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
2010-04-11扶健华陈远航
扶健华, 陈远航, 赵 咏, 丁 文
(1, 4. 华南理工大学 体育学院, 广东 广州 510640; 2. 吉首大学 张家界学院, 湖南 张家界 427000; 3. 沈阳医学院 何氏视觉科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21)
近年来, 我国不少地方频繁发生校园伤害事故, 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当前, 党中央把对学校的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作为政治任务提升到空前的高度。尽管如此, 媒体时常有关于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报道出现, 其中不乏体育伤害事故的报道。有专家统计显示, 体育事故占学校事故的30%-40%。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专门立法, 只是在近几年出台了一些有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规。2002年9月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和2003年12月29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做出了具体规范, 有力地促进了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妥善、 正确处理, 维护了学生和学校的合法利益, 为处理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一、 高校体育的法律概念及构成要件
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学校体育向社会体育、 竞技体育和终身体育发展的主要力量, 研究高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 首先必须明确学校体育的内涵及构成。在学校体育的不同构成要件中, 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也不相同。
(一)高校体育的法律概念
高校体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与德育、 智育紧密相连,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总则4条规定: “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使受教育者成为德、 智、 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体育是国民体育的重要组成, 是社会体育、 竞技体育和终身体育的基础。高校体育应当为高等教育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4条指出: “教育、 体育、 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 卫生保健设施, 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加强学校体育工作。”[1]我国正在向发制化社会迈进, 规范学校体育的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 对预防与处理伤害事故的发生, 完善法制建设, 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高校体育的构成要件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体育课教学, 课外体育活动, 课余体育训练和课余体育竞赛。
1. 体育课教学
体育课教学是对学生掌握体育与保健基础知识, 基本技术、 技能, 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促进学生课外体育锻炼, 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实现学校体育的目与任务的一种有组织的教育过程。在体育课教学实践中, 按教材的性质、 对象的特点及一节课的具体任务等方面, 可把课划分为多种类型。又根据人体生理机能活动变化规律, 划分出体育课的基本结构, 即准备部分、 基本部分、 结束部分。这三个部分是相对稳定的、 任何体育课都应遵守的共性结构。各个部分的任务、 内容、 组织教法的安排顺序、 密度、 负荷及时间的分配称为课的细微结构。它是灵活多样的, 具有可变性。[2]体育伤害事故的大多数发生在实践课教学中。案例: 广东某大学上体育课时, 一名学生在挺举杠铃时, 因力量不足, 杠铃砸到脑部后摔倒在地造成重伤。在整个过程中, 由于教师始终在打电话, 未能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 第106条之规定, 法院认定学校在对教师的教学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该教师是严重的过失行为, 同时也违反了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 判决学校和教师共同赔偿学生总计人民币28万元。由此可以看出, 体育课教学中教师要尽到注意的义务, 学校要尽到管理的义务。
2. 课外体育活动
课外体育活动是体育课的继续、 延伸和补充, 是指体育课以外的组织学生有目的、 有计划、 有组织地参加体育活动, 重视和发挥课外和校外体育活动并与其它活动密切配合。使课外体育活动更具有系统性、 连续性、 全面性和法定性。课外体育活动包括校内体育活动和校外体育活动, 课外体育活动特定是指遵循“超量恢复”原理达到预期效果, 巩固提高体育教学成果。同时, 满足个人的兴趣、 爱好和发挥个人专长, 对培养健全人才具有实效性。校内与校外体育活动中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是不同的。如2008年11月某高校学生定向越野俱乐部在周日组织各高校定向越野爱好者进行比赛。某男生由于比赛太投入, 在跨越一条土坑时强行跳过, 导致小腿骨折, 其家长找到学校。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校不予承担责任。幸好组织者赛前购买了集体人身意外保险, 减轻了伤者的压力。这一事例也提醒学校, 在组织各种活动时是否给参加者购买保险, 如何更好地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利益, 真正做到以学生为本, 非常重要。
3. 课余体育训练
课余体育训练是指利用课余时间, 对部分在体育方面有一定天赋或有某项运动特长的学生, 以运动队、 代表队、 俱乐部等形式对他们进行系统的训练, 旨在全面发展他们的体能和身心素质, 提高某项运动技术和水平, 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提高学校竞技体育水平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深入, 学校将逐渐成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基地。学校课余体育训练出现了多层次、 多形式、 多渠道并存的局面。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 必须遵循青少年运动员的身心特点, 科学制定训练计划, 提供良好的训练条件和生活环境, 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否则, 就要对此造成的伤害负责任。
4. 课余体育竞赛
课余体育竞赛是指充分利用课余时间, 组织学生以争取优胜为目的, 以运动项目、 游戏活动、 身体练习为内容, 根据正规的、 简化的或者自定的规则进行个人或集体的体力、 技艺、 智力和心理的相互比赛。学校课余体育竞赛的特点具有课余性、 群众性、 教育性、 多样性、 竞争性、 对抗性。因此在体育竞赛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的, 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 行为无不当的, 无法律责任。”学校体育竞赛是自愿参加的原则, 如果学生代表学校外出比赛或参加其他活动, 也许学校不是损害主体, 学校本身没有过错。但由于该学生是学校派出的, 是代表学校履行竞赛职能, 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如在某省大学生运动会足球比赛中, 由于激烈争抢或技术的原因, 两名运动员撞在一起, 造成其中一名运动员肋骨骨折,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没有过错, 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尽管学校不是责任主体, 行为无不当, 但该运动员是代表学校比赛, 学校必须承担相应责任。[3]
二、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概念及原因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及范围
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 学校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 场地、 其它教学设施、 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4]通过这一定义得出,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学生在学校体育课教学、 课间体育活动、 课余体育训练、 运动竞赛、 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体育活动, 同时包括学校有管理权的各种体育场地、 设施、 设备所造成的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包括死亡)。这里所说的人身伤害是指在法定的时间内受害人的肢体残疾、 组织器官功能障碍, 及其他健康损伤的事实。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范围: 学校、 体育教师、 行政管理人员、 体育场地设施管理人员以及第三方, 由于他们的过失行为都有可能发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
(二)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不合理因素造成的, 学生在体育活动中, 因活动保护不当造成的伤害事故 , 轻则挫伤、 擦伤、 关节损伤、 肌肉抽筋、 拉伤, 重则造成骨折、 呼吸紊乱、 严重休克甚至丧失生命。伤害事故一般发生在球类活动、 体操、 田径运动和游泳等运动项目中。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课前缺乏准备活动或准备活动不正确。学生在上课的过程中本身思想上不够重视, 准备活动不够、 动作要求不明确、 技术动作错误、 身体疲劳、 注意力不集中、 精神紧张、 练习队形布置不当、 服装及场地器材不合格、 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或好胜心强、 不顾主观和客观条件, 课前对场地器材未作好细心检查, 运动时心血来潮, 盲目进行锻炼, 在课前、 课中练习时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造成多人拥挤在同一场地上课的混乱现象, 尤其是投掷、 单双杠、 障碍等项目; 在跳跃项目练习时, 沙坑没有平整好或沙子过少, 跑道或活动场所坑坑洼洼; 体操项目的保护与帮助不正确, 缺乏自我保护和帮助意识, 体操垫摆放不合理; 课前不做准备活动或准备活动不合理、 不充分, 都容易造成伤害事故的发生。[5]
二是教师职业素养欠缺, 教学中违反教学大纲内容。在体育教学中, 由于教师传授技术动作不正确或学生掌握技术动作不正确, 导致学生在练习时受伤。如在跳远练习时, 学生没有掌握好腾空时的重心, 导致落地时身体失去平衡而受伤。做滚翻动作时, 因头部位置不正确, 团身不好, 造成颈椎的挫伤。篮球练习, 排球练习传球时, 由于手型不对, 或技术动作不规范可能会戳伤手指等, 教师在这类伤害事故中应该负有主要责任, 在教材的选用上要遵循教学大纲, 考虑学生的实际水平, 如不能随意增加危险性较大的撑杆跳高, 女生跨高栏, 体操的空翻等。
三是学生之间的误伤。练习中误伤别人或者被别人所误伤。一般是学生违反练习规则、 教师组织工作混乱等原因所造成的。主要由于学生注意力不集中, 对场地器材、 周围情况观察不够, 随意在练习地中穿行, 不按同一方向进行练习。
四是学生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伤害事故。此类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 责任认定主要看学校是否知情。如某工科院校体育课上, 在慢跑做准备活动时, 突然有一同学倒下, 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经事故调查和法医鉴定, 该学生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因此, 学校不承担责任。
三、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赔偿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核心内容就是事故的责任认定。只有把双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认定清楚, 才能公正、 合理地处理好事故。
(一)处理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
处理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责任认定的原则及责任认定
1. 责任认定的原则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 是一种侵犯行为,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中, 在归责原则上应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 公平责任为辅。过错责任原则即学校有过错, 就应当负赔偿责任; 学校无过错, 就不负赔偿责任; 学校有部分过错, 就应当承担部分的法律责任。所谓过错, 就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的心理状态, 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 包括故意和过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 “公民、 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人身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6]另外, 由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 几乎所有的体育比赛因规则内犯规而造成的损害在法律上都是免责的, 再加上竞技体育项目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因此, 倘若发生伤害事故, 有时很难确定谁具有过错, 即使在规则上来讲是犯规行为, 但在法律上来讲, 当事人可能都没有过错, 偿若对伤害事故都不负责, 那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因此, 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还必须考虑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 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 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2.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全部责任: 学校的违法违章行为直接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 应承担全部责任。学生在体育活动中, 严格按照学校的要求执行, 没有明显过错; 事故产生的原因完全是由于学校方造成的。案例: 某职业学校田径运动会跳远比赛中, 由于沙坑不够长度, 沙坑前方是个篮球场地, 往前半米左右就是个篮球架, 一名运动员跳远时, 由于惯性向前冲出, 头撞到了篮球架。 造成脑震荡。在本案例中, 学校场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且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在这起体育伤害事故中, 学生本身并无过错。因此, 学校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 主要由于学校的过错而造成伤害, 校方应当承担主要法律责任。例如, 某大学篮球课学生作对抗练习时, 教师课前没有检查着装, 一学生把小剪刀带在身上, 结果, 练习中碰到了一名同学被剪刀扎伤小腹, 造成重伤。在本案例中, 教师安全教育不到位是造成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但是该同学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作为一名大学生, 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对自己行为及行为的后果有控制和辨别能力, 虽然老师没有讲, 但应当预见到带小剪刀上体育课的危险性,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 因此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也应该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不应该是主要责任, 学校方应该承担主要责任。[7]
同等责任: 学生和学校违章行为在造成伤害事故发生的作用相等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例如某高校田径运动会跨栏比赛中, 一名同学随意穿越跑道被跑过来的运动员撞到身体而受伤。在这起案例中, 工作人员应该预见到比赛场地的危险性而加强对运动场的管理, 不能让无关人员进入比赛场地; 这名同学也应该很清楚随意穿越跑道的危险性但却随意穿越。双方都有过错行为, 并且过错行为在造成事故的作用方面是等同的, 学校应该承担同等责任。
无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规定了学校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中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若干种情况。结合学校体育活动的实际情况, 可以归纳出下面几种情况: 由不可抗力造成体育活动伤害事故; 学生有特异体质、 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 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 造成学生在体育活动发生事故;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在体育活动中由其他意外因素造成伤害事故的; 在放学后、 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 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进行体育活动, 造成伤害事故的; 未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 或主管部门根本不知道, 教师私自组织体育活动, 造成伤害事故的其法律责任就由行为人承担, 学校不承担责任。[8]
(三)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
学校对学生在从事体育活动时发生的体育伤害事故, 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体育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 按照有关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有责任的, 应按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新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释》明确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应给予适当的精神赔偿。
学校有条件的, 应当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和重大活动意外伤害保险。同时提倡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 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是我国对处理学校伤害事故的重要依据, 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体育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事故处理的特殊性。
根据《民法通则》, 高校和学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学校有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教学保障责任, 一旦出现体育伤害事故, 应明确校方、 老师、 学生之间的责任关系, 依法予以处理。
学校体育活动的竞争性、 对抗性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伤害事故, 当事人双方在体育活动前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伤害事故发生。因此, 应强化“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的意识, 坚强高校体育工作管理。
(二)建议
在学生入校或举行大型的体育活动, 鼓励学生购买意外伤残保险。对预测有可能出现安全问题的体育赛事, 学校应给学生购买意外伤残保险以减轻出现事故后各方面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
高校体育工作应重视安全教育, 加强安全管理, 正确认识体育活动中的运动伤害事故, 做到防患于未然。
针对历年来所发生的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极其社会影响力, 高校或高校之间可以设立大学生伤害事故基金, 通过学校和社会力量来解决, 为及时处理伤害事故提供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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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肖国良. 试析体育教学中伤害事故的责任界定 [J].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2001(01) : 77-79.
[3] 卢考纯. 高校体育伤害的法律责任思考 [J]. 解放军体育学院学报, 2002(03): 21-24.
[4] 汤卫东. 学校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责任 [J]. 体育学刊, 2002(03) : 42-44.
[5] 袁古洁. 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J]. 体育学刊, 2003(05): 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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