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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大众传媒与公平正义之关系

2010-04-10杜建华王新兰郑小强

关键词:公平正义公平

杜建华,王新兰,郑小强

(兰州商学院商务传媒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试述大众传媒与公平正义之关系

杜建华,王新兰,郑小强

(兰州商学院商务传媒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导致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同时,正确认识大众传媒与社会公平正义建设之间的关系,并综合运用包括大众传媒手段在内的一切方法措施,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应该指出的是:需要正确对待、客观评价大众传媒对公平正义的建设作用。

大众传媒;公平正义;关系;内涵;现实紧迫性

形成于古代西方文化语境中的“公平”(fairness)、“正义”(justice)概念在当下时境中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价值取向。就我国而言,胡锦涛明确指出,“要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1]。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目标。2010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答记者问时说:“我们国家的发展不仅是要搞好经济建设,而且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我认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以大从传媒学观之,笔者也认为,公平正义与大众传媒相互作用,有其规律可探,有其功能可用。

一、公平正义的内涵

公平是指待人处事时遵循正当的秩序和一定的社会标准(包括法律、道德、政策等),公平包括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正义(justice)是规制特定社会秩序(social order)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理想化的品质,是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和首要价值。譬如,个人行如果符合相关的周围人利益,其行为即被认为是正义的。上升到市民社会领域,一种行为或理论,只要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这种行为或理论即可被认为是正义的。否则,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是一个被设计来发展它的成员们的善并由一个公开的正义观念有效地调节着的社会[2]。总言之,权利公平是生存权意义上的公平,是底线公平、实体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机会公平是发展权意义上的公平,是程序公平、积极权利的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机制;规则公平是制度公平,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是形式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分配公平是实体公平,是发达公平、矫正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从本质上讲,公平正义属于社会个体的发展性需要。马斯洛将人的需求分为5个层次,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它们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提升。这5个层次需求又可以分为低层次的“生存性需求”和高层次的“发展性需求”。而社会公平正义就属于人的发展性需求的重要内容。同时,它是一种建立在“生存性需求”满足基础上的新需求,包含除了生产性因素以外的所有因素,如政治发展、文化发展、社会性发展等,它要获取的是人的一种社会尊严,指向人的精神领域,它需要的是一种对社会与精神资源的合理分配。因此,从需求层面看,社会公平正义关涉到人的社会性、精神性内容,在中国开始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这意味着作为更高层次的“发展性需求”重要内容的社会公平正义跃升为现阶段公众的刚性需求。

就大众传媒而言,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大众传媒作为“社会公器”的内在规定性要求,也是新闻传播主体理应具备的职业精神和价值理想。从新闻传播史观之,新闻传播活动的历史就是人类对公平、正义和民主的追索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大众传媒对社会的民主、公平、正义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报刊是社会的“第三种因素”,它具有“公民的头脑和市民的胸怀”,能够理智的从全体人民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他可以不通过官方中介,原封不动地将人民的怨愤传送到国家权力机构面前[3],从而促进公平正义的生发。这一点,无论从美国新闻史上曾经盛行的“扒粪运动”到组成时下国内媒体重要内容的批评监督报道,都能看到大众传媒追求正义的身影。大众传媒的特殊功能和内在定位,决定了它对社会公平正义建设负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在法制和民主化建设日益加速的今天,大众传媒系统不只是简单满足大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它更能通过新闻报道、议程设置、舆论引导等手段承担起建设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

二、当前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的现实紧迫性

我国社会经济经过长达30多年的快速增长,经济实力极大增强,社会财富快速积累,已经顺利实现从温饱型社会向小康型社会的转换,并在2008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3000美元,迈入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在这一进程中社会主要矛盾的性质也实现转换,即出现了由“生产性不足”向“分配性急需”、由“基础性薄弱”向“发展性紧张”、由“经济增长历时性落后”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共时性挤压”的转换,这构成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新特征[4]。其中,“分配性急需”,也就是如何分配社会财富“蛋糕”才能做到让绝大多数人满意,不但是对和谐社会建设的考验,更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实践表明,要解决“分配性急需”困境,前提是保证社会效率,核心是实现公平正义。在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和基本特征中,“公平正义”具有核心性,它不仅提出“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还更强调分配性问题的解决原则,即提出“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在这个意义上,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已经成为“核心之核心”。除了社会财富分配需要公平正义外,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也需要公平正义。30多年经济高速发展,也积累和滋生了一些困难和矛盾。例如,贫富差距与城乡差距扩大及区域发展水平拉大,贪污腐败现象严重,知法犯法层出不穷,特殊利益集团形成,重商主义和经济利益横扫一切价值、原则和制度,弱势群体利益遭受侵害,公平正义遭受严重践踏。

在这一现实图景下,公平正义成为当前社会协调运行的内在要求,对当前社会稳定和谐具有极端重要的现实意义。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指出:“在任何场合之下,一个人只要能干坏事,他总会去干的。大家一目了然,从不正义那里个人能得到更多的利益……如果谁有了权而不为非作歹,不夺人钱财,那他就被人当成天下第一号的傻瓜。”[5]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利己的,人生就是一个不断地追求感官享乐、追求权力、追求幸福的历程。人的这种求利、求安、求名的争夺愈演愈烈,人与人之间像狼一样,使得人人疑惧,人人自危[6]。为了抑制人的这种“恶的自私的本性”,就需要在各个领域推进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在根本意义上无不以警惕与限制人的恶劣本性导致的侵权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坚守社会道德为主要使命。因此,只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才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使全体人民共同分享社会主义的建设成果。人类发展的历史证明,人们只有在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社会规则和社会关系中,才能最大限度地协作劳动、分工生产,积极创造社会财富,越高程度的社会公平就能够创造越高程度的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7]。

三、大众传媒与公平正义之关系

大众传媒对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具有积极的能动作用,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挥传媒新闻传播本位功能,满足公众知情权是公平正义实现的前提

大众传媒自身最基本功能——新闻信息传播功能的良好发挥是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的先决条件。知情权是指公民有知悉、获取社会资讯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即公众有了解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各方面情况的权利和自由。知情权产生伊始便同媒体解下不解之缘,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在1945年提出“知情权”概念,并在《人民的知晓权》一书中对其进行了论述,最终造成“知晓权”的被普遍接受。在生存环境“拟态化”的现代社会,知情权已经成为公众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更是公平正义建设中对大众传媒的必然要求。

在中国当前社会变迁时期,伴随着各种利益的剧烈分配与调整,公众对“信息知情”的需要更为迫切,而大众传媒对公众知情权的满足既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更是大众传媒信息传播本位功能正常发挥的直接体现,进而成为维护公众社会参与权、意志表达权与民主监督权的起点与基础。为此,新闻传媒要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全面、客观、准确地报道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件,具体要做到以下几各方面。首先,要在新闻传播的内容上要选择群众需知的、未知的、按照法律应知的新闻信息和其他信息。使大众能够及时了解与自身利益特别是与公共利益有关的重要信息,为他们的权利主张提供信息支持。其次,有赖于通过公正报道来实现,公正报道即不伤害并维护公民新闻自由的报道,就是确保公民平等利用新闻媒体的报道,确保公民独立性不受新闻传播不当干涉的报道。最后,有赖于大众传媒及其传播者公正对待新闻事实、公正对待新闻事实的当事者各方,通过平衡报道、多角度报道实现对新闻当事者的公正。

(二)大众传媒舆论监督功能发挥能推进公平正义

舆论监督是由基本人权所衍伸出的一种具体权利,它一般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民众以其主观善恶为标准,以其生活经验所认知的事实为依据,对社会问题通过大众媒介表达包含其主观意志偏向的各种观点的活动。马克思认为舆论能够形成“另一个法庭——社会舆论的法庭”,美国大法官斯特瓦特称之为“第四种权力”。哈贝马斯也从公共领域的视域谈到大众传媒与公平正义的关系,他指出,大众传媒在人类社会中具有的最根本的属性即监督性,大众传媒以一种守望者的姿态对社会公平正义进行合理监督,并在观察基础上发出自己的声音。从这个意义上讲,大众传媒体现出它的独立性和第三者在场的“社会公器身份”,这种监督促进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传媒舆论监督对公平正义的建设作用主要体现在它能有效地抑制社会不良因素,刺激效能因素,使得庞大、复杂的社会生活沿着公平、公正、正义的指针发展。传媒舆论监督,尤其是对政府、掌权者使用权力的监督,会产生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与其他监督形式形成互补,有力地遏制不公平、不正义现象。从1987年开始,“舆论监督”就连续出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从十三大报告“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到十七大报告“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8]。都充分体现了党对媒体舆论监督作用的高度重视。此外,媒体舆论监督通过有效的方式把公众的态度和意见转化为社会舆论,对权力的越界以及社会非公平与正义现象产生巨大的舆论压力,督促相关责任方加以解决,将极大地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现代社会中,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已成为社会民主生活不可或缺的一种力量。大众传媒的这一职能既是其内在规定性职能所在,也是其社会责任与社会影响的体现。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大众媒体的舆论监督也出现了与大众媒体构建公平正义的责任义务相背离的一面。突出表现为各社会群体间媒体话语分配的不平衡。此外,大众传媒对弱势群体还存在偏见与歧视,媒体上诸如“盲流”、“打工妹”、“打工仔”等歧视性语言并不鲜见,相关报道如《农民致富跳龙门高升成了城里人》,将对小偷在公车上作案的报道处理为对读者的“温馨”提醒:“要提防外地人模样的人……”,弱势群体成员甚至沦为新闻传媒戏谑的对象。而被群众称做社会最后良心的“焦点类栏目”越来越难抵挡权势和金钱的腐蚀,表现为:一是舆论监督屈服于“顶头上司”的压力,最终按照“大官意志”办理;二是被地方保护主义蒙住了眼睛,地方本位利益观念强烈,在地域范围内的媒体也挖空心思对一些所谓的“新思维”、“大手笔”进行吹捧;三是大众媒体屈从于商业压力,对与自己利益攸关的商户出现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四是舆论监督成为牟取个人或团体利益的工具[9]。上述大众媒体自身问题的出现不利于大众媒体构建公平正义责任承担与作用发挥。因此,在继续张扬责任意识的同时,加快惩治机制和法制建设,以此保证大众传媒作用的发挥,保证大众传媒舆论监督的强度、力度与正确度,也应该是加强大众媒体舆论监督工作促进公平正义建设这一重大问题的另一重要方面。

(三)大众传媒通过对弱势群体的“新闻援助”来推动公平正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的阶层发生了显著变化。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社会阶层经过分化、演变和调整已趋于稳定,呈现出阶层结构定型化趋势。俞虹在陆学艺等学者对中国社会阶层划分的基础上,从传播资源和传播权力的角度,把当代中国社会阶层划分为强势集团、中间阶层与弱势群体。社会阶层结构的初步定型,也就是资源配置格局的初步形成,即资源向特定阶层重新积聚并呈现出不均衡态势。由于社会资源的分配与占有关系决定着其他社会关系的形成,当然也就影响到置身于社会大系统中的以人为主体的大众传媒[10]。这其中,对大众媒体资源的接近与使用程度不同就成为决定不同阶层社会地位的一个显性因素。显然,弱势群体由于接近与使用大众传媒的机会很少,其呼声与利益要求成为媒介议程进而引发社会关注、成为社会舆论的可能就大大降低。

近几年来,弱势群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一大社会问题。尽管近年来党和政府出台一系列举措,从就业、社会保障、上学、住房、医疗等方面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帮扶。但是,弱势群体利益受到侵害,其声音和诉求得不到表达的状况仍然存在。因此,关注仍处于困难中“弱势群体”的需要和他们的生存状态,反映他们的疾苦和呼声,表现他们为改变命运艰苦奋斗的实践,这才是大众传媒责任所在和构建公平正义的新闻抓手。这就有赖于传媒在用“事实说话”的基础上进一步坚持社会正义——即不怕权力压制,敢于为弱小群体扬声立言,维护他们的利益,进而以大众传媒特有的干涉社会运行的特点维护社会系统良性发展。

例如,传媒对2007年轰动全国的“许霆”案的报道。许霆趁ATM机取款发生计费故障,而先后取出17.5万元后离开广州,被警方抓获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追缴全部违法所得返还给银行。在一审判决以后,媒体对此案进行了大量报道,使得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不少民众与学者都卷入其中积极发表见解。随后,许霆提出上诉后,被改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最终因为社会舆论和媒体的关注改变了打工者许霆的命运,如果没有大众传媒机构对此事件锲而不舍的追根问底,案件的结果或将是另一种结局。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大众传媒特别是近十几年来的广电传媒通过“民生新闻”这种新闻节目形式反映民生状况,使得弱势群体部分程度上拥有了公共领域的话语权,是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尊重和某种程度上的实现,更让普通市民有了“说话”的地方和解决问题的渠道,显然也是对社会公平的一种促进。以《南京零距离》、重庆电视台《天天6∶30》等栏目为代表,这样的节目样式已经在全国普及。因此,大众媒体对边缘人群和弱势群体的“新闻援助”作用更是一股推进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毋庸置疑。处于转型期的我国社会,既是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显期。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层出不穷,各种利益纠葛千头万绪。在这种背景下,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的概率就不断上升。这就要求大众传媒既要体察民情、关心弱势群体,为弱势群体立言扬声;又要因势利导,缓解偏激情绪,表达理性合理诉求,最终通过媒体自我努力,构建起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大众传媒参与造就现代公民,是公平正义建设的坚实基础

大众传媒对公平正义最大的、最长久的、最具建设性的能动作用体现在将公平正义内化为大众内心的永恒价值观与追求,成为人们内心的坚定信念,获得社会全体成员的广泛认同,成为无处不在的“信念的力量”。唯如此,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才有最坚实的信念的力量基础。施拉姆在《大众传播媒介与社会发展》中,将大众传播的作用归结为三个方面,其最核心的思想在于它作为“社会的守望者”而存在,它要“惩恶扬善、扶正祛邪,维持主流的价值体系,保证正常的社会秩序”,并潜移默化地对民众进行“善与恶”、“美与丑”的正义价值观教育。最后形成社会全体对公平正义的认同、珍视与追求,最终内化于心中。

此外,大众传媒还要通过对人文精神的倡扬建构起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在人文精神的视野里,人始终是关注的轴心,把人作为评判一切的标准,作为一切行动的准则,作为一切价值的中心,人的尊严高于一切。因此,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理解人,完善人,提升人,解放人,发展人,永远是人文精神下公平与正义的主题和要义。在此,公平正义与大众传媒倡扬的人文精神一脉相通。

四、余论

现阶段我国公平正义建设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法律和制度建设的滞后性、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初期性,使得我们必须认识到:公平正义社会的形成需要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司法体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支撑保障体系。在社会公平正义发展过程中,大众传媒对公平正义的作用只是力量的一部分。

大众传媒乃至于新闻传播业在社会整体结构中的意识形态定位,使得它在影响社会生活、建构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非强制性的“软”制约力量和制度外力量(相对法律而言)的特点,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批判的武器”。一方面大众传媒及其产品形成的社会舆论具有马克思所言的“强制力”,并且是“普遍的、隐蔽的和强制的力量”[11]237,这种力量必然对社会各个利益集团产生强制性约束,对各种利益分配和公平正义机制形成产生强有力的监督,形成马克思所称为的“另一个法庭——社会舆论的法庭”,进而促进公平正义建设。另一方面,大众传媒机构是社会舆论机构,不是政治权利实体。大众传媒机构只能通过报道新闻、评论新闻、形成舆论等方式对社会施加影响,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构建发生作用。也正因为如此的作用机制,也就使得大众媒体对公平正义构建的作用相应体现为“非制度性”建构作用。因此,大众传媒仅仅是促进我国公平正义建设诸多力量中的一种,公平正义社会的全面建设与大力推进有赖于其他方面(如制度、法律、社会保障等)形成强大的合力。虽然现代传媒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公共力量,一种能够影响社会的“软权力”。但是,我国的法制化与民主化建设才是促进公平正义的最根本途径。《中国青年报》原主编李大同的观点是对大众传媒与公平正义关系的很好说明概括,他说:“在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里,传媒机构只要起到了告知社会的功能之后,其使命就结束了,而其他社会系统就会跟上,发挥自己的法定职能。如果这套系统比较健全,新闻只需要告知就够了”。[12]

从时下观之,大众传媒在我国现阶段公平正义建构中的作用之所以显得更为紧要迫切、更受关注期待,恰恰是我国的法制化、民主化和保障体系建设滞后状况下媒体“越俎代庖”所形成。因此,以大众传媒手段促进公平正义也是时下我国实际国情所决定的一种现实选择,具有其现实意义和必然性,但是,公平正义建设最终的路径选择还是依靠法制、社会保障体系等一系列支撑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此外,还必须同时认识到,公平与正义是历史的、相对的、动态的和发展的。恩格斯深刻地指出:“平等的概念,无论是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11]128同时,公平正义也是个不断发展的长期过程,评价的准则和价值坐标必将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注入新内容,使社会发展更符合人类理性的合理性追求。故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和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1] 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全文)[N].人民日报,2005-06-27.

[2]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440.

[3] 吴廷俊.马列新闻活动与新闻思想史[M].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310-314.

[4] 张健.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J].长白学刊,2009(6).

[5] (希)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48.

[6] 巴发中.霍布斯及其哲学[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177.

[7] 严庆.社会转型关键期中的社会公平与民族关系[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2008(2).

[8]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9] 杨德灵,胡黎明.舆论监督面临的八大难题[J].现代传播,2007(5).

[10] 谭华.社会阶层结构定型化背景下的媒介阶层代言[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2008(1).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责任编辑:杨光宗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DU Jian-hua,WANG Xin-lan,ZHENG Xiao-qiang
(School of Business Media,Lanzhou Commercial College,Lanzhou 730000,China)

Rapid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increasing awareness of democracy and law lead to more sophisticated public expectations of social fair and justice,which requires speeding up the construction of a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together with a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mass media and the social fair and justice,and application of all means including the mass media to promote the social fair and justice construction.It should be noted that we should treat and evaluate the function of mass media to the social fair and justice construction.

mass media;fairness and justice;relationship;connotations;practical urgency

G21

A

1004-941(2010)05-0113-05

2010-09-02

杜建华(1973-),男,陕西洋县人,硕士,现主要研究方向为新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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