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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目标体系的构建

2010-04-10刘慧频

关键词:法学法律目标

刘慧频

(湖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湖北黄石 435002)

论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目标体系的构建

刘慧频

(湖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湖北黄石 435002)

素质教育语境下的创新精神和实践技能已经成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新目标。在此背景下,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改革创新研究如火如荼,但系统、完整的法学实践教学目标一直是其薄弱环节。因此法学实践教学目标体系的研究是法学实践教学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关键因素。构建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目标体系应着重从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法科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培育和法律信仰的培植等三个方面进行。

法学实践教学;目标体系;构建

一、构建法学实践教学目标体系的必要性

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引发了高等教育一系列的变革,素质教育语境下的创新精神和实践技能已经成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新目标。2007年初,以国家为主导的“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启动,“实践教学的改革创新”被列为其中一项重要的建设内容。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在不断发展和完善。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界对于实践教学独特的教育价值和重要地位基本上取得了共识。如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就曾说,“法律从一开始就是平凡的、琐细的,甚至是很俗气的,说穿了就是要争名于朝,争利于市的,用洋人的话来说就是——为权利而斗争。“也因此,法律强调常人的理性,强调实践理性”。因此,构建实践教学体系是实践理性的要求。而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构建又必须以实践教学目标体系为前提和依据。但多年来,由于缺乏系统、完整的实践教学的目标体系,影响了实践教学体系的科学构建和有序运作,实践教学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严重影响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构建法学实践教学目标体系是法学实践教学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必须构建法学实践目标教学体系,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法学实践教学质量的基础

培养目标是教育思想的核心,确立合理、科学的实践教学培养目标,有助于促进法学教育教学形成良好的质量监控机制,有利于促进法学专业建设与发展,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各法学院校根据自身实际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通过构建实践教学目标体系,将对专业办学理念、专业教学条件、专业教学管理等方面明确化、系统化,从而全面提高法学教育教学质量。

与此同时,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是教学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确立和完善法学实践教学目标不仅对于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完善知识体系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教师的成长和发展也有重要的意义。如果教师的素质不能得到持续性的提高,就很难推动法学课程的改进和提高。传统的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环节薄弱,缺乏系统的实践教学目标,造成了教与学的割裂。构建实践教学目标体系,可以促使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反思自己的教学行为,调整教学计划和手段,以便更好的开展实践教学。

(二)适应新时期就业压力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就业情况越来越不乐观,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脱节,另一方面法学毕业生实践能力较差也是很重要的因素。社会普遍反映法学专业刚毕业的学生实践能力不强,起草法律文书和提供法律咨询存在较大的困难,一般要毕业两三年以后才能独立处理案件和承担各种法律实务。教育的首要功能就是要教会人如何生存,没有职业技能,无法创造社会财富,谈何生存。这就要求我们修订法学培养方案,构建新实践教学目标体系,使学生们真正学会处理具体问题的方法,潜移默化间强化自身的资源优势,较好地适应市场需要。加之我们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已经实行了九年,实践能力的考核力度逐年加大,不仅表明我们国家实行法律职业化的决心,还透露出我们国家的决策者们已经认识到法律职业者同医生、建筑师、会计师一样,是一种专门的职业群体,而不是简单的政治统治的工具,法官、检察官不再是一般意义下的国家干部、党员干部。高等教育今后要像军事院校培养职业军人一样培养法律人。

因此在新时期背景下,我们应系统、科学的构建实践教学目标体系,在教学中加入更多实践性因素,让学生做到学以致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三)应对国际市场竞争的要求

中国已经入世八年。在这八年中,中国经济逐渐步入全球化进程,这种全球化的经济必然带来高等教育的国际化。高等教育的国际化意味着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乃至人才规格应与国际接轨。“入世加快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形成和扩大、加快了法律的技术化和信息化。法律的技术化和信息化加快了法律的职业化(专业化)和法律共同体的形成。法律不是任何人都能顺手捻来、得心应手的工具,是需要系统训练方能掌握的,法律是需要深厚理论基础才能领悟的,法律服务只能由法律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人)才能有效提供。”[1]

面对国际市场竞争,我们必须有一大批能参与国际司法角逐的法律人才,为此我们必须调整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以提高法律人才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这就要求明确实践教学改革的方向,即在要尊重国情的基础上,学习国外有益的做法,重新构建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体系。

二、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目标体系构建

(一)培养法科学生法律职业技能

法律职业肩负的特殊使命要求其从业者必须具备广泛而专精的职业技能。法学专业的本科教育应强化学生的职业技能,使他们毕业后能尽快适应法律职业的需求,培养法律职业技能具体培养目标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认知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社会认知能力是法学实践教学最初的教学目标,也是培养人际沟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前提和基础。作为法律人,应当有一定的生活经验、社会阅历以及对社会现象的感知力、适应力和理解力。因此,首先要学会与社会接触,了解社会、认知社会,实现其最初目标。在此基础上练就良好人际沟通的能力,善于使用社会群体语言与社会成员沟通,帮助其正确认识自己和恰当地展示自己。同时必须具有较强的适应社会能力。适应社会能力是社会对学生的总体期望,也是判断办学效果的基本标准。因此,训练人际交往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是我们实践教学的最基本的目标。

实现这一目标的实践教学形式,可以借助社会调查这种教学实践来实施。社会调查本身是一门科学,是社会学最基本的研究方法,在法学实践教学中,我们可以将其设置为一门实践性课程在第二学期开设,并将社会调查方法延伸到以后的专业课程的教学中,即在第4、第6个学期的暑期继续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课程内容,安排、指导学生确定选题,到不同地域的司法部门、行政机关等对立法、司法及执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等问题开展社会调查,丰富学生的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社会认知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沟通交际能力以及学会运用法律思维观察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应用能力和基本操作技能力。法科学生的应用能力是指能准确、适当、熟练地将的法律运用于社会,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善于发现问题、运用法律思维观察、分析问题、最终以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能力。而法科学生的基本操作技能主要是指在其职业生涯中准确掌握法律术语,以口头或文字语言的方式与他人交流,表达自己对特定事实或问题的看法。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指出:“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语言是律师的职业工具。当人家求你给法官写信时最要紧的就是你的语言,你希望法官相信你的理由正确,所依靠的也是你的语言。”[2]可见,语言表达能力是法科学生的重要的技能。除此之外,还包括掌握和运用现代办公设备的技能,获取信息的技能,合作和协调的技能以及熟练的外语交流能力等。同时,还应具有严密的推理能力和严谨的论证能力。推理能力和论证能力也是一种法律职业者的基本技能。正如英国学者麦考密克:“我们需要法律的技术人员,能干和有想象力的技术人员,但是,要成为这样一个技术人员,其任务就是要仔细研究技术。在律师们的技术中主要的就是正确的推理和有力的论证技术”。[3]

该目标的实施主要是通过完善实践性课程教学体系,包括如社会调查、司法见习、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基本技能训练课程教学体系,包括法律逻辑、演讲与口才、司法文书写作等以及理论课程教学中的实践教学环节来实现。

3.创新能力。21世纪是强调创新的时代,创新能力是参与全球化的人才竞争的重要砝码,也是法律工作者必备的能力之一。因此,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也必定成为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目标之一。法科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主要是指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其培养路径,一是让学生参与到教师的科研立项,从申报、选题、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全程参与;二是利用参加“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这个活动,学校组织科研立项,在经费上予以一定的支助,积极组织学生进行科学研究。通过组织暑期社会调查,“三下乡”等活动让学生了解社会,发现热点、疑点、难点问题,进而关注、思考、分析研究这些问题;三是加强毕业论文环节,严把质量关。毕业论文是不仅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通过毕业论文写作过程,培养学生以法律人的独特思维和视角,学会善于透过表象探究事物的法律本质,从“个别”法律问题、司法活动中努力发现“一般”法律规则、司法经验与规律等,写出具有社会实际意义和一定学术价值的毕业论文,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二)培育学生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虽称之为道德,实际上是基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而演化出来的相当严格、非常详细和具体的职业法规。虽然这些规则主要不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却是由职业团体强制实行的,实际上具有法律的效力。”[4]因此,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相对法律职业技能、专业知识等,现在的用人单位更看重一个人的道德品质和为人处事的能力。孙晓楼先生曾指出:“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5]“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损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6]可见,法律职业道德修养是维护法律职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较高的法律道德素养,是法律职业者在实际工作中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价值的根本保证。立法者如果欠缺法律道德素养,那么所立之法难免会偏袒部分利益群体而背离广大人民的利益;执法者如果欠缺法律道德素养,就会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危害正常社会秩序;司法者如果欠缺法律道德素养,就更难以秉持公正之剑,从而使法律的尊严荡然无存,依法治国沦为空谈。因此培养法律职业道德,提高法律职业素养是法学实践教学追求的首要目标。

法律职业道德的培育,应从态度或情感教学入手。态度或情感教学与伦理规范知识教学的区别就在于后者可以以口授的方式直接地教;而道德作为一种态度有别于普通的知识,也不同于普通的技能,只能间接地教。学生在情感或态度上的“所知”“所会”即认同感的形成需要诉诸学生在学与用中对于所学和所用的知识和技能价值的一种亲身体验。[6]164因此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途径,是完善实践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借鉴西方国家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的结晶,将讲授法、渗透法、案例教学法、示范和角色体验等方法引入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为学生创设情感体验场并为学生积累情感经验提供机会,使理论知识内化为学生的道德自觉性,养成学生职业道德人格。

(三)培植学生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般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尊敬的态度,是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姿态[7]。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并因此修改了党章的基本内容。这是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党的纲领形式,明确的选择了法治化道路。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只有法治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信仰、追求和理想目标时,法治才能获得必要的精神支持;只有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法治建设,法治的理想才会在实践中逐步实现。而法律人对法律有着更深层次的理解和探索,在引导民众的法律信仰方面理应成为法治社会的带路人,法科学生无疑是法律人的生力军。而且大学生所处的年龄段正是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良好的社会公德,行为习惯和健全人格形成的重要时期,他们的法律信仰如何对中国社会法治建设的进程有很大影响。因此,培植法科学生法律信仰是是实现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内在要求。

法学教育对法律人法律信仰的培植就是对法律人法治人格的塑造,应是法学教育的终极性或综合性目标。然而在我国由于深受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法学教育被视为是实现某种社会目的的工具,因而强调培养学生为这种目的服务的专业素养。在阶级斗争主导的时代,培养掌握刀把子人才;在经济建设成为社会主流的时代,培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人才;在法律职业化的时代,人们将目光转向法律职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学生自身的主体地位和价值需要被无情地抹杀殆尽。因而法律信仰这一关乎法律人人格塑造的根本,成为法学教育的空白”[8]。这种教育体制导致的现状是许多优秀法学本科学生能对法律概念、法条倒背如流,但对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少人感到茫然,普遍存在怯懦、惧怕和怀疑心理。

该目标的实现必然会影响到教学的方方面面,首先,要树立法律信仰培养的新教学理念,摒弃过去那种只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即只想着把学生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以及发表论文能力强的法学人才作为唯一的教学任务的旧理念,而重新树立一种注重知识的输送更注重法治信仰的培养的新教学理念。教给学生的不应该仅仅是知识信息,而应该以培训学生的法治信仰为主要目的。这种法律信仰是一种取之不尽的源泉,能够使学生终生受益。其次是必须注重法学师资队伍的思想建设。对于法学教师而言,不仅要具备渊博的法学理论知识,还应当热爱法学教育事业,有忠诚和献身于国家法治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最后,要努力探寻有效的教育途径和方法来达到该教学目标。坚持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避免单纯的说教,增加师生间的互动环节。积极进行法律援助实践就是一种比较好的方法,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支持和帮助学生对亲友、家庭已发生的各种民事、刑事纠纷进行分析、调查或参与诉讼等。

[1]朱苏力.法学前沿(代序)[M]//法学前沿:第五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王爱民.试论法律人才的培养与法学教学方法的革新[J].社会科学家,2005(1):125-129.

[3]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M].李克强,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

[4](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M].周叶谦,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31.

[5]朱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和思考[J].比较法研究,1996 (2).

[6]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7]房文翠.法学教育价值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博士论文:128.

[8]季卫东.宪政的复权[J].二十一世纪(香港),1998(6).

责任编辑:胡晓

Constructing the Target System in Practical Teaching of Law at the Undergraduate Level

LIU Hui-pin,HUANG Mei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Hubei Normal University,Huangshi435002,China)

The innovative spiritand practical skills in the contextof quality education has become a new target for talent cultivation in higher education.Under such circumstance,law reform and innovation in undergraduate teaching,practice and research are in full swing,but the systematic,a complet goal of law practical teaching has always been the weak point.Research on the target system of law practical teaching is a key factormaking breakthroughs in law practical teaching.Thus constructing the target system in practical teaching of law at the undergraduate level should focus on training students'vocational skills,nurturing law students'legal ethics and cultivating students'faith in the law.

law practical teaching;target system;construction

G633.3

A

1004-941(2010)02-0138-04

2010-02-20

湖北省教研项目“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研究”的部分成果(项目编号:2009291)。

刘慧频(1960-),女,湖北咸丰人,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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