,村委会主任中妇女所占比例只有 1%。2008年笔者与某县妇联组织合作,试图说服政府在制定选举办法中为农村妇女提供政策倾斜,最终没有成功,该县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仅占 7%。

农村妇女在村委会选举中的当选比例与农村妇女的人数以及妇女对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极不相称,这种现状不仅无法保障农村妇女的权益,而且是对农村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从总体上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发展。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中央关于“村民委员会中妇女应有适当比例”的政策要求,只停在倡导层次,缺乏惩戒性的法律保障,存在着较大的任意性,没有女性成员的村委会同样被视为合法有效。这就使得政策实施的效果取决于政策执行者有无性别意识及政绩观,取决于政策执行者的治理理念和思想观念,取决于地方政府落实中央政策的力度。

二是有些地方政府对政策的理解有偏差,往往把“村委会至少有 1名妇女”误解为“村委会中要有1名妇女干部”,认为有妇代会主任做妇女工作就可以了,不需要妇女进村委;也有的把“妇女进村委”理解为“妇代会主任进村委”,认为村委会选举后,名义上让妇代会主任进村委就可以了。这些做法最终导致了妇女在村委会选举中缺乏竞争和中央政策在实践中执行不力。

三是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村委会中女性有适当比例只是完成行政任务的政绩需求,认为村委会换届后,采取措施让 1名妇女进村委就行了,不需要宣传和鼓励妇女参与竞选,甚至认为过多的宣传会给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在组织和指导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工作中,不仅不支持妇联组织宣传、鼓励和发动妇女参与竞选,还给妇联工作施加压力。

四是由于长期缺少参与机会,农村妇女尚未树立起参与观念,对公共政治生活依附性较强,缺少了解和兴趣,在选举中容易受他人左右。再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对敢于表现自我、积极竞选的女性抱有偏见,农村妇女不敢在群众面前展示自我,不敢直面与男性竞争,抱着顺其自然的态度。结果造成了村级选举中妇女的当选比率很低。

五是由于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多数村民缺乏性别意识,在投票中潜意识地把“村委会成员中至少有 1名女性成员”的规定理解为“村委会选举中要选出 1个妇女”,所以往往在一个村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女性竞选人时,村民们就会无意识地对女性竞选人进行比较,然后从中选一个,而不是女性竞选人与所有竞选人比较。这样,导致一些比较优秀的女性竞选人落选、男性在村委会中占绝对多数的选举结果。

六是村委会成员中妇女比例的提高并没有带来妇女参与范围的扩大、参与程度的加深和参与水平的提高。在村委会选举后的工作分工中,仍然把女成员的工作定位于农村妇女的事务,当选的村委会女成员也认为自己负责妇女工作理所当然。结果在选举后的村级治理中,女村委会成员就取代妇代会主任成了负责妇女工作的专职干部,很少参与村务管理和农村建设其他方面的工作。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支持农村妇女参政方面将性别意识纳入政策主流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必须有明确的性别意识,为农村妇女争取在农村政治资源配置中的平等地位提供政策支持,同时还要制定配套的司法救济措施,为政策落实提供法律保证。另一方面政策执行者在执行中央政策的过程中也必须具备明确的性别意识,认真领会中央政策的精神实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制定严格的实施程序和实施细则,确保中央政策的落实。否则,中央支持农村妇女参政的政策不仅难以落实,有时甚至成为农村妇女参政的阻力。

四 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的对策建议

为了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使农村妇女作为一个群体在村务管理和农村建设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各地应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从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领导组、指导组、村选委会、村委会、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等人员组成中确定妇女比例。

1.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县乡两级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和指导组时,要把妇联组织的领导纳入其中。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村委会选举领导组和乡指导组把妇联组织领导纳入其中,在制定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监督选举过程中就能更有效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2.县乡村委会换届选举领导组和指导组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鼓励妇女参与竞选,组织农村妇女精英进行选前培训,专门为农村妇女骨干举办竞选演说会。通过县乡领导组和指导组切实有效的培训工作,激发农村妇女的参与热情,教会她们竞选技巧,提高她们的民主意识和治村能力。

3.村选委会由 3至 7人组成,其中必须有 1/3以上的妇女。村选委会全面主持选举工作,是整个选举过程中与选民接触最多、对选举情况了解最多的组织机构,在保证选举公正、公平、公开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是确保扩大妇女参与范围和提高妇女当选比例的重要力量。要求选委会中有 1/3以上的女性,有利于选委会在选举工作安排的各个环节上保护妇女的权益,也可以利用妇女细腻、耐心等特殊条件保证选举程序的落实。

4.村委会成员中至少有 1名妇女,否则要进行另行选举,直到产生女性成员为止。“妇女村委会成员有适当名额”是中央政策对农村妇女政治权利的保护,也是党和国家对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高度重视。这个“适当名额”在地方政府的执行中,必然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而确定的具体数字,“村委会成员中至少有 1名妇女”的规定是依据一般村委会职数都是 3人而提出来的,村委会职数较多的村应该增加女性名额。

5.村民代表中要有 1/3以上的女性成员。村民代表在村级治理中享有参政议政、民主决策和保护农民权益等多种职能,妇女能否在村民代表中占到一定的名额,是妇女在村委会选举中和村级治理中能否获胜的关键。村民代表是由本村一定数量的相对高素质的村民组成,妇女在其中的比例应该占到 1/3以上的名额,才能发出女性群体的声音,保护农村妇女的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6.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中至少要有 1名女性成员。

村民理财小组是代表全体村民行使财务监督权利的组织,其职能是定期向村民公布村财务收支及使用情况、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财务中存在的问题、向村干部提供管理财务的合理化建议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代表全体村民监督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情况,主要监督村务公开是否及时、公开内容是否属实和全面等。一般村庄是“两套班子、一套人马”,其中必须有女性成员,不仅可以保证妇女经济利益不受损失,更重要的是能够培养农村妇女关心村集体、参与村务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1]肖百灵.村民自治中妇女参与问题的探讨[J].湖南社会科学,2006(6):85.

[2]刘筱红.塘沽模式: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村民自治主流[J].妇女研究论丛,2005(5):25.

[3]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项目简介[OL].西部女性网 (2007-06-01)[2009-11-08].

Gender Consciousness in Public Policy andW omen’s Participation in Politics in Countryside——A Case Study of I mproving the Proportion of WomenMembers in Villages Committee

DONG Jiang-ai,L ILi-hong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Adm inistration,Shanxi University,Taiyuan030006,China)

Women in countryside are an important force in villagers’autonomy.Especiallywhen the men go to cities to work,women in villageswillplay a remarkable role in today’s countryside.However,owing to the traditional discri mination againstwomen in society and the background of villagers’administration,the situation of women’s participation in politics is not optimistic.Therefore,the gender consciousness should be adopted into the dominant policy.And through the policy interference,the equal rights of man and woman can be realized.This paper,by taking the study of improving the proportion ofwomenmembers in villages committee for example,analyses the gender consciousness in public policy and its effects.It also puts forth the suggestions and solutions to protectwomen’s participation in politics in countryside.

public policy;gender consciousness;women’s participation in politics in countryside

book=111,ebook=40

D621.4

A

1000-5935(2010)01-0111-06

(责任编辑 魏晓虹)

2009-11-20

山西省 2009年软科学项目“参与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机制研究”(2009041021-04)

董江爱(1965-),女,山西夏县人,法学博士,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基层民主与治理研究;

李利宏(1972-),女,山西应县人,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在读博士,主要从事基层民主与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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