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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的创新有无限度

2010-04-07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公共道德公序良学术研究

●国 远

法学论文的创新有无限度

●国 远

创新是学术研究的推动力和基本要求。文章贵在创新。然而,对于论文创新有无限度,可谓少有人提及。因为如果说创新有限度,那岂不是否定了创新的价值?学术无禁区而创新有限度,岂非自相矛盾?学术需要批评,智慧来自不同意见。说创新有限度是要冒险的。因为这可能会受到众多的批评。如果说学术研究有限度,就会遏制学术研究的生命力和理论批评的勇气。创新似不应设立限度。

但指出法学论文写作的创新限度是必要的。因为期刊发表文章需要符合新闻出版工作的要求。期刊服务对象是社会大众,需要考虑公众感受。期刊最欢迎有创新、有新意的文章。但这种创新应该符合一定的要求,并非无所羁绊,不可任意而为。

法学论文创新不得损害整个国家和民族利益。如果论文所涉内容损害到国家和民族利益,即使最有创新,也应禁止。

法学论文创新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方针政策,不能违反国家有关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必须恰当处理好政治问题和学术问题的关系。凡是违反国家法律、方针和基本原则、制度的文章,即使有新意,也不适合发表。当然政治问题和学术问题的关系较为复杂,切忌上纲上线,任意“打棍子”、“扣帽子”,以所谓的“政治标准”压制学术自由,阻碍学术进步。

法学论文创新不能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或者说公序良俗。如果论文创新破坏了人们的公共道德和基本准则,违背了公序良俗,这种法学研究不但无助于法治进步,反而是法治的倒退。论文写作不得将“猎异取奇”视为“创新”,将违背公德的“奇谈怪论”视为“独到”。法学论文写作并非是越能说出一些奇谈怪论就越好,必须考虑有无突破“法治底线”和法学学科本身所具有的相对价值标准。

法学论文创新也要注意避免一味钻牛角尖而不能自拔或者故弄玄虚。确实,学术研究需要有一种钻牛角尖、啃硬骨头的精神,不“钻”就无法“研”,不“钻”就不会“深”。但是,强调论文创新,并非要求钻进“死胡同”而狭隘自闭。至于故意将简单的法学问题复杂化即故弄玄虚,以显自身高深莫测,则更不可取。法学文章还是要解决具体的法律实践问题。

总之,学术研究贵在创新,但不能将创新视为“作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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