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释学哲学原则在翻译中的应用及其局限性
2010-04-07朱益平
朱益平
摘要:“理解的历史性”、“祝域融合”、“效果历史”是伽达默尔阐释学的三大哲学原则。这三大原则在翻译申的运用强调了文本意义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凸显了译者理解的主动性,更加明确了文本意义阐释过程的动态性和循环性。阐释学在给翻译研究的认识论、实践论带来启迪的同时,其局限性也同样令人关注和深思。
关键词:阐释学;理解的历史性;视域融合;效果历史;局限性
中图分类号:B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0)03-0035-03
一、引言
阐释学(Hermeneutics),也称为诠释学、释义学或解释学。从词源来讲,它来源于古希腊神使Hermes的名字。Hermes的主要职责就是把神的旨意传达给世人,他须先解释神的指令,将其翻译成人间的语言。可见,阐释学从一开始就包含“翻译”的意思。“阐释学的工作总是这样从一个世界到另一个世界,从一个陌生的语言世界转换到另一个自己的语言世界”。
阐释学是一种探求意义理解和解释的理论。从理论渊源来讲,它来源于希腊学者释译荷马史诗等古典文献的语文阐释学和解释宗教经典的神学阐释学,20世纪60年代后盛行于西方哲学和文化思潮。“翻译理论家斯坦纳将翻译置入阐释学之中。并指出语言永远处于一个动态的变化之中。阐释学最重要的贡献是其创造性地把理解本身作为研究对象,反思了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和理解”。20世纪初。海德格尔(Heidegge订使方法论阐释学转向本体论阐释学,从而引发了阐释学史上的一场重大革命,并最终由德国著名哲学家伽达默尔(Hanas-GeoryGadamer,1900—20021建立起了系统的哲学阐释学。作为现代阐释学的代表人物,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一书中提出了“理解的历史性”、“视域融合”、“效果历史”思想作为阐释学三大哲学理论原则。本文将这三大哲学理论原则对翻译的指导意义及其局限性作一探讨。
二、阐释学三大哲学原则在翻译中的运用
在西方,阐释学原理运用于翻译研究始于70年代。Evans Pritchant在1975年明确指出:“翻译即阐释”(The translation Is the interpretationIl;乔治·斯坦纳(George Steiner)在其After Babel:Aspects of Language andTranslation一书中用阐释学阐述了翻译的步骤,对阐释学翻译模式作了详细的论述;纽马克(Peter Newmark)在Approaches to Translation一书中论述了“阐释性翻译”(interpretative translation);1988年J.Delisle在Translation:An Interpretative AOproaeh也有相关论述;1989年,勒内本(Frederick M,Rener)在《阐释:语育和翻译——从西塞罗到泰特罗:(In-terpretation:Language and Translation from Cicero to Tytle)中写道“从西塞罗到泰特勒,阐释学的观点贯穿整个西方传统的翻译理论”;所以,阐释学翻译理论已成为现代西方翻译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阐释学进人我国翻译研究领域开始于80年代后期,研究分别从不同途径、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进行介绍和分析,但直到90年代后期才逐渐成为翻译研究中一股势不可挡的潮流。通过翻译实践,译者们清楚地看到了阐释学与翻译研究之间的密切关系,总结出了“翻译即阐释”;通过探索,理论家开始运用阐释学的相关原理分析翻译中的一些现象,试图从理论上进一步论证“翻译即阐释”的正确性。
翻译是理解与表达的双向过程,是对另一种语言的理解阐释活动,而且这一解释过程极富主观性,因为“意义是一种动态生成物,是读者通过文本的中介在与作者的对话过程中生成的,是在主体间的互相作用过程中生成的”。所以,译者作为原文本的读者,先有译者自身对原文本的理解、阐释,才会有译本的出现,这就为阐释学引人翻译提供了理论与逻辑上的合理契机。然而,文学作品的翻译又不仅仅是纯粹的语言现象,语言中所包含的文化差异性。在从一种语言到另一种语言的转换过程中必然会从内容或形式上体现文化迥异,“一部作品就其文本本身而言,自诞生之日起就已经凝固,但是译者的审美观点、审美趣味、价值取向,以及他所把握的要传达原作思想的语言,却是随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着的。因而不同时代也就非常需要有适应这种变化的不同的译本了。”从而,最终的译本中就会表现为译文对原文意义的或增或减,或增添或过滤,或超越或空白。然而也正是这样的动态变化,在翻译理论与实践的探索道路上,阐释学才有了更广阔的发展前景。“文本不再被视为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系统,其不断开放的结构,使得译者作为读者和阐释者摆脱了源语文本及作者的桎梏。不再为文本的唯一意义而困惑,不再将自己的理念、情感、世界观隐没于文本与作者之后,由此掀起主体意识觉醒的新篇章。”
1、理解的历史性。伽达默尔认为理解是历史的。理解的历史性又构成了理解的偏见,进而决定了理解的创造性和生成性。他认为历史性是人类生存的基本事实,因此有其无法摆脱的历史特殊性和历史局限性。阐释学告诉我们:理解总是以历史性的方式存在的,无论是阐释的主体(读者或译者)还是客体(文本)都内在地嵌于历史之中,因此,有其无法消除的历史局限性和特殊性,而真正的理解不是去克服历史的局限性,而是去正确地适应和评价它。理解和阐释的文本作为一个历史性个体。总是局限于特定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等因素之上。理解总是一定历史阶段内的理解,因此,必定是不完善的、相对的。不同历史时期的读者(译者1由于其理解的历史局限性,不可能一次性穷尽文本的内涵,对文本的解读只能是一个逐步接近其审美价值本身的过程,不存在永恒的、一劳永逸的、终极的理解。
现代阐释学指出:“任何主体不是孤立的,主体既是历史的载体,也是通往未来之桥梁,因此主体是一个综合体,是历史、个人和时代境域的合一”。在翻译过程中,译者不可避免地将其个性化的生活经验、文化历史背景潜意识的渗入理解过程中,因而对原作的理解必然会带有自己的主观性,对原作的翻译也会体现出译者各自的风格。谢天振教授指出:“在翻译中,尽管每个人都明白,译者应进入源语文本的世界,但在商泽实践中,译者总是无法脱离自己的历史性,总是要把自己熟悉的世界里的知识和信仰带进源语文本所描绘的陌生世界”。
由于理解的历史性,人们对某一文本的解释是多元的,不同的时空、不同的视角会产生不同的误读和偏见。一个译本就是一个时代创造的偏见,好的、严肃的译本应是该时代认可的合法的偏见。“由于历史性的约束,译者视界和作者视界永远无法完全重合。文化过滤现象也不可避免。但这并没有动摇译者重登巴别塔的决心。相反,历史赋予了不
同时代译者不同的创造力,使他们获得了重释的机会,从而寻找属于各自时代的真理”。
2、视域融合。视域是个体的世界观、价值观等观念的总和。文本本身会有自己一定的视域,而译者也会具有自己的视域,这两种视域并不完全一致,从而译者创造出来的文本并不能完全体现原作的视域,而是结合了原作的视域和译者自身的视域,新的视域就这样产生了。伽达默尔认为:无论是人还是文本,都无法摆脱历史的烙印,只能用自己所处时代所拥有的知识和方式进行诠释。在尊重理解的历史性基础上,充分肯定理解者的合法偏见。当他面对文本的时候,他就已把自己的思想带入文本;当他解读文本意义的时候,即便他希望自己完全“客观公正”,而事实是文本的意义已经是他解释的意义。同时这一过程也给译者带来主动性、开放性与创造性。因此,理解的出现就是源语文本的过去视域与理解者由偏见构成的现在视域的一种融合,这就是“视域融合”。
从视域融合的角度看,文学翻译便应该考虑译者自身的历史性偏见和个人偏见。“在对某一_文本进行翻译的时候,不管译者如何力图进入原作者的思想感情或是设身处地把自己想象为原作者,翻译都不可能纯粹是作者原始心理过程的重新唤起,而是对文本的再创造,而这种再创造受到对文本内容的理解所指导,这一点是完全清楚的。”所以,由于时代、民族、风俗、历史、文化的不同,译者的视界永远都不可能与原作者的视界完全融合。译者不可能完全体会原作者的意图、目的与情感,因此对原作的理解也必然会有偏颇。
3、效果历史。伽达默尔认为,历史并不是一个外在于主体的给定物,而是一个主体置身于其中的、构成主体存在并且仅因与主体共在而形成意义的时间性的情境。这一情境和主体之间紧密联系无法分割。前者不能脱离后者而具有意义,后者也只能在前者内部才能被考察。两者互动则构成了历史活动的全部内容。历史情境是主体存在的一部分;历史情境先于主体而存在。人不可能脱离传统而单独存在,而且人一出生就必定被置于特定的传统之中。理解者和理解对象都是历史的存在,文本的意义是和理解者一起处于不断形成过程之中,伽达默尔将这种涵盖了主客关系的过程历史称为“效果历史”。在效果历史中理解作品,这是伽达默尔解释学的一个基本原则。他认为,“艺术作品是包含其效果历史的作品”。在理解过程中,应当显现出这样一种效果历史。他指出,文本是开放性的,其意义永远不可穷尽。因此,它是超越生成它的那个时代的。这就为不同时代的人们对于它的理解提供了可能性。艺术作品如果不打算被历史地理解,而只是作为一种绝对存在时,那它也就不可能被任何理解方式所接受。他的这种看法鲜明地提出了文本的历史性和理解的历史性问题,而这正是效果历史原则的主旨所在。效果历史原则强调从艺术作品的效果历史中理解作品,这就把历史与现在密切相联,充分肯定了古代文本对于当代社会的意义。
因此,效果历史是理解主体和客体关系的历史,是理解主体和理解客体相互作用、结合的产物。效果历史揭示了文本的意义不是作者赋予的,不是永恒的固定不变的,而是在于与译者的历史关系之中产生的。翻译活动不是独白式的,而是对话式的。译者面对的文字符号是作者的感情表达,文本是作者心迹的部分,既是一定的,又是开放的。文本的意义在译者与文本的对话中不断被理解,被深入,基于此,文本新的意义不断被发掘,因而不同译者在翻译同一部作品时会产生出不同的译文。因为不同译者在与文本对话时所生成的东西是不会完全相同的。
三、阐释学三大哲学原则的局限性
伽达默尔的三大原则对近30年来的翻译理论和实践产生了强烈冲击。因为它触动了传统翻译理论的根基,以往认定的翻译原则或标准——“信达雅”、“神似”、“化境”,直译、意译、等值、等效,都以源语文本的客观性、确定性和唯一参照性作为前提条件的理论。”阐释学关于文本的开放性和阐释的不可穷尽性理论则对过去认为是无可辩驳、无懈可击的理论前提的真实性提出了大胆的怀疑,使之受到空前的冲击和挑战,从而给传统译论的整体框架以致命一击”。
伽达默尔的理论对翻译研究的积极意义是不可否定的,但其理论局限性也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深思和论证。
第一,阐释学理论不同派系的一些基本观点互相矛盾,不相统一。以伽达默尔和利科(Paul Ricoeur)等为代表的一派,强调文本的开放性和读者在阅读过程中的积极参与作用,认为理解者对文本的阐释可以而且应该超越作者的原意;而以赫施和尤尔(P.D.JuhI)等为代表的一派,则注重文本的客观性,强调读者应该努力追寻“作者原意”。也就是说,这两派的根本分歧在于伽达默尔一派坚持读者(译者)在理解文本过程中的主动性。而赫施一派坚持文本意义的固有性和客观性。在阐释学理论逐渐被了解和应用于我国的翻译理论与实践中之后,一些著名学者也对其提出了一些质疑和值得商榷的地方。如谢天振教授在其<作者本意和文本本意》一文中指出,解释学理论与翻译研究有着“极其密切关系”,“现代解释学理论家围绕作者‘本意的争论为我国提供了一个审视传统翻译观念的崭新‘视域。但同时也指出,伽达默尔提出的有关阐释者与文本之间关系的构想即必须把阐释者与文本的关系设想成双方处于平等地位的对话,在翻译研究者看来是值得商榷的”。所以,从翻译研究中的可译性观点出发,赫施的观点毫无疑问更具有肯定意义,因为通过对“含义(significance)”和“意义(meaning)”的区分,看到了文本含义所具有的确定性,从而文本的可复制性更加明确,这也就为翻译标准提供了更强有力的理论依据。
第二,理解的历史性暗示了文本意义多元化理解的可能性。根据阐释学理论,作者对文本的绝对解释权转让给了读者。由于理解的历史性,阐释者前理解的自然存在,误读因而也获得了合法的地位。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目的、不同层次的读者对文本的解释就形成了各有千秋、众说不一、百花齐放的局面。吕俊(1998)在其《翻译:从文本出发》中论述到,虽然阐释学理论对翻译很有价值,但“不能就此认为可以用它来作为翻译的一条理论原则,更不可以用它来厘定译文的标准,因为它过分强调了读者的作用,贬低了作品本身的本体特性。带有强烈的主观唯心色彩。”因为读者要么为了迎合本民族的文化心态,可以大幅度地改变原文的语言表达方式、文学形象、文学意境等等;要么为了强行引入异族文化模式,可以置本民族的审美趣味的接受可能性于不顾,从而故意用不等值的语言手段进行翻译等等现象的出现。最终文本的意义,衡量的标准会因多元而变得混乱,正如耿强在其<阐释学翻译研究反思》中讲到“原文本意和作者本意到底由谁来确定作为衡量阐释的标准,这也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对理解的历史性过度倚重会导致价值虚无主义,造成什么都可以的阐释局面。”
第三,视域融合使得文本意义的阐释权也由原文作者转向读者/译者,文本终极意义也随之消失,文本意义阐释的多元性代替了阐释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